检察院抗诉最新规定不支持后怎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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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不支持抗诉我还可以申诉吗
省高院把原一二审基层法院正确判决的民间借贷案(没有法律关系的假驳回)无理推翻,(以是债务关系的凭证,)行成了冤假错案.我到省高检进行抗诉,省高检经过一年另三个月的时间作出不支持决定.我去跟他们理论,以9月1日执行的,审理民间借贷案子审理办法说案,她们回答我对我没有朔极力,我是以前的案子.下步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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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抗诉是否可以再请求复议
发布:浏览:653 次 来源:为你辩护网整理抗诉书
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服的,作为公诉机关,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作为被害人,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那么,检察院不予抗诉是否可以再请求复议?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检察院不予抗诉是否可以再请求复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只是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仍可申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久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1条第2款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刑事上诉抗诉期限都是需要严格遵守的,作为被害人,虽然不是独立的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但是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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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完毕再申诉 检察院不支持
作者:陈明江 【
& 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修改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监督有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的调解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予以监督。当申请人未能正确行使民事调解的申诉权时,检察机关则不支持其监督申请。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驳回了一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申请。
& 日,骆某某持日自己的《取款凭单》、何某某的《存款凭单》、日其与何某某通话录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某偿还日,骆某某通过邮政储蓄账户,转款后借给何某某,何某某未出具借条的借款17000元及利息1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何某某以该次转款,是其兄何某兵(与骆某某同居四年,已于2012年农历2月19日去世)偿还其借款,用骆某某的卡转的款为由予以答辩。日,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骆某某及何某某委托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翁顺容参加了调解。骆某某提出&被告何某某于日支付我现金5000元,其他事项就此放弃&,何某某方&同意&;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该协议内容;骆某某出具了《收条》,收到了何某某方当庭付的现金5000元。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于同日签收。骆某某认为本调解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以调解程序和内容合法为由,驳回骆某某的再审申请。骆某某以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不合法,其在人民法院领得对方的5000元是为了固定对方确实向其借款17000元的证据等为由,申请检察机关予以抗诉监督。
& 骆某某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中,提出&被告何贵宣于日支付我现金5000元,其他事项就此放弃&的协商意见,何某某方&同意&;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该协议;何某某方已按协议当庭付款5000元给骆某某;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骆某某、翁某某已领取,因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调解程序和确认的协议内容合法,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不支持骆某某的监督申请。
& 案件评析: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又于日进行了补充、修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根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只要在调解协议上同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调解书是否签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未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调解协议,但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协议内容,义务方按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第九十条(修改后民诉法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前民诉法第八十九条(修改后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制作了调解书;且根据该条第三款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调解书即等同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的享受、义务的承担,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规定,检察机关也不能发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予以抗诉,予以监督。(陈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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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网讯(晓天朱施蓓)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支队、县局关于环保工..如何加强民事抗诉案件的矛盾化解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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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民事抗诉案件的矛盾化解作者:周荣&&&&&&民事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此类案件具有矛盾较多并且矛盾突出的特点。因此,若要审理好民事抗诉案件,彰显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加强矛盾化解是关键。&&&&民事抗诉案件所存在的矛盾有:法检之间的矛盾、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检察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其中,法检之间的矛盾、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民事抗诉案件四组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将法检之间的矛盾、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予以合理的解决,案件就能得以合法公正的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其他矛盾也就能迎刃而解了。&&&&一、加强法检之间矛盾的化解&&&&法检之间的矛盾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总结一下就是:检察院认为抗诉案件的实体审理或程序审理有问题,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法院审监庭要处理好法检之间的矛盾,做到抗诉案件的公平审理和公正判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态度端正,立场坚定&&&&法院审监庭在接到抗诉案件后,首先要端正审理案件的态度,接受检方的监督把工作做细做实。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囫囵吞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保留原判决的部分要保留,该改变原判决的部分要改变。其次,还要立场坚定。因为再审案件的目的是要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所以审判要具有独立性。无论判决结果维持原判还是改判,无论改判的幅度大小,再审案件的审理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目的,真正做到不偏听、不偏信,最终要把案件审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样,法检双方对于案件审理所存在的矛盾,即可在公平正义的审判下得以化解。&&&&例如,在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件中,卢某与侯某系夫妻,承包蔬菜大棚后私下将其中一个单棚无偿让予郭某投资经营。后卢某与侯某离婚,大棚地被政府征用,二人将征地补偿款21600元全部领走,未分予单棚实际投资人郭某,双方遂纠纷成诉。原审认为,卢某与侯某离婚后大棚地被征用,卢某将征地补偿款领走,故卢某应支付郭某部分征地补偿款15000元,侯某不承担返还补偿款的责任。检方抗诉认为,卢某与侯某在领取补偿款时,虽已离婚但有证据证明仍是共同领取,且二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自然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返还义务。法院审监庭再审认为,虽然卢某与侯某离婚,但有证据证明二人对大棚的赔偿款仍为共有,且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债权人郭某有权向二人主张返还补偿款的权利。卢某和侯某应当返还郭某部分补偿款15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结果宣判后,检方未有意见。&&&&此案件的再审判决结果虽然与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致,但是判决所依据的法理要比检方的抗诉意见更为深入和细致。这起再审案件切实做到了端正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保留原判决的部分保留,该改变原判决的部分改变。并且,从该案件的再审主张可以看出,此案再审的立场具有坚定性和独立性。无论从论理过程还是判决结果都能体会到司法案件审理的严谨与公正。这样,法检对于案件审理的矛盾也就自然而然的化解了。&& (二)灵活沟通,依法判决&&&&司法的监督与审判都要依法进行。这就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都要严格依照法条的明文规定进行。但是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对法条的适用和理解产生不同的看法。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对这些分歧予以解决时,就需要法院和检察院能够积极的沟通并采取灵活的方式将这些问题予以公正处理,从而化解法院与检察院由于法条适用的分歧所产生的矛盾。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再审案件中,债务人李某向债权人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一年以内还清,借期从日到日。同时,李某以自己的一套住宅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抵押期限至借款期届满后三个月止,逾此期间抵押人李某不负担保责任。后李某无力清偿借款,王某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借款并要求依法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借款50万,同时根据《担保法》第52条[《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之规定,判决王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检方提出抗诉认为:《担保法》第52条只是说明抵押权与其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并没有规定两者一定同时消灭。而抵押期限已被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抵押期限已届满,不应判决王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监庭再审该案时,找出了法院与检察院的争议焦点,即对《担保法》第52条的理解。审监庭就此与检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并通过寻找判例、翻阅相关书籍和咨询法学专家等方式找到了法条的合理解释。首先,《担保法》设立抵押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充分履行,因此抵押权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征,即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其次,《担保法》第52条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债权与抵押权同时消灭,但其表述为“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且《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所以可以推定抵押权与债权同时消灭。审监庭采用判例、书籍、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与检方进行灵活的沟通,将双方对于此法条的分歧予以圆满解决。之后,审监庭根据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于法律原则的法理学原理,判定抵押期限不宜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后,该案以维持原判宣告结案。&&&&二、加强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通过从端正态度、立场坚定、灵活沟通、依法判决四个方面,将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矛盾予以解决后,法院并没有解决抗诉案件的所有矛盾。接下来,法院还要解决同申诉人、被申诉人之间的矛盾。这是化解民事抗诉案件矛盾的关键所在。具体的化解方式主要分为柔性化解和刚性化解。&& (一)柔性化解方式&&&&柔性化解方式是指,从情理和事理的角度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以达到矛盾化解的目的。河南法院系统首创的社会法庭审判方式,就是采取了这种柔性的矛盾化解方式。既然案件在立案之前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那么在案件的审判中、审判后,我们依然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化解矛盾。&&&&从情理上化解抗诉矛盾,主要是采用心理学上的共情原理,即先对当事人的各个立场充分的理解,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再予以合理疏导。从事理上化解抗诉矛盾是指,将法理解释成当事人能够理解的道理,让当事人明白判决的公平正义。因为抗诉再审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各不相同,而再审案件的判决必然依法,是不可能把当事人的诉求全部满足的,所以从情理和事理的角度出发,化解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有必要。&&&&例如,在上述那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件中,申诉人郭某的诉求是,要求被申诉人卢某、侯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单棚的所有征地补偿款21600元;而被申诉人卢某、侯某的答辩意见是不返还单棚的征地补偿款,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判决结果是卢某、侯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郭某15000元征地补偿款。对于各方当事人,法院除了要向其送达判决书,还要将判决书中的事理向其阐明。倘若此时还不能化解矛盾,法院还要单独对申诉人、被申诉人进行调解。因为此案中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原来是合作关系,具有互帮互助的情感基础,所以法院要应用这一点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其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情感上的支持。&& (二)刚性化解方式刚性化解方式是指,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让其明白判决书中的法理以及判决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从而化解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于当事人大多对法律不甚了解,所以这项工作的开展耗时耗力且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的使当事人明晰法理,法院可以与参加抗诉庭审的检察院,以及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相结合,共同对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来化解矛盾。&&&&例如,在上述那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再审案件中,对《担保法》第52条的理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然而,法条的理解对于法律专业研究者尚存难度,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来说难度就更是不言而喻了。当然这对于化解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更加困难的。面对此情况,法院的再审人员首先要有耐心和决心去向当事人尤其是向申诉人,阐释法条中的法理。与此同时,法院要积极与检察院、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一起向当事人阐明法条的法理和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样当事人能够从多方听取法理意见,渐渐地也就能够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了,其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也可得到顺利解决了。&&&&通过加强法检之间矛盾的化解、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民事抗诉案件中其他的矛盾,即检察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有了解决的基础并能够随之化解了。加强民事抗诉案件矛盾的化解,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公正审判,也有助于老百姓在司法案件中切实的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作为审监庭的工作人员,我们要以此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研究、认真总结,继续加强民事抗诉案件的矛盾化解,继续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责任编辑:程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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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不予受理,还可以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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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制度方面有以下四方面的新规定:第一、人民检察院自行提出抗诉的范围扩大了,不仅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新法第200条的规定是可以进行抗诉,而且法院的调解书如果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可以进行抗诉。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条件提高了,只有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经过再审后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三、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条件和申请抗诉是一样的。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有权不予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四、检察院办理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案件,有权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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