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和商标冲突时要怎么办

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的冲突及相关法律问题
主页 &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0年 第七期
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的冲突及相关法律问题
&&&&张广良  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的冲突,是随着网络出现、发展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近年来知识产权界虽对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在1999年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这方面的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月判决的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下称福兰德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国内以判决形式结案的处理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第一个案例。(详见本刊1999年11期《域名与商标第一次冲撞》)。  原告为“PDA”商标的注册人。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抢先注册“pda.com.cn”域名,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  从该案的判决中,受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1)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对自己商标权的侵犯。但依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域名注册,不是商标权人的权利;同时将他人的商标进行域名注册也不是商标法第38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PDA”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同时,在电脑行业中,“PDA”为掌上电脑的代称,该标志不特指原告单位及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公众会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故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在处理商标、企业名称和域名的冲突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1.此类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在谈到此问题时,不能不提到我国在域名注册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23条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做了相应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对此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虽然域名管理单位可以在注册的域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停止该域名服务,但该条件却未授权域名管理部门撤销该域名注册的权力。因此,尽管商标权人或企业名称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明,但直接请求域名管理部门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仍是行不通的。  商标权人或企业名称权人能否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注册的域名?这又牵扯到两个问题:(1)《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管理办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当然不能适用该办法来解决相关的纠纷。该《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不是行政法规,而应算作是部门规章。规章在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因此,我们可以认可《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2)法院能否直接撤销该注册的域名?笔者认为不可。因为域名是行政机关授权的部门即域名管理部门准许注册的,因此撤销域名的权利也应由该部门行使。若争议人对相关域名提起侵犯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诉讼,原告将面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因为将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总之,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此类纠纷,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尚无很好的解决办法。但上述案例中的原告福兰德公司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笔者认为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不过,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所有人,其应证明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他人将该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并予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笔者建议提高《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即将该办法以国务院的名义重新进行公布,直接赋予其行政法规的效力,并在该办法中加入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法的内容。建议授权域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撤销相关的域名注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特设的复审机关复审。复审机关作出的决定,可以是终审,也可以规定必须经过司法审查,即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此种解决方法,笔者认为能够较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也与我国对商标、专利授权方面的纠纷的解决途径相一致。  2.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是否享有权利  域名注册后,他人便不得注册相同的域名,因此,也无法使用该域名。从这一角度看,域名是一种权利。但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域名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代表着一个企业,对一般公众而言,域名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域名权。域名权保护的核心是该域名与其他域名相区别的部分,如上文提及的域名www.pda.com.cn中受保护的是“pda”,而非“www、com.cn”或其组合。在某域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若他人将该域名的核心部分进行了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并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域名注册人应有要求撤销该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权利。&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0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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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010)0)0)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以“molex.cn”域名与“MOLEX”商标冲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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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国莫莱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莱克斯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该公司为一跨国性企业,在中国从事电子连接器的制造与销售。该公司于1989年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MOLEX”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连接器、开关、插座、互换接插设备及制品等,商标注册号为344511号。莫莱克斯公司于1994年注册了以“molex”为顶级域名的“.com”域名。在中国的经销业务中使用了上述商标和域名。&&被告深圳市长江连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要销售电子连接器产品。长江公司于2003年3月注册了顶级域名为“molex”的“.cn”域名。后被告一直用该域名之网页来宣传其公司及产品。&&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莫莱克斯公司于2007年初将被告长江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长江公司注册“molex.cn”域名并利用该域名从事电子商务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称,其注册“molex.cn”域名的时间为2003年3月,当时原告的“MOLEX”商标在中国还未达到知名的程度,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被告在注册“molex.cn”域名时征得了原告代理商的同意,被告购买原告代理商的产品然后对外销售,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不存在恶意。被告使用“molex.cn”域名的时间已近5年,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域名解决办法,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的“MOLEX”商标依法经核准注册,且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故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原告的“MOLEX”商标标识属于臆造词汇,被告长江公司注册并使用的“molex”顶级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标识相比,除字母大小写不同外,英文单词是相同的。互联网对英文字母的识别不区分大小写。被告通过其“molex.cn”域名下的网站所经销的商品为电子连接器等,这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提供的商品产生误认。被告没有使用“molex.cn”域名的正当权益,且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长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molex.cn”域名,赔偿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同时,该案例对于解析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具有示范意义。&&一、域名与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主张该命题属于伪命题,权利冲突在本质上根本不存在;而另一些学者则主张权利冲突是存在的。由此可见,清晰地界定权利冲突的概念是展开讨论的前提。本文指的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与商标在形式上均经过了合法注册,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但实际上域名与商标并存使用会导致利益冲突的现象。为平衡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利益,基于商标权人的诉请,应依法对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从而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域名与商标均为商业标识,都可以用来表示经营者或有关的商品(服务),由此会带来类似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将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志,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对应。由此可见,域名是一种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互联网地址,借助域名,网络用户无需记住网站的数字IP地址也可以很容易地访问网站。企业域名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地址,既展示经营主体,也展示其商品或服务,是一种经营活动的虚拟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如企业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二者存在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时,该域名的注册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对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当域名的注册人无使用该域名的正当权益,且主观上为恶意时,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方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方法是指,通过界定恶意注册域名的方式而将冲突域名清除出市场交易场所,从而解决域名与商标之间的权利争议。要界定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清晰地界定构成恶意注册域名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依据该规定,可以将构成恶意注册域名的要件分解为:1.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近似;2.域名注册人不存在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或利益;3.域名系恶意注册或使用。&&三、论证域名恶意注册的证明标准&&商标权人明确了域名恶意注册的构成要件后,还必须要明确各构成要件成立的证明标准。对于“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要件,商标权人得证明其商标系合法注册,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其商标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对于“域名注册人不存在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或利益”要件,如果要商标权人来彻底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大部分信息只有被告知道且掌握在被告手中,一般认为,只要商标权人提出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被告。对于“域名系恶意注册或使用”的要件,商标权人可从以下方面来论证,比如,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消极持有该域名,以便向商标权人兜售、出租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转让,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域名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业务;域名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域名注册人注册或使用域名是为了故意以链接、赞助等形式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域名与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或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以订购其商标或服务,从而获取经济利益。&&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抗辩:1.其对该域名享有在先权益;2.争议域名属于通用词汇,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供人享用;3.其对该域名属于善意使用。当被告抗辩主张成立,则不应认定被告注册、获得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从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从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看本案&&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对“MOLEX”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注册的“molex.cn”域名中的顶级域名与“MOLEX”商标相近似;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目的主要是从事电子连接器等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这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从而极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联营关系的误认;原告使用“MOLEX”商标所生产销售的电子连接器产品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MOLEX”商标为臆造词汇,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显属利用“MOLEX”商标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以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从而订购其销售的电子连接器商品或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被告称,其在注册“molex.cn”域名时征得了原告代理商的同意,被告购买原告代理商的产品然后对外销售,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不存在恶意。但被告的该抗辩恰恰表明,其在知道原告的“MOLEX”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将该商标注册为其域名,该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属于恶意注册并使用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并注销“molex.cn”域名,赔偿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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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域名之间冲突的法律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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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泽光
商标权与域名之间冲突的法律适用与完善
所谓域名,是指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与地址,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具有不同级别和类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具有唯一性。域名和互联网已经突破了国家的界限而具有国际性,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对不同的用户进行区分,域名因此孕育而生。此外,域名不仅仅是简单的区分用户的标示性符号,更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   一、域名的商标性   网络域名现已普遍存在于商业活动之中,而它本来的标示性质也逐渐凸显出来,并成为互联网上的&商标&,亦或是&商标的另一种表示&。如今,在媒体的大力宣传之下,声名鹊起的&百度&(baidu)、&新浪&(sina)、&当当&(dangdang)、&京东&(jd)等等,它们已经形成了难以分开的域名与身份标识相结合的地位。   这些在互联网浪潮中逐渐发展壮大的企业,其域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身份标识,并不是因为域名本身在互联网下自然形成的结果,而是其在网络外以非域名的方式宣传的结果,使互联网上的域名或其翻译文本当做一种&商标&来使用,从而树立市场形象。实际上,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之所以熟知并经常进入相关的网页,不是因为相关网页域名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而是对这些网页的名称进行的各种媒体宣传,使消费者先熟知了名称之后再通过搜索关键词指向某个域名,最后才找到相关网页。   二、商标权与域名之间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在侵权前提上的处理原则   要考量的是双方当事人是否是&恶意&的。域名持有人在注册的时候若出于恶意,那么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要在他人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前提下才能提起域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案件的时候,假如当事人出于恶意的目的注册使用他人在先商标的,那么应当认定为侵权。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也规定了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所以不难看出,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了&恶意&的标准,来判定域名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当域名持有人处于善意目的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名称时,商标权人便不能请求域名持有人停止使用该域名。中国《民法通则》第118 条规定,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里所规定的是&剽窃&&篡改&和&假冒&,是具有主观恶意的。也因此,善意注册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说,域名持有人是否具有恶意,是商标权人能否对争议域名主张权利的分水岭。   (二)在使用上的处理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不同种类上可以注册相同的商标。可是,当商标权人将其中一个商标用于域名注册之后,由于域名是唯一的,其他商标权人无法就同一域名再次,这就对商标权人的权利产生了阻碍。在这种情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况下应从如下几点入手解决,首先,应坚持注册商标优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经过法律的认可具有专属权利,具有合法性和专属性,但是未注册商标却不具有专属性。因此,商标注册人便可以基于其合法的权利主张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当然,对于善意的域名注册人来说,也应当赋予他们正当的对域名使用的权利,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域名,也可以提倡鼓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三、解决商标权与域名之间冲突的措施   (一)建立域名权制度,明确域名权的性质和权能   从权力的属性上面来说,域名权应该是一项实体权利,应该得到如同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同样的保护。由于商业上的使用是其价值的体现之一,所以又具有私法上的属性。域名权包括两项权能,一个是消极的权能,一个是积极的权能。域名权的消极权能表现在未经域名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网络中或者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域名。域名权中有一些基础性的原则我们应该要遵循,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域名权的使用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有冲突,他人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法律上所赋予的神圣权利,即使是网络领域的域名,也不能侵犯实体领域的商标权。商标权确定了一个权利范围的底线,只要域名不侵犯商标权的这条底线,域名就可以向该领域进行扩张。域名的积极权能是指,域名的使用权、域名的变更权、域名的注销权和域名的权。尽管《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注销,不许转让或买卖。但在中,域名的转让行为却频繁出现,而且通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呵护,域名也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如不允许转让则其财产功能便受到了限制,因此应当在域名规则体系中明确规定域名权人的转让权。域名权的积极权能主要表现在互联网上对域名的使用,当然还包括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例如将域名体现在包装上面,或者在广告宣传或者服务标记中使用域名,使域名与特定的权利人之间形成特定的,达到区分不同权利人的目的。   (二)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可以将域名权的概念引入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商标法中,首先要规定域名权侵权的构成要素,即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和该商标是为公众所熟知。在主观恶意上,只有当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意思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判定域名的侵权问题,因为假如是善意的话,即不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是否主观上具有恶意对区分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要将商标反淡化的理论引入到域名与商标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来,例如,&谷歌公司与厦门壹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恶意抢注&gmailbuzz.cn&&gbuzz.cn&域名案&,该案在确认谷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又清楚地对争议域名这一部分进一步分析,认定争议域名所对应的文字符号并不为公众所知晓。被公众知晓,只是谷歌公司的一种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所以仲裁中心最终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依据商标反淡化的理论,细化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驰名商标的涉及范围,这样做保护了域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德国的《商标法》以及《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相关规定中都有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我国可以进行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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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导航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论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专 业: 法律关键词: 域名 商标 权利冲突 侵权 法律法规分类号: D913形 态: 共 55 页 约 36,025 个字 约 1.723 M内容阅 读: 内容摘要随着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开始被用于区分不同的网站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域名的商业价值从此日益凸显起来。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加之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国内外的域名纠纷此起彼伏,其中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是其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为了有效地解决这类冲突,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都作了很多积极的努力,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由于因特网和域名是新生事物,人们对其特性和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很难形成科学统一的认识,使得相关立法活动很难取得大的突破。因此,有必要对域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着重从域名和商标的权利属性的比较分析出发,探讨了两者冲突发生的原因,冲突的主要类型,通过对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的法律、政策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解决两者冲突的途径,希望能够对我国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的解决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前言和小结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域名与商标。简而言之,域名就是因特网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域名呈现出等级状态,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稀缺性、价值性、注册认可性和注册制度宽松性等法律特征。对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域名应当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对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不能自然延伸到网络领域,而驰名商标则要进行特殊保护,可以自然延伸到网络领域。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经济性、无形性和一体性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在使用主体资格、表现形式、载体的支配方式、受保护的范围、取得的原则、管理机构和近似判断标准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二部分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日益明显,原因主要有,经济利益的驱动、域名系统的技术和域名注册规制与商标保护制度之间缺乏沟通等。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主要表现形式有: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恶意抢注域名,域名在先注册,域名中的汉语拼音标识与中文商标的拼音相同,同一个域名的标识部分有数个商标权人,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反向域名侵夺,还有新类型的网上冲突,如网页链接上的商标侵权和隐形商标侵权。第三部分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对于域名对商标的侵权来说,抢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善意的抢注也不构成侵权,只有在恶意抢注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关于域名的“恶意”注册的认定条件,概括起来有:第一,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者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第二,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第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而商标对域名的侵权,反向域名侵夺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第四部分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立法研究。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日本的《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及我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部分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则和具体途径。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需要遵循的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和权利限制原则。具体的途径有: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建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第三,制定域名管理的相关制度;第四,缔结域名保护的国际条约..……全文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前言第一章 域名与商标第一节 域名一、域名的概念及其层级结构二、域名的法律特征三、域名的法律性质第二节 商标一、商标及商标权二、商标在网络领域的权利第三节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一、域名与商标的联系二、域名与商标的区别第二章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第一节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背景及原因一、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背景二、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第二节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一、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二、恶意抢注域名三、域名在先注册四、域名中的汉语拼音标识与中文商标的拼音相同五、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有数个商标权人六、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七、新类型的网上冲突八、反向域名侵夺第三章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理属性第一节 域名对商标权益的侵权分析一、抢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二、善意的抢注行为不构成侵权三、域名的恶意注册构成侵权第二节 商标对域名权益的侵权分析第四章 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立法研究第一节 国外及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现状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二、美国法律的规定三、日本法律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一、《商标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四、《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五章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解决途径的构想第一节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利益均衡原则三、权利限制原则第二节 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途径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建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三、制定域名管理的相应制度四、缔结域名保护的国际条约小结注释参考文献相似论文,61
页,D913,53页,D913,35页,D913,25页,D913.99,48页,D913,47页,D913,41页,D913,37页,D913,52页,D913,39页,D918,44页,D915.182 D911.04,37页,D915.14 D911.04,40页,D913.99,35页,D915.2 D911.05,55页,D912.104,44页,D915.18 D925.1,34页,D917.6,36页,D917,56页,D915.204 D925.1,40页,D913.04 D923.8中图分类:
> <font color=@3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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