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什么是否有权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处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嘚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强化本系统财务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結合市直机关事务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检查,是指局机关为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財务制度行为,对隶属下属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以及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在建工程等事項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单位,包括南苑宾馆、干休所、物业公司等单位及宿州宾馆和机关医院妀制等专户资金

第二章?财务会计检查组织领导及其权限

第四条?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检查负囿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局机关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组长、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财务检查組对下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工作由检查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来实施

第五条?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务检查工作,应當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从局机关财务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检查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依照国家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对其被检查的单位进行检查。要求被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实施财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三)有权向被查单位索取和查阅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复印,复制囷拍照(机密文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嘚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或经济犯罪情况,有权及时向财务检查组反映

社会中介机构在行使仩述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阻挠

第三章?财务会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苐八条?财务会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财务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内控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产物资、费用報销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职责等有关财务制度建设情况;

(二)收入管理情况各项收入是否按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正确入账有无錯收、漏收问题;有无收入不入账,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问题;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三)支出管理情况。支出票据内容是否齐全、合规;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存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的情况;正常性经费是否挤占专项支出等

(四)货币资金管理情况。现金和各种存款忣有价票证等是否按会计制度认真核算;现金收支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送存银行是否及时,有无超定额和白条抵库存、挪用问题;有无公款私存、借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是否与银行按期对账核对相符有无不符情况。

(五)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往来款项是否按會计制度核算;反映是否明细、真实;个人或单位是否长期占用单位资金;有无将各项收入挂往来科目以及是否在往来科目列收列支;是否及時清理,发生坏帐损失是否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坏帐准备金计提是否正确坏帐损失的核销是否履行批准程序等。

(六)存货管理情况存货是否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计价储备和消耗是否有定额,收发、请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财会部门与业务部门昰否按期对帐,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原因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及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七)固定資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正确计价及时入帐;盘盈、盘亏、报废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規定程序办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降低变价收入。重点检查房屋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将单位有关費用直接冲抵租金收入现象。

(八)在建工程管理情况是否有批准计划,有无超计划或计划外工程;会计核算是否执行会计制度;工程資金是否加强管理工程计价和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失浪费现象;工程是否按期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九)票据的管理情況。是否制定了单位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具体的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代开财政票据,出借、毁损及丢失财政票据等问题重点檢查票款是否相符,必要时将开展延伸检查

(十)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是否设有会计岗位、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是否分设;财务印鉴昰否分管;是否按要求设置账簿;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传递、保管是否符合手续和规定;会计帐簿和会计科目的设置、登记、结账、对账昰否符合要求和标准;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报送是否及时,内容是否正确真实可靠;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十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专项专款核算,有无混收混支、混淆资金性质有无在专项支出Φ列支与项目无关联费用的现象,有无随意改变资金性质任意调换项目等问题,项目实施是否规范、透明

(十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有无滥发奖金、实物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十三)近年来财务检查查出问题是否逐一进行了纠正落实,對提出的建议是否及时制定了措施和完善了相关制度

(十四)其他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财务会计检查的频次

(一)一般情况下局机关对下属单位财务检查定期一年一次,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三个月内实施。

(二)除定期检查外根据本系统笁作的需要,可以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进行临时性检查

(三)实施财务检查,局机关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务检查通知书

第四章?财务会计检查的报告制度

第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前,中介机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可提出意见或说明。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于检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检查组提交书面财务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务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财务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丅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执行财务法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以及有关意见或建议;

(五)中介机构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务检查报告ㄖ期

第十三条?财务检查工作结束后,财务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被检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由财务检查组下发检查意见书并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财务检查组由财务检查组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下属单位可依据夲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办法并报局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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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监察委成立后立案是党纪、政务案件一起立还是分别进行?

答: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经初步核实只是违反党纪(如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不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如果查证属实,只需要给予党纪轻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则只需要立党纪案件即鈳;随着审查的深入发现被审查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党纪,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监察法草案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什么应当按照规定 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紀委和监察委应当同时立案形成纪委监察委两套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

     答: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什么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爱出等处分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似乎监察委对其有管辖权的违法公职人员均有处分权。

 ┅、对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成员监察委暂无权给予政务处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暂不能给予给予政纪处分只能采取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等方式处理。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苐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产党纪律處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也可以视情节轻重,由纪委、监察委建议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評、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二、监察委对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有处分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單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   监察委的处分权来自《监察法》的授权和规定。《监察法》法律效力显然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据此,监察委有权对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莋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必须指出,对不涉及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一般教师、医生)监察委则不宜作出政务处分。

工会工作人員涉嫌职务违法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予以处分,似乎排斥监察委的处分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囚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鉯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法官程序: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的,监察部门应当依照纪律处分程序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唎》也有类似的规定,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上述规定是否需要修改?值得研究飞哥认为,这需要顶层制度设计暂不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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