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行政监督部门门收到投诉件并下发文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请问投标有效时间是暂停计算?还是继续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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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时间要求的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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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有关时间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政府采购法》有关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关时间的规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时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法规有关时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等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关事项都作了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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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背景(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关于对招标投标程序和实体的重要补充 (五)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六)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七)其他 附:公开招标程序图 ? 一、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背景(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招标投标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1、经济人法则 ?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国家和企业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努力把后 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 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 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 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 招标投标程序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2、招标投标法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道德范畴) “二”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 “买什么”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 “三” 三种管理:程序管理、结果管理、投诉管理, 分别解决合法、公平、和成本效率问题; 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执行程序、 完成合同 ?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 1、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 3、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 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 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 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 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 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 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 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 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 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 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 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 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 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 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 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 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 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 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 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 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 标规则统一。 ? 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 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的重要保障。《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 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 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 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针对上述问题,国 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 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 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 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 ? ?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4、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 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例如,有的 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考 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采 纳;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现象,有的 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 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条例》没有采纳。 ? 《条例》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 也注意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担保 法》等法律做好衔接。例如,《条例》第2条采用 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条例》 第60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的时限规定,也与《政府采购法》第56条相关规 定保持了一致。根据《合同法》有关要约的规定,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条例》第35 条关于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撤 销投标文件的规定,符合《合同法》对撤回、撤 销要约的要求。在招投标行业广泛采用的履约保 证金之外,《条例》第58条还引进了履约担保的 概念,与《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充分衔 接。 ?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 《条例》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按照“把该 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条例》 重点加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别是国 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的监督管理,在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18条)、确定中标人 (第55条)等环节提出更多要求;对于其他项目 的招投标活动,则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 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编制标准招标 文件(第15条)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条例》规 定了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减少职能 交叉(第4条); ? 在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开展调 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等必要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的同时,本着适度监管的原则,《条例》没有 吸纳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的有关市场准 入、行政备案等管理制度,并明确严禁行政监督 部门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行政监督部门 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第46条)。 ? 三是进一步统一规则和标准。《条例》用较大篇 幅明确了资格审查、评标、异议与投诉等招标投 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并实行统一的评标 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第45条),建立 了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 充分发挥了立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 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 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 的几种情形;第34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 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 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在增强 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 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 (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 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招 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电子招标制度(第 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 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 4、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 为贯彻落实公平原则,《条例》 ? 一是注意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 《条例》允许招标人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招标,但 招标人必须承担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退还 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义务(第31条);《条 例》赋予了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同时也对投诉的时间和形式提出要求,并禁止恶 意投诉行为(第60条、61条)。 ? 二是严格程序规定。例如,《条例》对资格审查 方式、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期限、资格审查主体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等提 出了明确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澄清 与说明程序、评标报告的制作、评标结果公示, 以及中标人确定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 地保证招标结果公平、公正。 ?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 标程序效率。 ?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 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 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 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 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 作出相应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 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 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 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 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针对性地 从六个方面设置了相应条款: ? 1、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 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 2、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 ? 3、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 规定 ? 4、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 交易的规定。 ? 5、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 定。 ? 6、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行为的规定。 ? 3、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 规定 ? 4、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 交易的规定。 ? 5、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 定。 ? 6、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行为的规定。 ? ? ? ? ? ? ? ?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 第一章 总则 ( 1------ 6条)共六条 第二章 招标 (7------32条)共二十六条 第三章 投标 (33----43条)共十一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4----59条) 共十六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 共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 共二十条 第七章 附则 (83―85条) 共三条 同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 ?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 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六)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七)其他 附:招标投标程序图 ?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 (1)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2)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 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 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 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 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过程;工程的概念:成果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 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 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 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 ? ? ? 国家预算法实行复式预算 预算内建设性资金---投资---招标投标法 预算内经常性资金---消费---政府采购法(工程除外) 第八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的除外条款。即政府采购中招标 程序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本法”。其中实行强制招标制度的是“依法必 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次条例针对“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出进一步要求。 即在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分为三个层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 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1)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第八条 [邀请招标] (3)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4)第十条 [自行招标] ? (1)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 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 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 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 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 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 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 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认定。(公开和邀请的三项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 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 ? (3)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 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 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 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 招标”。? (注意:以工代赈资金建设内容包括:县乡村公路、农田 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 及根据国家需要安排的而其他工程。但是技术复杂投资规 模大的工程如桥梁、隧道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 以组织所在地农民参加劳务支付报酬为招标条件) ? 关于对上述规定的解释 (一)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 1、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 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 2、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 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 行之有效的; 3、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 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 4、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 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是否适宜招标,关键要看 所需要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否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正确把握此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要 点。 1、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 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 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 (主体) 2、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身具有项目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格能力,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 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资格)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不论 项目的资金来源,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自己经营或出售 的项目。 (用途) “采购人” ? 采购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采购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此类项目可以不进行招 标主要掌握以下两个条件: 1、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 (条件) 2、项目中标的投资人(不是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这是 与上述第二项限定采购人的主要区别)必须具备法律法规 规定和项目所需要的资格能力条件。 (能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本项规定了原中标合同可以 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的情形,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以下四 个方面。 1、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必须向原中 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条件) 2、原项目合同没有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应视具 体情况区别对待。 (区别) 3、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 功能配套要求。 (影响) 4、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是原中 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合同和新增内容的中标人。 (能力) ? (4)第十条 [自行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 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业人员? (自行招标项目的核准两类人员基本条件:技术、经济 ? 技术经济专业人以及招标职业资格人员,但人员数量和其 他条件留给部门规章具体规定) ?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 子招标制度 (1)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 (2)第七十七条[信用制度] (3)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二款 ? (1)第十二条[职业资格]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 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制定。 ? ? (职业资格包含:职业水平和执业资格) ?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 ? 一、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1、提高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迫切需要; ? 2、构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自律规范机制的需要; ? 3、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证明建立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完 全可行; ? 二、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 ? 本条例设立统一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后,国务院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制定印发有关组织 实施办法。原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仍然需要延续举办两年 作为过渡。凡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转 换成为相应的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 ? (2)第七十九条[信用制度] ?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督保障制度)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2、信用平台的信息范围:包括招标投标主体经营范围、资格 能力、资信状况、纳税记录、社会贡献记录、招标投标行 为记录、完成业绩记录、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记录等 3、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信用信息通过全国范围的网络、报 刊等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整合和公开,并在招标投 标项目的资格审查、评标、中标、合同履行等环节以及其 他发展机会中得以充分体现“守信则胜,失信则汰”的社 会信用自律和监督机制。 (3)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二款 ? …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制度)一、电子招标的必要性: 1、提高招投标效率的需要; 2、确保公平竞争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3、节约资源和能源的需要。 二、存在问题: 1、国家应制定统一规则 2、安全性需要加强和保障 3、监度管理应当适应电子招标的要求 4、接口不统一信息不能共享 ?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草案)及相关技术规范: 1、不强制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2、不建立集中统一的交易平台,依靠市场机制。 3、立足现行监管体制和法律框架。 4、切实保障电子招标的安全性。 (1)系统应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身份验证技术,保证数据 电文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2)系统应当对评标场所进行有效监控,保证异地远程评标。 (3)系统应当的到有关部门检测认证。 (4)系统执行系统应当对行政监督管理提供接口。 5、充分发挥电子招标的优势。 (1)全程电子化; (2)提高招投标透明度; (3)实现全国招投标资源共享。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 1、程序环节的补充: (1)招标终止、 (2)招标结果公示、(3)履约能力审查、 ? (1)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 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招标终止指在发出公告到开标前阶 段招标活动终止?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标方式,无论发生什 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定终止招标是非常必要的。 ? (2)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 少于3日。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 ? ? 关于公示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公示时间: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确定中标人时间不确定) 公示内容,应当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 异议主体资格: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13号令的修改) ? 答复时间:收到异议3日内 ? 异议期间行为:暂停 ? (3)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 ?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程序启动条件适用条件:变化或违法; ? 适用时间:发中标通知书前; ? 审查机构:原评标委员会 ? 审查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规定 ? 2、有关实体补充: (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3)财政部门 (4)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法中,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有: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中标人、 联合体、评标委员会、 ? 条例在涉及当事人中增加 ?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 ? 在招标投标法中,涉及政府机构有: ? 国务院、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条例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列举了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 水利、商务六个部门、 ? 明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四个部门。 ? 同时,在行政监督增加了“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监 督管理职责 (1)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一款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 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 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本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没有使用“有形建筑市 场”名称。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综合性交 易场所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一些地方已经或 正在推进综合性交易场所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 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有形建 筑市场”已难以涵盖交易场所新增的功能和定位。 ? 二是交易场所应当统一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交 易中心进行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 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行业分割、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 三是建立交易场所的主体应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仅体现在对不 同类型的交易中心进行重组整合,也体现在设立交易场所 的政府层级不宜过多。 ? 四是交易场所的职能定位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交易 场所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投标活动 提供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 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 五是交易场所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要实现政事分开、 政企分开,就必须做到交易场所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 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 (2)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分为三个层次,对于第三层次,在资 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两个环节和其他项目不同,加强了对项 目的监督管理,招标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潜在投标人,第二步确定中标人。 所以在第一阶段,出现了所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 的概念。申请人可能是潜在投标人,也可能不是。 ? (3)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三款 ?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实施监督。 ? (4)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四款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 对象实施监察。? (注意针对性:不是招标程序的监督)3、招标形式的补充: ? (1)工程总承包招标 ? (2)两阶段招标 ? (1)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 ?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 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 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 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 货物、服务的金额。 ? (本条第一款服务的规定不包括监理;对暂估价项目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留给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标准文件等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具体规定。) ? (2)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 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 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 文件。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 在第二阶段提出。? 适用条件:技术复杂、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 ? 程序:两阶段; 保证金第二阶段 ? (五)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 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重点 是对法律中比较原则的资格预审、评标、和投诉 程序做了规范,同时对每个环节细化了标准。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2、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3、投标程序和管理制度 4、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管理 5、异议投诉管理制度 ?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程序(1)招标公告和标准文本(2)招标文件标段的划分和投标有效期的约定 (3)投标有效期 (4) 关于投标保证金 (5)编制标底 (6)关于踏勘 ? (1)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 ?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 文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 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 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 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 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 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 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 文本。? 一般招标项目:两个应当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 两个应当一个不得、以及和标准文本的应当适用 范围 ? (2)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 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利用标段划分的两类违法行为:排斥、规避, ? 本条没有规定是否允许一个投标人在多标段中标, 以及招标人可否限制一个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宜由招标文件约定) (3)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 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由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期的约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 (4)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 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 账户转出。 ? (取消80万限额规定) ? 不得超过2%是对招标人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 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只能是招标人。 ? 一、条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基于下列考 虑, 1、弥补现行《招标投标法》的欠缺。投标保证金并不是 投标文件必然的和法定的组成文件,因此,现行《招标投 标法》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规定。条例中给予统一和 规范。 2、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经常被滥用和误用,亟待规范。 (1)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 金。 (2)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 递交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处Z。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实际同一家投标人出具。 (5)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 排斥潜在投标人。 (6)一些行政部门或者服务机构越俎代庖,侵犯招标人的 合法权益。 3、国际规则均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了明确规定。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 南》第2.14款 (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14款 (3)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 (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招标程序》第3.1.3项 都有类似规定。 4、现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 本均为投标保证金作出了规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二、投标保证金2%的基数是项目估算价,不是投标价,也没 有规定上限。 前者有利于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 后者有利于防止围标、串标,加大其违法成本。 ? 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1、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 定。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 不可或缺的组成文件。 2、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提出具体要求。投 标保证金的要素包括其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 有效期等,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要求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汇出用于对防范围 标串标、挂靠资质等违法现象发生。 ? (5)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 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 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 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 实践中,既要发挥标底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积极作用,但 又要限制标底的控制影响力,关键是不能以标底为基准( 或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 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 ? 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 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6)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本条是对《招标投标法》20条“可以组织”的重要补充) ? 2、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3)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4)资格预审结果 (5)资格后审 (6)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7)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8)资格申请人 ? (1)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 售期不得少于5日。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 ?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 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 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以外”,不包括本数。 ? (2)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 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 得少于5日。 ? (3)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 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 员的规定。 ? (适用条件和权利 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 (4)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 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建筑资格预审标准文件:A6.2.2“通过详细审查的 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 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和该条的一致性? (5)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主体: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 ? (6)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 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 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 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 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 延投标截止时间。注意适用条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 (7)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 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 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2、提出异议的条件:异议方认为不符合招投标法规; 3、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4、本条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的时间进行了限制。 5、答复前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8)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 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 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本条适用条件:违法或者违法三公原则 ? 该条主要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防止招标人滥用两次招 标失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 3、投标程序和管理制度 (1)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2)对投标人的限制 (3)投标截止 (4)拒收投标文件 (5)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变化 (7)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 (1)第三十三条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限制] ?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 该条款同《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表达意思一致,主要针对当前普遍存在问题针对性的表述。 (2)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利害关系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得因果 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两个要件同时存在不得 投标; ? 管理关系: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3)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 ?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 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 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 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 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电子招标 ? (1)到达:《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 ?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 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 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2)密封 ? 关于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通过电子密钥技术对电子投标 文件进行加密,保证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才能被开启。 ? (5)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 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 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 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 效。? 该条规定比30号令相应条款规定更加严格,30号令允许更 换但须经招标人同意。应修改30号令该条款 (6)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 ?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 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投标人的告知义务:时间和形式;后果:投标无效) (7)第四十三条[有关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 申请人] ? (略) ? 4、关于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管理 (1)开标 (2)评标 1)评标专家库 2)评标专家的抽取 3)评标专家特殊项目的制定 4)评标过程对招标人的要求 5)对更换评委的规定 6)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7)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 8)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9)评标报告 10)评标结果公示 (3)中标(定标) 1)中标人的确定 2)履约能力审查 3)签订合同 4)履约保证金 5) 关于分包 ? (1)开标 ? 第四十四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 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 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该条明重复了法律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规定 :现场提出;招标人的义务:答当场复、记录 ? (2)评标 ? 1)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库] ?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 专家库。? (1)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与部门评标专家名册之间的关系 (2)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合法性(3)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可行性 ? 目前,全国存在不同层级部门、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大型 国有企业的评标专家库,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一些需求难以在现存评标专家库中得以满足, 需要从国家层面搭建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国范 围内资源共享。 ? 一是满足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多元需求。一些招标人出于 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等考虑,要求跨部门、跨地区抽 取专家,但由于部门和地方评标专家库之间尚未实现联网, 实现跨部门和跨地区抽取有很大障碍。 ? 二是满足重大和技术复杂项目评标工作的需求。很多地方 反映,由于受到区域和人才限制,地方评标专家库中缺少 一些专业领域的专家或高精尖专家,难以满足评标需要。 迫切需要国家组建一个高精尖专家服务平台,为地方抽取 评标专家提供保障和支撑。 ? 三是满足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招标的大型国有企业对评 标专家资源的需要。目前,不少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资源 有限,不能充分保障评标的实践需要,资质认定时相互借用 专家名单的问题比较普遍。同时,一些自行组织招标的大型 国有企业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专家类 别和数量有限,对组建国家评标专家的公共服务平台也有很 强需求。 ? 四是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08年,《关于深化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更加注重公共服 务,增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作为向社 会提供专家资源服务的平台,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招标活 动提供专家资源服务,是更好地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一项 具体体现。 ? 2)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 ?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 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 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 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 回避。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 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 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六条 ? 第一款明确抽取专家的法定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来源: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抽取方式随机法定。 ? 第二款除非符合法定条件,评委不能随意更换; ? 第三款评委的义务:主动回避 ? 第四款监督部门执法的范围三项: ? 确定方式;专家抽取、评标活动以及相应的义务 ? 3)第四十七条[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 ,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 标工作的项目。 ? 评标专家的聘请方式有两种:抽取或直接确定。 本条对直接确定的条件做了规定。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从项目性质考量; ? 抽取方式难以保证从专家库的而数量和水平考量 ? 4)第四十八条[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 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 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 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 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 审。 一、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 虑的相关因素; (5)开标会记录; (6)投标文件; (7)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 ? 但是,招标人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和数据时,不得以明示或 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二、确定评标所需合理时间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技术特征;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 (3)评标方法; (4)投标人和有效投标的数量; (5)投标文件编制的质量; (6)是否有提高评标工作效率的手段。 三、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新的专家,被更换的专 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新的专家应重新进行评标; (2)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争议,鉴于《招标投标法》第44 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在受到被更换的专家影响的情况下, 才需要重新进行评审。否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 论有效; (3)招标人应告知被更换的专家,对本招标项目评标活动扔 应承担保密义务; (4)“评标过程中”,是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工作地 点,至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止,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向招标 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止。 ? 5)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 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 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 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 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 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的要求,不得与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 为。 ? ? ? ? ? ? ?第一款 权利和义务 1、评标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 2、要求:客观公正 3、义务:一个不得 第二款:义务;采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 四个不得: 私下接触、收取好处、 征询意见、其他不客观行为 ? 6)第五十条[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 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 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对于采用双信封评标的,应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在开 启第二信封的开标会上公布标底,以减少人为操纵第一信 封的评审。 ? 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 ? 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 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 报价; ? 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 。 ? 实践中,既要发挥标底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积极作用,但 又要限制标底的控制影响力,关键是不能以标底为基准( 或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 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 ? 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 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 7)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 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 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资格、报价、行为违法) ? 8)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 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启动澄清主体:评标委员会;澄清方式:书面; 澄清范围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 ? 澄清说明的所谓文字错误或含义不清不适用投标函 ? 评标委员会的两项义务:两个不得 ? 9)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 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 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 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 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 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 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 意评标结果。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为3人。 一是如果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该候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 签订合同时,就需要重新招标,造成时间、人力、资源的浪费 ,同时也会侵害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 和实际需要,从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名。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否决不合格 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具有竞争的, 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继续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在评标报告 中予以说明。10)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略) (3)中标(定标) 1)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注意新增一条:查实---相关人举报,监督部门落实 2)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略) 3)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 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 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 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 实质性响应: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 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缩短为5日同时要求退还存款利息 ? 4)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 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本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并需 要注意以下问题。 ?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履约保证金方式一般为银行 汇票、支票等现金、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或其他第三方出具 的担保函,应当给中标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不能借此排 斥潜在投标人; ? 2、防止巧立名目设立其他各类保证金。 ? 3、关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由于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制 度没有担保金支付项目,所以本条例对支付担保没有作相 应规定。 ? 4)第五十九条[关于分包]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 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 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 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照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也是唯一照抄的条款 。主要是为了针对性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强调完成中标 项目,以及招标人(代理机构)的责任范围。 ? ? ? ?5、异议投诉制度 (1)补充了异议的程序 (2)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措施、要求 (3)行政监督措施 ? (1)第六十条[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 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 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 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本条第1款明确了投诉的主体、时间、主要要求,其 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招标人,这点和异议程序不同。 ?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有关事项投诉的前Z程序范围和 投诉时效的中断。 ? ? ? ?? ? ? ?二十二条:针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五十四条第二款:针对结果公示 两条都规定了暂停程序。 异议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一般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 ,并且异议可能仅仅是由于各自对同一事项理解上的差异, 不存在是非或者对错之分,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 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造成难 以挽回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 一是本款所称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暂停下一个招标投标环节 的活动; 二是异议成立时,在招标人纠正有关问题之前也应当暂停下 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该暂停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的主动行为,暂停 时间没有规定,取决招标人答复效率 (2)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处理。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日内作出 书面处理决定,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 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 的,予以驳回。?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 人有关同一事项的投诉后,确定投诉处理部门的原则。 ? 第2款规定了投诉处理的时限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形式; ? 第3款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四种情形。 ? (3)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措施] ?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 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本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可以 采取的具体行政监督措施:查阅、复制资料;调 查;必要时暂停。 ? 第2款规定了保密义务:国家、商业两类 ? 本条规定的责令暂停与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招标 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的暂停是有区别的。 ? 前者是由行政监督作出的强制行为,招标人必须 被动接受,后者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 人的主动行为;前者有最长不得超过30日的期限 要求,后者则没有明确暂停期限,具体期限取决 于招标人处理异议的效率,有利于保证招标人根据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对异议作出回复。 ? 需要指出的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影响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必须要甄别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时给予暂停。参 照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56条的规定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基于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认真、 可信的,如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反映的问题查实 后,投诉人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且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不会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 当然,如招标人证明,出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考虑,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继续,则不应暂停。 (六)加强监督、明确责任1、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2、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4、法律责任制度的补充细化完善 1、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基本思路: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须赔偿(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2)关于行政监督的要求 (3)关于招标内容的核准 (4)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 (1)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 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 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财政部门… … ? 监察机关… … ? (本条第二款后半段表述为地方政府行政监督管 理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 (2)第六条[禁止干预招投标] ?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 活动? ? ? ? ?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 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三,非法干涉评标。 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 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 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 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举例: ? (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 ? 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 或者设Z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 ? 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 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 ? (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 ? 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 定外, ? 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 ? 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 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强制要求编制标底。 ? ? ? ? ? ? ? ? ?(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 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评审; 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 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 (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 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 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 ? (3)第七条 [招标内容核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 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 本条规定,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限于需要履行审批 和核准程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范围、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 “核准”的不同项目管理制度。 ? 在核准环节的规定上,也不再强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阶段核准招标内容,因为除政府直接投资转贷、贴息 的政府投资项目无须审批可研且勘察设计阶段还未形 成可研;该类项目核准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但同时规定了沟通程序。 ? (4)第八十一条[行业自律] ?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 业自律和服务。 ? 本条赋予社会公众和行业自律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的权力。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图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纪检监察部门 (相关人)各级政府项目审批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 (程序、 实体、 人)管理职能监督职能程 序 管 理 企业招标采购办投 诉 管 理结 果 管 理审计部门(钱)各级法院 (起诉案件)招标人(招标)招标代理(代理)投标人(投标)交易中心(中介)评标委员会(评标)社会监督 ? ★ 关于监督方式和职能分工 ? (1)行政监督 ?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 民,法人或者组织及有关事项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的 决定和命令,所实行的作为行政管理必经步骤,并 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 ? (2)行政监察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 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 人员实施监察。 ? (3)纪律检查 ? 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分。 ? 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违法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 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 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 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 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 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 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 (4)审计监督 ? 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 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 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 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内容 ? 1)行政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标结果的公平性 招标投诉的成本和效率 ? 2)行政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3)纪律检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 追究主要责任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党员的责任。 4)审计监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 审计。 ? 行政监督―主动行为,司法监督―被动行为 ? ? ? ? ?2、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1)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 职业资格 (3) 招标代理行为 (4) 代理合同及收费 ? (1)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 有关部门认定。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 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资格认定主体:按照国务院34号文分工 资格认定条件:相关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 其他条件? (2)第十二条[职业资格](略) ? (3)第十三条[招标代理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 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涉。 ?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 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 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 格证书。? (第一款:权力来源和限制以及禁止不当限制; ? 第二、三款:依法代理;三个不得,体现公平、公正) ? (4)第十四条[代理合同及收费] ?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 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本条是招标委托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和 完善;依据《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保护了双方合 法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同时针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明 确规定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价格法》的有 关条款,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违法应当追究 责任。 ? ? ? ?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1)不得限制和排斥投标人行为(32条) (2)投标人串通投标(第39条) (3)串通投标的认定(第40条) (4)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41条)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42) ? (1)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 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 件;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 查或者评标标准;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 产地或者供应商;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 ? (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 定供应商、限制所有制、其他) ? 关于不合理条件: ? 1、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盲目提高对投标人的要求,否 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错 配。如项目按国家规定投标人只需要三级资质就可以,招 标人没有任何理由就提高到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的才可以 参加投标;招标项目是三级公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 却是二级以上公路的同类业绩;招标项目是一般的房屋施 工,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1亿以上的注册资金等等, 都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 2、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体系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环境保 护体系认证等或给予加分,对投标人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劳 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抗震救灾英雄在评标标准中给予加 分等,都与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也属于招标人以不 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方面提出了不合理的要 求,如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或对投标人设立 地区限制,如必须是本地企业;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 取投标保证金等。 ? 二、关于业绩加分 ?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条件,换言之,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 的,如鲁班奖等。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但并不排斥特定区域项目的特殊性产生 的对投标人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建设场址位于高海拔、冻 土等独特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项目,确有必要将特定区 域或特定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如在西 藏海拔3500米修建一民用机场,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西 藏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但可以要求曾修过海拔 3500米以上机场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2)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 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 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协商、约定、放弃、协同、联合) 第(四)项所称同一组织的成员共同投标是否属于串 通投标取决于是否存在以下两个方面因素, 一是该组织有针对特定招标项目采取协同行动的要求; 二是该组织的成员按照要求采取了协同行动。 本项所称的协同行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报价策略投 标报价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投标策略投标,确保由该 组织某个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标,由参与投标的各个 成员分享中标收益或者以其他形式、方式给予回报的 行为。 ? (3)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 账户转出。 (编制、投标、经理、规律、混装、账户) ? (4)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 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 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 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 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 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文件、标底、价格、修改、方便中标、 其他) ? (5)第四十二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证件、业绩、人员、信用、其他) ? 注意:上述条款对串通投标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 作假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存在相应的客观事实,不应以 中标作为认定其行为的构成要件。 ? 认定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虚假招标的主体包括: ? 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 ? 首先是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如果发现本条 所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应作废标处理,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由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二是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 活动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除了收到评标委员会的报告 外,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本条所列 的情形,均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 三是仲裁和司法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 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为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 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的,中标无效。条例作为 行政法规,是仲裁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因此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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