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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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排放被行政处罚了,为什么呀?
核心提示:导言有企业被环保处罚了,原因是VOCs无组织排放。可企业心里犯嘀咕,为什么呀?我们一起通过真实案例来看看企业哪里做的不对,环导言
有企业被环保处罚了,原因是&无组织排放&。可企业心里犯嘀咕,为什么呀?
我们一起通过真实案例来看看企业哪里做的不对,环保的判罚合适吗?
案情现场:
环保局对某涂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运行、废气收集装置风机关闭;企业车间内存在明显油漆气异味,&超限红灯一直闪烁;喷漆房大门敞开,喷漆废气外溢至环境。
处罚结果: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XX万元整的罚款。
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适用性认定
此款法条适用的前提是&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行业&。 根据现场情况&企业车间内存在明显油漆气异味, VOCs快速检测超限红灯一直闪烁&,可以判断该企业喷漆作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含有,其在喷漆(涂装)过程产生挥发,因此本案例符合此款法条适用范围。
&&&(2)密闭空间认定
此款法条规定产生的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根据现场情况&喷漆房大门敞开,喷漆废气外溢至环境&,可以判断现场作业不符合此款法条规定的要求。
&&(3)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认定
此款法条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现场情况&水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运行、废气收集装置风机关闭&,可以判断污染防治设施虽然已经安装但未使用,不符合此款法条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如果后期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发现违法行为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则可以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按日计罚的罚则,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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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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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源是指没有固定排放措施或者排放高度低于15m的地面污染源,通常包括面源、线源和点源等,主要技术有、云雾抑尘技术、湿式收尘技术等。
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介绍
无组织排放源是指没有固定排放措施或者排放高度低于15m的地面污染源,通常包括面源、线源和点源等。
无组织排放源技术解释
无组织排放源综合抑尘技术
综合抑尘技术主要包括、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生物纳膜是层间距达到纳米级的双电离层膜,能最大限度增加水分子的延展性, 并具有强电荷吸附性;将生物纳膜喷附在物料表面, 能吸引和团聚小颗粒粉尘,使其聚合成大颗粒状尘 粒,自重增加而沉降;该技术的除尘率最高可达99% 以上,平均运行成本为0.05~0.5元/吨。。
是通过高压离子雾化和超 声波雾 化,可产生1μm~100μm的超细干雾;超细干雾颗粒细密,充分增 加与粉尘颗粒的接触面积,水雾颗粒与粉尘颗粒碰撞 并凝聚,形成团聚物,团聚物不断变大变重,直至最后自然沉降,达到消除粉尘的目的;所产生的干雾颗 粒,30%~40%粒径在2.5μm以下,对大气细微颗粒污染的防治效果明显。
通过压降来吸收附 着粉尘的空气,在离心力以及水与粉尘气体混合的双 重作用下除尘;独特的叶轮等关键设计可提供更高的 除尘效率。
适用于:散料生产、加工、运 输、装卸等环 节,如矿山、 建筑、采石场、 堆场、港口、 火电厂、钢铁 厂、垃圾回收 处理等场所。
无组织排放源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通过控制码头散粮接收、码头散粮发放、立筒仓散粮发放、散粮进熏蒸仓、熏蒸仓散粮发 放、散粮进平房仓等工艺点上散粮输送过程中尤其是 落料点或转接点的粉尘外泄,保证散粮输送设备周边 的作业环境达到环保和职业卫生要求。
适用于:粮食行业
.人民网[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VOC排放标准:10行业各类VOC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有的最高收严93%(附解读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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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排放标准:10行业各类VOC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有的最高收严93%(附解读与标准)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印发。标准对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日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51/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日起实施。特此通知。附件: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日批准,日实施。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T160.4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GBZ/T16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GBZ/T160.5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DB51/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pollutionsource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即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量(以碳计)。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增加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VOCs(以TOC表示)。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m。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净化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净化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3.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DB51/3.7净化设施cleaningfacilities是指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降低其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的设施。包括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它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3.8最低去除效率minimumremovalefficiency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3.9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3.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HJ/T55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3.1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12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自日起至日止,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l、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日起至日止,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l、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4.1.2自日起,成都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日起,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日起,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4.1.3自日起,全省新建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日起,执行表5、表6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3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4.3.1自日起,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执行表7规定的单位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4.3.2特种车辆制造企业的VOCs排放总量限值在同类车型(根据种类、吨位判断)基础上宽松20%。4.4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4.1产生大气挥发性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或)净化设施,达标排放。4.4.2净化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4.4.3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限值严格50%执行。4.4.4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照GB16297的规定执行。4.4.5对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净化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1.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2污染物监测要求5.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HJ732、HJ/T397和HJ/T75的规定执行。5.2.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进行监测。5.2.3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HJ/T373的规定执行。5.2.4对企业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其他监测分析方法经适应性检验后也可采用。6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是我省组织编制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1为什么要控制VOCs,标准的主要控制特点是什么?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大气化学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大气的氧化能力、二次有机污染形成、人体健康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城市地区高浓度臭氧和二次细颗粒物(PM2.5)的形成都是围绕VOCs的光化学反应过程。近年来,北京、天津、河北、广东、上海、重庆等省市均开展了VOCs排放标准制订和污染治理的研究工作,并发布了专门的VOCs排放标准。为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落实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要求,对VOCs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显得非常重要。环境保护厅以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PM2.5和O3)为导向,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提出开展我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研究。本标准与国家排放标准相比,主要的控制特点体现为两个词“收严”和“增加”——排放限值上的“收严”和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增加”:一是收严了排放限值,比国家排放标准收严了50%及以上;二是针对重点行业排放的特征VOCs污染物,较国家排放标准增加了20项污染物控制项目。2标准是如何编制的?标准控制了哪些重点行业?标准控制了哪些污染物?标准限值是如何确定的?标准编制主要采用调研、实地监测及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分析国内外及各省市的VOCs排放标准,结合四川省产业发展、各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及污染控制技术等特点;筛选出重点行业作为控制对象;对重点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实地监测和调研,筛选特征污染物作为控制指标;根据国家关于地方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设定的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与国内外相关标准限值的对比,进行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并分析标准的可达性,最终设定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限值。本标准规定了10个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包括家具制造、印刷、石油炼制、涂料、油墨、胶黏剂及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农药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涵盖了全省工业企业80%以上的VOCs排放总量。同时还对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它行业提出了控制要求。考虑到各行业排放的差异,本标准首先针对不同行业,分别制订了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四项常规控制指标的标准限值。标准限值的确定是根据污染物毒性及获取的实测数据,在严于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遵从科学的标准限值确定技术规范要求计算得出的。同时,为了控制稀释排放,本标准对排放风量较大的排放源提出了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本标准除了对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四项常规控制指标进行了加严控制外,还新增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没有的20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苯系物、烷烃、烯烃、卤代烃、酯类、醇类、酮类等。污染物筛选遵循的原则为:重点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毒性较大、臭氧前驱物(PAMS)、恶臭物质、具备配套的监测方法等。为便于标准的实施和监测,又根据各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分为必测污染物和选测污染物,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新增污染物的标准限值根据其毒性的不同确定分等级的排放标准限值,处于同一等级的具有相同的排放浓度限值。3确定的标准限值在国内是什么控制水平?本标准控制的主要行业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国家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收严了80%、92%、88-93%、71-83%、5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国家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收严了50%、75%、92%、83%、50%。本标准较国家排放标准新增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排放浓度限值也相对较严,总体控制水平为较国外基本相当、较国内较严。例如:本标准中涂料、油墨、胶黏剂及类似产品制造、医药制造和橡胶制品制造等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1,2-二氯乙烷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5毫克每立方米,德国、世界银行、北京市、上海市排放标准的限值分别为1、5、5、5毫克每立方米;家具制造、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丙酮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40毫克每立方米,世界银行、厦门市、河北省排放标准的限值分别为80、150、60毫克每立方米。4标准在执行时间上有什么考虑?本标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要求充分考虑了执行时间上的区域间差异。本标准将成都市作为特别控制区域,将成都平原城市群的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7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将除上述8城市外的其余13个市(州)作为其它控制区域。对于成都市这一特别控制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从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的更严标准要求。对于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现有企业,留有近一年的提标改造时间,从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的更严标准要求。对于其它控制区域的现有企业,留有近一年半的提标改造时间,从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的更严标准要求。5我省检测机构在VOCs监测方面的能力如何?能否实现对标准中多种污染物的有效监测?通过对全省21个市(州)环境监测站和10余家社会检测机构的调研,目前我省的大部分大、中型检测机构均已配置可以开展VOCs监测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已经具备部分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的监测能力,后续可以通过VOCs监测培训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监测能力。同时,标准配套的大部分监测方法可以通过适用性检验将原来适用于环境空气或车间空气的测定方法,用到废气排放监测中。所以,我省的环境监测系统和社会检测机构能够实现对标准中多种污染物的有效监测,以支撑监管的要求。6标准严格执行后会有多大的减排效果?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我省在考虑增量的基础上需要减排63万吨VOCs,相对于2015年的131万吨污染总量基数要削减48%以上。本标准加严了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排放要求,可以通过升级减排工程、加强监管要求和上大压小或上大关小等办法实现重点行业VOCs的大幅度减排,预计可减排50万吨VOCs,其带来的臭氧生成潜势将至少减少100万吨以上。故在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在固定污染源减排方面完成79%的“十三五”VOCs减排总量,这将对大气氧化性的减弱、PM2.5和臭氧浓度的下降起到明显的作用。同时,本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排放的治理,引导其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选用环保型原辅材料,增加产品的环保性,提高重点行业整体的生产、管理水平和VOCs防控水平。7标准具有哪些优点和特点?本标准的特点和优点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本标准的编制是以大气污染问题为导向,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2本标准既与国家标准体系进行了衔接,又体现出地方排放标准加严排放限值和新增污染物控制项目这两方面的特点。3本标准既针对10个重点行业对VOCs排放限值进行了不同程度地加严,还对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它行业进行了普适性地兜底加严要求。4本标准既紧紧抓住非甲烷总烃这一VOCs的综合表征指标进行控制,又针对不同行业的产排污特点新增了污染物控制项目。污染控制更为全面。5本标准既控制了有毒有害污染物,又针对臭氧前趋物进行了拓展。6本标准既充分分析了VOC减排的管理需求,又兼顾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标准与我省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污染控制水平相适应,实施本标准能够切实起到控制管理的作用。7本标准既考虑了现有监测方法体系的适用性,又通过监测方法的适用性检验要求低成本地提出了相关的污染源监测方法,实现了从环境质量监测方法到污染源监测方法的快速、顺利过渡。来源:四川环保厅 微信公众号 四川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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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广泛存在于钢铁、冶金、石化、电厂、矿山、港口等行业中,对大气环境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
无组织排放
钢铁、冶金
石化、电力
港口、矿山
无组织排放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有组织排放,即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排放,这部分废气只要合理正确地选择处理的技术和方法,一般比较容易处理达标
另一种是无组织的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排气筒低于15米)的无规则排放,由于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性,这部分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十分突出,而且治理难度相对较高。
无组织排放危害会带来什么危害?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无组织排放有效排放高度较低,大气污染物水平和垂直的扩散空间较小,没有经过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更易对人体呼吸系统健康造成危害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无组织排放有效排放高度较低,大气污染物水平和垂直的扩散空间较小,没有经过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更易对人体呼吸系统健康造成危害
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会在排放点附近形成超标污染区。在大气环流作用下影响范围可至500-1000公里的地区,日积月累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雾霾频发。
对工业生产的影响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其接触到的生产设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浸蚀和腐蚀,降低使用寿命,影响产品品质。此外,还有可能导致爆炸等生产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无组织排放治理难在哪?
无组织排放源分散,产污环节多,涉及范围广,一些体源(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隧道排气口等)、线源(如道路扬尘等)低矮排放的点源、原料和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风面源”等会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较难实施有效的污染控制。
如何应对无组织排放
国际上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治理,倾向于由散发控制技术向源头抑尘技术的发展,以及两种不同流派技术的综合应用。
我国对无组织排放治理的研究起步晚、基础薄,但近年来的研发努力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2010年,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领导者BME正式进入中国市场。进入中国后,BME结合国内情况进行技术二次革新,成功研发出了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湿式收尘技术等无组织排放源控制技术,收录于2014年科技部和环保部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第六章“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关键技术”。
如何应对无组织排放粉尘?
生物纳膜抑尘技术是在粉尘产生的源头加入生物纳膜。生物纳膜是层间距达到纳米级的双电离层膜,活性极高,可有效聚合包括吸入性粉尘在内的各类污染物,从而实现粉尘的快速沉降,抑制整个生产线的粉尘产生。同时,由于生物材料的可降解性不会给工业生产过程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体积太大的雾颗粒排挤了含尘的空气,受扰流影响,不易与粉尘颗粒产生碰撞,和粉尘微细颗粒凝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太小的雾颗粒容易蒸发,也无法捕捉粉尘。云雾抑尘技术通过高压离子雾化和超声波雾化产生颗粒细密额超细云雾,充分增加与粉尘颗粒的接触面积,碰撞并凝聚,形成团聚物,团聚物不断变大变重,直至最后自然沉降,达到消除粉尘的目的
湿式收尘技术是通过压降来吸收附着粉尘颗粒的空气,在离心力以及水与粉尘气体混合的双重作用下除尘,可以高效地处理各种材料和尺寸的粉尘,包括微米级的细微颗粒
天网抑尘技术,是一项专门针对堆场无组织排放粉尘的治理技术,优于实体墙、洒水喷淋、钢化大棚等传统堆场除尘方式,利用超韧刚结构和大跨距系统,将多孔纤维织物连接,有效降低风俗60%以上,80%-90%的物料因此不会流失
如何应对无组织排放VOCs?
利用活性炭、硅胶、沸石分子筛、活性氧化铝等吸附质具有极大表面能来捕捉、截留、过滤VOCs,再通过改变温度、压力或用置换物的方式进行脱附再生,再经过冷凝或吸收回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膜分离技术
使用对有机物具有渗透选择性的聚合物复合膜,该膜对有机蒸气较空气更易于渗透10~100倍。当废气与膜材料表面接触时,有机物可以透过膜,从废气中分离出来。
催化燃烧技术
催化燃烧法是把VOCs有机废气加热到150~300℃时,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的无火焰燃烧法。
液体吸收技术
采用低挥发或不挥发液体为吸收剂,通过吸收装置利用废气中各种组分在吸收剂中的溶解度或化学反应特性的差异,使废气中的有害组分被吸收剂吸收。
生物处理技术
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处理VOCs技术,其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对各种污染物的降解功能,从而作为代谢底物转化。与传统的VOCs处理技术相比,生物处理技术具有处理效果好、投资运行费用低、安全无二次污染的特点。
BME无组织排放解决方案
油气回收解决方案
目前燃油加油系统特点: 油气排放点多, 浓度高, 风量小, 间歇发生, 工作区域安全要求等级高。每个加油站点平均每天损耗汽油量约23kg,从区域油库界面来看,其下游的周转、加油过程的总损耗可达6‰。
BME利用“分散收集,集中统一再生”的油气回收技术,可实现回收效率高、净化后排放浓度低、设备故障率低、运行维护易等效果。
矿山抑尘解决方案
倒料、破碎、筛分、落料等破碎生产线作业环节是矿山最主要的粉尘来源。BME矿山抑尘解决方案,在前端产尘源头,通过生物纳膜抑尘技术来抑制绝大部分粉尘的产生、散发;在中端采取云雾抑尘和湿式收尘相结合的形式,对上一阶段遗漏的粉尘进行补收;在末端运用天网抑尘技术,有效阻止末端环节可能产生的大面积、多点排放的情况。BME矿山抑尘解决方案就是通过源头抑制、梯次捕收来实现破碎生产线全线无尘。
钢铁厂抑尘解决方案
BME钢铁厂抑尘解决方案,综合利用了生物纳膜抑尘技术、特种材料密闭技术、云雾抑尘技术、机械式收尘技术等多种手段,针对行业流程中的原料堆场、皮带输送转运、粉料配料、焦化炼焦、物料装载、卸料等环节进行定制化处理;充分体现了无组织粉尘治理时要求的源头化、综合化、个性化的治理原则;在整个过程中可自行运转,根据现场环节的要求实时进行除尘处理,达到了智能化新型除尘的目标,可广泛适用于钢铁冶金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
港口抑尘解决方案
港口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主要的污染源头之一。BME针对港口中散料不同环节粉尘情况,特别对于散料在装卸船、高空落料、物料转运、堆取料机堆取、散料堆场扬尘处理等环节,深入研究港口散料堆、存、取、运的工艺特点,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开发出了港口抑尘解决方案。此种方案灵活多变,运行成本低、寿命长、对于情况复杂、自然天气变化大等状况有特殊的优势,配合远程在线监控,可以达到实时控制的目的。
加工车间抑尘解决方案
我国加工行业分为两大类:成品加工和工艺加工。在这两大类的生产过程中会碰到抛光、打磨、钻孔、喷塑、电焊等工艺所产生的粉尘问题,BME针对此处制定了以干式收尘、湿式收尘和云雾系统为核心的加工车间抑尘解决方案,来有效的控制和解决粉尘带来的烦恼。
工业区大气污染物远程监控平台
BME还独立开发了大气污染物远程监控平台,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环境监测技术设计建造而成,是对前端仪表、智能终端和中心监测软件的完美集成,能够及时、准确地对VOC等污染源排放情况、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工业园区VOCs污染集中治理解决方案
为降低工业区内单个企业治污的成本,BME提供集中化VOCs处置中心,按企业排污量进行收费,减小企业一次性投入和后期运行成本,降低企业工程建设和管理成本,同时有利于政府的统一管控。
工业园区 VOCs、粉尘污染预警溯源解决方案
针对工业园区内污染浓度分布进行实时监测,提供污染源分析报告和污染预警。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监管难度、获取排放状况和规律、了解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降低潜在环境风险。
BME柏美迪康是全球工业粉尘及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治理的领先企业。 BME重视科技发展,不断追求科技创新,在无组织粉尘、VOCs治理领域有深入的研究,专注于为钢铁、冶金、化工、石化、制药、矿山、港口等行业提供先进的适用技术,全球领先的解决方案,高效节能的系列产品,以及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Tel:400-600-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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