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西安康政府采购网网新版如何注册新会员单位。里面有采购单位,专家,我注册成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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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采购招标网
来源: 建筑网&
摘要:建筑网为建筑人士解答“陕西省政府采购招标网”网站相关办事指南规定,陕西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隶属于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是陕西本地区各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陕西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基本概况: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组织,依托财政部,覆盖全国范围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站。是为配合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全国范围开展而研究、开发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过程,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它符合纳税人对政府少花钱、多办事的愿望。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竞争,不但能够降低采购成本,而且能够加强监督,对于反腐倡廉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调控市场也非常重要。
为了规范陕西本地区政府招投标管理,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预算和计划管理(3)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与执行(4)集中采购机构采购(5)部门集中采购等相关规定内容,其中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依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职责及分工,对省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省级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及备案情况;
(四)政府采购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采购项目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履约情况;
(五)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七)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八)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九)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与省级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备案情况;
(三)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接受委托情况;
(四)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五)服务质量和信誉情况;
(六)被投诉情况。
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厅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对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不予支付和核销资金:
(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或未办理委托协议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项目资金;
(五)未使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四十九条
省级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省级采购单位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取消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
省级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告,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参与本省内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对省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陕西招标网基本信息:
陕西省政府采购招标网联系方式:029-
陕西省政府采购招标网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省政府采购招标网传真: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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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日期:Wed Jan 31 13:54:00 CST 2018
来源: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陕财办采资[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二、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依法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以及符合规定自行推荐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三、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四、采购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200元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
五、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出现上述情况的,采购活动组织单位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处理。
六、采购人聘请专家参与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论证、投诉、质疑复核、以及履约验收等活动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7]17号)同时废止。
[编辑:兰宏伟]
[审核:兰宏伟]
版权所有:铜川市财政局 网站管理运维:铜川市财政局办公室 地址:铜川市金谟东路1号
财政办公: 传真: 网站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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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陕西采购信息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进行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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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补录个人相关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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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2018﹞4号)要求,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为满足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需求,确保评标评审专家顺利开展评标评审活动,需对西安地区省级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进行面部识别、指纹验证以及银行卡等信息进行采集,未进行上述信息采集的专家,将无法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评标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时间
自日起至日结束,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二、补录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受理大厅专家信息补录窗口。
三、补录程序
1、工作人员查验专家身份证,验证无误后,向专家发放《评标评审专家信息补录表》。
2、专家现场填写或者递交下载并填写完毕的《评标专家信息补录表》(见附件可点击下载),做出诚信承诺,并签字确认。
3、将本人银行卡及复印件交由现场工作人员审核验证,留存复印件,即可在现场进行面部、指纹以及相关证件信息的采集。
四、注意事项
1、请专家提前确认好本人银行卡开户行名称,并复印银行卡。
2、携带本人近期1张1寸彩色免冠纸质照片和电子证件照片(大小不超过200Kb),纸质照片背面备注本人姓名。
3、携带本人身份证、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联系电话: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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