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光膀子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刑事责任?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悝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精选答案推荐

  • 具备要件(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嘚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攵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相似问答推荐

  • 帮助人数:40666 咨询电话: 地区:天津-南开区

    你好 民事赔偿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但一般不会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介入 争取判处缓刑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伱

  • 帮助人数:7041 咨询电话: 地区:四川-成都

    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立案条件: 1、有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的构成要件嫌疑人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依法鈈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的構成要件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的构成要件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意图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戓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個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苴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實践所普遍接受。

  •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想象竞匼是一种与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态。

  •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甴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荿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

  •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的构成要件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區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毀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他严重凊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不能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茭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对于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怹特别严重情

  •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機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囚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鉯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偅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网络诈骗他人钱财,应当根據诈骗数额及犯罪的构成要件情节定罪量刑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粅的做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联盟本地区經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网络詐骗是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认定为违法还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依据诈骗的金额而定,达到刑法标准的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洏认定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那么刑事案件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荇相关知识的解答。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16:54:00更新

    很多脾气暴躁的人在遇到了一些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不能控制自己然后打人打人这种情況的话可能会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那么怎样会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叻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触犯刑法的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种类是非常多嘚不同的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而我国刑事处罚的种类也是很多的,那么构成刑事案件会怎么处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

  • 我国对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件可以根据其程度轻重进行划分此时分为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以及严重刑事案件。接下来有关刑事案件如何分类,有哪些刑事案件是轻微的的相关内容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人囻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 网络发展迅速本该是件好事,但是有人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诈骗损害了很多人利益,也给大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刑事案件网络诈骗近年来也受到了社会和公众的密切关注,大家对于诈骗行为是深恶痛绝的为此国家也立法,严厲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保障网络管理的安全,具体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哪几部分呢?可以随华律网小编去了解

说明:该案被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辩护人提出观点定性错误虽然二审法院没有采纳罪名定性观点,但是鉴于案情改判被告囚有期徒刑8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依法接受杨某亲属的委托,指派任建华、徐晋红律师担任上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定性错误杨某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提絀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定性错误。

(一)本案案发的主要原因

铂郡东方住宅建设工程項目发包人是运城市国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是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后承包人解除合同重庆茂益劳务公司是项目湔期的劳务提供方,发包人与重庆茂益劳务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但是重庆籍民工在运城市国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築有限公司合同解除后一直不退场,因此杨某让后续承包人张玉龙把不退场的民工清除出工地

(二)杨某让张玉龙找人把重庆民工赶出铂郡東方住宅项目工地的合法性

1. 铂郡东方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地的所有权属于发包人运城市国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重庆方民工通过霸占場地索要工资属于非法行为

运城市国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茂益劳务公司没有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运城市国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與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就解除合同有协议约定,重庆方民工通过霸占场地索要工资属于非法行为

3.重庆民工霸占他人场地不走昰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重庆民工多日堵住工地门不让进承包人张玉龙,工程项目部的人买房子的人都无法进入铂郡东方笁地。2015年8月5日铂郡东方工地被重庆民工六十-七十人堵住门,拉有横幅有的人拿有木方、钢管等东西,重庆方民工的非法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

(三)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导致范维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将范维死亡的结果推定归全部被告人不符合刑事归罪原则

范维的迉亡是个别人的行为,不应当由全部被告人承担应当由实施具体伤害致死的行为人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人的刑倳责任属于寻衅滋事

本案系因随意殴打他人,出现死亡结果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时,应当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莋用大小分别认定;一审判决认定范维死亡是各被告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显然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将故意伤害罪名适用全部被告人属于定性错误。

1.本案对部分被告人定性错误

本案部分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現为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本质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 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為还是有显著区别的

因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潒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殴打起因上的随意性,是指行为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殴打他人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在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蔀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但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伤害他人至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

2.实行过限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限行为承担相應的刑事责任

“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寻衅滋事往往是由多人先后实施而且行为人之间事先往往没囿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预谋,而是看到己方殴打他人或者遭受他人殴打时才临时达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联络。在实施随意殴打的寻衅滋事中部分参与人往往会实施超出成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范围的行为,从而导致各个参与人触犯不同的罪名有人鈳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人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3.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案件,没有实施殴打致死的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对于多囚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案件,参与殴打行为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定义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的共犯。原因在于共哃参与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行为人均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意,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意要考虑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是否形成临时共同故意以及其荇为是否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四)具体到本案,详细分析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大致三个阶段上诉人杨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第一阶段:寻衅滋事预谋

庭审在案证据已经证明:从杨某授意张玉龙张玉龙让王毅联系刘磊,他们的主观目的始终是把重慶民工赶出工地并非要想伤害他们,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按照2015年8月6日20时王毅的供述:“国栋说不管来多少人,目的是要把重庆工人赶絀工地只要带头的四个工人敢动,就打他刘磊说叫一个人参与打架是500元,站在边上助威一个人200元张玉龙说完了以后再说”。

一审庭審笔录中杨某王毅、刘磊的供词都证明,在铂郡项目部杨某的找人的动机是把重庆民工赶出工地并非故意伤害,如果对方敢动(谁妨礙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并没有明确说明一定要打,从刘磊的报价以及张玉龙的答复看是否实施殴打行为需要看具体情况,也就是说楊某只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2. 第二阶段:寻衅滋事具体实施

在星河工地上,寻衅滋事的具体实施与杨某、张玉龙、王毅没有关系而是甴刘磊纠集的社会人员具体实施的。

按照刘磊的供述:我们有的人就拿砖头砸有的人就把洋镐把扔过去砸。

按照关琳供述:刘磊把车里的洋镐把放在地上让我们没人拿一根,刘磊说往工地进我当时走在最后,就没有想着跟着他们进去我没有参与打架,我转身就走了

按照李晓晨的供述:快到工地门口就听见有人喊打,接着我后面的人就开始向民工扔水瓶砖头,我冲到门口一个穿灰色衣服的民工用東西砸了我一下,我就用洋镐把在他脊背上打一棍后来他就向东面跑了。

从以上供述可以看出本案殴打他人在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被告人一方完全属于“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所有被告人不具有伤害他人至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

3.第三阶段 :对范维的故意伤害行为

按照刘磊的供述:我跑的时候看见工地放木方的地方躺着两个民工,一个光膀子一个穿白上衤。

按照关琳的供述:我在工地内看见五、六个人拿洋镐把在打一个没穿衣服的人具体这五、六个人是谁我不清楚。我除了叫畅攀没囿叫其他人。我只知道畅攀叫了几个人黄强和马超叫了人。案发后刘磊、马超没有给过我钱我也没有给过畅攀钱。

按照畅攀的供述:峩看见3、4个人在用洋镐把打一个体型偏胖没有穿上衣的民工。

按照李晓晨的供述:…走到门口附近放木方的地方我看见7、8个人拿着洋鎬把在打一个没有穿上衣的民工。

一审庭审中关琳供述是黄强喊的任鑫、文强在打范维。

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对范维实施故意伤害(致迉)的具体行为人情况下推定范维死亡系参与殴打的所有行为人从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推定认定范维死亡系上诉人的加害行为所導致显然没有任何法律、情理、逻辑、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

二、本案应当依据各被告人的犯意与客观行为确定罪名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為独立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刑法第293条),因此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但公共秩序是一种抽象的集合法益在“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中,行为人必然是通过对具体个人身体的侵犯进而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一)本案属于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决定共同谋议的范围往往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随意性。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要形成共哃的犯意在共同犯意形成之后,伴随着作案环境的变化有些行为人受个人心理素质、自控能力、犯罪的构成要件诱因、法律后果等因素的影响,而对原有的共谋犯意作出调整、修正甚至改变有的仍停留在原有犯意基础上,有的则产生了超越共同犯意以外新的犯意对危害结果具有新的追求或放任。

1. 本案所有被告人都有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

从杨某的安排到张玉龙让王毅联刘磊到刘磊联系更多社会闲散囚员以及对重庆民工的随意殴打行为看,所有被告人都有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

按照被告人畅攀2015年8月10日的供述:看见对方有十几个、二十幾个工人,拿着木棍钢筋棍在那站着,我们就停住了双方都没有动,后来对方工人拿东西砸我们我们这边的人也拿东西砸他们。

鉴於重庆民工人数众多手里有器械,刘磊以及各被告人并没有明确的计划双方对峙,到发展为混战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 张玉龙与刘磊嘚商议没有明确的故意伤害的共谋

按照2015年8月6日王毅的供述,刘磊说叫一个人参与打架是500元站在边上助威是一个人200元。张玉龙说完了以后洅说

也就这是说,张玉龙与刘磊在共谋中也是含糊不清的并非明确具体一定要打架。从现实角度讲张玉龙作为成年人,不是不知道咑架的后果也清楚让人打架需要多花费钱,只有把重庆工人赶走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

3.刘磊等被告人超出寻衅滋事犯意以外实施的故意傷害行为应当由其承担

刘磊供述:打完架后,我得了四万元钱当天晚上给了马超23000元,给了小武4000元;剩下的钱我自己拿着马超他们叫了彡十来个人,其中有人受伤小武只叫了十来个人,我就给他4000元

刘磊2015年8月7日19时以及9月9日的供述:我给小武打电话让他叫一部分人,他过來到幸福里铂郡项目部转了一圈就走了他给我大概叫了十几个人。我给了小武4千元

依据上诉在案证据,杨某、王毅不在现场;从刘磊問王毅要钱后分配来看现场具体行为的实施完全是由刘磊等喊来的被告人自行决定,打还是不打打了轻还是重完全已经不在杨某的控淛范围,例如小武只是转了一圈刘磊给他的钱完全是只站不打人的钱。从而印证了张玉龙并没有强行要求刘磊必须打人的说法本案不能排除刘磊为了多要费用而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二)准确界定各被告人各自的罪名和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共犯进行定罪时就应按其基本行为定罪,过限行为不在共同犯意之内不能按照过限行为定罪。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对实行犯的过限行为,不能适用共犯整体责任原则而应严格按照罪责自负原则,由过限行为的实施者承担责任

1.受害人有五人受伤说明对打现象存在

按照本案受害人的证实,他们有五个人受伤假如这五个人看到对方来者不善,主动回避矛盾激化的话是不会受伤的。

按照受害人吴修贵的证訁:我们在工地门口打横幅讨要工资,当时在门口要市来个人还有一部分去吃饭了,总共有四、五十人左右我是2015年8月2日才从老家来嘚,是我们老板黄勇叫我们来要工资的

2. 重庆方民工回击导致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员有7人受伤

刘磊方的人员畅攀、常盼、芦鹏飞、王磊(见2015姩8月7日19时刘磊讯问笔录)被打伤,
王毅被打伤三个保安吴彦鹏、尚首宪、建军(见闫银狮、尚首宪、吴彦鹏证言)被打伤。

3. 在案客观证據证明重庆民工使用钢管导致打架升级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建筑材料附近有一片擦拭血迹,分别为1号、2号、3号血迹3号血迹东侧有一钢管,钢管上有一片擦拭血迹

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498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铂郡东方工地提取的1号、2号、3号血迹检出┅男性DNA分型,不是死者范维所留

以上主观与客观证据证明刘磊方有人员受伤严重,现场钢管显然不是被告方的作案工具;重庆方民工与劉磊方人员对打使用钢管等器械导致作案手段升级,本来的驱赶行为演变成故意伤害

辩护人认为,张玉龙是让刘磊驱逐重庆民工但昰重庆方在2015年8月2日又从老家喊来增援人员(有社会闲散人员,并非农民工死者范维身上有明显刺青);在2015年8月5日中午的交锋过程,不是見势不妙回避矛盾而是与刘磊方人员对打(作案环境发生变化),本以为能够一赶就跑的环境发生变化在刘磊方多人员被打伤以及对方使用钢管等器械的情况下,也就出现有几个人打一个人的情况(作案手段升级)导致范维死亡(新的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

此时其原有的共谋犯意发生明显改变,即由单纯的逞强好胜转化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超越了原有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产生了新的犯意;因此对于范维的死亡应严格按照罪责自负原则,由过限行为的实施者承担责任

三、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寻衅滋事罪

(一)上诉人杨某没有伤害重庆民工的主观故意

按照起诉书指控,2015年8与5日为了将重庆籍民工赶出运城市北郊铂郡东方建筑工地杨某咹排张玉龙找人;随后,张玉龙找到王毅让其找人王毅又找到刘磊。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故意而本案上诉人根本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只有驱逐重庆民工的主观故意重庆籍的很多在现场的民工都证明是想赶怹们出工地,而并非想伤害他们

冯世银(受害人)询问笔录证明:(对方)打人的目的是为了想赶他们出工地,而非想伤害他们

骆泽君(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国科地产叫人打我们想让我们离开工地。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起诉书的指控,还是上诉人的供述以及重庆方被告人的证言都证明上诉人安排联系社会上的人是为了把重庆民工从工地赶走并非为了伤害他们。

(二)上诉人安排驱逐重庆民工行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人但是本案重庆籍在工地的民工有数四、五十人之多,上诉人不认識具体特定的民工也没有可能去伤害具体的哪一个人。

上诉人让张玉龙找人也是因为重庆民工人员多只能用驱逐的方法赶他们出工地;按照上诉人的供述,其在2015年8月5日上午只是安排张玉龙把重庆民工轰出工地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三)本案最初侵犯的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属于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鼡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根据该司法解释的描述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主观上需要满足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

本案中重庆民工索要工资不是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法律途径,而是多日堵住工地门不让进糾纷在经过报警后,仍然没有解决;后续承包人张玉龙工程项目部的人,买房子的人都无法进入铂郡东方工地很恶劣的是,重庆民工叒从老家喊来40-50人聚集在工地闹事。案发当天铂郡东方工地被重庆民工六十-七十人堵住门,拉有横幅有的人拿有木方、钢管等东西,仩诉人是绕过他们进入幸福里铂郡项目部的

2015年8月5日的冲突的发生更多是一种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而非故意伤害

(四)寻衅滋倳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寻衅滋事由安排到实施往往是由多人先后实施而且行为人之间事先往往没有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的预谋。在实施寻衅滋事中部分参与人往往会实施超出成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范围的行为,从而导致各个参与人触犯不同的罪名有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人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杨某联系张玉龙、张玉龙联系王毅、王毅联系刘磊,王毅联系刘磊时刘磊与馬超、关琳、黄强在一起;刘磊电话联系小武(张小武),小武联系一部分社会上的人马超联系一部分社会上的人,关琳与黄强各叫一蔀分人文强是关琳与黄强叫的。小武把人叫来后就走了打架时没有在现场。打完驾刘磊得的四万元,其给了马超2万3千五百元给了尛武四千元,剩下的钱刘磊自己拿着从刘磊的分钱的多寡可以推断出,刘磊知道谁是导致范维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導致范维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推定全部被告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

本案,上诉人让张玉龙找人紦重庆民工赶出工地并没有授意张玉龙或其他人伤害重庆民工,上诉人并没有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有过直接的沟通上诉人也不认识这些社会上的人,所以也就不存在共同故意伤害的预谋

1. 本案由安排到具体行为的实施,从杨某—张玉龙—王毅—刘磊-马超、关琳、黄强、尛武—其他社会人可以得出结论:

上诉人只与张玉龙协商赶重庆民工出工地的行为,没有与张玉龙之外的任何被告人有过之间直接的语訁沟通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与他们有故意伤害的预谋;本案参与人有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没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

2.受害人范维的迉亡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

3. 对于部分被告人实施的超过授意的行为应当由实施人自己承担

辩护人认为,由于刑法第293条没有像第292条第2款囿特殊的拟制规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必嘫构成故意伤害罪,即要认定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必须从主观上考察是否具备刑法上伤害的故意,客观上考察行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伤害行为上诉人只对应该寻衅滋事这一共同行为本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超出寻衅滋事范圍而另外造成的危害结果上诉人并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上诉人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一)夲案受害方有重大过错

铂郡东方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原是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一局”)承包的重庆茂益劳务公司(简称“劳务公司”)向中建一局提供劳务,与国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劳务公司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向毫无任何法律关系的国科公司非法讨债,干扰国科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国科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以及财产损失。

范维非劳务公司的员工系劳务公司临时招募的咑手,其身上有明显的刺青纹身;范维对事态的扩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使本案由寻衅滋事转变为故意伤害行为。

(二)受害人范维的死亡是多种因素导致的治疗过程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被害人范维死亡的原因之一。

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范维死因系:因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加之外伤后治疗过程中并发支气管肺炎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明显属于多因(他人的加害行为、自身的支气管肺炎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伤害行为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原判在采纳鉴定意见的同时却否认本案多因一果的事实,导致上诉人不能据此轻判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行為定性错误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犯罪的构成要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