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串标报名IP一样上传投标人串标不一样IP算串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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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后台数据发现违规招投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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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细节把握技巧 提高围标串标认定能力
作者:刘跃华
&  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 &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因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未对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因此,上述规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整肃工作秩序、打击、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 & & &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专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或者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各单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认定工作单单归于一方。
& & & &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认定为串标,这其实一个非常简单和容易理解的事情。生活中我们常听到对考试作弊的调侃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别的同学卷子时,不仅把答案抄上,还把别人的姓名、学号一并抄上了。听到这样的笑话,我们大都会一笑了之,而实际上,这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我们的投标文件编制上。
& & & & 实践中,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类似考试机械抄袭的现象时常发生,令人哭笑不得。目前,市场上的家族企业多如牛毛,父母、夫妻、兄弟、叔叔、伯伯、三姑六姨等为数众多的家族企业遍地开花,他们或依托父母的母公司&借鸡生蛋&,繁衍出数个子公司,并组成一个个投标集团,只要有一个子公司中标就是成功。因此在做投标文件时,他们很容易忽略一个基本事实,就是投标文件必须是单个或者独立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拿着相同的投标文件去投同一个项目。
& & & & 那么,该怎么判定投标文件是否为同一个单位或者同一个人所编制的呢?方法很简单,主要是把握好以下&三个看&即可。
 一是看实体,看技术参数、品牌型号等是否相同;
& 二是看内容,看投标文件的内容编排和文字阐述是否雷同;
& & & & 三是看签名和盖章,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和公司印章是否相同。
& & & &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雷同的投标文件,只要在这些细节上稍加注意,便可判断出是否串标,比如可以看投标文件的装饰风格等方面。
& & & &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 & 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且年采购规模和体量越来越大,因此总有一些供应商为提高中标率,想方设法搞一些串标围标的小动作。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一个案例:
& & & & 一次采购一批防洪抢险设备,A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同时又是B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C公司就此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A、B两家公司均不承认。经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该委托授权人确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员工(有社保记录、工资单等为证),像这样一个人身兼数职赚取报酬的现象并不鲜见。
& & & & 另外,一个公司为多个公司办理投标事宜的现象也经常遇到,如A公司代B公司递交投标文件。这个看似合乎情理的现象,其实蕴藏着串标的风险在内。试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什么比投标文件还重要?难道这都可以让人代替行事吗?只要冷静想一想,便可以分析出其中的问题所在。
& & & & 再如投标报名也是一样,有的公司一连代表几家公司报名,现在多数是网上电子化操作,从IP地址便可以查寻得到。另外,还有多家公司的电子传真件均是一台机子传过来的,这可以从传真件的FAX码上查到。类似这样的违规行为,可能大量地出现在以电子为载体的层面上,只要稍加注意便可识破伎俩。
& & & &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 & & 政府采购对于供应商来说,是用最少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润,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是首位的要素。前面说到家族公司中母公司带子公司的现象,难免不会使一些供应商的价值观发生偏转,使得诸如挂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政府采购的一些软件开发项目中,A公司的软件程序员很可能又是B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要多留意。
& & & & 另外在一些工程造价项目中也有突出表现,笔者就曾经历过一次入围项目采购,经造价站审查,有5%的工程造价师证不是造价站颁发。他们往往利用一些&先进&的手段,刻意将相同的人描绘成不同的角色以蒙混过关,达到中标入围的目的。因此要识别其中的真伪,只有看原件,既要看该成员的身份证,也要看他的资格证。
& & & & 另外,还要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以便于直接查寻认定证件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不走过场,不被一心通过违法违规谋取私利的人钻了空子。
& & & &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 & 政府采购的价格应该是透明的,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应该是不相同的。但从目前的一些情况来看,不尽如人意,一个3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只有4家供应商参与,其报价分别为298万元、297万元、296万元、295万元,这种阶梯式的报价,看不出任何竞争的因素,事前商量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便是串标的一个重要现象。作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应该作出决断予以废标。
  有业内人士告诉笔者,信息化建设项目,最大的竞争是人才实力的竞争,有实力的公司与实力一般的公司,其产出能效是截然不同的,有实力的公司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做出一个模块,其报价也是贴近实际成本的,而实力一般的公司,一周也很难做出一个模块,其报价与前者相比自然有天壤之别。
   因此作为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仅在唱标时要给予高度关注和警觉,对报价中存在的问题也绝不可以小觑,同时要细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如人员匹配、工期、案例等,否则是对政府采购工作职责的亵渎。
&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密封袋中相互混装&?
& & & & 家族企业由于是&统一行动&,往往会在一处打印店制作投标文件,并由一个人负责签署盖章装袋,然后一家人前来投标。
笔者就曾有过这样的一次经历:某仪器设备项目采购,A公司的《开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印章盖的是B公司的印章。当问其所以然时,答复是在一家打印店打印时章错盖了,当时仅对两家公司作了废标处理。如果按照当前的87号令,完全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 & & & 这种投标文件混装的现象实践中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盖的是A公司的章,商务文件盖的是B公司的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写的A公司名称,而盖的却是B公司的章,有的售后服务方案也存在此类问题。虽然串标情形各式各样,但千变万变不离其宗,关键要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 & & &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 & 家族企业对于资金的管理比较严格,往往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要支出须从母公司转账。有时为了省事,其投标保证金是一个单位的账户转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也就不了了之。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一定要作出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定要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作为自然人也应该有自己的基本账户。这样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供应商的法纪观念,较好地制约供应商的麻痹心理。
& & & & 总之,要做好串标认定工作不简单,必须要有理(法律依据)、有据(投标文件的事实证据清楚),必须对号入座,切不可搞前瞻性操作,也不可以于法不顾,听之任之。杜绝围标串标,需要业界同仁共同努力。(来源:)
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会
技术支持: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0楼
ICP备案号:
传真:021-&&电话:021-作者:影视达人&&时间:今天&&
本项目共有4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中上海锦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清单名册中显示IP地址一致……怀疑三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锦定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日、8月8日和9月23日委托黔西南州教育局电教科报名,故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中的IP地址一致。处理如下:1、对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锦定电子有限公司委托黔西南州教育局电教科报名,IP地址一致的行为,因串通投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处罚;这个决定是前一个,最新的处罚你怎么不发出来?谢谢你把最新的处罚结果发一个出来。三家都委托一家,这不典型串通投标吗?没事别总公布自己白痴行吗?笑死了你们三家这么解释可就还出卖了业主和你们一起围标,这可不仗义啊,黔西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都有,谁都可以查到被处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六、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 1. 首次采购公告日期:日 2. 公告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七、评审信息: 1.评审日期:日 2.评审地点: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谢秋阳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谢秋阳、刘洁、王辉、罗飞、赵玉、陈明光、封浪。八、定标日期(公开招标的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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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受某县教育局委托,某招标公司对其所需图书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发布后,共有十三家公司报名,最后参与投标的有A、B、C、D四家公司。
  该项目开标时,由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清单名册中显示A、B、C三家公司报名的IP地址一致,招标公司怀疑三家公司存在嫌疑,故此项目招标作暂停处理。
  该县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组织了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经过调查取证,A、B、C三家公司分别于日、2015年月12日和1月27日委托该县隶属市教育局同一科室报名,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中的IP地址一致。
  评议认为,三家公司虽委托同一单位报名,但报名的时间不同,委托的事项仅限于报名,未涉及实质性的投标环节。由于本次招投标活动未进行评标,没有证据证明IP地址一致的三家公司有实质性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处罚&。但是,三家公司都同一单位报名,报名的IP地址一致是客观事实,是本次招投标活动的重大瑕疵,不宜继续进行本次招投标活动,否则,有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的可能。因此,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本次招投标活动应予以取消,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最终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三家公司委托教育局电教科报名,IP地址一致的行为,因串通投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处罚;二是责令招标人取消本次招标活动,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法》的规定对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问题:
  1.确认 IP地址一致的三家公司是否属于串标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2.该县隶属市教育局能否同时接受三家投标人委托报名?为什么?
  3.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针对本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三家公司网络报名的IP地址相同,就可以证明这三家公司是由一个人控制的,这个人就是操作相同IP地址电脑的那个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三家公司同时由一个人报名当然就是串通投标的证据之一,由此开始,进一步调查就应该发现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同一个人制作的,报价也是一个人做出的。当然这三家公司相互之间可能并不认识,而是操作报名的那个人分别与三家公司联系,然后利用自己是上级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自己直接主管教育局图书采购的职务便利,自己操作三家公司投标。
  一个政府部门当然不可能接受供应商的委托报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能如此,那么,市教育局就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代理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主管部门直接以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闹天大笑话呀。同时,也看到,接受报名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报名系统存在缺陷:接受一个相同IP地址多次报名。这就如一个人拿着三家公司营业执照来报名一样,等于公开宣布三家公司串通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马上修改报名系统,同一个IP地址不得重复报名。
  财政部门应依照自己的职责,立案调查。一是调查清楚谁是操作市教育局的电脑报名的;二是调查三家公司与操作相同IP地址电脑的那个幕后之人的关系;三是调查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是否存在错误相同等串通投标的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如果该项目的金额超过200万的,已经涉嫌串通投标罪,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依法追究当事方的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浅析投标报名IP地址、MAC地址一致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招标与投标》2016年06期
浅析投标报名IP地址、MAC地址一致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
【摘要】: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相继建立了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网上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电子化行为,电子招投标为企业投标提供了便利也节约了投标成本,同时,网上投标报名、上传投标文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痕迹",如报名和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等网络地址。如果出现IP地址、MAC地址一致,是否属于相关法规中的异常一致行为?能否将其认定为投标企业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呢?本文对其作了简要分析。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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