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当时受伤了过2天在来找健身房受伤赔偿标准负责

健身房发生人身损害,如何维权?(图)_网易新闻
健身房发生人身损害,如何维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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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健身房发生人身损害,如何维权?(图))
制图/武亚新  微信圈里晒跑步公里数,秀日渐凸显的马甲线,这成为许多健身达人热衷的事情。但是,在这种挥汗如雨的尽情释放中,也免不了出现一些烦心事。如果在健身房里发生了身体损害,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如何面对或者避免索赔无门的难题?今天,我们邀请两位律师就此话题进行解读。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辉
  嘉 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小萍
  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辉斌
  案例一:未尽保障义务 健身房应赔偿损失
  兰州市民黄女士是某健身房会员,日,在去健身中心训练时,因健身房塑料垫材质偏软,不慎将脚踝扭伤。黄女士认为,是健身俱乐部管理不善导致其受伤,遂将健身房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健身时受伤虽有自己健身处置不慎的因素,但健身房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承担赔偿费用的80%。同时,鉴于黄女士身为健身会所会员,也签收了入会通知,对其自身健身时的处置不慎造成的伤害也应该承担20%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健身房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
  案例二:双方均有过错 健身房应分担损失
  蔡先生在福建莆田某健身公司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并在《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日晚,在私人教练陪同下进行锻炼时,蔡先生因左膝盖着地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蔡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教练不具资质,且在蔡先生左膝着地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蔡先生疏于注意,在左膝受伤后又未及时治疗,故其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与70%。
  案例三:双方均无过错 健身房应适当补偿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许先生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健身会所锻炼身体。在更衣室更衣时,许先生突然身体不适跌倒在地。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了平躺、安抚、保暖措施,并与其妻子联系。其妻赶到现场拨打120电话并送医院抢救,后于次日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界定许先生的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当时许先生尚未参与健身活动,其死亡是由自身所患疾病引发。但被告工作人员在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时,没有同时向120呼救,救助存在欠缺,遂酌情判赔3万元。
  主持人:双方如何分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葛小萍: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根据健身服务合同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侵权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中,因健身房塑料垫材质问题而导致消费者黄女士脚踝受伤,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原因在于健身房还是黄女士本人,谁也说不准,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判断经营者健身房是否有以及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基本的生活经验与常识以及普通民众的情感就成为了一个不可缺少的考虑因素。如果认定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日常生活经验及普通民众的情感相违背时,应当尽量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专业的健身场所,顾客行走、运动时的人身安全显然要比一般的场所更为安全,消费者花钱到健身房运动,看重的是健身房具有专业的运动器械及更为安全的运动环境,在此处运动比在户外运动更舒适更安全。因此,假如消费者在健身房正常运动或行走时受伤,如果认为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显然从情理上难以说通,普通民众也不会接受。
  另外,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可以避免消费者受到损害,或减轻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程度。判断经营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也就成了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三中,消费者许先生因心脏病突发而跌倒在地,对于一个脑部出血的病人来说,尽快求助专业的医生进行医治是最佳的选择,但事实证明,健身房工作人员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等待家人赶来时由其家人拨打120,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作为经营者来说没有尽到防范制止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许先生死亡事件的发生,因此可以判定健身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死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受的伤害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葛小萍:《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消费者选择依据《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朱辉斌: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只要受害人证明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损害事实发生,可直接推定义务人具有过错。义务人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注意标准,以及自己已经达到注意标准,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推翻过错推定,否则具有过错成立,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至于能减轻多少?过错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均未明确规定,虽然相应责任可以体现公平,但是相应责任的标准判断却难以确定,法官也难以判断,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是问题重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要是不作为责任,从双方过错程度来判断承担责任究竟是多少?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二八、三七、四六等比列经常出现。
  主持人:签订协议前要注意什么,如何规避风险?
  朱辉斌:作为消费者,尽量要求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对该健身房的环境、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初步的了解。对于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注意条款中对一些运动伤害风险较高的项目,是否配备专业的教练陪同和指导,不适合自身状况的运动项目,尽量避免参加。对于会员资格,以及会员资格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应特别注意,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另外,对于健身房经营者来说,应当定期对各类运动器械进行检查和维修,配备的教练员也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且针对不同的顾客配备相应的教练员进行陪同指导运动,避免造成顾客人身和财产损害事故的发生。
  作者:李辉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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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滑倒受伤,责任在于谁?
&&&&&日 09:06:12&&&&&&&&&&&&&&
本报讯 近日,秀洲区的王小姐到某健身俱乐部健身,在去更衣室的途中滑倒,造成右前臂软组织挫裂伤。但是王小姐与健身俱乐部就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王小姐来到秀洲新区联合调委会申请调解。
去年12月3日,王小姐在健身俱乐部游泳后去更衣室换衣服,途经一个转弯楼梯,由于过道上有积水,王小姐不慎摔倒,造成右前臂软组织挫裂伤。王小姐说,她是这个健身俱乐部的会员,事发当日,她之所以摔倒完全是健身俱乐部的过错,因为俱乐部没有及时处置楼梯转弯处的积水,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为此,她要求俱乐部赔偿医疗费、疤痕修复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针对王小姐的说法,该健身俱乐部负责人辩称,王小姐没有使用本人的姓名登记入会,对她的会员资格存有异议。而且当时过道上已经设置了防滑铺垫,通过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王小姐经过积水路段时正在和旁边的朋友聊天,因注意力不集中致使摔倒。
调解员看到俱乐部的会籍卡背后有说明,要求消费者填写真实信息,如不按实填写,损失自负。通过了解得知,王小姐的会员卡是别人转卖过来的,当时她认为只要出示会员卡就可以健身了,也无需去改信息。在调取了当时的监控视频后,证实了王小姐摔倒之前确实在和朋友聊天。因此她本人也是有过错的。
调解员告诉健身俱乐部负责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应赔偿。虽然健身俱乐部对王小姐的会员资格存有异议,但即使该理由成立,也不能免除其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健身俱乐部属于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其经营场所范围内的不特定自然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不仅限于对自己的会员负有相关责任和义务。
随后,调解员指出王小姐对自己所受损害也存有一定过错。经过调解员的解说,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失。最终,王小姐和健身俱乐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健身俱乐部一次性支付王小姐经济补偿6000元,双方自此再无其他争议。
来源:嘉兴在线—嘉兴日报&&&&作者:见习记者 闫拥洲 通讯员 柏铮艳&&&&编辑:骆静&&&&责任编辑:赵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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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健身房练2天 尿液呈酱油色损伤肝肾功能
  法制晚报讯(记者 石爱华 马晓晴)如今,在朋友圈和各种社交平台都流行晒运动,跑步、瑜伽、器械应有尽有,男士追求腹肌,女士要练人鱼线,但不恰当的训练可能反而对身体造成伤害。
  市民陈先生两个月前在健身房锻炼两天后就出现了横纹肌溶解症,以至于导致肝肾功能受损。
  出院以后,陈先生向所在的胜腾健身房提出相应赔偿。
  该健身房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只能给陈先生退卡,赔偿事宜还得向公司请示。
  事件 训练第一天 手臂出现大包
  陈先生平常喜欢跑步,2个月前,他和朋友在北蜂窝路的胜腾健身房办了一张会员卡,并和朋友一起联合请了12课时的私人教练,共花了4600块钱。陈先生以前也办过健身卡,但由于工作忙没有长久地坚持,这一次,他下定决心要练练肌肉。当晚,他就跟朋友一起开始在健身房锻炼。
  陈先生清楚地记得,在训练开始前,教练并没有询问他的身体状况,也并没有进行任何测试便开始训练了。
  锻炼过程中,陈先生称感到很吃力,尤其是器材训练,因为胳膊酸疼而多次进行不下去,教练则每次都让陈先生稍作休息继续练习。大约两个半小时的锻炼时间,陈先生看到自己两个大臂出现了鸡蛋形的大包,两只胳膊自然下垂时疼得伸不直,他还给教练看了胳膊的情况,教练表示疼是正常的现象。陈先生以为训练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回到家后,陈先生疼得连脱衣服都得让亲人帮忙。对器械训练没有什么了解的陈先生觉得只是训练单纯引起的正常酸疼而已。
  练两天尿液呈酱油色 确诊横纹肌溶解症
  第二天,陈先生再次来到胜腾健身房,并找到了自己的私教,当时教练正在给其他会员上课。他告诉教练自己大臂很疼,但教练并没有太在意,询问后教练让他重复前一天的训练项目。这一次训练过程中,陈先生感觉胳膊更加的疼,几乎每一个器械动作结束后都要进行按摩休息,就这样磕磕绊绊地又练了两个半小时。当天晚上,陈先生发现自己的尿液呈酱油色,但他并没有联想到与健身有关系。
  第三天,陈先生的胳膊几乎没办法抬起来,什么姿势睡觉都觉得疼。于是并没有去健身房。当天晚上,陈先生的妻子发现他脸色不好,尿液颜色不正常,于是催促他去医院检查。检查后最终陈先生被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被紧急送往急救室抢救,次日住进重症监护室治疗,医生说他横纹肌溶解或是由于不适当的运动引起的。
  经过8天的治疗,陈先生出院,但肝肾功能已经受损,医生建议他以后尽量不进行剧烈运动。现在,陈先生还必须定期去医院复查,本来是为了锻炼身体,结果却适得其反。陈先生认为,这件事情健身房有很大的责任。出院后他希望健身房能给予合理的赔偿,但与健身房协商后目前他们只同意退卡。
  回应 此前确无体测 横纹肌溶解症原因不好说
  记者来到陈先生所说的胜腾健身房,负责整体管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对于陈先生的情况也做了调查和了解。工作人员说,“这件事情不能说健身房没有责任,也不能说陈先生没责任”。
  他表示,教练一般不会建议新会员连续几天锻炼,陈先生第一天训练后,第二天又来锻炼并不是和教练约好的,而且横纹肌溶解症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但该工作人员承认,陈先生办卡的时候并没有做相关的身体测试,也并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了解。工作人员称,目前公司已经更换了店长,在这方面进行了改善。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司的决定是给会员退卡,但会员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他们已经将陈先生的请求告知领导,正在等待答复。
  解读 横纹肌溶解症常发生在剧烈运动后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内科医生闵宝权表示,所谓“横纹肌溶解症”实际是某些因素造成骨骼肌细胞被破坏,释放一种被称为“肌血球素”的物质到血液里。肌血球素分解成某些有毒物质,它们可能堵塞肾组织导致肾衰。闵宝权表示,横纹肌溶解症发病率极低,大约为万分之一,可能发生在任何年龄,较常发生于肌肉大剧烈运动之后。
  横纹肌溶解症的临床表现通常有肌肉局部症状和全身症状。首先出现急性肌疼痛、肌肉痉挛、肌肉水肿,之后可有恶心呕吐和酱油色尿等。严重肌肉疼痛和横纹肌溶解的特征为血清肌酸激酶高于正常值的10倍,血肌红蛋白浓度升高。
  闵宝权表示,得病后应该注意休息,不要再进行剧烈运动,健身教练也应该学习相关知识,以提醒健身者注意安全。文/记者 石爱华 马晓晴
责任编辑:hn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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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女子到九方4楼蓝堡健身房健身时摔倒致锁骨骨折,健身房却拒绝赔付
10月9日,九方4楼的蓝堡健身房内发生一起意外,市民聂女士踏上一台正在运转的跑步机时,没能站稳,一下子被甩了出去,重重地摔在了地板上。聂女士到医院检查后发现锁骨骨折,找健身房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聂女士拍摄的X光片
误踩运行中的跑步机摔倒 导致锁骨骨折
10月12日,浔阳晚报记者来到171医院见到了聂女士的丈夫薛先生。由于聂女士正在做手术,薛先生向浔阳晚报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10月9日7时许,聂女士来到九方4楼的蓝堡健身房锻炼,发现跑步机没有空位时,先骑了一会动感单车。没过多久,聂女士发现一台跑步机上没人时,便没多想踏了上去。没想到,这台跑步机没有关闭,聂女士被甩了出去,当时就躺在地上,疼得起不来。
发现聂女士摔倒,健身房的多名工作人员赶紧上前将其扶起,“当时工作人员说这部跑步机开关坏了,关不掉,后来还是把电源拔掉才强行关闭。”薛先生气愤地说道,出现故障的跑步机怎么还能让人使用呢?
更让薛先生气愤的是,健身房工作人员将妻子扶到座位上后,在他赶到现场的1个小时内不管不问,也不带妻子到医院检查。薛先生说,从妻子发的照片来看,当时她手臂已经肿大,抬不起来,在医院检查才知道锁骨骨折。“从医院出来后已经22时许,我觉得太晚了,不好意思打扰别人,就第二天才去健身房,没想到他们提出,去医院时没有工作人员陪同,骨折是我们自己造成的,拒绝赔偿医药费。”
多次与蓝堡健身房沟通后,对方表示做不了主,让薛先生走法律程序。“妻子是蓝堡健身房的会员,没想到出事之后,他们却对我们如此冷漠,至今没有来医院看望。”薛先生说,目前,已经花费1万余元医疗费,妻子锁骨需要钉钢板、螺丝固定,第二年再做手术取出。
聂女士受伤的肩膀
健身房:怀疑聂女士讹人
12日10时许,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上了蓝堡健身房黎店长。黎店长表示,事发时,他不在现场,第二天才听教练提及此事,“我们在所有跑步机的皮带上喷漆了,肉眼完全看得见跑步机是否在运行,聂女士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才造成了自身伤害。”
此外,如果聂女士的伤的很严重,会要求工作人员陪她去医院。但聂女士可能认为伤的不严重,自己离开了店。“第二天再到店内反映情况,我就不知道经过一晚上的时间,其中有没有猫腻。”黎店长认为,没有工作人员陪聂女士一起到医院检查,怀疑聂女士去医院的途中出现意外才导致骨折,“他们可能是讹我”。
最后,黎店长表示,聂女士可以走法律程序。
律师:健身房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人士告诉浔阳晚报记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娱乐服务的活动场所,有责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的安全,对于场所内的任何健身器材都应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聂女士所在的健身房,在前一个客人运动结束后跑步机仍处于运行状态,才致使后一个使用设备的客人受伤,这显然属于健身会所的工作疏忽,健身会所应当对客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聂女士可就赔偿事宜与健身会所进行协商,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上诉。
浔阳晚报记者 余超 图片由薛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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