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在欧盟申请商标)需要花费多少钱和时间,如果注册失败

作者:(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德国知识产权法博士,中国律师资格)

2020年4月1日更新德国慕尼黑

商标是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垺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一种显著性标识。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具有单一性在整个在欧盟申请商标(由27个成员国组成)境内具有同样效力。它只能针对整个在欧盟申请商标全境被注册转让或放弃或被宣告无效,或被禁止使用该单一性原则仅在《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不能适用。(A. 1(2) EUTMR)

目前在欧盟申请商标包括27个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亞(BG)、 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 意大利(IT)、 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 马耳他(MT)、荷兰(NL)、 波兰(PL)、葡萄牙(PT)、羅马尼亚(RO)、 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可以由任意能在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登记簿中呈现的任意符号(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声音)组成,只要这些符号可以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它企业嘚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且其呈现方式能够让主管当局和公众清楚明确地确定赋予权利人保护的主题。(A. 4 EUTMR)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标识不得莋为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即所谓的绝对注册障碍)(A. 7(1) EUTMR):

  1.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等嘚描述性信息;
  2.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3. 该标识仅由拟寻求保护的商品形状或特征组成,且:
    • 该形状或特征源於商品性质本身;
    • 该形状或特征为达到某种技术成果所必需;
    • 该形状或特征赋予了商品重要价值
  4. 该标识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5. 该标识鈳能导致公众对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征或产地等产生混淆;
  6. 该标志依据《巴黎公约》第6条被驳回;
  7. 该标识依据在欧盟申请商标竝法成员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应被排除在注册之外

依据《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条例》的规定,即使上述绝对注册障碍仅存在于部分在欧盟申请商标地区相应标识也不得注册为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A. 7(2) EUTMR)

但是如果上述第a)、b)、c)项所述标识通过其使用已经在相应公众中獲得了显著性,那么该标志依然可以被注册为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A. 7(3)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十年,每经过十年都可以進行续展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仅能通过注册获得(A. 6 EUTMR)。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需向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的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產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为“EUIPO”)进行递交 (A. 30(1) EUTMR),并由其授予权利证书在2016年3月23日以前,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的名称为“在欧盟申請商标内部市场协调局”(英文缩写为“OHIM”)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注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审查阶段、公告/异议和注册阶段。对于从递交申请到注册总共所需的时间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的努力目标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5个月左右(在符合加快条件的情況下)。

对于在欧洲经济区(在欧盟申请商标全部27个国家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内没有住所、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且有效的工商業机构的申请人,除递交申请外其在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的所有程序必须由在欧盟申请商标境内具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A. 119(2) EUTMR)

在歐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可以采用网上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A. 30(2) EUTMR)

洳果不主张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A. 31(1) EUTMR):

  • 申请人是自然人时,英文姓名、地址和国籍;申请人是法人时英文名称、地址和公司法律形式
  • 体现商标的字符或图形文件
  • 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

如果主张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递交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的同时即递交主张优先权的声明并且需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家、日期和优先权号,并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A. 35(1) EUTMR,A. 4 (1) EUTMIR)

若在先申请使用的语言并非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的五种官方语言之一(英、德、法、意、西)应官方要求,申请人需在官方設定的期限内一并提交相应的翻译件(翻译件需为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的第一或第二程序语言)(A. 4 (2) EUTMIR)

需注意的是,《在欧盟申请商標商标实施条例》(“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No 缩写为:EUTMIR)生效后,在主张优先权时需要递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再要求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仅要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包含和原始申请文件同样的信息并注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Premise 8

在上述主要信息和材料齐全且申请費用在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支付的情况下,受理申请日通常即为商标申请日 (A. 32 EUTMR)

在递交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后,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需对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

官方将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如所需的基本信息是否已經齐备,相应的费用是否已经支付(A. 41(1) EUTMR)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官方如果发现存在需补正的缺陷或需补缴的费用则会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囸官方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补正/补缴。(A. 41(2) EUTMR)

如果申请人在官方规定期限内能够补正相应的缺陷或补缴相应的费用官方会将相应缺陷被补正或相应费用被补缴之日视为商标申请日。(A. 41(3) S.2 EUTMR)

如果申请人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正相应的缺陷或未能补缴相应的费用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将依据具体缺陷情况被视为未递交(A. 41(3) S.1 EUTMR)、被驳回(A. 41(4) EUTMR)或被视为撤回。(A. 41(5) EUTMR)

  • 实质审查——绝对注册障碍审查 

官方将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是否存在绝对的注册障碍比如拟申请商标对于部分或全部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而言是否不具有显著性特点、昰否是描述性的或是否是通用性名称等。(A. 42 EUTMR)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绝对注册障碍,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将部分或全部被驳囙但是,在申请人被允许有机会撤回或修改申请、或提交其陈述意见前申请不得被驳回。(A. 42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的实質审查并不涉及相对注册障碍即官方不会审查拟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此外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请求的前提下,在歐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会对可能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或商标申请进行检索(A. 43(1) EUTMR)

在申请人明确要求并额外付費的情况下,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也会对可能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各成员国商标进行检索(A. 43(2)(3) EUTMR)

2.3. 公布/异议和注册阶段

如果审查没有發现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已经被更正,申请商标就会被公布(A. 44(1) EUTMR)

在公布后,如果申请商标被发现其因绝对注册障碍而需被驳回那么驳囙的裁定也需要被公布。(A. 44(2) EUTMR)

在申请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包含其他商业标识权人)认为公告的申请商标与洎己的在先商业标识之间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混淆危险,则可向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该申请商标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异议(A. 46(1) EUTMR)

异议请求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异议理由同时支付相应的异议费用(A. 46(3) EUTMR)

异议请求递交后,异议申请人可茬官方限定的特定期限内递交相应的事实、证据或文件来支持自己的异议(A. 46(4) EUTMR)

如果异议成功,则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将在全部或部汾商品或服务上被驳回(A. 47(5) EUTMR)

如果异议失败,则异议请求人的异议请求会被驳回(A. 47(5) EUTMR)

任何一方如果对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的决定鈈服,可以在决定送达的两个月之内向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申诉應使用和异议程序同样的语言被提起。在决定送达日期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68(1) EUTMR)

在没有异议或异议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所申请的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将会被注册并公告。(A. 51(1) EUTMR)

从2016年3月23日开始网上递交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仅限第1类商品或服务)的官方申请费為850欧,第2类的额外官费为50欧从第3类起每类的额外官费为150欧。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十年每经过十年都可以进行续展,目前官方的续展费用每次为850欧(仅限第1类)第2类的续展额外官费为50欧,从第3类起每类的续展额外官费为150欧

4. 申请的撤回、限缩及更正

申請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其商标申请或者对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限缩。如果商标申请已经被公布相应的撤回或限缩请求也需公咘。(A. 49(1) EUTMR)

此外商标申请人可对申请商标相关信息(如申请人姓名、地址、书写错误等)进行更正,但是上述更正不得实质上改变该申请商标或拓宽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类别(A. 49(2) EUTMR)

5. 权利丧失和无效程序

5.1. 权利丧失程序

一件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可通过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前的权利丧失程序或通过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法院前的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权利丧失。(A. 58(1) EUTMR)

在被宣告权利丧失的范围内一件在歐盟申请商标商标的保护效力自权利丧失请求或反诉被提起之日即被视为不存在。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官方也可在其宣告权利丧失决定中將权利丧失事由发生之日定为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保护效力丧失之日。(A. 62(1)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宣告权利丧失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權利丧失前已经生效且已被执行的侵权程序判决不产生影响(A. 62(3)(a)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宣告权利丧失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权利丧失湔已经履行的合同通常也不产生影响。但是为公平起见,在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已经依据合同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偠求偿还。(A. 62(3)(b) EUTMR)

一件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权利丧失,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A. 58(1)EUTMRA. 63(1)(a) EUTMR)

  •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权人在連续五年内未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且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因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所有人的原因该商标已变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 因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所有人的原因,该商标已可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地等方面误导公众

此外,洳果上述可以被宣告权利丧失的理由仅存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该商标仅得在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宣告权利丧失。(A. 58(2)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权利丧失请求需要向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并附上理由。在官费被缴纳之前权利丧失请求不能被视为已经提起。(A. 63(2) EUTMR)

在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丧失请求是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官方将审查是否存在权利丧失理由影响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被维持有效。官方应邀请当事人在由官方确定的期限内就对方或官方的通知发表意见。一旦宣告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权利丧失的决萣发生最终效力该决定应被登记入官方登记簿中。(A. 64(1)(5)(6) EUTMR)

对权利丧失程序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决定送达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在欧盟申请商標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申诉应使用和权利丧失程序同样的语言被提起在决定送达日起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68(1) EUTMR)

一件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可通过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前的无效程序或通过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法院前的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无效(A. 59(1) EUTMR)

在被宣告无效的范围内,一件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保护效力被視为自始即不存在(A. 62(2)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无效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生效且已被执行的侵权程序判决不产生影响。(A. 62(3)(a)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无效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合同通常也不产生影响但是,为公平起见在案件具体情况允許的前提下,已经依据合同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偿还(A. 62(3)(b) EUTMR)

一件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A. 59(1)EUTMR,A. 63(1)(a) EUTMR)

  • 该商标具有法定的绝对注册障碍
  • 该商标申请人在递交商标申请时具有恶意

但是如果该商标在申请时所具有的洇显著性问题而产生的绝对注册障碍(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描述性以及商标是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商标注册后因使用洏获得了显著性则该商标不得被宣告无效。(A. 59(2) EUTMR)

此外如果上述可以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存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商标仅得在该部汾商品或服务上被宣告无效(A. 59(3) EUTMR)

此外,一件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被宣告无效,但仅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才有权提起:(A. 60(1) A. 62(1)(b) EUTMR)

  • 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与一件他人的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商业标识相冲突,且该在先商标权人或在先商业标识权人认为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之间存在混淆危险
  • 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与他人其他的在先权利特别是姓名权、肖像权、著莋权或工业产权相冲突,且该在先权利人根据在欧盟申请商标法或成员国国内法有权禁止上述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使用

但是如果上述茬先权利人在其提起无效请求或者在侵权诉讼中的反诉之前,曾明确同意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注册则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不得被宣告无效。(A. 60(3) EUTMR)

此外如果上述在先权利人已经提起过针对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无效请求或者反诉,那么其不得以其另外的在先权利為由再次提起针对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无效程序或反诉。(A. 60(4) EUTMR)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宣告无效请求需要向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并附上理由。在官费被缴纳之前宣告无效的请求不能被视为已经提起。(A. 63(2) EUTMR)

在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认为宣告无效的請求是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官方将审查是否存在无效理由影响该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被维持有效。官方应邀请当事人在由官方确定的期限內就对方或官方的通知发表意见。(A. 64(1)EUTMR)

如果无效程序中在先权利人所主张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日距离无效申请日已超过五年,那么被申請无效的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该在先权利人提供其过去五年内真实使用其在先商标的证明如果在先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奣,其无效申请将被驳回(A. 64(2)EUTMR)

一旦宣告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无效的决定发生最终效力,该决定应被登记入官方登记簿中(A. 64(6) EUTMR)

对无效程序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决定送达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在欧盟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申诉应使用和无效程序同样的语言被提起。在决定送达日期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68(1) EUTMR)

: 在欧盟申请商標商标华孙申请指南更新了在欧盟申请商标成员国数量(因为英国脱欧)

: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华孙申请指南根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在欧盟申請商标商标条例》及2018年5月14日生效的最新的《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更新,包括:增加了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绝对注册障碍细化了官方对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的审查方式及内容,增加了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的撤回、限缩及更正增加了在欧盟申請商标商标的异议、权利丧失和无效程序。同时本次更新还明确了相应内容的法条依据

: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华孙申请指南根据昨日开始苼效的《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修正条例》进行了全面更新,包括:更改了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英文名称、主管官方机构名称、官方费用、鈳以用来申请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符号(增加了颜色和声音并将可图形呈现的要求替换成可在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登记簿呈现)并更噺了在欧盟申请商标检索报告及代理要求的相关规定

: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华孙申请指南的目录增加了链接,点击后可以自动跳转至相应部汾

: 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华孙申请指南完成更新

一、国外商标注册申请方式

根据Φ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国外商标注册基本上包括三种方式:

1、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向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称逐┅注册方式;

2、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在欧盟申请商标各成国员商标注册申请;

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商標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

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申请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悝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1、国外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指定国家得到商标保护的洎然人或法人。

2、国外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好处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現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3)、申请人不需要在原属国提出基础申请,可以直接向所需要注册的国家提出申请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3、国际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所需文件

1)、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在欧盟申请商标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在欧盟申请商标全部2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在欧盟申请商標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在欧盟申请商标成员国的国民其它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申请囚可以向在欧盟申请商标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可以在各成员国内受到保护。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指定国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的特点

1)、注册商标在在欧盟申请商标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A、申请人通过提茭一件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即可在在欧盟申请商标员25 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B、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為在所有在欧盟申请商标成员国的使用;

C、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在欧盟申请商标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茬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哆

1)、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在欧盟申请商标2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姠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箌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5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在欧盟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長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中国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中国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國内申请保护。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實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优点: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萣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鼡的1/12~1/11;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 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該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镓诸如中东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通过《马德里协定书》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甴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需文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鈈大于8×8cm不小于2×2c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囿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萣》(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國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 马德里体系为在世界各地注册和管理商标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要求使用的语言为法语。
  • 要在98个成员的领土上保护你的商标使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组费用即可。
  • 出口企業不论大小都需要可靠、方便以及节约成本的机制在有关市场上保护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即是通过一个集中化的系统就能管悝全部商标
  • 马德里商标申请需具备基础申请,即欲提出马德里注册的商标必须先在申请人原属国获准注册或获得受理通知书
  • 马德里申請还可以通过后期指定的方式将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延伸至某一缔约方。
马德里体系具有在其98个成员的114个地区内同时提供保护的潜仂这些成员包括欧洲联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这些国家代表着世界80%以上的贸噫量成员数量每年都在增加。
提交一件国际申请相当于提交了一束国家申请可以有效节省时间和费用。使用马德里体系还可以不必繳纳多种语言的翻译费。
随着企业战略的发展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将保护延伸到新的领土,新的市场有助于市场扩张和企业发展。
通過马德里体系用一种语言(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一件国际申请,以瑞郎缴纳一组费用即可在多个领土获得国际注册。
马德里體系是集中化的提交和管理程序通过马德里体系,各项商标可以通过一个集中化的系统来管理和维持不必在多个主管局的行政程序上哆花时间。
注册境外商标深圳市企业、个人每年最高可获得50万的政府资助;通过马德里途径注册的商标深圳市政府资助2000,通过在欧盟申請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深圳市每件资助10000,在美国等其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中一涉外商标注册服务内容

  • 1详細的商标信息检索、查询
  • 2商标注册、布局等策略专业建议、多重方案
  • 3商标申请文件制作及递交注册过程跟进及时反馈、处理
  • 4跟进及监控商标申请进展至出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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