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公司法律农行合规检查存在问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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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巧: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中煤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张巧
  和讯网消息 2012中国公司法务年会1月5日在北京召开,和讯网全程报道。下午举行的沙龙第二环节由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企业法务研究中心秘书长杨力主持。中煤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张巧在发言中表示,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诸多的问题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管控环境的培育、法律管理模式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问题、法律事务的管理体系不健全问题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之间存在对立和冲突问题。
  以下为其发言实录:
  各位嘉宾下午好,感谢论坛安排我作为本组发言嘉宾的第一位出场。接下来我结合集团公司法律部20多年来运行的经验和感受,对比国内外大型企业实践的做法谈谈我们初步的想法和意见。
  到2012年10月,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基本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法律工作已经成为国有企业近几年高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因素。国有企业的法律部在这几年作为企业框架中一个基本的职能部门,其地位已经牢固树立。应该说在这十多年来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发展目标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和跨国企业集团相比,我们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他的定位和角色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职能发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几年我们不断的从报刊杂志,还有各位学者专家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诸多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大概有四个方面主要的问题。
  一是管控环境的培育问题,企业整体的合规文化还需要进一步培养。依法治企的经营环境需要不断的营造。二是企业管控模式的确立,法律的管控模式还需要完善和改进。三是法律的组织体系保障,国有企业目前法律事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四是运营层面的冲突,法律风险管理和企业业务发展之间存在的对立和冲突。
  合规文化还需要进一步培养,依法治企的经营环境还需要不断的营造。这几年央企不断的强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制工作普遍得到了加强。比如说中煤集团这几年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重要子公司总法律顾问体系建立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级法律顾问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的各种重要任务,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加强了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并购、资源获取等领域的法律审核,保证了重要经营决策和各类投资项目的快速推进和依法合规的建设,多次获得了的好评和集团公司领导的认可。不可否认就国有企业整体而言,企业的法律工作目前还无法全面的进入管理层的视野,很多企业决策层只是从法律很重要这个理念出发片面的解读法律工作,认为法律工作就是事务性,操作性的事情。大的决策是集团领导来定,只有在企业重大并购重组这些专业性较强需要法律工作者出面的时候想到法律工作。究其原因是国有企业目前还多少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形成依法治企的经营环境,说到底是合规文化的缺失。企业法律工作目前还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有事找无事忘的现象,仍然是两张皮。
  二是法律管理模式需要完善和改进。目前国外的一些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理模式主要采用了直线式、分权制和事业部制等不同的方式。国有企业的法律管理模式存在集中管控、分级授权以及相结合的三种模式。大部分央企采取大多数集中管控和分级授权相结合的模式。对地区的企业实行授权管理,对于重大投资、重大交易、重大纠纷事项由总部直接进行管理。通过制定专项授权来界定和规范总部和地区法律业务的管理界限。这种模式就产生一个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多大事项上来进行集中管理法律事务,什么情形下什么范围内进行法律事务的授权,存在着不科学有效的设置,导致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存在着总部的法律管控无法有效的延伸到子企业的现象,目前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80%以上的利润基本上来自于二级企业。子企业法律事务往往陷于困境的时候、瓶颈的时候,向总部法律部汇报。由于总部情况了解不全面,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和处理问题的成本。
  究其原因主要是总部目前还没有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的法律战略管理规划。我们都知道,目前各个国有企业都有自己的“”规划,有三年、五年的滚动规划,但是很少在规划里面有关于企业法律管理的规划。由于法律管理规划的缺失或者不科学比较初级,导致了目前国有企业的法律管理体系缺乏区域性和整体性,前瞻性和系统性科学的统筹。总部法律机构和子企业法律机构的职责、工作衔接缺乏清晰的界定。总部目前的管理层没有赋予总法律顾问绝对的权威性,和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比,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基本上都是集团的副总、董秘。我们总法律顾问无法对子企业法律顾问进行选聘、监督和考核,影响了对子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指导效力。没有将法律事务的管理效果和企业领导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三是法律事务的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中央企业法律体系在基本建立完善的过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2年6月份,中央企业全系统的在岗总法律顾问达到1400多人,全系统法律顾问接近15000人,总法律顾问的科学履职方式初步建立,但还是有问题的。以我们集团为例,部分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还不到位,表现在二、三级子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立比例还不太高。基层企业法律人员缺失,基层的法律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子企业法律人员缺乏,而且素质普遍不高,现有的子企业法律管理体系无法满足各专业板块和区域公司管理的要求,这些都成为子企业法律管理体系影响法律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像中煤集团公司近几年我们新成立了很多煤化工企业和电力企业,新并购了一些地方煤矿企业,这些企业由于地处偏远,处于矿改期待遇不是很高,无法吸引和留住很多专业的法律人才。导致了基层法律管理体系机构不健全,影响了企业法律管理的效益和效力,加大了总法律部门的工作压力。问题还体现在由于压力加大,总部对基层法律工作的监控力度和手段还需要改进。总部法律机构对基层单位的现状和信息掌握不及时。这些问题不仅在我们集团公司,很多央企都或多或少面临着类似的问题。
  四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之间存在对立和冲突。我们经常说企业的所有经济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有的风险最终都体现在法律风险,如果企业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不能平衡好法律风险管理和企业业务发展的关系,不能为企业创造应有的价值,甚至无法说服企业决策层去重视法律工作,无法采纳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当然在关键时刻,你让决策层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让企业的发展让位于法律,风险管理是很难实现的。
  法律风险管控水平的好坏在实际当中多少要依赖于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和经验、人格魅力,导致很多企业的法律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缺乏主动。尤其是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还不断下行,形势非常严峻,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需求更加突出,如衡好二者的关系是我们目前国有企业法律工作一个重大的课题。
  解决企业合规文化对策,根本上实现法律工作专业管理,应该向企业管理融合转变。要立足改革发展的大局,抓住本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总体的战略,科学谋划法律管理的总体目标,不断提升法律工作的权益、维护能力和工作价值创造能力。我们要依据企业的法制战略规划,强化法律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实现法律与管理的融合完善。
  目前我们集团公司也是在根据我们自己的法律发展规划做各个行业各板块的法律工作总体目标,我们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业务,板块的管理特点和需求建立一套适应各行业和各业务的模块。法律顾问还是要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多创实绩,通过自己的作用提高公司决策层对法律管理的认识,让企业真正离不开法律工作。
  解决法律管理模式问题的对策,国外有国外的管理模式,固然好,但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无法照搬国外企业的法律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在总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战略管理的总体规划,从制度上确定由上至下的法律机构权责和工作的协调机制,避免上下法律机构出现互相推诿。同时要赋予总法律顾问里公司总法律事务的权威,一方面通过总法律顾问个人的影响力来带动,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机构、各级企业能够在制度上给予更多的倾斜。上级总法律顾问有权参与到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有权对子企业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对薪酬提出意见,才能真正的管理好自己的队伍,管理好自己的队伍才能保证各级法律顾问真正的履职和自我约束。否则很多二级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会向本企业的负责人汇报,这样形成子企业和总部在进行战略决策和风险管控的时候确实不是同一个目标。从源头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领导,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绩效考核是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
  解决法律事务组织体系的对策,一方面我们要推动总法律制度向子企业延伸,提高子企业法律总顾问的专职率,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将其考核结果纳入到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机构和法律队伍建设要在子企业持续的推进法律机构的专职化和专业化,提高法律机构的运行效能。同时尝试将法律顾问评级纳入到各级法律顾问的薪酬体系,建立各级证书的补贴制度,为整个法律顾问的职业创造一种上升的通道,吸引和留住各类法律人才。同时完善各类法律顾问的培训规划,强化对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法律人员各类资格、履职和学历的培训,同时做好后备人才储备。
  解决好法律风险管理和企业业务发展冲突的对策,还是要让企业决策层重新认识法律部门的价值,要以自身实实在在的业绩不断的改善企业领导和其他部门人员对法律工作的认识。这是我们集团公司法律部20多年来的切实体会,说各种各样的管控风险合规,如果没有自己的实际业绩,没有自己实际的能力,领导层基本上很难听进法律顾问的意见。只有通过自己扎实的业绩,有效的建议和科学方案的决策提供能力,使企业领导层认识到法律是一种资源,能够创造价值,而不仅仅将法律工作局限在事务性的后台性的工作。我们也要不断的拓展法律工作的范围,强化法律和企业的深度融合。比如这几年中煤集团法律部门将企业一些新的业务,比如煤化工业务的转型升级战略作为我们管理的重点。针对煤化工高风险大投入的特点,我们做了煤化工的EPC合同文本,积极参与项目的招投标。从某种程度上我认为服务是核心和基础,是法律部门生存的基础,但是管理监督恐怕是能够超越于法律服务,能够提升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的。
  要提升法律管理工作能力,要依靠管理创新来创造企业价值。在传统业务同时要加强一些企业创新的业务能力,需要根据各企业自身的特点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在解决法律风险管理和企业发展冲突的时候,二者根本上是不冲突的,是一把双刃剑。有效的融合最终还需要我们将管理工作体系化、精细化,让企业的发展最终遵从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根据自己企业管理的业务分布,按照不同业务的模块针对性的制定法律管理模式,改进法律管理,完善法律组织架构体系,这样最终解决法律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冲突。
  以上是我们集团公司对于目前国有企业法律管理问题对策初步的看法,各位如果有意见可以提出更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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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
注:本为作者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杜奕良,为方便用户阅读,文内有一定增删。
本期话题导读
2016年8月23日,大学生徐玉玉被骗后无法承受,心脏骤停死亡。2016年5月9日,甘肃教师范银贵被骗,自杀身亡。2016年8月19日,揭阳准大学生蔡淑妍被骗学费后自杀身亡。个人信息怎样才能在互联网中得到保护,这个月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终于给出了一个答案。
2016年11月7日,互联网行业引来了一个安全法规——《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互联网引起了重大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壮大,各种各样的信息每天都在网上发布,扩大了网民的视野,但是这些信息的来源,特别是个人信息的来源是否合法呢?近几年涉及互联网的案件越来越多,涉黄案件,网络诈骗案件,网络暴力案件屡屡发生,这也让我们不禁关注另外一个问题,互联网背后是不是可以毫无限制的发展?言论自由是不是已经让网络成为了法外之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恶性诈骗案件更是一件接着一件,这背后凸显的是监管不力以及法律缺失。而这次法规的出台,可以说就是为了加强政府对互联网层面的监管和规范互联网的网络规则。
新出的法规总共有七章,共计七十九条法规的内容,第一章、第二章主要强调网络安全的原则和国家层面的监管。第三章和第四章是规范互联网安全以及信息保护的重点,特别是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方面,第五章对国家网信部门的监管作出了指引和要求,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部分名词的含义。而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信息收集需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运营商应当重点关注的是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其中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具备收集个人信息的互联网运营方,必须跟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实际上大部分网络运营方在用户注册阶段会有注册须知或者用户须知的提前告示,但其中的内容少有涉及到用户信息的目的以及用户信息保护内容,笔者建议新规出台后,在用户注册页面就提前以加粗字体或者标注字体提醒注册用户,告知平台信息收集功能和使用目的。
二、信息后台的实名认证要求
其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来源以及合法性,对网民涉及到的发布信息、即时通讯的,网络运营商要求对这部分个人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第二十四条),该条款针对的对象有两类,一种是类似赶集、58同城、贴吧等发布信息的运营方,一类是针对qq、微信、msn、微博等即时通讯公司。这个条款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用户的网络言行,实现前台资源,后台实名,让每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有隐私,又提醒增强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三、用户信息的使用告知义务
提醒网络行业注意的是,第四章规定的网络信息安全是整部法规的重点,特别是当中对个人信息获取、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流转以及网络运营者应当尽到的义务都进行了列举,是互联网行业的红线规定。
具体来说,网络运营方获取个人信息之前,应当尽到提醒以及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可能使用的方式,并取得该个人的同意(第四十一条)。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保密和保护(第四十条),不得篡改或者泄露,没有得到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信息,除非有经过特别处理无法识别的(第四十二条)。
四、信息的“出入”均要合法
法规第四十四条与刑法中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对接,要求网络运营方获取个人信息的渠道应当合法,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个人发现信息未经同意得到泄露或者在无关网络运营方发现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删除,运营方发现用户发布违规信息的应当尽到管理的义务,及时删除并汇报主管部门,杜绝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合理分配政府的监管范围。
五、重点关注与用户的约定内容
在部分条款的后面,有一个附加的条件需要提醒运营方注意的,就是无论是收集、使用、提供给第三方、修改,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网络运营商与个人用户之间有达成约定的。且使用个人信息是在约定之内的,即便个人信息被使用、提供给第三方了,网络运营方可以免责。
实际上,这个附加的条件是比较少见,因为《网络安全法》是一部行政执法的法规,涉及民事约定的内容比较少,特别是,行政法规里面很少会有以约定作为依据的。笔者认为,这是网络监管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一个妥协点,大数据时代特别强调对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如果过于限制个人信息的保护,会导致互联网发展停滞,最终影响整个互联网进程,因此,《网络安全法》加上的这个限制条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突破。
这个附加条件也为网络运营商提供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依据,笔者建议,运营商在用户进行注册的阶段必须提供详细的注册须知条款,如有涉及到收集、使用、转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必须提前在注册须知条款中进行说明,要求用户进行语音确认或者邮件确认,这样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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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解决社交媒体的法规和合规问题
关键字:prism 社交网络 应用安全
  在相当短的时间内,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取得成功的基本要素。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在、、LinkedIn和其他建立强大的影响力。
  事实上,大多数大型企业都维持着至少10个Facebook账户(有的企业甚至超过200),有90%的企业在Twitter上设有账户。虽然Facebook出现至今还不到10年,但是,它和无数其它社交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与品牌互动、交流、建立关系和共享的方式。毋庸置疑,社交媒体将会继续发展。还没有融入社交网络的企业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竞争劣势,更糟糕的是,他们将深陷于昂贵的法律和监管问题中,这无疑将拖延工作效率。
  从社交媒体的普及率来看,我们称其为新生事物似乎听起来有些不合理,但从法律和监管角度来看,这个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社交媒体引入到企业的复杂性给每个企业都带来了挑战。让问题更复杂的是,关于个人和企业如何使用这些网站,在功能和文化期望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例如,德国将私人社交媒体(Facebook和Twitter)与企业社交媒体(LinkedIn)区分开来。目前,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和企业都在努力为社交媒体活动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合规指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告诉企业如何解决他们现在或者以后会遇到的各种社交媒体法规和合规问题。
  围绕社交媒体的问题
  企业在商业环境中使用社交媒体所产生的核心问题是,它改变了我们展示自己的方式,混淆了我们的个人角色与职业角色。随着我们在越来越多的平台上共享信息,围绕什么是适当的社交媒体行为的问题开始出现。例如,我们应该以怎样的频率在哪些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我们何时应该以职业角色出现,何时应该以个人角色出现?我们是否能够与同事、客户或者你的老板成为社交媒体好友?
  这对于个人来说是很复杂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更是难题,企业需要关注其员工的行为以及与企业内部或外部人员的互动。对于如何控制社交媒体使用,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问题。企业是否能够决定员工如何使用社交媒体?他们是否能够监控社交媒体会话或者利用这些信息来挖掘潜在的求职者?社交媒体工具建立的个人连接何时会跨越从企业到个人的界线?
  为了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监管机构和政府机构正在修订与社交媒体管理和监督相关的指导方针、法规和法律。Forrester研究公司已经发现在北美和欧洲有十几个法规对企业如何管理社交媒体有着直接的影响,包括国家劳动关系法、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管制通告10-06和11-39、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updated.com监管指引、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提出的“社交媒体:消费者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拟议中的欧洲联盟通用保护法规。此外,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及其他监管机构也将制定新的法规。
  重点关注五个方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交媒体复杂的合规环境将变得更加复杂。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个复杂的局面呢?笔者及其在Forrester的同事认为企业现在必须开始着手解决五个常见领域的问题,以确保其社交媒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让我们简要地讨论一下这五个问题: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现在,关于隐私权和适当的个人界限的讨论越来越激烈;最近的两个例子是美国国家局的PRISM计划和欧盟的“应该有被遗忘的权利”引发的争论。这个不断升级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社交媒体,因为人们都开始愿意在公共论坛分享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与此同时,企业开始投资于先进的技术来挖掘这些数据的价值,并将其转换成可操作的。为了避免潜在的冲突,企业应该评估他们如何收集社交媒体数据,并以公开的方式清楚地解释其意图,例如通过其网站的公共隐私政策声明。
  员工权利。约三分之二的美国和欧盟网民都会定期访问社交网站。这意味着几乎所有行业的员工都在以某种形式使用社交媒体,这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品牌负面消息曝光和声誉事件的几率。例如,Taco Bell员工最近在该公司的Facebook页面上提出食欲不振的照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可以制定政策来指导员工正确地使用社交媒体。然而,企业必须注意这些政策没有违反国家或者州隐私法,或其它劳动法。特别是,企业应谨慎地监控员工行为、通过企业社交媒体政策限制行为,以及收集信息用于招聘和雇佣目的。
  披露和第三方背书。社交媒体带来的一个棘手问题是如何使用有限的字数沟通敏感的复杂的信息。例如,Twitter限制消息为140个字符,而需要遵守FTC、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及其它披露要求的企业必须确保所有社交媒体信息符合严格的监管要求。哪些是可接受的做法取决于具体的法规规定以及他们如何处理社交媒体某些方面的使用。例如,帖子保持多久会被认为是背书?FTC的指引不太具有指令性,更多地是关于整体意图,他们会对每个用例进行判断。而另一方面,FDA没有提供专门针对社交媒体的指导意见,这通常让企业不太敢采取激进的社交媒体战略。在企业计划进入Twitter、LinkedIn世界之前,他们应该了解与其企业和行业相关的社交媒体法规以及合规挑战。
  管理和监督。企业员工都在利用社交媒体来深化客户关系、提高团队协作和加强潜在顾客挖掘工作。事实上,Forrester发现,事业型信息工作者使用社交媒体用于工作目的几乎是其他员工的两倍。考虑到这些数据,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允许员工使用社交媒体用于工作目的,但某些行业的监管机构(例如FINRA和FFIEC)则希望看到企业制定适当的内部流程以及控制来确保他们能有效地管理相关风险。
  信息归档和保留。社交媒体也给需要保留所有业务记录的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字面来看,社交内容并不是静态的;内容创作者在发布内容后可以编辑或者删除内容,其他用户也可以评论和增加讨论内容。让这个问题更复杂的是,如何确定哪些内容是“业务”通信内容,何时应该捕捉和归档这些信息。Forrester建议企业首先确定业务通信的适当的范围,然后决定允许员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哪些设备和应用。
  社交媒体合规性不是可选项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实际情况是,社交媒体并不会消失,而且它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持续发展和扩大。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媒体渠道发现企业并与企业沟通,同样重要的是,很多企业的员工也因为Twitter和LinkedIn等社交媒体提高了工作效率。企业不应该因为担心合规问题而阻止社交媒体的使用,企业应该专注于所有适用的法规,并部署合适的管理流程来遵守这些法规。正在思考和应对这些问题的企业将很快可以获得商业利益,避免未来公司不必要的风险。
[ 责任编辑:小石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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