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结束什么时间可以外围动火结束后要等多少时间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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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施工专项措施--分解.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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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
#6(1X63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防腐施工专项措施
总承包单位
1.编制依据 3
2.工程内容 3
3.人力资源计划 4
4.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4
5.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力能供应 5
6.施工机械、安全工机具 5
7.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5
8.主要技术要求 6
9.主要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 15
9.1 技术及安全交底 15
9.2 衬胶拆除 15
9.3 鳞片防腐施工工艺流程图 16
9.4 鳞片防腐施工步骤 16
9.5 橡胶衬里施工工艺流程图 18
9.6 橡胶衬里施工步骤 18
10. 项目质量管理 24
10.1 质量管理手册 24
10.2 质量管理体系可操作性程序文件清单 25
10.3 项目质量检验、试验的计划 25
10.4 项目质量检验、试验的计划 25
10.5 项目质量控制措施 26
11.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 26
11.1 目标 26
11.2 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和重大环境因素分析 27
11.3 项目健康安全管理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 28
12.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 29
12.1 文明施工的规划措施 29
12.2 文明施工的实施 29
13.吸收塔、烟道防腐施工防火安全专项措施 30
14.高空作业安全事故预防方案 31
15.现场防腐施工条件及安全预防措施 32
16.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4
1.编制依据
《玻璃鳞片衬里施工技术条件》 HG/T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HG32-1990
《工艺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229-1991
《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 HG/T
《色漆及清漆漆膜试验》 GB/T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中碱玻璃鳞片》 HG/T2641
《玻璃鳞片衬里胶泥》 HG/T
《双酚—A型环氧树脂》GB13657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2部分 锅炉机组》DLT9
2.工程内容
吸收塔内塔壁及塔内各种设备(各种管道、支吊架、支承装置、喷淋管道、导向板、导流环筋装置等)检查、消缺、防腐处理
吸收塔内新增高效脱硫装置上方至除尘除雾器下所有防腐衬胶清除,更换为玻璃鳞片防腐。因改造涉及到或新增的塔内设备及烟道、膨胀节的防腐按现有区域(设备)标准实施;吸收塔加高部分的塔壁内部防腐必须与吸收塔剖塔部位一致,以保证防腐有效衔接
各设备防腐涂层及内衬面积
序号 防腐设备名称 台数 防腐要求 衬里单层面积m2 材质规格 备注
一 烟道防腐
吸收塔出口烟道 1 玻璃鳞片 单层 87 m2 标准型玻璃鳞片 一层 厚度2mm
二 脱硫添加剂溶解池 1 玻璃鳞片 单层50 m2
双层15 m2 标准型玻璃鳞片+FRP 底面及侧壁0.3m高衬双层鳞片
三 吸收塔 1
新增托盘至原最上层喷淋层 1 玻璃鳞片 双层4304mm,原有防腐胶板拆除1 玻璃鳞片 双层155 耐磨型玻璃鳞片 4mm,玻璃钢加强及耐磨层 4 玻璃鳞片 双层50 耐磨型玻璃鳞片 4mm
最上层喷淋层至净烟道出口 1 玻璃鳞片 单层650 m2 标准型玻璃鳞片 2mm,原有90 m2防腐胶板拆除200 m2 标准型玻璃鳞片 2mm
新增托盘支撑梁与塔体焊接打磨修复 1 胶板 单层60 m2 预硫化丁基橡胶B-62 4mm
塔体其他部位修复
胶板 单层 预硫化丁基橡胶B-62 4mm
四150 m2 标准型玻璃鳞片+FRP 2mm
3.人力资源计划
3.1 人力资源要求
(1)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经岗前培训、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2)电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3)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3.2 总体劳动力计划表
根据项目工程性质以及买方的工期要求,日停炉,日6#机组通烟气,总工期为36天,工程总进度计划结合已建类似工程经验,为确保项目按业主要求进度顺利完成,现场管理现场施工各专业人员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进行配置,人员计划情况拟按下表进行配置,高峰期总人数为31人,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配置。
人力资源计划表
9月 10月 11月
管理人员 1 3 2
防腐 5 25 25
辅助工种 2 5 2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一次讲透!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八大高危作业的风险分析、安全措施与作业票!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___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②做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票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隔绝不可靠
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②拆除相关管线
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
置换不合格
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
设备内氧含量达18~21%。
①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②采用强制通风。③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④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⑤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
未定时监测
①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③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①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风作业应小于等于12V。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防护措施不当
①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②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③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扒渣服 耐酸靴 耐酸手套 护目镜。
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①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②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③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②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设备内遗留异物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
受限空间作业票
临时用电作业
①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气安全作业证。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 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③所有临时用电线路,不得采用裸线。④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大于 0.7 米。
配电盘、配电箱短路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防止设施损坏
①临时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器。②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应符合要求。
防止火灾爆炸
所使用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须达到相应的防爆要求。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临时用电作业票
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环境或不具备相关安全技能
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按《高处作业证》内容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坠落防滑用品或使用方法不当或用品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拴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前要检查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作业中应正确使用。
未派监护人或未能履行监护职责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跳板不固定,脚手架、防护围栏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应符合相关安全规程。
登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作业
在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作业。
登高过程中人员坠落或工具、材料、零件高处坠落伤人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空中抛接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高处作业下方站位不当或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正下方严禁站人,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与电气设备(线路)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
在电气设备(线路)旁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作业现场照度不良。
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无通讯、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
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将联络相关事宜填入《高处作业证》安全防范措施补充栏内。
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职业禁忌症或健康状况不良
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健康状况不良者,不准高处作业。
大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从事高处作业
如遇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应停止高处作业。
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票
标识不明,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交通,引发事故
①作业前,施工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②交管部门审批《断路作业证》后,立即通知调度等有关部门。
作业期间,无适当安全措施或不到位,引发交通事故或人员伤害事故
①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③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不彻底,阻碍交通,能上能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报交管部门。
②交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变更未经审批,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②在《断路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动土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证》。
断路作业票
管线、电缆破坏,造成事故
①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②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③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④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抓斗等机械工具。
⑤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
⑥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①多人同时挖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②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出的土方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③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等必须设支撑,开挖前,设法排除地表水,当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时,要采取排水措施。
④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⑤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①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
③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边坡。
①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②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
③作业人员上下时要铺设跳板。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断路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证》
动土作业票
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非紧急意外情况下,现场专人统一指挥,信号明确。
无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有完善的吊装方案,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
作业条件不良
①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
②遇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须停止作业。
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③斜拉重物不吊;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⑤重物下站人不吊;
⑥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⑧棱刃物件没有放垫措施不吊;
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⑩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①吊装过程中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
②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登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③涉及其他危险作业须办理相关作业证。
吊装作业票
盲板抽堵作业
盲板有缺陷
盲板材质要适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应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
危险有害物质(能量)突出
①在拆装盲板前,应将管道压力泄至常压或微正压;②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③气体温度应小于60℃;④作业人员严禁正对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可能突出的方向,作好个人防护。
明火及其它火源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使用防爆灯具;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①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②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①将门窗打开,加强自然通风;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①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②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作好应急准备。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盲板抽堵作业票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技术、健康安全环保小助手
整理编辑:龙华安仔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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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2.1.6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2.2.2 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2.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2.3.2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2.3.4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经原流程审批,批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2.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2.3.6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2.3.7 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应当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2.3.8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通俗易懂。
  2.4 安全检查
  2.4.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2.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2.5 安全教育
  2.5.1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2.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5.3 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2.6 特种作业管理
  2.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2.6.3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2.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2.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2.7 安全标志
  2.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2.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2.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2.8.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人员和配备救援器材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2.8.2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2.8.3 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2.9 应急预案
  2.9.1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应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9.2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分项工程(如基坑、模板、脚手架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应急预案。
  2.9.3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及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2.9.4 施工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3 文明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3.1.2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场所、生活区应划分清晰,有条件的就公开区域设置;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生活区的,应采取安全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生活区。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
  3.1.4 施工中应采取防治大气、水土、光源、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选用建筑材料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产品。
  3.1.5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施工现场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 现场围挡
  3.2.1 现场围挡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应采用彩条布、竹笆、粘土实心砖等。市政道路工程还应设置红灯示警。
  3.2.2 在深基坑影响范围内、人员流动较密集区域的围挡宜选用彩钢板。
  3.2.3 施工区、生活区围墙在市区一般不低于2.5m,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8m。
  3.2.4 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宜超过2.5m,立柱间距不宜大于3.6m,围挡应进行抗风计算。
  3.2.5 砌体围挡及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砌体不宜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厚度不宜小于200mm。砌体围挡应设置混凝土壁柱,壁柱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且不应大于5.0m。墙体与壁柱之间应设置2&P6@500的拉结筋。
  3.2.6 围挡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3.2.7 不应在彩钢板等轻质围挡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如确需架设的,受力体系应当独立,并经设计计算。
  3.3 封闭管理
  3.3.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
  3.3.2 门头(门柱)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
  3.3.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卡。
  3.4 施工场地
  3.4.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加工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通道宽度应在3.5m以上,次要道路视情况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
  3.4.2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4.3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场地内不积水。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泥浆、防污水、废水措施。
  3.4.4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
  3.4.5 高层或多层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掷。土方、渣土外运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3.4.6 施工现场应制订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材料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3.4.7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
  3.4.8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3.4.9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适当绿化。
  3.4.10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5 材料堆放
  3.5.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5.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3.5.3 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应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配置专用灭火器,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3.5.4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应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3.5.5 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6 临时建筑
  3.6.1 临时建筑的选址应科学合理,不应布置在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其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6.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3.6.3 临时建筑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4 砌体建筑物和砌体围档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活动房装拆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提供活动房出厂合格证。
  3.6.5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畅通、无积水。
  3.6.6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民工学校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3.6.7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3.6.8 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楼梯和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外廊高度不应低于1.05m。
  3.6.9 单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5.5m,跨度不宜大于9.1m。二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3.5m,总高度不宜大于6.5m,跨度不宜大于9.1m。
  3.6.10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采取相关的防尘、降噪、清除废弃物等措施。拆除后,场地应及时清理干净。
  3.6.11 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活动房再次周转使用时,搭设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3.7.1 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m2,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会议室宜设置在活动房底层。
  3.7.2 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活动室等。
  3.7.3 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域。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7.4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集中统一布置,保证安全、环境卫生。严禁在厨房、在建建筑物内住人。
  3.7.5 施工现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
  3.7.6 宿舍内夏季应有消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应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
  3.7.7 严禁采用钢管、毛竹、彩条布及脚手片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
  3.7.8 宿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应上墙。宿舍内应配置生活用品专柜,设置统一床铺,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整齐堆放,禁止摆放作业工具。
  3.7.9 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大功率器具。
  3.7.10 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参加体检。
  3.7.11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3.7.12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3.7.13 食堂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设置密闭式泔水桶。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门窗应安装配置纱门纱窗。
  3.7.14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应安装油烟净化器。
  3.7.15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淋浴室和厕所,并应保证结构安全、可防风雨。淋浴室和厕所的天棚、墙面刷白,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铺设地砖,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应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
  3.7.16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的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要求。蹲便器间距不应小于900mm,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900mm。
  3.7.17 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mm。
  3.7.18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照明灯具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间距不宜小于1000mm。
  3.7.19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3.7.20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水棚(亭),配备保温水桶,保证开水供应。
  3.7.21 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3.7.22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牌二图&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全气氛,普及安全知识。
  3.9 现场防火
  3.9.1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9.2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消防预案,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9.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竖管的数量不少于2根,管径不少于DN100,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水抢、水带和软管。
  3.9.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9.5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保健药箱,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急救常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综合治理
  3.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应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11.2 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民工学校,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民工学校应建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3.11.3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4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4 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
  4.1.1 脚手架包括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9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量化,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2 施工方案
  4.2.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的规模、相关单位的名称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4、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7、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4.2.2 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对挑梁、钢索、吊环、压环、预埋件、焊缝及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悬挑梁应作为悬臂结构计算,不得考虑钢丝绳对悬臂结构的受力。同时应考虑压环破坏时钢丝绳作为受力构件进行验算。
  4.2.3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经施工单位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合格后方可按此专项方案进行现场施工。
  4.2.4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2.5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4.2.3条重新审核审批。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3 脚手架材质
  4.3.1 钢管脚手架宜采用外径48.3mm,壁厚3.6mm的Q235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新用钢管有出厂合格证。搭设架子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颜色应力求环境美观。严禁使用壁厚小于3.0的钢管。
  4.3.2 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扣件标准》(GB15831)的规定。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规格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4.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4.4 使用要求
  4.4.1 施工荷载均匀分布,施工总荷载应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不得超载使用。一般结构脚手架不得超过3.0KN/m2,装饰脚手架不超过2.0 KN/m2。建筑垃圾或废弃的物料必须及时清除。
  4.4.2 在脚手架上张挂广告布或其他宣传条幅应考虑风荷载作用效应,应采取架体稳定的加强措施。
  4.4.3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4.4 台风地区应考虑台风时的风荷载,并应在台风时期有架体稳定临时加强措施。
  4.5 落地式脚手架
  4.5.1 立杆基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应平整夯实,表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落地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坚固底板上。
  2、立杆下部应设置纵横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3、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200mm的排水沟,保持立杆基础不积水,并在外侧800mm宽范围内采用混凝土硬化。
  4、外脚手架不宜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处。确因需要,因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当必须开挖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5.2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底步步距高度不大于2m,其余不大于1.8m,立杆纵距不大于1.8m,横距不大于1.5m。横距宜为0.85m或1.05m。
  2、搭设高度超过25m须采用双立杆或缩小间距的方法搭设,双立杆中的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且不少于6 m。
  3、底步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宜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也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4、底排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均漆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4.5.3 杆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脚手架立杆与纵向水平杆交点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两端固定在立杆上,确保安全受力。
  2、立杆接长除在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
  4、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当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时,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当采用搭接时,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横向水平杆两端各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少于100mm,并应尽量保持一致。
  7、相邻杆件搭接、对接必须错开一个档距,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得超过50%。
  4.5.4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撑应从底部边角沿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2、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进行连接。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倾角为45&~60&(优先采用45&),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3、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应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4、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4.5.5 脚手片与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脚手架脚手片应每步满铺。
  2、脚手片应垂直墙面横向铺设。脚手片应满铺到位,不留空位。
  3、脚手片应采用18#铅丝双股并联4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手片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4、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采用18#铅丝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
  5、脚手架外侧每步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应按脚手架外侧防护做法。
  6、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2m。坡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5m。
  4.5.6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有加强措施。当连墙件位于立杆步距的1/2附近时,须予以调整。
  2、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固定措施。连墙件宜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3、连墙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4、连墙杆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向下斜连接,不应采用向上斜连接。
  5、连墙件间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水平方向不应大于3跨,垂直方向不应大于3步,也不应大于4米(架体高度在50m以上时不应大于2步)。连墙件在建筑物转角1m以内和顶部800mm以内应加密。
  6、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或2步;
  7、脚手架应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8、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连墙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连墙件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措施,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10、架体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4.5.7 架体内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应大于2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铺设站人片。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在施工层及以下每隔3步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首层及顶层应设置水平封闭隔离。
  4.5.8 外脚手架宜设置上下走人斜道。斜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道附着搭设在脚手架的外侧,不得悬挑。斜道的设置应为来回上折形,坡度不应大于1∶3,宽度不应小于1m,转角处平台面积不宜小于3m2。斜道立杆应单独设置,不得借用脚手架立杆,并应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每隔一步或一个纵距设一连接 。
  2、斜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外围均应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并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斜道侧面及平台外侧应设置剪刀撑。
  4、斜道脚手片应采用横铺,每隔300mm设一防滑条。防滑条宜采用20&40mm方木,并多道铅丝绑扎牢固。
  4.5.9 门洞(八字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门洞口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桁架结构形式,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
  2、八字撑杆宜采用通长杆;
  3、八字撑杆应采用旋转扣件规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伸出端或跨间小横杆上;
  4、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1~2步;
  5、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设一个防滑扣件。防滑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4.6 悬挑式脚手架
  4.6.1 悬挑脚手架选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 mm。
  2、选用的型钢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锈蚀或变形严重、有裂缝的型钢。
  3 、拉索式悬挑脚手架所用的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断丝严重、断丝局部聚集、绳股断裂;
  2)内、外部磨损或腐蚀的;
  3)绳股挤出、钢丝挤出、扭结、弯折、压扁等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和螺栓损坏的,不得使用。
  5、斜撑式悬挑脚手架的斜撑梁不得锈蚀、变形严重、开裂。
  6、预埋钢筋扣环和拉环应采用热轧光圆钢筋,直径不小于16mm,具体规格由方案计算确定。
  7、钢管、扣件、安全网、脚手片等其他材料的材质,按照落地式脚手架的条文规定。
  4.6.2 悬挑梁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悬挑梁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形式,固定在建筑梁板混凝土结构上,水平锚固段应大于悬挑段的1.25倍,与建筑物连接可靠。
  2、悬挑梁和建筑物的固定可采用两道及以上预埋U型圆钢或螺栓扣环,两道预埋的扣环应设置在悬挑梁的端部。预埋U型拉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
  3、采用预埋U型圆钢扣环的,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铁楔从两不同方向楔紧,并固定。采用预埋U型螺栓扣环的,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铁质压板双螺母固定,螺栓丝口外露不应少于3扣。
  4、悬挑脚手架的拉索柔性材料仅作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悬挑结构的受力构件。
  5、拉索的预埋U圆钢拉环宜预埋在建筑物梁底或梁侧。U型圆钢拉环预埋处的混凝土应达到拆模条件时方可悬拉拉索。
  6、预埋U型圆钢扣环、拉环埋入混凝土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主筋上。
  4.6.3 悬挑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1、悬挑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不宜大于18m。
  2、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型钢连接应有固定措施,防止滑移。
  3、悬挑架步距不应大于1.8m。立杆纵向间距不应大于1.5m。
  4、悬挑脚手架的底层和建筑物的间隙必须封闭防护严密,以防坠物。
  5、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墙件。连墙件间距水平方向不应大于6m,垂直方向不应大于4m。
  6、悬挑脚手架在下列部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7、悬挑脚手架的其他搭设要求,按照落地式脚手架规定执行。
  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7.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由专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4.7.2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7.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落装置等关键部件构配件应有可追溯性标识,出厂时应提供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安装拆卸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7.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承点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
  4、整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和1/2水平支承跨度;单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²。
  4.7.5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竖向主框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2、竖向主框架的底部应设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应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水平支承桁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并应铺满铺牢,与建筑物墙面之间也应设置脚手板全封闭,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
  3、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4.7.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原厂制造的产品。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4.7.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附着支承结构应按设计图纸设置;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二个或应采用弹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
  5、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不得小于C15。
  4.7.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升降设备应采用电动葫芦或电动液压设备。
  4.7.9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7.1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4.7.11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用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
  4.7.1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构配件制作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4.7.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首层安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2、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竖向主框架的高差应不大于20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且不得大于60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建筑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
  4)连接处所需要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C15;
  5)升降机构连接应正确且牢固可靠;
  6)安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行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3、附着支承结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少装和使用不合格螺栓及连接件。
  4、安全保险装置应全部合格,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备,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5、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6、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搭设的架体构架,其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要求。
  7、升降设备、同步控制系统及防坠落装置等专项设备,均应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8、升降设备、控制系统、防坠落装置等应采取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4.7.1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
  2、升降操作应按升降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进行作业;操作人员不得停留在架体上;升降过程中不得有施工荷载;所有妨碍升降的障碍物应拆除;所有影响升降作业的约束应解除;
  3、各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 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
  4、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5、当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时,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排除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6、当采用液压升降设备作升降动力时,应排除液压系统的泄漏、失压、颤动、油缸爬行和不同步等问题和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7、架体升降到位后,应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升降到位固定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4.7.1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设计性能指标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超载,不得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2、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或缆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利用架体支撑模板或卸料平台;
  7)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4.7.1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三个月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2、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3、螺栓连接件、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应每月进行维护保养。
  4.7.1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
  2、拆除前必须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拆除的材料及设备不得抛扔。
  4、 拆除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4.8 卸料平台
  4.8.1 卸料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卸料平台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卸料平台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支模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连接。
  3、卸料平台应采用厚40mm以上木板铺设,并设有防滑条。
  4、外脚手架吊物卸料平台应制作定型化、工具化,通过4根匹配的钢丝索与预埋的钢筋吊环可靠拉结,自成受力系统,预埋的钢筋吊环要保证锚固长度,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0%。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搭设悬挑卸料平台。
  5、落地式卸料平台可以由钢管搭设,但必须单独搭设,自成受力系统,严禁和脚手架混搭。基础必须牢固、可靠,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6、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及安全警示牌。
  7、卸料平台临边应防护到位。
  5 基坑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并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及工程总体施工部署等有针对性地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工程地质情况、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基坑支护设计概况、工程难点和重点、施工组织体系、施工部署及施工顺序、各项资源配置、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措施、危险源辨识及应急预案、验收标准、相应的附表及附图等。
  5.1.3 基坑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项目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1.4 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5.1.5 应按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施工工况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1.6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5.2 支护结构
  5.2.1 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5.2.2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空间和时间效应,采用有利支护结构材料受力性状的型式。
  5.2.3 支护结构的施工顺序、施工技术措施等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2.4 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2.5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5.2.6 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应具有承载力试验报告;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
  3、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 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 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5.2.7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5.3 土方开挖
  5.3.1 应根据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顺序及工况进行土方开挖。不得超工况开挖。
  5.3.2 土方应分区、分块、分层均衡开挖;土方分区、分块、分层开挖后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及时支撑、浇筑垫层。
  5.3.3 进场施工机械应由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5.3.4 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
  5.3.5 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5.3.6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5.3.7 应根据基坑监测数据及周围环境情况指导土方开挖施工;当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3.8 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5.4 降排水
  5.4.1 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采取有效的排水和降水措施。
  5.4.2 降水控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基坑降水可能引起坑外水位下降时,应采取防止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沉降的措施。
  5.4.3 基坑周边地面应设置排水沟,且应避免水渗漏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坡面保护措施。
  5.4.4 基坑内集水坑距离坑壁不宜小于3m。
  5.5 坑边荷载
  5.5.1 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现场场布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5.2 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同意。
  5.6 基坑监测
  5.6.1 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5.6.2 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5.6.3 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测和第三方专业单位监测。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对象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6.4 基坑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5.6.5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5.6.6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5.6.7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5.6.8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5.6.9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 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 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 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 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 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 、基坑周边环境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变化情况。
  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6.10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5.6.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并实时跟踪监测,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 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 、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5.7 作业环境
  5.7.1 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
  5.7.2 上下通道应牢固可靠,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要求,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5.7.3 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7.4 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5.7.5 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5.7.6 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6 模板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包括支撑体系),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6.1.2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该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的总体情况、结构计算、特殊部位的质量安全要求、装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浇筑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图。
  6.1.3 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4m。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3时,应设置缆风绳或连墙件。
  6.1.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样检验。
  6.1.5 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6.1.6 模板支撑架的搭拆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
  6.1.7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8 模板工程在施工完毕后应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浇筑混凝土。
  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6.2.1 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要求:
  1、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宜采用&48.3mm&3.6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杆扣牢。扫地杆、水平杆宜采用搭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0m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2、立杆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杆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杆与下段钢管立杆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3、当在立杆底部或顶部设置可调托座时,其调节螺杆的伸缩长度不应大于200㎜。
  4、立杆的纵横杆距离不应大于1200㎜。对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架,立杆的纵横距离除满足设计要求外,不应大于900㎜。
  5、模板支架步距,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8m。
  6、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每步的纵、横向水平杆应双向拉通。
  7、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剪刀撑:
  1)模板支架四周应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向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剪刀撑。
  3)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木和底座,顶部宜采用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
  4)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5)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6)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2.2 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要求:
  1、模板支撑应根据所承受的荷载选择立杆的间距和步距。底层纵、横向水平杆作为扫地杆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50mm。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大于0.7m。
  2、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有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结。
  4、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6.2.3 门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要求:
  1、门架的跨距与间距应根据支架的高度、荷载由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跨距不宜超过1.5m,净间距不宜超过1.2m。
  2、门架立杆上宜设置托座和托梁。支撑架宜采用调节架、可调托座调整高度。可调托座调节螺杆高度不宜超过150mm。
  3、支撑架底部应设置纵向、横向扫地杆,在每步门架两侧立杆上应设置纵向、横向水平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4、支撑架在四周和内部纵横向应与建筑结构柱、墙进行刚性连接,连接点应设在水平剪刀撑或水平加固杆设置层,并应与水平杆连接。
  5、支撑架应设置剪刀撑对架体进行加固。在支架的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隔6m-8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搭设高度8m及以下时,在顶层应设置连续的水平剪刀撑;搭设高度超过8m时,在顶层和竖向每隔4步及以下应设置连续的水平剪刀撑;水平剪刀撑宜在竖向剪刀撑斜杆交叉层设置。
  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6.3.1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拆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3.2 支撑架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要求,并应有排水措施。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撑面积,且应中心承载。
  6.3.3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3.4 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3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6.3.5 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当下层楼板承载力不能满足上层施工荷载时,应予以加固。
  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
  6.3.6 模板支撑架不得与脚手架、操作架等混搭。严禁在模板支撑架上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6.4.1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前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模板拆除的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拆模强度时,不得拆除支撑架。
  6.4.3 模板的拆除作业区应设围栏。作业区内不得有其他工程作业,并应设专人负责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6.4.4 模板和支撑架的拆除顺序宜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
  6.4.5 连墙件必须随支撑架逐层拆除。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6.4.6 高处拆除模板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6.4.7 拆下的模板、杆件及构配件应及时运至地面,严禁抛扔,不得集中堆放在未拆架体上。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6.5.1 模板支架检查、验收要求
  1、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2、模板支架投入使用前,应由项目部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模板支架验收。高大模板支架施工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3、模板支架验收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实际搭设与方案的符合性。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2)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3)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4)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5)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6)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扭紧力矩应达到40~65N&m。抽检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7)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6.5.2 模板支架使用要求
  1、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2、当模板支架基础或相邻处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支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施工中应避免装卸物料对模板支撑架产生偏心、振动和冲击。
  4、砼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均匀浇捣,不得超高堆置,不得采用使支模架产生偏心荷载的混凝土浇筑顺序;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应随浇捣随平整,混凝土不得堆积在泵送管路出口处。
  5、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时,柱、墙板与梁板混凝土应分二次浇筑。柱、墙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方可浇筑梁板混凝土。
  6、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7 &三宝&&四口&防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7.1.2 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及临边应防护严密。
  7.1.3 施工现场竖向安全防护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建筑物外立面竖向安全防护不应采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
  7.1.4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阻燃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7.1.5 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采用型钢式防护棚,定型化防护栏杆和安全门。
  7.2 安全帽
  7.2.1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施工现场安全帽宜有企业标志,分色佩戴。
  7.2.2 安全帽应正确使用,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7.2.3 安全帽材质应符合《安全帽》(GB2811),性能应符合《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必须满足耐冲击、耐穿透、耐低温性能、侧向刚性能等技术要求。帽壳上应由永久性标志。
  7.2.4 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3年,玻璃钢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2年半,到期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
  7.2.5 施工企业应统一采购并及时发放安全帽。
  7.3 安全网
  7.3.1 施工现场应根据使用部位和使用需要,选择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合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立网和平网。建筑物外侧脚手架的立面防护、建筑物临边的立面防护,应选用密目式安全网;物料提升机外侧应采用立网封闭;电梯井内、脚手架外侧、钢结构厂房或其他框架结构构筑物施工时,作业层下部应采用平网封闭。严禁用密目式安全立网、立网代替作平网使用。
  7.3.2 密目式安全网必须满足2000目/100mm&100mm。规格为 1.8m&6m,单张网重量应不小于3kg。
  7.3.3 安全网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无证不合格的产品。
  7.3.4 密目式安全网宜挂设在杆件的内侧。安全网应绷紧、扎牢,拼接严密,相邻网之间应紧密结合或重叠,空隙不得超过80mm,绑扎点间距不得大于500mm,不得使用破损的安全网。
  7.3.5 安全网应符合《安全网》(GB5725),性能应符合《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726),应满足耐冲击性能、耐贯穿性能、阻燃等要求。
  7.4 安全带
  7.4.1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宜使用速差式(可卷式)安全带。
  7.4.2 安全带一般应做到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7.4.3 安全带应符合《安全带》(GB6095)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质应符合《安全带检验方法》(GB6096)。安全带寿命一般为3~5年,使用2年后应做批量抽验。
  7.5 楼梯口防护
  7.5.1 楼梯口和梯段边,应在1.2m、0.6m高处及底部设置三道防护栏杆,杆件内侧挂密目式安全立网。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或者临时栏杆,梯段旁边也应设置栏杆,作为临时护栏。
  7.5.2 防护栏杆转角部位宜采用工具式防护栏杆。
  7.6 电梯井口防护
  7.6.1 电梯井口必须设定型化、工具化的可开启式安全防护栅门,涂刷黄黑相间警示色。安全防护栅门高度不得低于1.8m,并设置180mm高踢脚板,门离地高度不大于50mm,门宜上翻外开。
  7.6.2 电梯井内应每层设置硬质材料隔离措施。安全隔离应封闭严密牢固。当隔离措施采用钢管落地式满堂架且高度大于24m时应采用双立杆。
  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7.1 管桩及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或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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