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东石附近有什么好有创意的微信群聊名称开发营销公司呢

各位亲们大家,来看看晋江东石镇供水局水费收费标准微信收费和银行收费标准不一致而且还重复收费这供水公司到底在搞什么鬼呢?求解


原标题:晋江东石的群主们,注意啦!微信群、QQ群……中有这3种行为,群主要担责!

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不是一句空话!已经有多名群主因为群内有不当行为被拘留处分!

群内有哪些行为群主要担责?一起来看下~

小编,请问微信群里发红包算赌博吗?

别着急,小编解释一下:

朋友圈内发红包,这种小额互发没有盈利性质,可视为赠与,不涉及违法。

但如果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创建红包群,群主就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小编,我们一个微信群经常有人发小黄片……

相关法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或成员达30人以上的,对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身为群主,即使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也会涉嫌犯罪。群主发现群内有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成员,应强制踢出该群。如果放任不管,群主将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最近谣言实在太多了,防不胜防啊!

在微信群内聊天,要注意以下九种言论不要发表:

涉黄、涉毒、涉暴不发;

港澳台新闻,在官网未发布前不发;

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小编,最后问一句,身为群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来源:工人日报网、苏州虎丘法院微信

“1+N”微媒体联盟 · 第34期

  闽南网2月13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 黄金菊)朋友圈骂人是否侵权,看晋江法院怎么判。16年12月28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东石镇蔡某与叶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分别驳回蔡某、叶某告对方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

  据悉,蔡某与叶某均是某慈善微信群的成员,2016年8月份,叶某以“太阳花”微信名在该微信群发广告,蔡某以“紫水晶”的微信名在群内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后叶某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使用“有病”、“艾滋病”、“疯狗”、“变态女人”等词对“紫水晶”进行人身攻击,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蔡某看到后以“果果”的微信名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回复“紫水晶是我……全世界有谁比你变态?你就是艾滋病患者”。

  随后,蔡某对叶某在朋友圈公然侮辱的行为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叶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叶某收到蔡某的起诉书后,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蔡某应就起诉行为及在朋友圈上的行为道歉。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且言明“点赞500个我就撤掉”,行为恶劣,但该言论系针对“紫水晶”,目标指向性并不明确,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叶某的反诉,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起诉行为,是一种理智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表现,该行为亦不构成对叶某名誉权侵犯,依法判决驳回叶某的反诉请求。

  那么朋友圈骂人是否侵权?2016年6月14日,晋江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相似案件。

  李某与吴某两人均在石狮从事布料及服装的生意,2014年两人之间有生意往来,而后两人因账目结算产生分歧。2016年1月份,被告吴某在向原告李某催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使用“恐怖分子”、“骗子”、“招摇撞骗”等词语在微信朋友圈中指名道姓辱骂原告,并在信息中张贴原告的照片、身份证件以及原告公司的证件。原告李某对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辱骂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发布信息是为了督促原告还钱,原告拖欠自己货款,且经多次催讨,在有钱偿情况下原告一直故意拖延不还,导致自己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自己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发布信息的,而且发布的信息是事实情况,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吴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拥有法定的言论自由,但该自由应以不影响他人,不对他人正当利益有所侵犯为前提,被告在没有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使用“诈骗”、“欺诈”等文字发布针对原告的辱骂信息,且张贴出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地址信息,指向明确、具体,这些文字足以使其他阅读人对原告的信用作出负面评价,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依法判决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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