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生前职务侵占。侵占罪数额巨大标准,死后才发现。问公安局能立案调查,追回脏款

职务侵占案司法会计鉴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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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涉嫌职务侵占 多次开庭审理未判决
日10:23  
京津花园闲置的别墅京津花园是京津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实业)兴建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04年8月,京津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向宁离任后不久即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一审历时两年,被告被取保受审长达一年多,历经多次开庭审理仍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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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本案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第7次开庭。 背景: 日,被告人王向宁与其他几位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了股份制企业京津实业,注册资金10400万元,王向宁为公司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同日,王向宁还成立了廊坊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国际)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向宁个人出资45万元,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廊坊国际的除对京津实业投资股权外无任何其他业务。 2004年8月,京津实业公司原总经理王向宁进行离任审计,由北京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王向宁专项责任审计报告》中披露:王向宁自1992年至2004年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及售房收入未入账等涉嫌职务犯罪的金额共计约1000万元。 日,京津实业向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 日,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案侦查。经过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6个多月的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王向宁涉嫌多起职务侵占的事实已经查清。 日廊坊市公安局对王向宁采取了刑事拘留。由于此案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廊坊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检察院共同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及政策研究室做了汇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向宁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京津实业法人资产,其行为构成职务犯罪。 11月8日,廊坊市检察院批准逮逋了王向宁。 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向宁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廊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 庭审当天,已经取保候审一年多的被告人王向宁出庭受审。 公诉人当庭指控被告人4宗犯罪事实有: 1、根据北京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王向宁专项责任审计报告》中披露,京津实业日财务账面记录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其中,一张支付给北京五建公司300万元,一张支付给京津装饰工程公司300万元,凭证后附工商银行特种转账传票两张,每张金额300万元,但银行对账单记录上无上述两笔付款记录。经与北京五建公司和京津装饰工程公司查证,两单位没有收到过上述两个300万元工程款。 经向工商银行廊坊市新华路支行查询,银行对账单有一笔600万元转账支票付款记录(时间为日),收款单位是廊坊国际。 2、京津实业日账面记录,以支付绿化款名义划出资金50万元。经向工商银行廊坊市新华路支行查询,该项资金50万元被划入廊坊国际, 当日廊坊国际又将50万元汇入从化温泉高尔夫俱乐部以王向宁私人名义购买别墅。经查京津实业未与廊坊国际签订过绿化工程合同。 3、日,京津实业与德国人海因茨·巴特菲尔德(以下简称海因茨)签订了一套建筑面积113平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售价42940美元。此款京津实业未收到,经查王向宁利用职务便利将此款存入个人账户。日,王向宁又利用职务便利从京津实业账面擅自划出12.44万元(折合15000美元)。日,王向宁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从京津实业擅自划出30万元人民币。 4、日,京津实业与美国人李楣签订一套建筑面积347平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售价312763美元。王向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此款直接汇入境外公司,京津实业未收到上述协议中约定的312763美元购房款。 辩论: 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中,除了对事实部分的再次调查,法庭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方面。 公诉人阐述了本案的法律的适用:因该犯罪行为发生在1992年至1993年初,该案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按刑法总刑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轻,则应适用刑法。但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该行为在当时是否构成贪污罪。 关于王向宁的犯罪主体问题,公诉人认为:根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贪污罪的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其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包括“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经公诉方调查,京津实业公司成立时,大股东有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廊坊国际公司、珠海英君公司等,其中,深圳机场是全民制国有企业。 公诉人认为:京津实业属于“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犯罪嫌疑人王向宁符合以上关于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向宁则推翻此前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为自己做彻底的无罪辩护。 王向宁称,自己改革开放初期在深圳开发房地产,曾与万科的老总王石是同事。90年代初,自己响应政府的号召回到家乡河北省投资开发,从廊坊市政府取得700亩的土地后联合其他几个公司成立京津实业公司,从规划京津花园项目,到找施工队兴建别墅、商品房,再到做绿化,建起来了当时最先进的网球场等,京津花园无一不浸透着自己的一片心血。 在法庭上,王向宁多次表达了自己的委屈,对竟然被自己一手缔造的公司指控犯罪非常不理解和愤怒,称是公司董事会换届后有人蓄意“用文化大革命的那一套整人”。 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王向宁及其律师也一一驳斥否认。 案外:庭审休息间隙,京津实业副总经理苏林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历时两年至今没有做出一审判决,涉案赃款也分文未予追回,严重影响了京津实业公司的下一步发展。 王向宁及其家人对记者再三表明自己对此案的态度,坚称自己无罪,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说法。 公诉人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女子公诉科的科长李春蕾面对记者的提问,有些哭笑不得。她称这个案子从犯罪事实看并不复杂,但因为2年来一审一直未判,造成被告人多次推翻此前供述,不断找出新证据,致使很多证据被告人自己都前后矛盾重重,各方都很疲惫。 庭审后,记者问此次庭审的主审法官大约何时此案能宣判?法官称自己也不清楚,因为回去还要给领导汇报,但应该是快宣判了。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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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首先要证明这钱是你的,然而还得证明他女儿知情这是非法所得。否则定不了女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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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以及规避方法
前提:我弟弟在一家单位工作以及快2年,中间有一年多的时间在为单位采购。所以中间的油水也不少,粗略算计有近1W吧。江苏地区
事发:但是最近因为一件采购事情杯揭发,差不多1500多,我让我弟弟去偿还老板这些钱。但是老板让他把以前的账也要吐出来,但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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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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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五千元至二万元,1500元不够立案标准;如果老板那里只有1500元的证据,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能立案;当事人使用的账号注册实名非本人的,且单位不知道其用哪个账号使用采购,另外本人名下实名认证账号无任何采购信息。老板是查不出了,不要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完全不可行。人逃了没有一点用。老板有证据就可以起诉。没证据不会给他立案。有本事你就让他别查到证据,过5年,就不管了。怕不怕起诉的这要看你信不信得过来办。至于没钱偿还那都不是个事,你毕竟坑了别人的钱,一句没钱偿还就不还了,说难听一点就和放屁一样。不然就自首,没几个钱,判的不重。拘役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把钱还了就行了,我不相信你态度好把钱还了,老板会因为这几个钱要弄死你。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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