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办6个月还可以回去办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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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旷工两个月还能办离职吗?
旷工两个月能办离职吗?能取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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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旷工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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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被单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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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旷工离职会发旷工信吗?
旷工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就没办法结清工资。只有正常离职办理手续,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才能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如果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好!旷工3天算自离。如果有时间的话我觉得还是去办个离职手续吧,估计半天就搞定了。工衣现在是不用退的。
必须发工资的,劳动法保护的,只是需要扣除你旷工的违约金,也就是几天工资。你上个月的,照发。如果不发,可以起诉。
一、你的工资单位应该给你。二、你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的工资、12月16日至1月6日的双倍工资、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申请仲裁的理由就是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工资,并说你不是旷工,而是在1月6日因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主动离职。四、你现在要收集证据证明你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工资数额。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
如果你没有应得的工资或没有什么东西在公司了,可以不去办离职.如果你还没有得到应得的工资,建议你最好去办一下,不然公司不会将工资发给你.
你会原公司,让公司的人事部开具给你证明和盖公章即可,只要你态度好,公司会给你办理的。
你在试用期是啥年月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的?你又是啥起止年月日旷工不上班的?你都没有细说,因此没法判断你是否还可以办理试用期离职手续。
不要旷工,按我说的做,可以保全工资。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你不能旷工,有事应该事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旷工会被用人单位行政处分。正确的辞职方式方法是这样,你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4月15日)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上签名〕,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0天(5月15日),次日(5月16日)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不行!你千万不能这样做!公司让你写辞职信,是想逃避辞退你的补偿金!员工自己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你不能写这个辞职信,要等他们正式通知解雇你。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否则要赔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再加上你的工作年限赔偿金。如,你在这个单位工作了2年6个月,那么公司要赔偿你3个月工资,因为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如果你今天不去,算旷工,他们会以你旷工不遵守公司制度为由解雇你,或许还会扣工资。最好补请一下今天的假,明天照常去上班,然后等他们来辞退你,并把补偿金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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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用办理离职手续吗
我旷工超过三天,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给开当月工资,怎么办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正常情况下,不同的公司对于旷工有不同的规定,一般都是连续旷工三天是属于自离,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  办理离职手续的流程:  1、办理工作交接。  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将该员工经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员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员工仓促离职,出现工作脱节,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  员工在公司期间,由公司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各种图表图纸、财务账本、工作计划、技术资料等。另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应清查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公司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  3、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  4、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5、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公司认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员工的相应义务。  6、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联系公司的人事,回去补办
旷工也要办理离职吗
不办的后果就是不发工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你要联系公司人事部,才能按他们规定来办理离职手续,才能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进而可以结算工资。
劳动合同上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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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钟永棣原创,转载请注明)&
春节前后,是跳槽、离职的高峰期,更是密集型行业自离的高峰期;在密集型行业里,不少在年前回去的劳动者,年后便不再回来上班。对于自离的员工,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多年来,笔者发现70%以上的用人单位内部均规定“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此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呢?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1、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理由,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2、该制度经过用人单位民主程序制定,且劳动者确实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没有上班,所以双方劳动关系基于劳动者自动离职已经事实上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该规定可以间接理解为“无故旷工3天的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违法;但是法律上不存在事实解除一说,所以操作上用人单位应主动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后即属于合法解除,未送达的视为未解除或者推定用人单位败诉。
笔者个人认同第3个观点。另外,从严谨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制度上,用人单位应将“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修改为“无故旷工3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无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上,对于无故旷工的员工应先催告其上班,催告后仍不上班亦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才可(且应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研读下面的法律依据,相信你不会再感到迷惑!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此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为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
》(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与第六条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法释〔2006〕6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附:相关判决书原文(摘录)
广州市(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895号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自2010年3月5日起未再回被告处上班,连续旷工一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亦未举证证实已向原告送达当月15日作出的《关于钟XX违反公司纪律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故本院对该处理决定及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时间,双方均未能提供证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故本院采信原告在仲裁阶段的主张,认定被告于2010年3月1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原、被告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廊坊市(2014)廊开民初字第112号
本院认为,因原告廊坊分公司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被注销,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双方实际上已经存在劳动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原告通知被告放假、后又通知被告回厂区拔草、后又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复工,在未确认被告确已收到返回通知短信的情况下,作出按被告离职处理的决定,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具有过错,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99号
原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月旷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原审认为,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月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如某公司认为李某存在旷工的行为应行使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而本案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2013年4月7日李某未到岗工作的原因系因李某个人原因所致,更无证据证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行使解除权,某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李某的离职原因说法不一。李某主张2013年4月7日某公司对其调整工作地点但未按照原有职务安排工作,导致其无法工作而离职。而某公司主张2013年4月7日之后李某无故旷工,按照公司规定,视为自动离职。在此情形下,某公司应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2013年4月7日李某未到岗工作系因李某个人原因所致,更无证据证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行使解除权,某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李某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加之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故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4月7日双方协商一致由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973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A公司书面通知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至莲花XX店报到,但原告届期未至该店报到。因2013年6月25日起原告未出勤,故用工单位B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起先后三次以EMS的形式书面通知原告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或正常出勤,并告知原告不出勤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作旷工。然,原告在收到上述三份通知后,仅于仲裁审理期间提供了医院开具的至2013年7月16日止的病情证明单。自2013年7月17日起既无证据证明原告办理了任何形式的请假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正常出勤或正常出勤遭公司拒绝的情况。根据用工单位B公司的《员工手册》之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将受到辞退处分。原告亦签署《承诺书》表示其已阅读员工手册并承诺愿意遵守。综上,用工单位B公司据此认定原告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而于2013年9月27日将原告退回用人单位A公司,用人单位A公司并据此于2013年10月11日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
——再次强调:对于无故旷工者,应先催告,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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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职才可以
失业保险必须是单位辞退的人才能领取的
  您好,以下答案请参考。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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