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TILAIT PAR LACTINAT注册过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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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0-8920
商标文字:STEIB
00:00:00.0
申请日期:
& 00:00:00.0
申请人名称(中文):
&BOUCHERON HOLDING(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
申请人地址(中文):
申请人名称(英文):
&BOUCHERON HOLDING(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
申请人地址(英文):
&26,PLACE VENDOME,F-75001 PARIS(FRANCE)
图形要素:
7.1.16-灯塔
商品/服务列表
&1401——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餐刀、餐叉和餐勺除外)
&1402——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餐刀、餐叉和餐勺除外)
&1403——珠宝
&1403——宝石
&1404——钟表及其它计时仪器
初审公告期号:
注册公告期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是否共有商标:
后期指定日期:
国际注册日期:
优先权日期:
代理人名称:
指定颜色:
商标类型:
商标状态:
国际领土延伸完成
国际变更中
最准确商标流程,请进入查询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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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已下站,详情请联系
"CAMPINGAZ"
商标解读:
在申请名称为CAMPINGAZ的商标,
该商标于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并于下发注册证书,
目前最新状态是 领土延伸-申请收文;
使用期限是10年于到期。
APPLICATION DES GAZ(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拥有 件商标。
商标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中文)
APPLICATION DES GAZ(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
申请人名称(英文)APPLICATION&DES&GAZ(SOCIETE&PAR&ACTIONS&SIMPLIFIEE)
申请人地址(中文)
LIEUDIT LE FAVIER,ROUTE DE BRIGNAIS,F-69230 SAINT GENIS LAVAL(FRANCE)
申请人地址(英文)
LIEUDIT LE FAVIER,ROUTE DE BRIGNAIS,F-69230 SAINT GENIS LAVAL(FRANCE)
代理机构名称
初审公告期号
注册公告期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是否共有商标
商标使用详细
[——用于气体的可重新充填或不可重新充填的金属容器;瓶;桶;罐;盒;圆柱形;小器皿;金属焊棒]
商标未申请群组
[0601---普通金属及其合金、板、各种型材(不包括焊接及铁路用金属材料)][0602---普通金属管及其配件][0603---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不包括建筑小五金)][0604---铁路用金属材料][0605---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网、带][0606---缆绳用非电气金属附件][0607---钉及标准紧固件][0608---家具及门窗的金属附件][0609---日用五金器具][0610---非电子锁][0611---保险箱柜,金属柜][0612---金属器具,金属硬件(非机器零件)][0613---金属容器][0614---金属标牌][0615---动物用金属制品][0616---焊接用金属材料(不包括塑料焊丝)][0617---锚,停船用金属浮动船坞,金属下锚桩][0618---手铐,医院用的金属身份证明手环][0619---(测气象或风力的)金属浆叶,金属风标][0620---金属植物保护器][0621---捕野兽陷阱][0622---普通金属艺术品,青铜(艺术品)][0623---矿石,矿砂][0624---金属棺(埋葬用),金属棺材扣件,棺材用金属器材]
领土延伸-申请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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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这家公司被诉注册商标侵权却靠“在先使用抗辩”胜诉,怎么回事?
这家公司被诉注册商标侵权却靠“在先使用抗辩”胜诉,怎么回事?
   因认为福迪威西特公司销售带有“Dynapar”商标的编码器产品并委托百度公司在网站上进行相关产品宣传侵犯了其对“DYNAPAR”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丹那帕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福迪威西特公司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百度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本案涉及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要件问题。具体情况,文中专家会给您详细解读。
   如何理解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要件?
   因认为福迪威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下称福迪威西特公司)销售带有“Dynapar”商标的编码器产品,并使用“DYNAPAR”“Dynapar”及“丹纳帕”字样通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在www.baidu.com网站上进行产品宣传,侵犯了其对“DYNAPAR”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江苏省常州丹那帕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丹那帕公司)将福迪威西特公司与百度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1万余元。
   今年3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3528号民事判决,认定福迪威西特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百度网讯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二审维持了原判,即驳回丹那帕公司的诉讼请求。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迪威西特公司对“DYNAPAR”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未侵犯丹那帕公司对“DYNAPAR”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福迪威西特公司在使用“DYNAPAR”的同时附带性地使用其音译“丹纳帕”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非“故意提供便利”,因此不构成帮助侵权。
   据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知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丹那帕公司的诉讼请求。丹那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迪威西特公司在中国在先销售使用“Dynapar”与“DYNAPAR”商标的编码器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编码器等产品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影响,且早于丹那帕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及申请注册时间;福迪威西特公司被诉在后使用“Dynapar”“DYNAPAR”以及“丹纳帕”字样进行互联网宣传的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因此,福迪威西特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百度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王国浩)
   行家点评:
   汤学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在先商标使用抗辩问题的辨析。
   针对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被明确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不侵权抗辩理由,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款的设置是为了平衡商标善意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但该条款中关于“他人”“一定影响”及“原有范围”并未有明确表示,对于该条款的适用需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该案中,法院将“他人”的主体身份限定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具体到该案中,福迪威西特公司与通过证据可以体现在先商标指向的美国丹纳赫公司。
   对于“一定影响”的认定,法院在该案中结合福迪威西特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当存在标注有“Dynapar”“DYNAPAR”品牌及产品的买卖合同、订单、发票的证据材料下,已经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在先实际销售的事实。同时,结合上述材料中所体现的城市地域以及通过网络宣传所形成的更为广泛的全国范围,已经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一定影响”的适用条件。
   此外,因为福迪威西特公司在先已经通过网络宣传方式面向全国范围使用了“Dynapar”“DYNAPAR”及“丹纳帕”字样,且通过较长时间的延续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同时,其在后使用的商标与其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福迪威西特公司的在后使用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
   通过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对于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建立在被控侵权人的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而被控侵权人提出在先使用抗辩主张的基础上。而该主张能否成立,应紧密结合被控侵权人具体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裁量,并通过在先使用人的身份限定、“一定影响”以及原有在先使用标识、原有使用地域的不同方面进行认定,而“在先”的时间确定同样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所体现的商标申请注册日或该标识的实际使用起始日。因此,当事人应通过有力的证据材料分别对上述事由尽力举证,以达到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目的,进而使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尹腊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被告在原告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的使用是否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涉及到如何理解与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问题。
   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条文字义上来看,“一定影响”并非明确的标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中指出:“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笔者认为,所谓“有一定影响”并非是要求该商标的使用达到相当知名度的程度,而是在包含在先使用者与在后注册人在内的相关公众心目中,已经产生了识别来源作用这个程度即可。因此,该案中,在被告提供了合同、报关单、销售发票,并且这些使用证据涉及的对象是分布于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鞍山等地的十余家经销商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的在先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发挥了识别来源的作用从而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具有合理性。
   商标使用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规模大小以及宣传的方式(网上或线下),那么这些范围是否都应该作为影响认定“原有范围”的因素?实际上,在电子商务普及的今天,以原有的地域范围作为“原有范围”已不具有可操作性。同理,也不能以宣传方式作为认定“原有范围”的影响因素。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在先使用抗辩条款所规定的“原有范围”,应当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该案中,法院围绕被告是否属于“原有范围”的使用,专门针对被告在原告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就已经通过网络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作出了认定,并进一步论证被告后来通过百度公司将涉案商标进行关键词推广的行为仍属于“原有范围”。笔者认为,“原有范围”不能以线上线下来限定,即便原来从未在互联网上对涉案商标进行过宣传,其后开始在网络上进行宣传,也仍然属于“原有范围”,因为在电子商务时代,如果将线下到线上这种宣传渠道的改变也视为对“原有范围”的突破,将导致所谓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条款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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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TINA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我有更好的答案
LACTINA商标总申请量16件其中已成功注册1件,有14件正在申请中,无效注册1件,0件在售中。经八戒知识产权统计,LACTINA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建材、金属材料)第7类(机械设备、马达、传动)第8类(手动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第9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第12类(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第13类(军火、烟火、个人防护喷雾)第14类(珠宝、贵金属、钟表)第15类(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第17类(橡胶制品、绝缘隔热隔音材料)第18类(箱包、皮革皮具、伞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第20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第21类(厨房器具、家用器皿、洗护用具)第22类(绳缆、遮蓬、袋子)第23类(纱、线、丝)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第25类(服装、鞋帽、袜子手套)第26类(饰品、假发、纽扣拉链)第27类(地毯、席垫、墙纸)第28类(玩具、体育健身器材、钓具)第34类(烟草、烟具)第36类(金融事务、不动产管理、典当担保)第37类(建筑、室内装修、维修维护)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第39类(运输仓储、能源分配、旅行服务)第40类(材料加工、印刷、污物处理)第41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娱乐服务)第42类(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第45类(安保法律、婚礼家政、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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