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博推广潜在粉丝是谁的一个问题

> 问题详情
阅读下面的文章,完成下面问题。微博时代:说话的自由与责任  微博是一个新事物。它类似于博客与论坛的综合,用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阅读下面的文章,完成下面问题。微博时代:说话的自由与责任微博是一个新事物。它类似于博客与论坛的综合,用不超过140个字的话,发布信息,即时互动。相对于传统媒介,它的信息传播更为快捷和简单。一条信息可以在几秒钟内传播开去,让人们感到身处信息现场,可以及时地把自己的想法用最快的速度传递出去。在这个空间里,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的、相同的地位和身份发布言论,从而形成了一个容量巨大的公共话语空间。微博门槛低,发布信息快,人人都可以过一把做记者的瘾,如同每个人都可以采访与发言。它不需要渊博的学识和技术的修炼。似乎不费时,不费力,就可以随时随地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发出去,也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讨论他人的所见所闻所感。民意民智有了新的“翅膀”,从对各种交通肇事事件的关注,到对地动仪的争论,再到警察“微博缉凶”,冷不防,我们这个时代,已经由论坛时代、博客时代升级到微博时代了。事实上,微博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字数少信息量大,消息发布之容易到了只需要点击一个“转发”键的地步。操作的便捷,简化了思考,也容易引发人们的跟随效应。在“生产”信息的过程中,也会制造出懒于识别、快速再转发的信息“媒子”,甚至有人捏造信息,制造“兴奋点”,博取人们眼球,引起更多关注,实现商业利益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信息变得丰富了,也更加杂乱、泡沫化了,甚至是哗众取宠!无论是金庸“被去世”的假新闻,还是名人“骂战”此起彼伏的喧哗,在良莠不齐的芜杂背后,不乏泄愤谩骂的胡言乱语。在“微博”这个水塘里,也有泥沙和浑浊不清的脏水……中国的现实社会发展变化快,网络世界也远未成熟。微博让现实与网络有了更加亲密而闪电式的接触,有了表达的自由,它同时也需要建构道德与责任。当我们希望自由而丰富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感受时,也需要维护和坚守社会的道德和责任。现代的中国已经走出了传统的中庸与中和,而趋于偏激与对立,做事与想问题常执于一端,这需要我们重新检讨和反思。表达的自由也同时需要承担表达的责任。微博世界并不是私人世界,而是一个更加隐形而复杂的虚拟社会。人们总希望微博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能尽快地从虚拟世界进入现实社会。一方面,汹涌的网络民意,通过虚拟的力量,冲击着种种现实弊端,促使当事人不得不出来面对公众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表达者也应该坚守和维护社会的责任。表面上,微博是“微”,是你个人的“麦克风”,但众多粉丝和听众却是社会人,你说的话虽不一定是人命关天、财产万千,却应有是非曲直、善恶正邪。王本朝《光明日报》(日)1.为什么说“微博是一把‘双刃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有人说,“在‘微博’这个水塘里,也有泥沙和浑浊不清的脏水”这句话写得很妙。请问这句话好在哪里?它有什么含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微博时代说话的“责任”有哪些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中庸”辨义&&&&&&&&“中庸”是儒家伦理学说的一个核心思想&,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被误解、误用,颇有辨析的必要。在有的人看来,所谓“中庸”,就是做人要圆融,善于“和稀泥”、当“老好人”,搞折衷主义、模棱两可;做事要平庸,不出头、不冒尖、守“本分”,满足于随大流、跟着走。但这种观点不仅违背了儒家关于“中庸”的原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们对儒家伦理学说的整体认识和评价。事实上,这种是非不明、善恶不分、庸碌无为的“老好人”、“本分人”并非儒家所尊崇的“中庸”之人,而是其所贬斥的“乡愿”,这种人格与品行也是儒家所极力反对的。孔子说:“乡原(愿),德之贼也。”&&&&&&&&&将“中庸”理解为“乡愿”,除了少数人是刻意而为、混淆视听之外,大多数人是出于对“中”、“庸”二字的望文生义:将“中”理解为“走中间路线”,将“庸”理解为“平庸”。不过,这种理解并不符合儒家尤其是先秦儒家的本意。我们来看看相关文献中的解释。在《中庸》一书中,“中”与“和”是放在一起表述的,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正所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由此可以看出,“中”在这里是一个时间概念而非距离概念,是所&谓“时中”,即在合适的时机做合适的事、表达合适的情感,而不是折中调和或不分场&合地率性而为。对此,《中庸》进一步解释道:“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关于“庸”,汉代学者郑玄的注释是:“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也就是说,儒家所谓“庸”,就是人伦日用;所谓“中庸”,就是在日常生活中运用“中和”的理念,追求言行在时机、氛围等方面的恰如其分,不失礼、不失态、不偏激。用俗话说,“中庸”则大致相当于“看菜吃饭、量体裁衣”或“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中庸”或“中和”的理念还可以超越人伦的领域,运用到人与自然关系上:人们通过对自然界万物生长与四时变化规律的领悟和顺应,能“赞天地之化育”,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这就是《中庸》中所说的“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儒家认为,在人伦日用中做到“中庸”,即行所当行、止所当止,是一个极高的境界,需要“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运行规律、运行法则有深刻的体验和把握。这不是一般人能够达到的。在孔子看&来,行“中庸之道”至少需要做到四点,即“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就是破除种种思维定势和主观成见,通权达变、相时而动。为此,孔子在回答其弟子关于什么是“仁”、什么是“义”、什么是“礼”、什么是“孝”等基本伦理问题时,总是避免给出概念化、程式化的答案,而是根据不同弟子的气质禀赋和不同的言语情境,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和阐释。从教育学的角度说,这体现了孔子“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而从伦理学的视野观照,这就是他引导弟子追求“中庸”境界的具体实践。黑格尔曾因《论语》中缺乏概念和范畴的思辩而给予这部经典以至孔子本人相当消极的评价,其实,这恰恰体现了儒家伦理智慧的特色所在。&&&&&&&&&人们在特定的时空情境中生活,为人处世就需要“与时偕行”、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努力破除种种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束缚,这样才能不断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跨越。这,可能就是儒家“中庸”思想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选自《人民日报》,有删改)1.下列对划线句子中“这”的理解准确的一项是(&&&&)A.孔子主张行“中庸之道”至少需要做到四点,即“毋意,毋必,毋固,毋我”。B.《论语》中缺乏概念和范畴的思辩。C.孔子能根据不同弟子的气质禀赋和不同的言语情境,对弟子的提问,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和阐释。D.黑格尔对《论语》以至孔子本人给予相当消极的评价。2.下列表述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A.人们把“中庸”理解为“乡愿”是出于对“中”、“庸”二字的望文生义:将“中”理解为“走中间路线”,将“庸”理解为“平庸”。B.人们对儒家伦理学说的整体认识和评价发生错误的根源就是对“中庸”原意的误解。C.作者认为儒家“中庸”思想一定能带给我们为人处世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努力破除种种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束缚等启示。D.孔子注重引导弟子追求“中庸”境界。他在回答其弟子基本伦理问题时,总是避免给出概念化、程式化的答案,而是根据不同弟子的气质禀赋和不同的言语情境,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和阐释的做法,就说明了这一点。3.筛选1、2自然段的信息,给“中庸”下定义。&&&&&&&&冬季日短,又是雪天,夜色早已笼罩了全市镇。人们都在灯下匆忙,但窗外很______(寂静、沉寂)。雪花落在积得厚厚的雪褥上面,听去似乎瑟瑟有声,使人更加感得______(寂静、沉寂)。我独坐在发出黄光的莱油灯下,想,这百无聊赖的祥林嫂,被人们弃在尘芥堆中的,看得厌倦了的陈旧的玩物,先前还将形骸露在尘芥里,从活得有趣的人们看来,恐怕要______(奇怪、怪讶)她何以还要存在,现在总算被无常打扫得于干净净了。魂灵的有无,我不知道;然而在现世,则无聊生者不生,即使厌见者不见,为人为己,也还都不错。我静听着窗外似乎瑟瑟作响的雪花声,一面想,反而渐渐的舒畅起来。&&&&&&&&&而先前所见所闻的她的半生事迹的断片,至此也联成一片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在文中的括号内选填一个恰当的词语填入横线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在文中划线句子中,①“无聊生者”是什么意思?文中具体指谁?“厌见者”是什么意思?文中具体指哪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这句话运用了什么修辞手法?这句话表达了“我”怎样的思想感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雪花本无声,作者却说它“似乎瑟瑟有声”,这样写有何作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作者开头说感得沉寂,结尾却说“渐渐的舒畅起来”,这应当怎么理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问题。中国绿色技术发展现状①我国污染末端处理技术即“深绿色技术”发展较早,技术水平也较高。而“浅绿色技术”即减少污染产生的清洁生产技术发展滞后。20世纪70年代以来,针对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世界各国通过不断增加投入,治理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减小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但末端处理只能减轻部分环境污染,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原因很简单,一边治理,一边排放。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以末端处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战略必须改变。于是,清洁生产的思想产生了。②清洁生产其基本内涵是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采取预防的策略来减少污染的产生,概括地讲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采用清洁的能源,少废或无废的清洁生产过程,以及对环境无害的清洁产品。我国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是从处理“三废”开始&的。20世纪70年代废水、废气、废渣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在废水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渣处理与利用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成功的技术。③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才引入清洁生产概念。清洁生产在我国推广至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我国的清洁生&产技术的水平和推广程度都比较低。不少工厂企业至今仍沿用20世纪50—60年代的老工艺设备,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加上管理不善,布局不合理,物资利用率低,物耗、能耗、水耗很高,不仅造成资源严重浪费,而且还使生产成本增高,造成环境污染。在发展清洁生产方面我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开展以清洁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培训,以改变单纯从生产的终端来考虑污染控制的传统观念;建立清洁生产技术指标体系和资源应用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促进企业工业污染控制和企业技术进步;建立相应的资源运用和排污总量控制方法,促进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清洁生产的合格评定与市场驱动机&制,为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与推广提供有利的市场环境;研究生命周期环境管理模式、产品生态设计技术和方法等。我国在“21世纪议程”中明确提出了开展清洁生产并为此制定&了要&实施的行动计划和措施,表明了我国政府执行清洁生产的决心。1.下列对清洁生产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A.治理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减小对环境的污染就是清洁生产。B.清洁生产是对产品和产品生产过程采取预防的策略来减少污染的产生的生产。C.清洁生产的主要内容是采用清洁的能源,生产过程少废或无废,以及对环境无害的清洁产品。D.清洁生产即“浅绿色技术”,它是不同于“深&绿色技术”的一种“生产技术”。2.对原文最后一段有关内容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A.我国清洁生产落后的原因,是许多工厂企业至今仍用国外的一些落后设备。B.我国清洁生产技术的水平和推广程度,相当于国外50—60年代的水平和状态。C.研究生命周期环境管理模式、产品设计技术和方法等,是提高我国的清洁生产术水平的环节之一。D.我国发展清洁生产最重要的任务是进行宣传和培训,更新传统观念。3.根据原文提供的信息,以下推断正确的一项是(&&&&)A.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培训,我国清洁生产技术和推广程度,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B.21世纪,我国绿色技术发展的重点是积极推行“浅绿色技术”即清洁生产技术。C.在废水处理、大气污染、工业废渣处理与利用等方面发明成功了许多技术,说明我国清洁生产技术有一定的基础。D.为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也不会放弃发展和推广“深绿色技术”。3阅读下面散文,回答下面问题。跟着炊烟回家马国福①父亲说,孩子,疲惫的时候,你就跟着炊烟回家。他说这话的时候一脸的恬静安详,似乎炊烟成了一个乡间的导师,让那些懵懂的心灵找到情感的慰藉,人生的方向。②记忆里的村庄,炊烟和着日升日落的节拍,发出开启新生活的信号。没有风的时候,一束束炊烟像一个个浓墨重彩的感叹号,提醒人们繁忙的一天开始了。黄昏的时候,我们从地里干完活,走在回家的路上,大老远就能看见一束束炊烟,慢慢地穿过林梢。夕阳的余晖洒在林梢间&,像涂上了一层层金粉。那时候,我就想,一辈子再也不离开这个村庄了,只为在每天的日升日落中看这炊烟升起又熄灭,熄灭又升起,多好啊!③肩膀上扛着铁锹的父亲说:傻孩子,一辈子窝在这个村庄里有啥出息啊!有本事的人都到城里去工作,哪有像你这样没有上进心的人啊!④土地就像一根宿命&的绳子,把父辈一生都拴在土地上,让他们无法脱离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沉重劳动。多年后,我通过知识解开这根绳子离开村庄,到城里谋生。想到村庄里的乡亲们沿循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亘古传统,从事永无止境的繁重农活,他们的生活依然很不宽裕,我的心就微微作痛。我知道,父亲当初给我说那番话有他的道理。也许,父亲看透了生活的本质,当时父亲之所以给我狭隘的幸福定义自有他的苦衷吧。⑤有时候,在城市中受了伤,我就想回到村庄,对着那见证我年少岁月的炊烟,大哭一场。我知道,我的滂沱泪雨,会被炊烟带走,让我无所牵绊地上路、追求。像一缕空气消失在风中,像一抹&炊烟擦干我的眼泪,坐在故乡的山冈上遥望炊烟,我的心会归于平静。城市生活衍生的计较、竞争和苦恼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从炊烟熄灭又升起的自然景观中汲取继续抬头前行的力量。计较会让自己更加痛苦,竞争会让自己更加疲惫。一切计较、竞争和苦恼,比与我的生命水乳交融的炊烟还轻,我为什么不放下呢?村庄里可以没有高楼大厦,家里可以没有美味佳肴,灵魂的仓库里可以没有金银细软,但村庄里不能没有炊烟,人的精神家园里也不能没有炊烟。炊烟是村庄里所有人灵魂的导师,她让我们在人生的坐标里找准自己的标尺,时刻保持对生活的信心。⑥我一直怀念炊烟。远离了村庄的炊烟,我的生命似乎成了一条断流的河,一块荒芜的田地。只有炊烟,以及村庄里那些与炊烟站在一起的风物,才能让我的生命保持长久的美感、幸福和丰盈。心里空虚的时候,我常常打电话给父亲,说我看不到炊烟的落寞。父亲说,孩子,疲惫的时候,你就跟着炊烟回家。⑦通完电话,晚上我就会做梦,梦见炊烟舞动的画面,梦中的炊烟就是一场大雨,湿润我干涸&的河流,让我的内心汹涌起思乡的碧波,一波一波,顺着河流的方向回家。⑧漂泊的宿命已经不能让我经常回家了,命运把我羁押到远方。一年回一次家,看一次炊烟,对我而言是命运的大赦。我只能在梦里跟着炊烟回家。炊烟是一个村庄全部的重量,是生活在炊烟扎根的土地上所有人们的希望。炊烟对我的意义就是灵魂的意义。⑨一个人的灵魂断炊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我的灵魂里每天舞动着的,那是一束束炊烟。 1.文章第②段描绘乡村景象,请分析其表现特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章第③段父亲为什么要对“我”说那番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文中两次出现“父亲说,孩子,疲惫的时候,你就跟着炊烟回家”,有何作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文章的标题是“跟着炊烟回家”,请结合全文探究其深刻意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4题。合&&欢&&树史铁生&&&&&&&十岁那年,我在一次作文比赛中得了第一。母亲那时候还年轻,急着跟我说她自己,说她小时候的作文作得还要好,老师甚至不相信那么好的文章会是她写的。“老师找到家来问,是不是家里的大人帮了忙。我那时可能还不到十岁呢。”我听得扫兴,故意笑:“可能?什么叫可能还不到?”她就解释。我装作根本不在意她的话,对着墙打乒乓球,把她气得够呛。不过我承认她聪明,承认她是世界上长得最好看的女的,她正给自己做一条蓝地白花的裙子。&&&&&&&&&&&二十岁时,我的两条腿残废了。除去给人家画彩蛋,我想我还应该再干点别的事,先后改变了几次主意,最后想学写作。母亲那时已不年轻,为了我的腿,她头上开始有了白发。医院已明确表示,我的病目前没法治。母亲的全副心思却还放在给我治病上,到处找大夫,打听偏方,花很多钱。她倒总能找来些稀奇古怪的药,让我吃,让我喝,或是洗、敷、熏、灸。“别浪赛时间啦!根本没用!”我说,我一心只想着写小说,仿佛那东西能把残废人救出困境。“再试一回,不试你怎么知道会没用?”她说,每一回都虔诚地抱着希望。然而对我的腿,有多少回希望就有多少回失望。最后一回,我的胯上被熏成烫伤。医院的大夫说,这实在太悬了,对于瘫痪病人,这差不多是要命的事,我倒没太害怕,心想死了也好,死了倒痛快。母亲惊惶了几个月,昼夜守着我,一换药就说:“怎么会烫了呢? 我还直留神呀!”幸亏伤口好起来,不然她非疯了不可。&&&&&&&&&&&后来她发现我在写小说。她跟我说:“那就好好写吧。”我听出来,她对治好我的腿也终于绝望。“我年轻的时候也最喜欢文学,”她说。“跟你现在差不多大的时候,我也想过搞写作,”她说。“你小时候的作文不是得过第一?”她提醒我说。我们俩都尽力把我的腿忘掉。她到处去给我借书,顶着雨或冒了雪推我去看电影,像过去给我找大夫、打听偏方那样,抱了希望。&&&&&&&&&&&三十岁时,我的第一篇小说发表了,母亲却已不在人世。过了几年,我的另一篇小说又侥幸获奖,母亲已经离开我整整7年。&&&&&&&获奖之后,登门来访的记者很多,大家都好心好意,认为我不容易。但是我只准备了一套话,说来说去就觉得心烦。我摇着车躲了出去,坐在小公园安静的树林里,想:上帝为什么早早地召母亲回去呢?迷迷糊糊的,我听见回答:“她心里太苦了。上帝看她受不住了,就召她回去。”我的心得到一点安慰,睁开眼晴,看见风正在树林里吹过。&&&&&&&&&&&我摇车离开那儿,在街上瞎逛,不想回家。&&&&&&&&&&&母亲去世后,我们搬了家。我很少再到母亲住过的那个小院子去,小院在一个大院的尽里头,我偶尔摇车到大院儿去坐坐,但不愿意去那个小院子,推说手摇车进去不方便。院子里的老太太还都把我当儿孙看,尤其想到我又没了母亲,但都不说,光扯些闲话,怪我不常去。我坐在院子当中,喝东家的茶,吃西家的瓜。有一年,人们终于又提到母亲:“到小院子去看看吧,你妈种的那棵合欢树今年开花了!”我心里一阵抖,还是推说手摇车进出太不易,大伙就不再说,忙扯些别的,说起我们原来住的房子里现在住了小两口,女的刚生了个儿子,孩子不哭不闹,光是瞪着眼睛看窗户上的树影儿。&&&&&&&&&&&我没料到那棵树还活着。那年,母亲到劳动局去给我找工作,回来时在路边挖了一棵刚出土的“含羞草”,以为是含羞草,种在花盆里,竟是一棵合欢树,母亲从来喜欢那些东西,但当时心思全在别处。第二年合欢树没有发芽,母亲叹息了一回,还不舍得扔掉,依然让它留在瓦盆里。第三年,合欢树不但长出了叶子,而且茂盛了。母亲高兴了很多天,以为那是个好兆头,常去侍弄它,不敢再大意。又过了一年,她把合欢树移出盆,栽在窗前的地上,有时念叨,不知道这树几年才开花。再过一年,我们搬了家,悲痛弄得我们都把那棵小树忘记了。&&&&&&&&&&&与其在街上瞎逛,我想,不如去看看那棵树吧。我也想再看看母亲住过的那间房,我老记着,那儿还有个刚来世上的孩子,不哭不闹,瞪着眼睛看树影儿。是那棵合欢树的影子吗?小院儿里只有那棵树。&&&&&&&&&&&&院儿里的老太太们还是那么欢迎我,东屋倒茶,西屋点烟,送到我跟前。大伙儿都不知道我获奖的事,也许知道,但不觉得那很重要;还是都问我的腿,问我是否有了正式的工作。这回,想摇车进小院儿真是不能了,家家门前的小厨房都扩大了,过道窄到一个人推自行车进出也要侧身,我问起那棵合欢树。大伙说,年年都开花,长到房高了。这么说,我再看不见它了。我要是求人背我去看,倒也不是不行。我挺后悔前两年没有自己摇车进去看看。&&&&&&&&&&&我摇着车在街上慢慢走,不想急着回家。人有时候只想独自静静地呆一会。悲伤也成享受。有一天那个孩子长大了,会想起童年的事,会想起那些晃动的树影儿,会想起他自己的妈妈,他会跑去看看那棵树。但他不会知道那棵树是谁种的,是怎么种的。&&&&(1984年11 月)1.下列对原文的理解,不正确的两项是(&&&&)A.儿子作文比赛得了第一,母亲却说她小时候作文写得还要好。她这样说是为了激励孩子成为作家。B.母亲本来喜欢花木,“但当时心思全在别处”。这“别处”指的是为儿子治病和找工作。C.母亲以为合欢树第三年的复生是个好兆头。作者写这一点是暗示,母亲因为操心儿子的病以致有点迷信了。D.在质朴的老街坊眼中,生活、健康与工作显然比文章,比获奖更重要。E.“悲伤也成享受”,是说人在独自静静地怀念逝去的亲人时,即使悲伤,也会有某种温馨的感觉。2.本文一开头就写了儿子小时候与母亲的一场小冲突。你认为这样写有什么特别的作用?答:&&&&&&&&&&&&&&&&&&&&&&&&&&&&&&&&&&&&&&&&&&&&&&&&&&&&&&&&&&&&&&&&&&&&&&&&&&&&&&&3.作者在文章中三次提到自己的年龄。你认为他在二十岁以后和三十岁以后对母爱各有怎样的体会?答:&&&&&&&&&&&&&&&&&&&&&&&&&&&&&&&&&&&&&&&&&&&&&&&&&&&&&&&&&&&&&&&&&&&&&&4.文章在对那个看树影儿的孩子的拟想中结束。作者这样写想要表现什么?这种写法的特点和效果是什么?答:&&&&&&&&&&&&&&&&&&&&&&&&&&&&&&&&&&&&&&&&&&&&&&&&&&&&&&&&&&&&&&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每天只需0.4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你被选中为
扫一扫-免费查看答案!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提示:请截图保存您的账号信息,以方便日后登录使用。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
我的图书馆
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
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在“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点评(日 珠海)刘桂明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谢谢主持人龙宗智教授!谢谢主办者!非常高兴、非常荣幸能有这么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相比前面几位点评人来讲,我的身份似乎比较特殊一些。第一,我不是一个学者,如果算是,那就是一位“打酱油”的学者,所以我只能为本次会议打打酱油。当然,一个会议能够有一个外行人参加,说明这个会议是一个比较完整又完美的会议;第二,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一名工作人员,非常感谢刚才张志铭教授对本次会议会务工作给予的高度评价。我知道除了主办者的贡献,还有承办者的精心策划与周到安排。今天安排的四位演讲者安排得非常好,我一看他们四个人的名字正好代表了我们70后、80后一代青年学者,他们四位的名字可以组合成“航学兴秀”四个字。这几位新秀无论是研究还是演讲,都很优秀。所以,我感到很高兴让我来参与点评这个环节,尤其是让我点评律师微博这个话题,更是一个非常对路的安排,相比今天在座的贺小荣主任、顾培东教授、黄武副检察长,尽管他们或者从事过律师业务,或者从事过律师管理,或者从事过律师研究,但是他们未必研究和了解律师微博。我的点评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杨秀博士作为一位作者也作为演讲者,今天到底说了什么;第二,作为一个点评者,我想问的几个问题;第三,杨秀博士的研究带给了我们什么样的思考;第四,我对律师微博的个人结论。首先,我们来看看杨秀博士作为一位学者,他到底说了什么?在我看来,他发现了当下社会的一个新现象,那就是律师微博。律师微博,作为我们律师一种表达新工具,在当今的数据现代,确实它存在着很重要很独特的作用。在我个人看来,杨秀博士从四个方面看到了、发现了、认识了律师微博的作用:第一,律师微博到底在什么地方使用了,或者说使用在什么地方?在杨秀博士的研究视野中,律师微博在律师营销、案件传播、业务推广、同行交流与研讨中已经被广泛使用。律师微博其实是一个大题目,但杨秀博士在其中仅仅选取了案件传播中的律师微博。可以说,他选了一个非常好、非常小的角度。尽管小,但这个小的角度有助于我们小题大做,有助于我们深入研究。  第二,律师微博到底有什么作用?或者说在哪些地方起了作用?他主要给我们介绍了律师在监督功能上的拾遗补缺作用,还有律师在情感上的雪中送炭作用,这两者正好是我们很多人未必能够看到的律师微博的作用。在这方面,律师微博对公权力的规范与私权利的保护,可以说起到了不同一般、不同以往的作用。  第三,杨秀博士还强调了有关律师微博中的争议问题,也就是律师微博到底是否需要、究竟有没有用?在这些争议中,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律师微博?应该采用哪些律师的观点与主张?在内容与形式上,律师微博还需要如何规范?在这里,他特别引证了其他学者对律师微博的研究成果,这是一个学者应该具有的研究视角与观察立场。  第四,杨秀博士还有一个建言,也就是我们的律师微博应该怎么利用、怎样运用?作为一种手段、一种工具,也作为一种方法,更作为一个平台,律师微博怎样运用,的确是一篇大文章。杨秀博士这篇文章做得不错,当然也有一些不足。这篇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实证研究的方法,但文章在数据方面的实证还不够。另外,关于本文研究的视角,好像也有些游移。我们看到,文章中的表述有时候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评价律师微博,有时候又是从律师的角度来分析律师微博。可见,作者还没有完全明确到底应该从哪个角度来进行律师微博的分析与研究。当然,瑕不掩瑜。  其次,我想借此机会提出几个问题,让我们共同来思考。第一个问题是,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我看到杨博士把它当成了一种现象同时又是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传播还是一种宣传?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视角。杨博士这在文章中提出了关于普法宣传和法治传播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表达还是一种表现?因为有人说律师微博是一种作秀,作秀其实就是一种表现。杨博士同时也提出了律师微博就是一种案件的传播与法治的表达。我认为,这三个问题都值得我们来共同思考。再次,杨博士的研究带给了我们什么样的思考?讲到这个思考问题,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同志今年8月19日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讲话。我个人认为,所有媒体从业人员,都应该深刻领会***同志讲话中提到的三个字,这三个字代表了我的学习体会,也代表了我今天点评所要表达的观点主张,这三个字就是“时、度、效”。所谓“时”,就是“何时说”。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我们的微博何时去做这样的表达,无论是案件案由的表达还是某种证据、某个程序的表达,乃至对每个当事人情感的表达,都是一种何时来表达的问题。同样,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也就是从司法机关来看,也有一个怎么面对律师微博的问题。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也不管律师微博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我们的司法机关都面临一个何时说的问题。所谓“度”,就是说什么,就是在律师微博当中你所要表达的,你所要主张的是什么东西。现在律师界有一种现象叫死磕式维权。我认为,所谓死磕不是一个派别、不是一种组织,而是一种技巧、一种方法、一种思路。刚才在点评前,我又搜索了一下现在律师微博的粉丝情况,最高的才20几万,可见律师界不存在所谓“大V”的情况。现在在网上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大多数知名律师的粉丝基本上在5万到30万之间,远远够不上我们通常所讲的“大V”的级别,因为要100万以上粉丝才是“大V”。作为律师微博来讲无论是多少万的粉丝,他说什么,这对一个专业人士、法律人来讲,就是一个怎么表达的问题。同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考虑到是如何应对的问题,也就是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司法机关,都面临一个精确度、透明度的问题。尤其是司法机关乃至党政机关,从如何面对到如何应对,从何时说到说什么,看来不是一个小问题。所谓“效”,就是怎么说,所谓怎么说就是“说”的成效和效果。刚才,我讲了“时、度、效”。“时”就是表达的时间与先后,“度”就是表达的高度、深度、速度乃至透明度、精确度,“效”就是成效,就是怎么说的问题。对律师来讲,到底怎么来说,既是一个专业问题,也是一个形象问题。在李天一案件中,我对其中一位律师说要“理性表达,专业形象”,但是这位律师辜负了我对他的这8个字。司法机关对律师们怎么说,就是从面对到应对乃至针对的问题。对律师微博,怎么回应和呼应,对律师提出的一些程序上、证据上的主张和建议,司法机关怎么反应,还真的需要认真研究与总结。最后,通过杨秀博士的研究与提出的问题,尤其是以上我们关于“时、度、效”的思考,我得出以下三个我个人的结论。我认为,律师微博是需要的,因为它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专业表达;我也认为,律师微博是必要的,因为它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法治思维;我更认为,律师微博是重要的,因为它是我们所有法律人都不可忽视的司法监督力量。案件传播中的律师微博研究——内容、争议及意义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杨秀  摘要:进入社会化媒体时代以后,随着律师集体维权现象的增多律师微博的表现也愈发引入注意。微博的产生为律师借助媒体影响司法提供了机会。律师微博的内容主要涉及对司法的监督、对被代理人的情感支持以及影响舆论关注案件,发布与已有利的对方当事人、律师的相关信息并做出评价等诸多方面。在律师微博参与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其对私权利的侵害,而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应当提倡私权的联合,使其在尊重事实、法律的基础之上监督公权力的运行。  关键词:微博律师司法案件限制一、微博在司法案件中被广泛使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博客、微博等社会化媒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社会化媒体如今通过移动终端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发出信息,又可以实现具有联系的人群之间的广泛、反复的传播。最近微博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特别惹人注意。当前司法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化媒体的这些特性使得其既可以在庭审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庭审之后将司法活动中的各种情况传播出去,即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庭内、庭外传播。作为司法活动重要参与主体的法官(主要是法院)与律师群体在案件进程中使用微博的现象十分普遍,通过微博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几乎已是司法活动一部分。虽然微博为各方司法活动的传播提供了平等的技术条件,但是,对其的使用各方之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法院的微博主要用在发布办案信息、法院内部信息的交流、案件经验分享以及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直播等。而律师通过微博主要是阐释自己对所代理案件的事实、法律的主张、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表达不同的意见、对法庭审判过程的发布、也有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揭露等等。  律师与媒体作为私权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联合具有更大的必然性。当遭遇强势的公权力、公民的权利维护出现困难时,律师与媒体的合作可以改变个案中力量失衡的状况,而且,一些律师已经有意识地寻找和借助媒体的力量来达到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目标。律师在案件中与媒体合作是一种互补、共赢的关系,其意义表现在几个方面:1、弥补媒体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2、律师利用媒体可以宣传自己,提升形象,也是市场化的行为;3、财经、时政类媒体在进行深度报道时往往需要借助律师的参与;4、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接触媒体有可能会达到更好的效果。进入社会化媒体的传播时代,律师对于微博的快速接受和主动、活跃使用也是前面提到的律师对媒体本身存在着需求这一事实的自然延续,毕竟通过传统媒体对每个案件进行关注,这是不现实的,媒体有自己对新闻的判断,而不可能事事都顺着律师。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社会化媒体快速普及,律师获得了信息的传播权,一些律师的微博、博客的粉丝数量很大,已不输于一般的媒体。由于案件本身的社会关注度,律师的微博自然很快会获得大量的受众,而且,律师发微博即便不一定会有很多人的关注,但是,这毕竟还是一种与外界交流的途径,是案件获得更多人关注的机会。另外,发表自己对于案件的各种意见,呈现办案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这已成为很多律师的一种习惯。总之,归于以上的理由,律师通过微博传播案件信息将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而对司法也会产生更多的影响。下面,本文将主要从律师如何利用微博参与司法案件的角度,对案件传播中律师微博的内容、影响、几个存有争议及律师微博的意义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二、律师案件微博的内容特征微博作为律师进行案件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那么,律师是如何利用微博进行案件传播的?即案件中律师微博都有哪些内容?为了回答此问题,笔者选择了国内律师微博受众数量较大的新浪微博平台,通过对几个典型个案中的微博内容进行分析以此揭示律师微博中的一些特征。本文选取了张显、杨照东、北海案几位律师的微博,在这三个案例中,律师微博对于案件的传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得案件通过律师微博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药家鑫案中受害方代理人张显的微博引起社会上的各种争议;吴英案中律师杨照东的微博以及大量公众人物的讨论推动案件的发展;北海案中的律师微博让案件走向前台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公众了解案情的窗口,而且,通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微博推动了对于律师权益及被告人权利的维护。笔者在上述律师的微博搜索栏中各自输入相对应的代理案件的关键词之后,对搜索结果进行了文本分析。对三个案例中的微博经过分析后发现,其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一些:  1、提出有关事实(证据)或表达案件中的法律观点,从而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监督。  律师的职责是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办案是律师工作的中心,而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事实、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就成了其微博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案件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类信息成为了其微博内容的主要来源。张显在药家鑫案中的表现受到了很多媒体和公众的批评,不过,从其微博来看,其中大部分内容还是对于药案发生后对于司法机关侦查行为等程序问题(是否调查了重要的证人,药家鑫是否是自首)以及司法中事实、法律认定方面的监督。张显微博中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言论:  “药家鑫案元芳体:判决书药家鑫说:23日早上,他给父母说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其父母说:23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专案组称22日将其抓获药家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判决书上其2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一些说法不一致,元芳,你怎么看?”。  对于该案法律问题的讨论,如:  “理由如下四点:一、‘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以上就是药家鑫上诉的主要理由,我们现在就好好地来驳斥他以上几点吧。欢迎大家热烈讨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张显的微博言论不应一概地加以指责,正如张显在微博当中对自己的一句评价,“事实上,张显反击的,远远不止于药家鑫的家庭背景,他的批判矛头,几乎对准了和药家鑫案相关的每个方面”,这一句话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且,药庆卫起诉张显侵权案的判决也能够说明其中仅有一些言论侵犯了药庆卫的名誉权。北海案被辩护律师称作是“假案”,辩护的重点在于揭示公诉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而律师发表的微博、博客紧密围绕庭审过程展开,杨金柱对公安部的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质疑。微博的重点是表达对于法律的不同认识,指出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有律师对于辩护权的伸张,对法庭进展的发布、程序介绍等。北海案中律师微博的内容类似于工作日志,办案过程的纪实,主要是是对案卷中事实问题的披露和对司法机关事实认定的意见。王兴律师对证人及证言及案件相关证据的质疑:“重大疑点六:被害人黄焕海吃宵夜至凌晨2点钟左右离开,遇裴金德后要打裴金德,德逃跑。控方指控随后在3点10分左右黄焕海被殴打致死后抛尸入海,相隔1个小时左右。但补充尸检却显示胃及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表明距死前最后一餐4—6小时)控方称其可能呕吐,北海法医称腐败气体作用,均站不住脚。”律师微博对于重要事实的揭露,这一点与法院平铺直叙式的庭审直播是不同的,律师将关键性问题展示出来以供世人讨论。以下是杨金柱微博:“杨金柱隔空喊话:北海公安如果让杀害黄焕海的真凶潜逃将难辞其咎!杨金柱和各位律师们最痛恨的是:案卷材料显示,北海公安和检察在2011年6月--8月补充侦查期间,已经接触到或者已经发现了另有真凶杀死黄焕海,但为了掩盖以前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错误,竟然没有深入追查!”通过对司法机关执法中存在的违法程序问题的揭露来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反对他,不是因为他坚持认为裴金德去年的翻供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不是因为他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他说去年的庭审不算数了,检察院变更起诉补充证据后把原来的推倒重来了。这就把该案的程序问题和原庭审揭露的刑讯逼供给遮过去了,势必损害我的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反对之。//:转发微博。”北海案律师微博中透露出很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程序问题:“北海黄焕海死亡案,是中国版的辛普森案。该案办案之粗糙,证据之缺失,实所罕见。有如下分析:(一)该案审理期限严重超期,实在是说明当地法院的无奈:无法下判!但又不敢直接宣判证据不足无罪!”,“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将来敢于继续制造假证据的人员,必将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必须如此,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博文片段来自只向真理低头之伍雷:假案已被揭穿,请立即辑拿真凶为北海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不难看出,律师通过微博直播自己的所见所闻,很多是检、警方所不愿意说的,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包括揭示出了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证据,这些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公布出来的。王兴微博:  今天二审,一直无法联系的裴金德意外主动到庭,也出乎法庭的预料。庭审中他听得懂普通话也讲得了普通话。他更说出一审开庭前被逼认罪,侦查机关威胁其如不认罪就抓其老婆及家人坐牢。  为避免不必要的演绎和想象,我具体说一下我看到的裴金德撞墙的情况,以正视听:他先坐在一个靠墙放置的椅子上,头猛往后仰,脑袋撞到墙上,法警赶紧伸手垫住。后法警担心他继续,就将他安排坐在一个不靠墙的木质椅子上,但他仍然头往后仰,脑袋撞击椅子的硬木后背,法警只能再次伸手垫住。吴英案中律师杨照东的微博、博客中体现的内容主要是发布自己的辩护意见、还有对吴英情况的介绍。杨律师的微博中基本上都是阐述对于吴英案的法律意见,认为认定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错误的,吴英不该杀,如此判决难以服人。在微博、博客中他通过发布自己的辩护意见,对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质疑、反驳等来展示自己所持主张的理由。其中最为典型的博文,如“如此裁判,焉能服众?”总之,此类律师微博大多数从现有的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出发,对其在证据收集、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此实现自己的辩护权,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当事人的同情及情感支持,由此动员舆论关注案件。  作为案件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律师也会从情感上表达出对于自己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这一点在张显案中不应受到质疑,而且就在吴英案等其他案例中也都是存在的。在《我说吴英》一文中,杨律师提到了自己对吴英的感受,“我的印象——诚信、单纯、豪爽、勤奋”,也写到“父母眼中——她还是个孩子”等对吴英的正面评价。另外,很多律师微博中都会提到其他媒体是如何关注此案的,而且律师一般也会主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支持自己的被代理人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引发舆论对于案件的关注,借助舆论的力量推动司法重视民意。对于舆论、公众的引导,在杨照东的微博中他写道:  “浙江卫视、凤凰卫视等各路媒体近期将陆续报道吴英案,人们在关注吴英案件的同时,更多关注的是中国民间融资的未来,关注的是中国司法的公正。”“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明天到京,受邀参加周四的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关于吴英案的节目录制,这个苦命的人在为他的女儿奔走呼号!”““论吴英是非生死,谈民间金融环境”研讨会现场,与会者对吴英罪与非罪、彼罪此罪各持己见,但一致的认识是:吴英不该死。”  在北海案中,律师不仅自己写博客、发微博还主动与媒体配合引发社会的关注。朱明勇律师的微博中提到:  “北海案昨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我才稍许放松,连日来鞍马劳顿,研读案卷,几乎夜夜通宵。今天准备休息一下,恰遇《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来采访,我躺在床上,半梦半醒之间接受了一个下午的采访。总结一句话,杨在新等四律师案、杨炳燕伪证案、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现有证据已经表明,无需开庭,无罪。”“发表了博文《第一财经日报:刑辩律师的“北海之忧”》按:北海四律师案不仅引起了法制类媒体的关注,近来一大批经济类媒体也开始广泛关注。”  由此可见,通过微博表达对于当事人的同情和支持,由微博发动舆论对于案件的关注从而期望影响公正的审判这是律师微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通过微博影响舆论是其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也是其职业精神的体现。律师微博引发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升审判的透明度从而可以推动审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  3、对司法机关以外对方当事人、媒体及其他不同言论的反驳与指责。  律师微博中的第三类内容虽然在所研究的案例中不占主流,但是,由于被告方与受害方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这种对立很有可能演变成为微博上的“对骂”,因此,这也成为律师微博中的一部分内容。读完了张显的微博,感觉张显微博中除了对于司法的质疑,他对于其他各方发表的与自己不同的言论也都是处处反击,这也再一次说明了网络言论空间的复杂性与不完善。从他的微博来看内容上并无太大问题,但是由于他的说话风格,情绪化地言论,这也就容易造成对其他人的伤害,因此,也就会遭受他人的反抗。除了法院认定侵权的微博内容外,他微博中还有很多语言是不够克制,对其他当事人可能会造成伤害的言论。  “回复:8月14日《南方都市报》对药庆卫的采访//:姜英爽:在世人眼前,你现在是以药家鑫的爸爸这个称呼而存在,你恨这个称呼吗?药庆卫:我很想写一本书,叫《杀人犯父亲的维权路》。”虽然这些话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对当事人感情上的刺激是不言而喻的。应当说,法律是不允许株连的,对于儿子的罪过其父亲是不应当一同受到谴责,更不应当受到伤害,张显即便对于受害方持强烈的同情也不能牵连无辜。当然,语言的暴力往往是双向的,张显也收到了各种邮寄到他学校的信件,这给他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对于语言所酿成的精神后果所有人都应当谨慎。此外,这些情绪的表达,还激起了双方更多的仇恨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判断和选择,这可能是更大的问题。这种言论冲突导致的仇恨升级使得原本让受害方达成某种谅解的希望付之东流。而且,对其他当事人的攻击引起的诉讼还会使发言者为此承担侵权的责任。张显名誉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中提到了不少关于此案中侮辱、降低对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言语,这些教训都是应当认真反思的。从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律师微博作几点总结:1、当事人之间,针对另一方,以自己的调查取代司法机关,从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转向对于当事人的直接监督,而且,将观点建立在不可靠或者毫无根据的事实之上,那么,就较易引发侵权的后果,张显在药家鑫案中的部分微博内容即为明证。2、律师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如北海案、小河案,其意义是积极、正面的。微博的作用机理是网状的关系传播,由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参与,吴英案中大量社会精英对案件发表了看法,律师以外的社会精英(公众)对于案件关注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从而可以促使法官遵从法律、良知谨慎裁判,减少枉法裁判。三、律师微博传播中的争议性问题随着微博与司法审判过程的关系愈发的紧密,在律师微博如何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上还是存有一些争议的。律师微博的内容应当遵循何种限度?庭审中禁止律师发微博的道理何在?这些问题随着律师微博发展的越来越快,也值得深入讨论。  1、关于律师言论内容限制的分歧在媒介的发展史上,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随着大数据、社会化媒体、无线化潮流的接踵而至,网络爆发出前所未有的优势,也使得媒体对于社会的影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时代,社会化媒体将传播的权利重新交回到每个个体手中,人际传播这种最为原始、理想的传播形式逐步回归。技术进步推动个体权利的解放,当每一个个体重新获得对于信息的传播权利之后,原先围绕司法活动固有的权利关系就有可能发生改变。但是,司法机关对于媒体监督一直也没有找到很好的应对办法,而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中,如何规范二者关系就显得愈发的紧迫。而且,随着律师的传播行为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很多人对应当如何界定律师言论范围的问题进行了思考。高一飞等认为律师媒体宣传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以及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他们认为我国当前对于律师宣传的,对于认定时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而且,各地律协对于律师宣传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高一飞等提出设定律师言论的界限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港原则,即规定了律师可以申明的三类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处境情况的信息;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程序的信息;包含在已经公开的公共记录里的信息。2、回应权规则,“对于媒体已经出现的对其代理或者辩护的人存在明显片面或者不利宣传,律师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回应或者解释。(包括警方、检方向媒体公布的信息)3、真实性规则,“律师不得对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者提供伪造的事实和法律的声明。”除了这种建议之外,在第二种方案当中,有律师提到,律师在媒体上发布信息时需要注意:1.不能泄露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司法机关的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等。2.正面、准确、专业地向媒体介绍情况,比如案件进展的阶段,对当事人采取的刑事措施,指控的罪名,等等。3.不能向媒体提供案卷材料。4.不能对案件、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向媒体发表推测性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5.不能利用媒体办案。结合前面案例中律师微博内容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律师微博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安全港原则是值得商榷的。从当前中国司法的实际状况出发如果直接借鉴美国的做法会有一定的超前,有可能无法很好地保护律师的媒体言论。律师微博中很多的内容是事实(证据)、法律认定方面的内容或者是对司法机关意见的反驳或者辩论,这部分内容占据了相当的数量,显然它对于司法的权威会有一定的影响,这类的很多内容是不能够被安全港原则中提到的三类应当允许的内容所涵盖。但是,这些对司法机关工作漏洞进行监督的信息在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上又是十分重要的。缺乏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说,第二种方案中提到对于律师言论的限制更好妥当,更具操作性。其中的第4条中对于律师发言要“有的放矢”即在已有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表达观点,这一原则认可了当前律师微博中大多数内容的合理性。第5条中不能利用媒体办案,此条如果将其限定在“《律师法》第40条第7款规定,律师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范围之内也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一点应当成为限制律师言论的基本要求,这与对新闻记者的的新闻报道要求也是一致的。当前很多的律师微博中都会试图通过舆论来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显然这不能算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与此标准相距甚远,所以,这样的规定对于律师微博言论能给予更好的保护。最后,对是否可以对公众提供案卷材料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以不公开为例外(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一些敏感性案件)。非涉及秘密的案件,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属于公开性文件,开庭后可律师都可以通过微博发布出来。所以说,对于律师微博的言论可以有所限制,但这需要特别谨慎。当前对于律师微博言论如果构成侵权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同时,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完善或者制定全国性的或者地方性的律师执业的规范条例通过行政手段约束律师微博的言论,除此之外,还需要律师加强自律认真对待自己的话语权。  2、围绕律师庭审发微博现象的争论除了案件微博内容方面的争议外,还有对发布微博时机是否应当限制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对于庭审中律师是否可以现场发微博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最突出的表现在围绕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律师庭上发微博的相关规定的争论。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中提到,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显然,司法机关此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禁止律师庭审时发微博表现出其对于社会化媒体的谨慎态度。&&&2010年12月16号,伦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允许阿桑奇保释。《泰晤士报》记者亚历克斯向法官霍华德提出,希望在法庭上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而此项申请也获得了许可,这也成为英国法庭第一次由记者通过社会化媒体进行案件的直播。在美国,法官也开始尝试同意记者使用社会化媒体直播庭审,但此问题目前仍旧处于探讨当中。2010年1月,美国加州的联邦法院开审同性恋婚姻合法案,本来联邦法官沃克决定通过视频网站youtobe在美国其他州的法院中转播庭审过程,但是最终被最高法院否定了。相对于记者的庭审微博直播问题而言,庭审中律师发微博问题的争论就更加会激烈。尽管已经在司法解释中做出了规定,但是,其合理性并未得到充分的说明。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在对为何要禁止律师使用微博等方式在庭审中传播案件信息时认为,“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如果是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往往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此外我们也认为你诉讼参与人到法庭来,应该专注庭审,如果你不专注庭审,发博客发邮件,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中主要的这三点理由下面展开一些分析。其一、引发舆论压力,影响公正审判;这一理由当中律师发微博报道案件的目的的确是想引起更广泛的关注,这也是其为了改变与法庭中其他各方相比弱势地位的一种途径,但据此就是否能得出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正的结论来呢?这可以说是在微博出现之前,媒体与司法关系中法院拒绝媒体监督常常依凭的尚方宝剑,以此来阻止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与评论,但是,这一主张争论数十年仍旧未能见分晓。此外,热点案件中律师通过庭外发微博大量的报道该案同样地达到了引发舆论关注的目的,但如果庭外允许,仅仅庭内禁止就一定能够减少媒体、社会对于案件的舆论压力吗?其二、对于律师发微博否是就造成一家之言会误导公众,这一理由也难以成立。霍姆斯提出了“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的理论,“霍姆斯的潜台词是,所谓思想也是一种商品。任何一种商品的品质是否优良,是否适合大众需要,必须投诸市场,在一场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之后,才能辨其良莠。市场提供了一个检测各种商品生存能力的机制、程序和标准。思想的市场也是如此,各种观点自由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流和自由竞争,一段时间之后会有高下优劣之分,具有内在说服力的观点赢得了较多的受众,反之则应者寥寥。”在言论的市场中担心的不是个别言论会出现偏颇,而是要让不同的声音出现,因为并不存在先天的代表真理的一方,真理是在各种观点的碰撞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律师的声音即便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只要法院也能够更加主动、积极地发布自身的观点,那么,即便律师的观点是偏颇的,也并无大碍。而且,法院如果能够积极应对舆论,反倒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理解。其实、无论是法官、律师、记者谁发布的案件信息更具有可信度,这个决定权并不掌握在他们手中,最终的裁判权在广大的社会公众手里。最后,律师发微博是否就会降低法庭辩论的效果,甚至说是一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呢?律师作为当事人利益的代表,应当积极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积极与否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心理上、态度上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笔者很多年之前,曾旁听过一次庭审,律师对于检察官、法官表现出的唯唯诺诺,不积极地为当事人伸张权利让我印象极深。而法庭中律师发微博,很可能是遇到法官并不能公正地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发微博恰恰是一种无奈下的积极作为的策略。再说,是否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该判断权理应归于当事人自己,他可以选择是否需要更换律师,甚至,作为律师管理部门的律师协会出台对于律师发微博的约束性规定也要比由法院来限制显得更有说服力。四、律师微博的意义及完善建议当前案件的传播过程中法院利用微博对部分案件进行直播,增加审判的透明性;传统媒体为了不失去公众的信任也加强了对于网络舆论场的互动。可以说,微博、博客对司法传播格局的改变具有很大的作为空间。在今天的这个时代作为律师群体本身,对于微博、媒体的看法还是相当自觉、积极的。有人认为,虽然律师不负有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义务,但是,“也要从当事人及社会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做一些对当事人无害对社会有益或者对当事人和社会均有益的事情,比如,澄清一些事实,反驳一些谣言,让公众知道正确的事实真相及程序进展、措施等”。律师微博的价值在于其不同与司法机关的微博,弥补了前者在信息上的不足或者信息不对称。如对于刑讯逼供的证据,司法机关是不会自揭其短,同样,对于司法机关调查所得的事实、证据,律师微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律师对于舆论、媒体的态度更宽容,更偏向于与媒体合作促进对司法的监督,并且动员各种资源以展现案件的更多层面的丰富信息。而当前律师微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于司法机关执行法律中违法程序、滥用权力的监督,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落实。由于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加大了对于案件的舆论压力,就有可能督促法官尽可能地追求正义,减少司法的不公。“大量的事实证明,转型时期,律师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发出专业的声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也有所裨益。”总之,律师微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不仅促使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且引发相应的体制或制度的改革,孙志刚案中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躲猫猫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等等;当媒体中出现“有罪推定”发表了当事人的不利言论时,律师微博可以纠偏,使得言论更均衡;司法机关对于事实、程序公布不及时,信息出现缺失时,律师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媒体对于司法监督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拒绝媒体监督,司法不公开导致监督缺乏必要的条件和基础。作为公众代表的媒体是唯一的信息发布,沟通司法场域内外信息不对称的主体,但是,由于传统媒体数量有限,而且这些媒体对于司法本身的态度相对谨慎,或者政治上存在顾虑,所以,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或者形同虚设,或者也就是偶尔为之。而当理论上庭审参与中的每个人都有发布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律师群体,他们与司法机关的利益并无太多的牵连,他在信息发布中可以更少顾虑,此时,通过媒介形成的拟态空间里的公众就能够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对司法的监督。因此,可以说,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媒体的司法监督进入了“深水区”,对司法的监督将更加的常态化,也会更有效。社会化媒体时代对于司法的深远影响还表现在它会加速司法的公开、透明。在技术的“外压”之下,之前的半遮半掩的司法活动现在就很可能走向透明(少数特殊案件除外)。这对于司法运作而言如何适应在阳光下运送司法的正义,这是司法自身所必须进行思考的课题。媒介化社会中每一次案件走向前台之后,在各类媒体的围观当中,这一过程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步觉醒,对于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回应质疑的愿望和要求也更加地强烈,在此背景之下司法机关就需要有新的思路。在对舆论的应对中,针对社会化媒体的发展,司法应当积极、主动面对,争取主动在舆论场中表达自己的声音和立场,从惧怕舆论限制媒体转向公开透明阳光司法。今天律师微博在案件中的角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律师微博健康、持续的发展也需要自觉约束不当言论,不断提升自己的言论质量。在律师微博参与案件过程中需要谨慎针对私权的言论可能出现的侵权,但又应当提倡私权的联合以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包括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以实现公正的审判。此外,还需要提升律师微博言论的质量。十分遗憾的是在药家鑫案中并未对于一些有价值的话题进行讨论或者进行深入的对话,比如免死中的“本土资源”(各项理由如大学生、独生子等)等,而只是将讨论的焦点引导到了药家鑫是否值得同情等表面性的问题之上,这也直接引起了对此问题上公众情绪化的对抗。所以,要构建良好的司法舆论环境,还应当进一步提升律师言论的质量,扩大讨论的范围,使得围绕案件的舆论能够形成更多有价值的观点。随着律师集体维权现象的增多微博也愈发显示出其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庭审过程中合理发布微博的权利,如是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的公开和司法公正的更好地实现。律师微博要发挥作用,除了制度上的保障之外,还需要律师本人的自律,减少对对方当事人人格的贬低与侮辱,而要将尽力集中在对司法的监督上,通过借助舆论的力量推动对公正审判目标的实现。杨秀,新闻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重庆大学新闻学院讲师(重庆400000),手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学院楼B3-416,Email:法院对案件进行微博直播的例子不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对徐长田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同步庭审直播。“本次微博直播从9时44分开始,共发布微博133条,其中“长微博”2条,全程得到网友的积极回应与支持,共被转发150余次,回复评论80余条。12时21分直播结束后,仍有网友不断参与转发与讨论。据了解,菏泽中院自2011年7月底在新浪开设官方微博,至今已有11.7万“粉丝”。”《微博直播庭审请“粉丝”旁听》,载《齐鲁晚报》,。最近的贵阳小河案中律师张磊(网名青石),就对其参与的案件连续发表博客达几十篇(《贵阳记》三十多篇,续也是几十篇),几乎在法院审判期间每天一篇。律师通过发微博扩大了案件的影响范围,督促司法依法审判,引发社会不同群体广泛关注。公益性诉讼或集体性诉讼本身就是一些胜诉难度较大,弱势群体利益无法保障的特殊案件,此时,主动利用媒体是这类案件的胜诉的一种途径或者利用媒体的倾向较强,此时,对于媒体的功能应当肯定。律师与媒体可以联手,笔者在对罗春利律师的访谈中,他表示自己主动联系过媒体,让集体案件得到关注。参见,《75名集体工因14年同工不同酬起诉大唐电厂》,载《》,2008年07月07日。参见:《律师行业求变——“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暨岳成网开通仪式”侧记》,许浩:《律师与媒体传播》,法制网,;访问时间:;这几个个案中律师微博特征十分鲜明。药家鑫案中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张显的微博受到了广泛的批评,舆论讨论较多;吴英案曾被很多名人微博所评论,甚至其被改判也被人称作是微博的胜利,故其律师杨照东的微博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也值得关注;北海案掀起了中国律师集体维权的先河,其中不可小觑的是案件审理全部过程通过数位律师的全方位的完整、全面的直播,这在过去是十分罕见的。张显微博中获得药家鑫案相关微博465条,杨照东微博中吴英案微博65条及其发表的吴英案的博客,北海律师团成员微博中被害人黄焕海为关键词搜索的微博分别为:陈光武28条,王兴7条,伍雷16条,杨金柱55条。因此,也有人发表了支持张显的文章。全章律师:《互联网的声音再怎么强大也很微弱——支持张显教授的网络言论兼论互联网自由》,。药庆卫与张显的侵权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个观点。法院最后认定了药家鑫案中张显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中涉及侵权的内容为微博1条、博文2篇,判决其删除以上内容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l元、公证费5960元。正是这部分观点或者事实都是不真实的、缺乏事实基础,因此也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起诉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参见嘶哑老汉新浪博客“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二审判决书”,,访问时间。参见杨照东的博文,《如此裁判,焉能服众?》,访问时间。参见杨照东的博客,《我说吴英》,访问时间。关于媒体如何影响当事人和解的问题也是需要反思,见小侯的文章,广州网友小侯的文章,《药家鑫案后记》,。2009年出台的规定,甫一推出即引发各方争论,无疾而终。有些人将其看做是一种内部规定,并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但是,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司法系统内部有普遍约束力的。对于文本解读的巨大差异,也使其实质的效果大大折扣。曾令健:《法院如何面对传媒:一个文本的分析》,。唯一一处关于律师媒体的是2004年3月30日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第六章第四节规定了“谨慎司法评论”的内容:第一百六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参见:高一飞,潘基俊《论律师媒体宣传的规则》,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4期。参见:高一飞,潘基俊《论律师媒体宣传的规则》,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4期。李贵方《律师与媒体》,中国新闻监督网,,访问时间。李贵方《律师与媒体》,中国新闻监督网,,访问时间。就在年初,靖江法院就对于一律师庭审时使用手机的行为作出了处罚,此举立即招致颇多的指责,特别是律师群体认为这是对律师权利的侵害。在处罚决定做成后,又很快收回释放了该律师。但是,围绕着法院是否有权及其禁止律师发微博的合理性何在这样的讨论才刚刚开始。”靖江法院拘留律师事件,2013年第14期出版日期2013年04月15日。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禁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情况;来源中国广播网,。反对庭审发微博的理由还可以见:《法官认真审案,律师专心辩护微博直播庭审,交给媒体》,,。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共识网,,访问时间。伊莉:《微力量”下的司法与公众关系》,《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10日。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张军谈到要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对此杨金柱律师对其言论提起诉讼,本人认为律师并不是在话语权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即便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也是法院在信息发布及公信力方面存在不足还需要不断改进。参见:沈念祖,《法院副院长们的压力》,经济观察报,2012年5月19日。对李贵方、王思鲁文章中观点的总结。参见李贵方《律师与媒体》,中国新闻监督网,,访问时间;王思鲁:《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访问时间:。王思鲁:《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访问时间:。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粉丝来自微博图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