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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
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
微信用户已达亿万,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通讯工具,作为电子媒介微信保存了大量文字、语音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起到证明人与人之间实施的行为或发生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微信证据".由于微信与其他电子媒介一样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力.本文通过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实践,对"微信证据"进行分析,并对"微信证据"的保全公证方式方法进行探讨,克服"微信证据"等电子证据的弊端,通过公证的方式提高"微信证据"的证据效力.
摘要: 微信用户已达亿万,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通讯工具,作为电子媒介微信保存了大量文字、语音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起到证明人与人之间实施的行为或发生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微信证据".由于微信与其他电子媒介一样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力.本文通过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实践,对"微信证据"进行分析,并对"微信证据"的保全公证方式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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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浅议微信证据保全公证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页码】 40
【全文】【】 &&&&   
  微信自发布以来,得到了手机用户及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在很短的时间里,微信成为了新一代通讯软件的佼佼者,成为了大众即时联系、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然而,随着微信用户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用户活跃度的快速提升,微信某种程度的失控逐渐显现,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散播不良乃至违法信息、违法交易的工具。通过朋友圈、公共账号造谣传谣、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寻求新的证据保全途径,这使微信证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也为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开辟了新领域。目前,微信证据保全公证对中国公证界来说是新生事务,理论界对微信证据的研究也众说纷纭。因此,研究微信证据保全公证,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广阔的应用价值。[1]
  一、微信证据及可以作为公证保全的微信证据
  “微信证据”并非一个司法界的专业名词,而是以微信内容作为诉讼证据的简称。根据“微信证据”的存在形态及其所特有的无形性、隐蔽性、脆弱性、技术性等特点来看属于电子证据。微信内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在移动终端上,这不仅可以作为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可以作为民诉法、刑诉法的法定证据形式。“微信证据”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笔者试图依据微信提供的功能,探索从三种途径来提取微信证据、探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可行性及风险。
  (一)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一些人开始通过微信交流信息、阐述观点、商谈业务等活动,于是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公证员首先面临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有以下几个特点:1、内容具有互动性。微信聊天的内容基于聊天双方交流甚至多方交流,具有群体性和互动性。证据内容的互动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但因涉及到多方账号,难以确保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亦会导致事实认定难度增加。2、互动双方具有隐蔽性。由于普通微信号注册者并不实行实名登记,微信号往往与手机号、QQ号绑定在一起,微信昵称大都不是真实姓名,无法对微信号使用者的身份做有效认定。3、聊天内容具有易被篡改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轻易的导出和导入,这导致聊天内容极易被修改和编辑。依法办理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要想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聊天记录的双方就是当事人双方。公证员并非专业的技术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呈现的聊天记录是否是当事人双方原始的聊天记录,基于以上几点的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宜作为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对象。
  (二)朋友圈发表的侵权言论、文章等
  类似于人人网,微信的朋友圈大多是一人发起,微信好友响应而构成,因此,朋友圈具有隐秘性。朋友圈的分享功能加强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的同时,也被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作为侵权的利器。很多人通过朋友圈发布的侵权言论、发表侵权文章、发送侵权照片等内容成为公证处所要面临的保全对象,对于这些内容我们可否办理保全证据呢?笔者认为:1、朋友圈里朋友发表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要想更改朋友发表的内容,只能取得相当管理权限登陆阿里巴巴服务器进行修改,这种难度相当于登陆各大银行网站服务器并修改账户信息的难度。故基本可以保证信息的原始性。2、所谓朋友圈里的“朋友”来源颇为广阔,有的是QQ好友、通讯好友更有甚者是通过“摇一摇”和“查找附近的人”产生的陌生人,且微信普通注册者尚不实行实名登记,无法准确认定发布者的身份。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公证处可以考虑办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内容的保全。但应在笔录中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只能证明微信内容存在的客观事实,只是对其保全的行为进行证明,至于微信涉及的材料及实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证明,微信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由法院来调查判断。[2]
  (三)公共平台账号发布的侵权文章
  腾讯公司在微信基础上推出了公众平台的功能模块,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公众号,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利用文字、语音、网络连接、图片等方式进行交流。公众平台为个人和企业进行微信营销、管理客户关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不正当竞争打开了方便之门。通过公众号发布的侵权文章将成为证据保全的又一重要对象。笔者通过分析公众号及其所发布文章的特点产生以下几点思考:1、目前微信公众平台采取了实名制。注册公众账号时,运营者必须提交如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上传本人手持证件的清晰照片,不然无法申请通过。基于公众账号进行实名登记这一特点,可以准确定位公众号文章的发表者也就是侵权者。2、通过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一经发表即上传到阿里巴巴服务器,要想进行更改只能取得相当管理权限登陆阿里巴巴服务器进行修改,难度很大。基于这点考虑,基本可以保证所保全文章的真实性。综上分析,对于此类信息保全,公证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微信证据保全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受理和审查
  公证处办理微信证据保全要着重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公证员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书、微信内容与当事人的关联性等方面对当事人的适格性进行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检索并保全微信内容需要通过一个微信账号和密码登陆,由于微信账号及相关内容往往具有私人性质,在受理微信证据保全前,应当注意审查微信账号是否归当事人所用,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
  必须指出,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受理地点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鉴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地域管辖和行为地管辖的限制,公证机构在受理微信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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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张炼 通讯员 刘沅齐)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区公证处正式开通微信服务功能,公证申请人可利用微信软件自助申办公证业务。  据了解,开通微信服务功能是区公证处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成果,也是公证行业推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重要举措,可有效帮助公证申请人节省时间成本。公证处开通微信服务功能后,公证申请人可直接通过手机(打开微信—我—钱包—城市功能),申办驾驶证、学历学位证书、结离婚证等证照类,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简单事实类共计20种公证事项,并自助完成公证事项、提交证明材料、支付公证费等环节。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处先行出具公证书,待申请人领取公证书时再履行核验身份、比对证明材料及制作笔录等办证程序,经审核无误后再发放公证书。
(责任编辑: 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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