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办理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被告知四川户籍系统坏掉,这种情况还等多久,能办理吗?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四川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现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仍由民政
部门管理。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大中城市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下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成都市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制定在5城区和高新区落户的具体政策。

  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规定办理。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放宽户口迁移及投靠限制

  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在地级以下城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要落实了用人单位且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暂住期限、有否职业的限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基本条件和迁移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办理入户手续。

  经批准到城市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除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各地在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省公安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è???????????????¨??°±???“?±??????°??????——??·?±???°??????——?±??????°???????????????è?????”???

关于在蓉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办理成都市区入户资格认证等事项的通知

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为及时做好中央在蓉有关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蓉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新增人员进入成都市五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入户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入户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央在蓉单位和省属在蓉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入户认证

(一)应届毕业生入户认证

中央在蓉企事业单位、省属在蓉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单位,招聘、录用、引进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符合五城区入户条件需办理户口迁移入户认证的,于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30日内,由单位持以下材料直接到成都市人事局学生就业指导与市场管理处办理入户资格认证手续(受理地点:宁夏街136号中国成都人才市场)。审查合格的,由单位或当事人凭成都市人事局出具的入户联系函和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认证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在蓉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接收200 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2、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

3、毕业生本人的报到证;

4、毕业生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三方就业协议书;

5、毕业生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或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注:2至5项是否必须以及是否需要复印件请成都市定。

(二)招聘、录用、调入其他人员

中央在蓉和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招聘、录用、调入非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的工作人员,符合五城区入户条件需办理户口迁移入户认证的,用人单位凭以下材料到我厅办理入户认证手续。

1、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入户认证的函1份;

2主管部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招聘、录用、调动通知原件或复印件1份,企业单位还需附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3、调流动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1份(属于从县(市、区)及以下单位调出的,还应按管理权限出具当地县人事行政部门或组织部门的同意调出函)。属于中小学教师的,还需出具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函;

4、调(流)动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若是复印件,审查单位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材料真实性及材料来源,下同);

5调(流)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

6未成年子女需随迁的,应附生育证明复印件;配偶需随迁的,应附结婚证明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失业或下岗证复印件;

二、省属政府序列所属在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调流动人员入户认证

省政府序列所属在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属在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公开招聘、调流动的工作人员,涉及户口迁移五城区入户的,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入户认证。

省属在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直接考核招聘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按本通知第一条(一)款直接到成都市人事局学生就业指导与市场管理处办理入户认证。

(二)公开考试招聘或其他直接考核招聘人员由主管部门凭以下材料到我厅办理入户认证:

1、主管部门申请入户认证的正式函件;

2、我厅对公招或直接考核招聘结果确认复函的复印件。

3、《XX系统公招或直接考核招聘人员入户认证一览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及以下应届毕业生使用此表,见附件二)1份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公开考试和直接考核招聘的其他人员使用此表)一式2份。

省属在蓉五城区事业单位调流动人员涉及五城区入户的,入户认证和调(流)动手续按现行规定和要求一并办理,其中涉及子女和配偶随迁的,还应附第一条(二)款第6项要求的材料。

(四)省人事厅办理入户认证的工作程序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入户人员的类别和材料要求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审查同意函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持我厅出具的《关于同意xxx同志调(流)动的复函》或《关于对xxx同志进行入户认证的复函》(以下统称《复函》)、《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等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调流动人员同时凭《复函》按管理权限办理正式调(流)动手续。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生效

原四川省人事厅《关于省属和中央驻蓉企事业单位办理成都市区入户资格认证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8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主题词:人事 流动 户口 通知

抄送:省国资委,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公安局。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2日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