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退税中不予退税的情况

请问如果有不予退税部分的,那是在确认销售时在纳税主表里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单证收齐申报退税时在纳税主表里做进项税额转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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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丰祥报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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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税部分,要给税局一份合理解释报关,否则按规定要按出口转内销处理的,需要补交17%的增值税

不予退税的部分,在报价的时候,要作为成本加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 11:32:39   浏览次数: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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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相对人对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项,《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60日与2个月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而且《行政复议法》规定60日是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而不是“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C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作出的决定,因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县国税局与复议机关即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为共同被告。
D项,本题案例的被诉行为是县国税局对王某作出的不予退税决定,即不予退税决定是本案的审理对象,法院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而要判断该决定的合法性,需要从该决定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王某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就是判断县国税局的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焦点问题。
(原司法部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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