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镇凫山健身房木地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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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0759号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省农垦总局自编43号3楼之一。法定代表人蔡少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亮,律师。被告东莞市银露剑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金兴路。法定代表人黄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负责人尹照洪,该经济合作社队长。被告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负责人尹桥基,该经济合作社队长。被告东莞市寮步镇凫山东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负责人尹计球,该经济合作社队长。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语,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省广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广垦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银露剑麻制品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东莞银露公司”)、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均简称“盆三经合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均简称“盆一经合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东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均简称“东星经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淑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亮,被告东莞银露公司、盆三经合社、盆一经合社、东星经合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垦公司诉称,日,原、被告签署《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合作开发位于寮步镇××山村金兴路边总面积3.3098公顷地块;由四被告负责合作地块的地上厂房拆迁、对村民的经济补偿、提供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合法证件、资料等;如协议签署后半年内,项目公司或原告仍未获得合作地块的使用权,无论由何原因造成,原告有权终止协议,四被告应以用地面积33098平方米为基数,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合计1654900元。为支持被告进行厂房、设备搬迁及办理前期用地手续,协议还约定原告向被告东莞银露公司发放借款元。日,原告与四被告就上述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和《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向东莞银露公司发放了元借款,但四被告至今仍无法使原告取得合作地块的使用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无法实质性推动项目合作,甚至连东莞银露公司的厂房、设备搬迁工作都没有完成。鉴于一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多次催告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和《补充协议》;2.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补偿款1654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东莞银露公司、盆三经合社、盆一经合社、东星经合社共同答辩称,1.四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于日签署的《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和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如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事实部分陈述,《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第四条已经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而现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作为解除权人的原告也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四被告解除合同,四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解除通知,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四被告没有异议。2.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四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理由是:双方签订协议后,四被告并没有怠于履行义务,一直积极进行厂房搬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至今未取得合作地块的使用权,并非四被告的原因,而是政府多次公告、上会均未作出发证决定。由于未取得合作地块的使用权,项目亦未启动,原告并没有投入建设资金,故除了引起本次诉讼外,四被告实际上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因此,鉴于四被告不能按照约定取得合作地块的使用权属于无法控制的因素,四被告并没有恶意违约,实属力不能及,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又过分高于其损失,恳请法院判决解除协议的同时,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广垦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东莞银露公司作为乙方、被告盆三经合社代表盆三经合社、盆一经合社、东星经合社三个经合社作为丙方,就东莞市寮步镇凫山剑麻厂三旧改造合作开发事宜,共同签订一份《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1.合作开发的土地位于寮步镇××山村金兴路边,省三旧标图建库编号为***********,总面积为3.3098公顷,该地块现为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岭经济合作社辖下丙方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上现有乙方投资兴建的厂房及宿舍;2.项目以甲方出资,乙方、丙方出地的方式合作开发,合作三方同意成立项目公司开发该地块,项目建设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建成后的物业按建筑面积甲方65%,乙方11%,丙方24%的比例分配;3.甲方同意提前借款元给乙方,年利率12%,用于乙方搬迁开发地块上现有的厂房、设备及完成办理用地的相关手续中乙、丙方的工作,乙方以海南昌江银泉剑麻有限公司名下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4.乙方、丙方负责协调盆三、盆一、东星经合社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的经济补偿费用,负责现有建筑物、高压线的拆迁、补偿及费用,以及罚款、税费等,并负责提供本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合法证件、资料等;5.如本协议签订后半年内项目公司或甲方仍未获得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无论由何原因(包括本协议无效)造成,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终止函件到达乙、丙方之日,协议即终止,乙、丙方应按用地面积33098平方米、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款,金额为1654900元,同时,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向甲方借款的元视为到期,乙方应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协议落款甲方、乙方、丙方处分别有原告、四被告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该协议包含的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莞市寮步镇凫山剑麻厂地块“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粤地政[号)》及《关于寮步镇凫山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东国土资(三旧)字[2013]45号}》显示,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位于寮步镇××××路地段(标图建库号:***********)的3.309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日,原告与四被告就原告未能按照《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的约定如期借款给东莞银露公司的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日,原告向东莞银露公司汇款元。现原告以其在《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签署后半年内未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并由四被告支付补偿款1654900元。四被告确认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案涉地块的使用权,同意解除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但主张是因无法控制的因素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非恶意违约,且案涉项目没有实际开始,原告没有实际投入资金,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予以减少。原告则主张损失包括其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直接损失,以及丧失预期利益的间接损失,原告就案涉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远远高于违约赔偿款1654900元,提交《寮步松山湖剑麻厂地块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协议书》、《寮步松山湖剑麻厂地块概念方案设计委托补充协议书》、《请款书》、付款凭证、《收据》、可得利益预算表、东莞房地产网日的报道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莞市寮步镇凫山剑麻厂地块“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粤地政[号)》、《关于寮步镇凫山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东国土资(三旧)字[2013]45号}》、《补充协议》、汇款凭证、《收款收据》、《律师函》、寄件凭证、妥投查询记录、退回的快件、《寮步松山湖剑麻厂地块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协议书》、《寮步松山湖剑麻厂地块概念方案设计委托补充协议书》、《请款书》、付款凭证、《收据》、可得利益预算表、东莞房地产网日的报道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案涉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并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告与四被告就合作开发该土地事宜而签订的《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双方均确认原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并同意解除《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及《补充协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解除的时间应以四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之日,即日为准。根据《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的约定,原告或项目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无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四被告均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54900元。据此,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补偿款16549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以其并非恶意违约、原告未实际投入建设资金为由主张补偿款的数额过高,但原告的损失除已实际支出的部分外,还应当包括就案涉协议预期可得的利益,考虑到协议是为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而签订,所涉土地面积达3.3098公顷,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数额1654900元并未过高,四被告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省广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银露剑麻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东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日签订的《合作开发东莞寮步镇项目协议》、于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已于日解除;二、被告东莞市银露剑麻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东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654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9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银露剑麻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寮步镇凫山东星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薇代理审判员  李淑萍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乐燕张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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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寮步镇凫山村沙井坑村按户口本数量分房引争议
-& 11:29:42来源:广州日报 吴城华
[摘要]还有几天就到购房截止日期,寮步镇凫山村沙井坑村小组部分村民有些躁动。“按户口本数量分房子很不合理,早知道这样我就离婚了。”有村民抱怨称,村里规定不管家里征了多少地,也不管有多少口人,只按照户口本数量分房子很不公平...
  还有几天就到购房截止日期,寮步镇凫山村沙井坑村小组部分村民有些躁动。“按户口本数量分房子很不合理,早知道这样我就离婚了。”有村民抱怨称,村里规定不管家里征了多少地,也不管有多少口人,只按照户口本数量分房子很不公平。  凫山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征地补偿是按面积算的,已经给到村民手中,此次分房是福利性质,所以不按征地面积,只按户口来算,但如果有新的分配方案可以拿出来讨论。寮步镇宣传办相关负责人则称,这个属于村民自治问题,村民的意见已提交到市信访办,目前暂未有调查结果。  村里规定每个户口本有2个购房指标  按照寮步镇凫山村委会的规定,沙井坑村拆迁户必须在12月30日前缴纳40%的首付,才能以低价购买拆迁安置房,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指标。消息一出,沙井坑村有人欢喜有人忧,而最为激动的则是村里的拆迁大户。  李肖琼是沙井坑村村民,也是此次生态园大道项目拆迁户当中拆迁量最大的一个,家里总占地600多平方米的房子全部被推倒,“他们按照户口本的数量分房,很不公平。”
李肖琼有些气愤。  李肖琼家里一共4人,其中两个是孩子,因为儿子还未结婚,全家只有一个户口本。自家600多平方米的房子全部被推平,原本还可以收租的,现在回购的两套安置房一共只有200多平方米。据李肖琼介绍,根据村里的规定,不管拆迁户被征了多少地,也不管家里有几口人,如果只有一个户口本,那就只有两个购房指标。  据了解,所谓的购房指标实际上是低价回购拆迁安置房资格,也就是说拆迁户能够用低于市场价的1500元到2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户当中有些家庭只拆了十几平方米,有些还是空地,有的甚至户口上只有一个老人,这样分房对征地多的人很不公平,也很不合理。”李肖琼说。  有村民认为两套安置房根本不够用  “我家里被拆了300多平方米,但是回购的只有200多平方米。”彭爱英也是此次拆迁项目中的拆迁大户,“补偿款连建一栋房子都不够。”彭爱英说,她有两个孩子,两套安置房根本就不够。  “早知道这样就早点离婚算了,这样就可以多分两套房,大不了离了之后再复合。”彭爱英突然有了这个想法。她说,因为出台这个规定之前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果早知情的话可能有很多人去离婚。  彭爱英向记者介绍称,沙井坑村一共有74个户籍拆迁户,而在2008年分户的就有6户。“2008年5月,村小组有一个事先知道情况的人,突然把自己的老母亲单独立一个独户,这个就很明显了。”彭爱英说,他家里一共只征了100多平方米,却有4套回购房指标。  村委会  有新方案也可以探讨  “征地时已按照征地面积对拆迁户做了相应的补偿,此次的安置小区属福利性分房。”凫山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称,原则上只有拆迁户才有购房指标,每个本地拆迁户有两套房。  据该负责人介绍,房子的成本价是每平方米2500元,但村里会对每一套房每平方米都有700元的补贴。“这个方案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比较公平的。”
责任编辑:王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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