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滨海县支行付全责判决书下来原告知道吗,银行不服、原告人不服又上诉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付全责,我上诉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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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初字第0575号原告,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石坚,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林之,男,47岁。。原告(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王林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王林之驾驶苏J×××××号轿车,沿东坎镇阜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坎北面粉厂对面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杨如成、郑志明发生相撞,致杨如成、郑志明受伤,事发后,王林之驾车逃逸。交警认定王林之负全责,杨如成、郑志明无责任。伤者郑志明起诉至法院,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滨开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赔偿伤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17500元,并确定原告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原告依法垫付了赔偿款。本次事故王林之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精神,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实际侵权人为被告王林之,目前原告已在交强险实际赔付第三者郑志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7500元,依法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被告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王林之的追偿权。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垫付款117500元及利息7050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林之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日,王林之无证驾驶苏J×××××号轿车,沿东坎镇阜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坎北面粉厂对面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杨如成、郑志明发生相撞,致杨如成、郑志明受伤,事发后,王林之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该大队以公交认字(2010)第028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林之负全责,杨如成、郑志明无责任。另查明:苏J×××××号轿车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郑志明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日出具调解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郑志明人民币117500元。日,原告向受害人郑志明支付了该赔偿款。本院认为: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后,向侵权人的追偿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一项实体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具备驾驶人违法驾驶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已实际赔偿、追偿的对象为侵权人等条件。本案中,被告王林之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人郑志明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原告保险公司根据人民法院调解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原告保险公司对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被告王林之具有追偿权。综上,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王林之返还交强险赔偿11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支持承担自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之日起至被告王林之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不超过原告主张的7050元。被告王林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之返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民币117500元,并承担此款自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5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营业部;户名: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50×××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1395.5元,由被告王林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91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杨 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俊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我们都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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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耿万喜冤狱32年后获平反,证明司法公正正蹒跚走
滨海耿万喜冤狱32年后获平反,证明司法公正正蹒跚走入正途& && &&&从《现代快报》获悉,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这个时候,距离 1986 年耿万喜因诈骗罪被判入狱,已经过去了 32 年。& && &&&获得这样的消息,我想立即给滨海的耿万喜发一封贺信,或打一个祝贺电话。32年奔波抗争,付出无限辛劳,所幸迟到的公正终于蹒跚而来!正由于周折太多而最终获得圆满的结果,足以说明只要心中无愧,穿越再长的暗夜隧道总有见到阳光的时候,再多的鬼魅阻挠也改变不了以道伏魔的大结局!& && &&&耿万喜是滨海县坎东社区人。1986 年 6 月 25 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 年 10 月 7 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 年 10 月 21 日至 26 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 3 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 1986 年 3 月追回赃款。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86 年 11 月 24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3 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 &&&据现代快报记者姜振军先生探访得知,1982 年,32 岁的耿万喜和妻子陈素林在老家滨海县陈铸乡小街开了一间小卖部,起名叫东平货铺。1984 年的一天,耿万喜去阜宁县城进货的时候,遇到了老友田某。田某告知耿万喜,阜宁总工会成立了商业公司 ——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田某是经理,邀请耿万喜去做会计。 接到邀请的耿万喜非常开心,全家人都支持,因为从乡镇到了县城。到了公司后,耿万喜工作非常积极,他把自家小卖部的一份购桔合同无偿提供给了公司经营使用,当年就为公司创造利润 2 万元。& && &&&第二年的1985 年,公司决定扩大进货规模,到四川批发 100 吨桔子。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得知耿万喜的商业人脉关系后,请他帮忙代购 3 万元桔子罐头。耿万喜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货款由滨海公司直接汇到了四川,而他当时并没有接触货款。后来得知罐头价格上涨,滨海公司便放弃购买,要耿万喜与四川方面沟通,拿回 3 万元货款。耿万喜经与滨海公司沟通,把罐头换成桔子,由阜宁贸易部购卖,回来后再将 3 万元返还给滨海公司,对方也答应了。冬天桔子回来后,冻烂不少,产生损失,只卖了 1.05 万元。1986 年 3 月,经过滨海法院调解,耿万喜给了滨海公司 9000 元现金,1.05 万元的白酒,事情最终圆满解决。可是事情并没有像耿万喜想的那样画上句号。1986 年 4 月,滨海县检察院突然找到在阜宁工作的耿万喜,说他用滨海公司的 3 万元购买桔子给自己贩卖,构成诈骗罪。找过几次后,出示了逮捕令,将耿万喜关押在滨海看守所 ,最终耿万喜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 &&&深信自己无罪的耿万喜没有沉湎于悲伤,他立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年 11 月份,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在盐城监狱服刑期间,耿万喜继续向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写申诉信。他每半个月就会把材料邮寄出去,但绝大部分都石沉大海。虽然看不到希望,但是他始终相信有一天会被平反。1990 年 9 月,耿万喜回到滨海, 一边做水果批发生意,一边跑盐城、南京等政法部门为自己伸冤。& && &&&回首过往漫长艰辛的抗争,耿万喜说眼泪早已流干了,没有毅力和决心早就放弃了。为什么一个小案子过了 32 年才得以平反,耿万喜无法理解,相信公众也无法理解。及至去年,最高院指定江苏高院重审,仍然作出维持有罪的判决!这里面有没有司法腐败?有没有体系内的苟合?有没有承办法官草芥公民尊严的麻木不仁?所幸,最高院终于给了耿万喜迟到的公正,证明仼何黑手不可能遮挡太阳的光辉了,有冤伸冤终会如愿以偿!下一步,我们将热切关注耿万喜冤案启动追责程序,警示无良司法者恶有恶报,同时昭告天下不让更多无辜者受到伤害,让社会公平正义的步伐快些,再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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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问责 让那些渎职法官倾家荡产
静悄悄地开 发表于 18-6-7 12:28严厉问责 让那些渎职法官倾家荡产
坚持就是胜利;确实不容易啊
发表于 18-6-7 16:48坚持就是胜利;确实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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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7次会议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2)刑复字第19号
裁判摘要: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银行账户凭证和全部炒股手续潜逃,将其中的公款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004第1期P18页)
香港新建行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民四终字第13号
裁判摘要: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2004第1期P20页)
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未支取卡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时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构成了受贿罪。
                         (2004年第1期P30页)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遗嘱执行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2004年第1期P33页)
汇兴公司诉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
                        (2004年第1期P38页)
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韶关委员会第1268次会议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2)行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第2期P22页)
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摘要: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004年第2期P28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04年第2期P33页)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重复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2004年第2期P36页)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8次会议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15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2004年第3期P20页)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租用合同法。
                         (2004年第3期P23页)
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4年第3期P30页)
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争权责任。
                          (2004年第3期P36页)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规划部门审批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时,在申请方没有提供有关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且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病况下,即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构成违法,应予撤销。
                        (2004年第3期P40页)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八十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在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04年第4期P15页)
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3)法委赔字第3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日以后,属于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当时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赔偿。
                        (2004年第4期P25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泄私愤,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出的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4年第4期P27页)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004年第4期P30页)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
                         (2004年第4期P35页)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经终字第87号
裁判摘要: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受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各章,所为的确认生养交易行为,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第5期P8页)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摘要: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004年第5期P14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
裁判摘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派在国有、集体联营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联营企业的公共财产转移至自己及亲属控股的个人股份制企业并非法占有,应认定构成贪污罪。
                        (2004年第5期P24页)
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2004年第5期P30页)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长时间不予书面答复,亦未按规定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其行为构成违法。
                        (2004年第5期P33页)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民三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4年第6期P9页)
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提字第16号
裁判摘要:
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支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2004年第6期P12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诋毁他人商品的声誉,故意歪曲、夸大事实,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2004年第6期P17页)
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竟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4年第6期P26页)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列入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2004年第6期P31页)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
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004年第7期P10页)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2004年第7期P17页)
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
裁判摘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2004年7期P26页)
郭叶律师主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裁判摘要:对于我国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了法院可予受理。                        (2004年第7期P32页)
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依据的评估报告,如果存在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或评估人未依法取证等程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应认定行政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200年第7期P35页)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摘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第8期P11页)
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二终字第182号
裁判摘要: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2004年第8期P16页)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依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提字第7号
裁判摘要: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单位账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2004年第8期P21页)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裁判摘要: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奕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琮为挪用资金罪。 
(2004年第8期P24页)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2004年第8期P27页)
三门峡水利管理避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2004年第8期P30页)
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捭补偿安置裁决案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第8期P33页)
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
最高人民法院引渡裁定书
(2001)法引字第1号
裁判摘要: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请求国涉嫌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和引渡请求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且被请求引渡人提出的不引渡理由缺少依据,应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准予引渡。
(2004年第9期P16页)
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三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成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动手术进步”的情形。
(2004年第9期P17页)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4年第9期P22页)
蒋海新诉飞利浦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2004年第9期P30页)
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裁判摘要: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
(2004年第9期P34页)
美国EOS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民终字第2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2004年第10期P21页)
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行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责任是明确的,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2004年第10期P23页)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其以购买股份的方式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2004年第10期P28页)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支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004年第10期P30页)
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2004年第10期P35页)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属工作人员作出除名处理后,未收缴其工作证件,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并利用原单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存款票证骗取他人存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第11期P11页)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晰公司,且对所出让的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第11期P16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第11期P22页)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2004年第11期P27页)
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
裁判摘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编制分区规划城市的规划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虽然缩短了相邻人住宅的原日照时间,但符合国家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规范规定的最低日照标准,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其许可行为合法。
(2004年第11期P31页)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刑复字第57号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后,又经所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继续任职,并由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做假账、通过转账划款、提取现金等手段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004年第12期P14页)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54号
裁判摘要: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拔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第12期P16页)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
裁判摘要: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2004年第12期P22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2004年第12期P26页)
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第12期P28页)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40号
裁判摘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给予减少。
(2005年第1期P22页)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2005年第1期P28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摘要:幼儿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接送幼儿专用车辆有安全隐患,不符合行车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检修措施,仍让他人使用该车接送幼儿,以至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引起车辆失火,使被接送的幼儿多人伤亡,该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005年第1期P37页)
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裁判摘要:根据献血法第余条和条十八条的规定,血站是国家法定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批准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都构成违法,卫生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取缔。
(2005年第1期P41页)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
裁判摘要: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第2期P20页)
金华市人了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3)刑提字第4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用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005年第2期P27页)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畔滋事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
(2005年第2期P34页)
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2005年第2期P37页)
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人,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2005年第2期P41页)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裁判摘要: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005年第3期P19页)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4)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2005年第3期P27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裁判摘要:
一、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二、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2005年第3期P31页)
哈尔滨公司诉圣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就碎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5年第3期P39页)
张成争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如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行政复议即作出复议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2005年第3期P43页)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经终字第94号
裁判摘要: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2005年第4期P25页)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以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第4P30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2005年第4期P38页)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第4期P40页)
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出口退税账户托营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2005年第4期P44页)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216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5年第5期P20页)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05年第5期P21页)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四终字第15号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无效。
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05年第5期P29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裁判摘要:
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单位经营的需要,根据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划拔至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没有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企业的成立过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等情况,如实认定企业性质。
(2005年第5期P35页)
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坏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2005年第5期P40页)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如果存单是真实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的成立,金融机构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005年第5期P42页)
刑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刑复字第160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第6期P9页)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05年第6期P11页)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2005年第6期P19页)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2005年第6期P24页)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明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日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05年第6期P27页)
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的,除追究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迳行对其予以罚款。
(2005年第6期P32页)
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划分物业区域时,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了物业共同设施设备的权属、使用与维护等问题的,就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第6期P39页)
刑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刑复字第35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第7期P12页)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摘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2005处第7期P13页)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民四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5年第7期P22页)
无锡市北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国有资产,并将其转移到改制后自己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中,构成了贪污罪,但贪污数额应按照被告人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占投资分额的比例认定。
(2005年第7期P36页)
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加入国际公约成员国国民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第7期P39页)
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摘要: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教育机构没有直接向其准予毕业的受教育者发放毕业证书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2005年第7期P43页)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239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下判处刑罚。
(2005年第8期P11页)
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夫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2005年第8期P12页)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证券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137号
裁判摘要: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与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05年第8期P14页)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行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05年第8期P23页)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05年第8期P34页)
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
(2005年第8期P37页)
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2005年第8期P40页)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刑复字第84号
裁判摘要:因判处死刑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2005年第9期P20页)
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全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
裁判摘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2005年第9期P21页)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262号
裁判摘要:
一、保证人禽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以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2005年第9期P28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明知是侵权的音像复制品后高价向境外售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005年第9期P32页)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提供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2005年第9期P39页)
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2005年第9期P42页)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
裁判摘要: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2005年第10期P10页)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三提字第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2005年第10期P21页)
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裁判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2005年第10期P28页)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005年第10期P32页)
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5年第10期P35页)
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主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第10期P40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四终字第5号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2005年第11期P17页)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
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2005年第11期P30页)
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2005年第11期P40页)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005年第12期P13页)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四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第12期P24页)
博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5年第12期P29页)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2005年第12期P37页)
民    事
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2006年卷P168页)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006年卷P177页)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四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2006年卷P184页)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5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2006年卷P192页)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成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任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2006年卷P200页)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事裁定书
(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以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其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2006年卷P206页)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条十条、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2006年卷P209页)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
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
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6年卷P221页)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四提字第5号
裁判摘要:
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2006年卷P224页)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在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已经发全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2006年卷P229页)
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民一终字第11号
裁判摘要: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6年卷P236页)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
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二终字第160号
裁判摘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006年卷P239页)
奉化步支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民二终字第169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6年卷P241页)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25号
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理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006年卷P243页)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49号
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2006年卷P261页)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
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2006年卷P267页)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决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2006年卷P272页)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06年卷P279页)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
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006年卷P284页)
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卷P294页)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不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摘要:
(一)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旨在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最低审级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
(2006年卷P299页)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
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摘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006年卷P303页)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产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二终字第203号
裁判摘要: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及“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变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2006年卷P309页)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一终字第28号
裁判摘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2006年卷P314页)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摘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卷P319页)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三提字第1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
三、鉴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被控非法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装、销售的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2006年卷P327页)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一终字第95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二、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2006年卷P335页)
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
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民一终字第3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2006年卷P344)
行        政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
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民三提字第2号
裁判摘要: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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