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2018能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Sina Visitor System当前位置:>>正文
建立个税指数化调整机制利大于弊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化肥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化肥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化肥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8 电子信箱:info#ferinfo.com(请把#换成@)
商务推荐&&电话:8
图片推广&&电话:8登录济宁新闻账号
邮箱/手机号
下次自动登录
还没账号?
其它登录方式
点击头像快速登录
专家建议:个税起征点动态调整 每年年初确定标准
日09:11&&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王亦君&刘思思
为期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7月28日结束。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显示,超过13万条意见通过这一系统提出,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被业界广泛评价为“根本性变革”,根据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将改变以往的分类征税模式,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虽然普遍认为草案或将使中低收入者减税明显、受益较大,但在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草案中,以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财税学者指出,草案仍存在一定局限,如起征点标准、最高边际税率、专项附加扣除的执行细节仍存在争议。
起征点能否动态调整
起征点调整在历次个税法修改中最受关注,草案将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但涵盖范围也从工资薪金所得扩大至四项所得综合加总。部分公众感到这一上调幅度“不解渴”,建议提高到8000元至1万元,但也有专家认为,一味强调提高起征点并非降低税负的良策。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基本费用减除标准有提升的空间,至于提升多少,意见不完全一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近期参加了多场研讨会,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集体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修改意见中,建议提高起征点。
“以2011年的3500元负担水平为基准,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应至少提高到8000元。”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建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现行个税法实施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2%左右,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表示,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再往上一点是可能的,但不宜一下提到1万元。
在这次征集意见中,还有不少网民反映各地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异较大,是否可以考虑按照不同省份的平均工资设置不同的起征点。
贾康认为,对人力资本、劳动力的流动,按区域划分来区别对待调节,等于给劳动力生产要素流动设置了特定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实际绩效水平的提高,还会妨碍人才流动。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建议,增加“起征点跟随生活基本费用动态调整机制”条款。每年年初,由国务院根据物价水平、收入水平等,确定每一年的减除费用标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个税计征能否过渡到以家庭为征收单位
“一个家庭既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又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医疗费用,而另外一个家庭则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并且为老人看病支出高额的费用,那么显而易见,这两个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是不同的。”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鲜铁可委员指出,我国的各项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因此衡量纳税人的实际收益状况,应综合考虑家庭的收益情况,逐步过渡到按照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方式,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审议中,多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都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建议个税改革时能考虑家庭人均所得问题,增加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设定。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忽略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则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
杨松指出,个税的课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税收的负担水平,还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单位非常重要。杨松建议,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课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
彭勃委员认为,如果仅仅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是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在这方面予以考虑,会更合理一些,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讲会更实际、更公平。
“现在收入按每个个体来扣税,但消费是以一个家庭来完成,这就会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一个家庭基础是夫妻二人,现在鼓励二孩,再加上父母,一对夫妇要养六七个人,而这些情况在免征点和抵扣标准中没有考虑,这里面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包信和委员建议,实行国际通行的方法,由夫妻双方共同申报纳税。这样有利于男方工作、女方更多照顾家庭,或者女方工作、男方更多照顾家庭,也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劳动力结构。
税率如何规定更合理
草案首次对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税率。综合所得的税率在现行工薪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上,调整了税率结构,扩大5%、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但未调整30%、35%、45%三档高税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表示,我国劳动性所得45%的最高税率高于大部分国家,并且,当前我国群众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来自劳动性收入,而是非劳动性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当前不完全是在劳动性所得方面,而应当是在非劳动性所得方面。建议国务院深入研究适当降低劳动性所得最高税率问题,同时加强对非劳动性收入的征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认为,要完善综合所得和资本性收入的税率设计。高收入群体如果按照工薪所得交纳个税,最高适用45%的税率,不仅远高于资本性收入20%的税率,也高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在工薪所得税高边际税率下,高收入群体避税动机很强。一种典型的避税方式就是“钱在企业、少拿工资”。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指出,草案依然保持了45%的最高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收入累加成为综合所得。较高档税率的级距本应扩大,但草案仍然维持最高三档税率的级距不变,这样,对收入多元的人群可能要按照比以往高一档或几档的税率征收个税,这事实上增加了这部分凭借智力、技术等个人能力获得高收入的人群的税负。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劳动收入能达到适用45%税率的个人,必然也是各地方政府争抢的人才。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给各种补贴、优惠政策去吸引人才,另一方面,税率保持在45%的罕见高位,这在制度上存在明显冲突。
降低个税税率有利于减少高收入人群的避税行为,增加财政收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有利于吸引境外人才,避免我国的高收入群体(比如企业家群体)流向境外,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利于降低劳动税负,激发高智力群体的创新活动。
建议遵循国际税改趋势,简化合并税率档次。参考亚洲和欧洲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水平,取消35%和45%两档税率,按照3%、10%、20%、25%、30%共五档税率累进,适时取消25%一档。考虑到资本外流等因素,中国保持了20%的资本税率,那么只能降低劳动收入的最高税率,以避免挫伤劳动者的创新热情。将最高边际税率定在30%,低于美国的37%,略高于资本所得和企业所得,既可以为人才减负,切实激励他们创新,又可以避免部分人群以设立企业的形式规避个税的现象。
该小组建议,纳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收入,先减除20%的费用之后,再与工薪所得一起综合征税。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也表示,45%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偏高,应该适当降低,因为偏高的边际税率,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明显增加,而且也妨碍投资和储蓄,可能导致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而设法分解、隐瞒所得,从客观上强化了纳税人逃税意识。(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刘思思)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关注济宁新闻网微信
推广合作: 技术服务: 电子邮箱(投稿):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除了起征点5000元,修改争论点还有哪些?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除了起征点5000元,修改争论点还有哪些?百度新闻百家号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税法草案)提交初审。今天,23号小组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分组审议中个税法修改的争论点到底有哪些。个税起征点定5000元/月,还是更高?此次备受工薪阶层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在了5000元/月,合6万元/年。对此,尹中卿委员表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 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现在经济发展了,我们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李晓东委员也认为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点偏低,“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涨了40%,但是2011年实行这个数字的时候,我国GDP是48万亿元,到了2017年,我国GDP是82.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将近70%。”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建议定为8000元到1万元。还有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一刀切”,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综合因素。鲜铁可委员建议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区分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免征额和扣除标准,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对个人免征额的设置应该主要参照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地域差异。我国地域广阔,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全国以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全国人大代表蔡毅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蔡毅说,个税的起征点由每个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是否可以考虑区域发展、经济不平衡、消费水平高低不一,是否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是否可以考虑8000元到9000元。也有委员建议应科学测算免征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陈斯喜委员建议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比如三年调整一次,或者五年调整一次,这样大家能有个预期。还要改进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计算办法。起征点到底定在什么样的位置,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的研究。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的中位数,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专项附加扣除:能不能多考虑一老一小?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们看来,这项福利还应更加有力些。徐绍史委员说,目前我国人口结构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老龄化和少子化,201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是2.41亿人,占到17.3%,2017年本来说是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个生育比较大的增长,结果2017年新出生人口只有1700多万人,比2016年还少生了63万人。现在赡养老人基本上是“973”,即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所以赡养老人的费用还是应该考虑专项扣除,应该把它纳入进去。既然实施二孩政策,那么0到3岁的婴幼儿的哺育费用也应该考虑专项扣除。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两项,一个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一个是婴幼儿照顾的支出。提倡尊老爱幼,这是中国的传统美德,现在抚养比在迅速提高,几个年轻人对着一堆老人,这个情况不加以考虑是不合适的。还有婴幼儿的情况也是如此,个税法不考虑到对婴幼儿的照顾,这也是不合理的。吕建委员建议在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确定中考虑子女的教育支出。中国的子女教育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阶段,希望能够对这些阶段的费用,特别是对大学阶段费用支出提高减免比例。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应当着重考虑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部分。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王军建议,把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时,国家对养老问题也是做出承诺的,当时讲“只生一胎好、养老靠国家”。现在这些“一胎”家庭已经到了面临养老的问题,应该把“一胎”子女养老所需的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在政策上的补偿。个税缴纳: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彭勃委员建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到家庭人均所得。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月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月收入6000元得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的不用纳税。如果仅仅是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有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家庭有的失业了,有的致残了,这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这一个人的工资超过5000元以后还要收税,很不公平。”全国人大代表杨松建议考虑增加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设定。个税的课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税收的负担水平,而且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单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而忽略了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所以应该考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课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建议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原题为《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争论点在哪儿?》)转自澎湃新闻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百度新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每一次阅读都有价值 百度新闻最懂你!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每经记者专访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 对个税起征点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每经记者专访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 对个税起征点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08月02日 23:49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上周末,《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草案自公布以来的一个月期间,数场专家研讨会在各地举办,个税改革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对于个税法草案的多项改革,社会公众的关注点聚焦在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方面,比如起征点是否有提升空间、最高边际税率45%能否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还应该考虑哪些人群和项目等。对以上话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
起征点应建动态调整机制
NBD:据当前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目前的起征点是否有提升空间?您是如何判断的?
管清友:起征点如果搞全国&一刀切&,就很难充分考虑到不同收入群体的情况。中国各地区、各行业、各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统一按5000元的起征点不够合理,也不符合促进公平的原则。
我个人认为草案拟订的起征点还是偏低,不利于维护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从国际经验上来说,个税制度对收入调节主要体现在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维持较高的高收入税负。
此前我国是3500元的起征点,从2011年到现在经历了7年时间,无论物价、房价还是收入等,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建立一个动态调整的机制。
NBD:如何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应当考虑哪些经济指标?
管清友:我国上一次进行个税调整是在7年前,而这期间物价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起征点和适应税率却一直维持在2011年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个税起征点可以根据CPI、房价、人均收入水平、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一个动态调节方案,个税调整总体来说应当是减税方向。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美国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系数对税收宽免额进行调整,新加坡、法国、德国等国家每隔一两年都会对累进税进行微调,但这也导致了调整变化过于频繁,税收稳定性不足,对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对中国来说,起征点及适应税率应当在保持稳定与动态变化之间寻找平衡点,应当建立一套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根据物价变化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的税收机制。
专项扣除要向弱势群体倾斜
NBD:目本次专项附加扣除拟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您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有何改进之处?
管清友:从覆盖面来讲,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个税减免项目都会涉及很多的弱势群体。比如,美国主要覆盖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五大类税收抵免;日本主要是覆盖配偶、残疾人的税额扣除项目;法国主要是被扶养人扣除等。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个税专项扣除项目覆盖面还比较窄,国际上普遍考虑到的配偶、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负担成本抵扣在本次改革中暂未得到体现。
NBD:您认为如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管清友:过去,中国需要缴纳个税的人数较少,而且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下,工薪收入者缴税情形也比较简单,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个税征管机制完全可以适应需求。
但随着专项扣除、反避税等改革措施的深入,当前的征管体制无法满足向综合征税以及专项抵扣的需求。
从其他国家经验来看,比如作为综合所得税制代表的美国,目前美国以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在先进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帮助下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征管体制。
从流程看,美国纳税人在年度开始预估总体收入并进行申报,并按季度进行预缴税款。在年末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在税前,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和信用两大系统提前掌握纳税人的大体收入情况;在税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交叉查验,防止偷税漏税;在税后,美国国税局通过高额的罚款、信用档案记录甚至刑事处罚三大手段确保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权威性。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纳税人信息,通过严厉的处罚防止偷税漏税,同时从税务机关内部及外部建立一套围绕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配套制度。
可加大财产性收入征税力度
NBD:对于如何调节高工薪收入群体的个税一直备受热议,不少观点认为45%的边际税率过高,您有怎样的看法?
管清友:我国当前45%的最高税率与德、日、法等高税收高福利国家大致相同,高于美国的37%以及新加坡的22%。
先不说这个税率高或低,对最富裕人群实施高税率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只是针对劳动收入,而不包括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说,将高工薪和高收入混为一谈,这是不合理的。
高薪劳动者并不是最富裕的人,但他们却缴纳了最高的税收,真正最富裕的拥有大量财产性收入的人却不用交这么多税,比如买卖股票不需要交资本利得税。现实中富裕人群又拥有众多的避税手段,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要防止主要征税对象变成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高薪人群。因此,建议适当下调高薪对应的几档税率,充分发挥高档次税率的作用,激活最富创造力的高薪人才群体。
NBD:当前对于劳动所得税负是否偏高有诸多讨论,个税中的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等也适用20%比例税率,都低于综合收入最高边际税率,您对此有何观点?
管清友:目前个人所得税过多侧重于劳动性收入,而忽略了财产性收入。过去以劳动所得为主,这个税制无可厚非,但现在劳动收入的占比越来越低、财产性收入越来越高,税制应当做适当调整。
一方面,有很多财产性收入目前并不征收资本利得征税,例如股票买卖;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资本利得税仅采用20%的比例税率,比如从事证券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但相较于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存在明显优势。
从其他国家经验看,如美日等,都将大部分财产性收入及劳动收入视为个人总收入,统一征税,适用累进税率,同时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
因此,鉴于当前我国个税比重低以及国外发展经验,个税制度应该更多的将重点放在调节居民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这方面。应当考虑将当前的综合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财产性收入也纳入到统一征税的范围内,同时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税收优惠来鼓励居民投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税起征点上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