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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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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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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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工程造价预算是如何收费_百度知道
工程造价预算是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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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报价1 土建安装工程200万元以下总造价3‰~5‰ 不少于2500元,抽钢筋另计2 土建安装工程3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3 土建安装工程5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4 土建安装工程500~2000万元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5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6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上总造价2‰~4‰ 抽钢筋另计7 装饰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8 园林建筑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 抽钢筋另计9 绿化工程预算 总造价3%~4‰ 不少于3000元10 项目估算、概算 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11 电气安装防雷工程预算 总造价2.5%~3‰ 不少于3000元12 消防给排水、暖通预算 总造价 2.5‰~3‰ 不少于3000元二、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项目总建安投资额的2%~5%三、工程结算服务:1.结算审核基本服务费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抽钢筋另计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上总造价1‰~3‰ 抽钢筋另计2.结算审核奖励费8%~20%以增减额为基数,双方商定 .3.装饰工程结算 总造价3‰~1% 不少于3000元4.消防给排水、暖通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5.电气安装防雷工程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四、钢筋工程量计算(抽钢筋):500吨以上5~8元/吨不少于2500元,核对另计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拓展资料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参考资料:
给大家噶为i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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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对川价发〔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向左转|向右转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万元×3.0‰=1.50万元()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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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一系列费率和公式的,收费也是
爱学习的主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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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培训辅导?
hanzh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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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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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报价&1 土建安装工程200万元以下总造价3‰~5‰ 不少于2500元,抽钢筋另计2 土建安装工程3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3 土建安装工程5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4 土建安装工程500~2000万元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5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6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上总造价2‰~4‰ 抽钢筋另计&7 装饰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8 园林建筑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 抽钢筋另计&9 绿化工程预算 总造价3%~4‰ 不少于3000元&10 项目估算、概算 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11 电气安装防雷工程预算 总造价2.5%~3‰ 不少于3000元 12 消防给排水、暖通预算 总造价 2.5‰~3‰ 不少于3000元&二、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 项目总建安投资额的2%~5%&三、工程结算服务:&1.结算审核基本服务费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抽钢筋另计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上总造价1‰~3‰ 抽钢筋另计&2.结算审核奖励费8%~20%以增减额为基数,双方商定 。&3.装饰工程结算 总造价3‰~1% 不少于3000元&4.消防给排水、暖通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5.电气安装防雷工程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 四、钢筋工程量计算(抽钢筋): 500吨以上5~8元/吨不少于2500元,核对另计四、钢筋工程量计算(抽钢筋):500吨以上5~8元/吨不少于2500元,核对另计景观设计收费各项收费标准为参考费率,双方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服务酬金。收费标准:1. 15元/m2(景观面积5000m2以上)2. 25元/m2(景观面积500m2以上)3. 30元/m2(景观面积500m2以内)4. 35元/m2(别墅庭院景观)5. 50元/m2(屋顶花园)资料拓展:工程造价: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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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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