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资3千5,每天加班一小时不到算不算工资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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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实习律师

平时延时加班是正常工资的一点五倍,加班费就看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基数有没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就是每小时/business/profile?id=2005">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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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洪光,江苏谋士在仁人才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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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于2008年9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资6000元/月,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形。2013年1月,龙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2010年休息日加班费7724.08元(×14×200%)、2011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586.06元(×31×200%+×3×300%)、2012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99.94元(×10×200%+×3×300%)。某建筑公司辩称,关于2010年、2011年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超过了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规定,应不予支持;龙某2012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并非如其陈述,同时龙某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有误。审理中,龙某向仲裁庭陈述其仍在职,并提交了2010年9月至12月、2011年1月至7月、2012年1月至9月考勤表(均为复印件),以证实其存在加班情形。某建筑公司则提交了2012年1月至12月考勤表(原件)、龙某2012年度工资清单、《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培训记录。经统计,龙某2012年度休息日出勤28.5天、调休24天、法定节假日出勤2天,《工资分配制度》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为基本工资、岗职工资、综合补贴之和,工资清单显示龙某月工资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200元、岗职工资600元、综合补贴2400元、绩效工资1800元。经调解无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龙某2012年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82.74元,合计7999.94元,对龙某2010年、2011年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龙某不服此仲裁裁决,诉至法院。通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某建筑公司关于龙某2012年加班和调休的统计,以及该司关于计算加班工资标准的规定,即基本工资、岗职工资、综合补贴之和(龙某三项之和为4200元),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龙某2012年加班工资2896.55元(×4.5×200%+×2×300%),驳回龙某2010年、2011年加班费的诉求。龙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因龙某提交的2010年9月至12月考勤系复印件,在某建筑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此真实性不予采信;关于2011年1月至7月考勤表(休息日出勤34天、调休2天,法定节假日3天),因某建筑公司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对《工资分配制度》的有效性予以采纳。据此,龙某应得2011年1月至7月加班工资14096.55元(×32×200%+×3×300%);关于龙某2012年加班工资7999.94的诉求,该院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应遵循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将其作为法院查明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列入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龙某和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诉讼,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事项(某建筑公司支付龙某2012年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82.74元,合计7999.94元)应作为法院查明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列入裁判文书主文,作为执行依据。”根据上述,中院纠正了原审法院关于龙某2012年加班工资的诉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某建筑公司支付龙某2012年加班工资2896.55元之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龙某2011年加班工资14096.55元、2012年加班工资7999.94元;维持原审法院关于龙某2010年加班工资的判决,即驳回龙某2010年加班工资的诉求。后某建筑公司如期执行了终审判决,同时向高院依法申请了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请求再审。高院立案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龙某退还某建筑公司已支付的2012年加班工资5103.39元(6.55),双方再无纠纷。

此案历时两年,经历了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完整过程,乃至再审,结果均不一致,差异甚大。终究原因,笔者认为,系审理机构对加班工资的追诉期限、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的效力三个问题持不同认识所致。究竟谁是谁非,分析如下:

一、关于加班工资的追溯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龙某系某建筑公司在职员工,其申请仲裁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显然,龙某加班工资的追溯期限无一年之说。但二审法院将龙某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以二年为界限加以区分是怎么回事呢,即由某建筑公司提供2011年、2012年考勤表,2010年加班由龙某举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将龙某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客观、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关于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审理中,某建筑公司提供了《工资分配制度》,该制度明确了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故根据上述规定,审理机构应认定制度的有效性,该制度对龙某具有约束力,即以4200元为标准计算其加班工资是合法的。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采纳了某建筑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系对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充分尊重。

三、关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存在龙某不服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的法律事实。据此,原仲裁裁决对龙某和某建筑公司均无法律约束力,且不告不理之原则在本案一审中并不能适用。然而,二审法院直接援引原仲裁裁决作为判决事项,其依据的理由并未引用具体法律规定,纯系主观臆造,该行为实属不严肃,其逻辑推理严重违背上述规定,错误适用了《民事诉讼法》有关不告不理之原则。高院受理此案就在于此。在高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有效的保护了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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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过分!扣加班不说,加班费居然只有5块钱一小时!

大家好,李二狗又跟大家见面了。

其实,我很不喜欢出现在昆山招聘里面。因为,这意味着,又有咱们一线的朋友被“欺负”了!

今天二狗要跟大家爆料的是,位于城北的某泰公司!

昨天有朋友在昆山招聘后台给小李留言。

说自己在城北的某泰公司上班,自从上个月起,公司开始限制加班。每人每个月只能加班70个小时!甚至更少!

请先允许二狗计算一下啊:底薪1940,70个小时的加班,就算是按照周末加班,一小时22元计算,也才.....1400多块钱。

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工资,最多就是三千出头儿啊!

好吧,这样的规定忍了。毕竟,能多休息一下也是好的。

可是,谁能想到,昨天在核准加班的时候才发现,原来自己上个月有近100个小时的加班居然没有了!

而且,加班费居然是按照5元一小时来计算的!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工资才2000多啊!

对于这件事情,二狗的看法是?

能说脏话吗?不能?那我无话可说了!

好吧,有些话还是想说!

天气这么热,大家能认认真真的工作,而且还加班。本来已经就很累了。

希望某些领导,不要为了自己的业绩,而损害员工的利益!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啊!等到员工“造反”可就官位不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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