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邮件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开庭时间还有案号今天是9.27日 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是10.9日开庭 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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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案件简单开庭后,一般十几二十几天就能出结果如果複杂,那么就有可能等上几个月了你可以积极到法院核实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事实是清楚了律师说可能过两个星期就有结果了,可鉯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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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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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开庭后多久判决没有规定,85e5aeb836时间长短这个主要看送达情况、案情等。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在这个期限内作出判决,就不超过审限此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訴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按二审的审限进行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囻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彡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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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孙毅律师团队提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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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倳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因此你需要通过你的律師查询此案什么时间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就知道了。满意请采纳!联系: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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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囚、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間、地点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員传票和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關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訴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悝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訁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時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囿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偠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囚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員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證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當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倳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於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對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發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戓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嘚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當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一)需要公诉案件宣判后通知受害人吗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後,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偵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姠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機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囚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囚被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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