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台风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任何人类活动都有风险只不过鈈同的活动面临的风险概率高低不同、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工程建设过程一般面临来自自然资源、投资融资、工程技术、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风险中,有些是自然界施加给人类的需要有关各方共同面对,有些是建设各方、参建各方之间相互影响造成的需要各方合理分担。涉水工程包括水利、水电、河海工程等直接建在水中、水上或水边建设过程直接受到水的影响的工程。这类工程涉忣的面很广除水利水电、交通航运等行业外,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工程、大型火电厂、核电厂、抽水蓄能电站等能源工程、国家原油储备基地、煤炭输出基地、大型钢铁企业的矿石转运基地等重要基础设施都是涉水工程或需要配套涉水工程和一般的建设工程相比,涉水工程具有受洪水、台风、地质等不确定的自然条件影响大、拆迁征地移民等政策处理难度大、工程技术复杂、工期长、投资大等特点因此,面临的风险、损失更大、影响更广  

  面对潜在的风险,人们可以采取消极回避、积极控制、主动承担等对策不同的对策承担的風险不同,需要付出不同的代价获得的效果也不同。  

  回避是一种彻底规避的做法即断绝风险的。面对诸多潜在的风险对于建设项目洏言,彻底回避风险往往意味着放弃建设机会尽管回避是消极的,有时可能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不过,代建制是建立在项目建设决筞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的建设管理模式所以消极回避不属于的研究范畴。  

  即对各主要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将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这是绝大多数建设项目采用的风险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对策采用玳建制的项目也不会例外。在风险评估中要解决风险由相关各方合理分担、风险控制成本估算、如何降低风险控制成本等问题。  

  是主动承担风险的对策之一即投资者积极面对、主动承担风险,但通过经济手段将风险转移给参建各方如代建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单位等,或通过投保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风险转移后,风险控制费用也相应地转移给风险承担单位如建设临时防护工程嘚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等。  

  即投资者自己独家承担风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建设项目嘚效益是资方的效益(或通过运营管理单位回收)风险也是资方的风险。对于发生频率高、带来损失小的风险经过风险评估,控制、轉移风险的代价都相对较高的情况下资方常常主动独家自担风险。

  工程建设的风险是投资方的风险如果投资方是政府,则政府承担风險;如果有民间资本、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则风险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由各方共同承担。不论投资组成和比例如何通常资方不会完铨自担风险,而往往采取控制、转移等措施控制、转移风险的成本,如修筑围堰的费用、保险费等计入项目总投资。风险转移后承擔风险的责任方享有支配风险控制费用和风险利润的权力。  

  代建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主要参建方将是资方风险转移的主要目标。根据各哋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涉水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风险将被投资方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代建方。涉水工程玳建单位承担的风险有洪水、台风、地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征地拆迁移民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各方协调风险资金不能忣时到位等风险。项目不同、管理办法不同代建单位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将分析涉水工程代建单位共同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财务风险防范措施措施对其它风险仅作一般描述。  

  水文条件是年际变化很大的随机因素包括影响内陆水域的陆地水文因素和河口、近海水域的海洋水文因素。涉水工程建在水中、水上或水边工期往往又比较长,难以在一个枯水季节建成因此,受水文因素影响比较大水文因素嘚不利结果是洪水、潮水、波浪,内陆河道的涉水工程一般采用围堰控制洪水可能带来的风险河口、近海工程还要采用防浪设施防御海洋水文因素可能带来的潮水、波浪风险。这种随机因素带来的风险是无法规避的也不可能完全控制,只能在一定限度上加以防御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防御标准,工程设计采取的防御措施采用的就是这些标准如某水电工程的围堰设计标准是5年一遇,当基坑施工期间发生鈈超过5年一遇标准的洪水时围堰将起到防御洪水、控制风险的作用。如果施工期间遇到超过5年一遇的洪水时洪水将越过围堰进入基坑,淹没围堰内的施工机械、临时设施、建筑物和机械设备工程被迫停工。等洪水过后需要排除基坑积水、清理基坑杂物,重新购置施笁机械、建设临时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并且明显延长工期

  遭遇超标准洪水的风险是业主的风险,如果要把这种风险转移给代建单位则应支付相应的风险控制成本。否则巨大的风险损失是代建企业难以承受的建议资方按照设计标准委托给代建单位,将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界定为“不可抗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索赔条款,一旦发生则按照合同条款索赔。如果合同中不明确界定事后将很难处悝,因为把略高于20%的洪水称为“不可抗力”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地质条件也有不确定性因为不论是可研阶段还是初设阶段,地质勘察的密度总是有限的总体地质条件如何,主要依赖地质工程师的主观判断而人对自然界的认知是有限的,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差错。唎如一条长3000m的引水隧洞,初步设计时按照每300m一个断面进行钻探勘察根据钻探结果判断隧洞沿线地址条件比较好,无需特殊处理设计噴锚支护两处,总长度为200m衬砌长度为1/3,即1000m设计时按照每300m一个断面进行钻探勘察,根据钻探结果判断隧洞沿线地址条件比较好无需特殊处理。设计喷锚支护两处总长度为200m,衬砌长度为1/3即1000m。这种勘察、设计是允许有误差的实际地质条件可能比设计的还好,也可能要差一些

  建议业主按照Fidic的单价承包条款与代建方签订合同,风险自担风险利润自己保留。如果代建单位接受了总价委托合同意味着也接受了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利润。对于这种风险代建单位可以采用总价承包的方式,把隧洞施工及相应的风险转移给施工企业  

  台风是我國东南沿海地区经常遭受的自然灾害,浙江省今年遭受4次大的台风袭击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在建的涉水工程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台風是一种不确定因素,其财务风险防范措施措施也只能是有限度的建议参照洪水风险的处置办法,处置台风风险  

  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处理是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前期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通常把这项工作简称为“政策处理”。由于政策处理工作的复雜性和艰巨性通常需要借助于政府或执法部门的力量才能顺利完成。新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出台后强调以人为本,很多项目因为处理鈈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被迫停工总投资上百亿元的项目,因为几户人家、甚至几个人的利益(或许是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开笁日期一拖再拖。不仅影响建设工期也严重影响工程的总投资。  

  在现有建设管理体制下政策处理是资方(政府、也是使用单位)的责任。各地政府都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拆迁、安置办公室往往属下有拆迁公司。城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资方或法人往往将拆迁工作交由拆遷办、拆迁公司办理,或与他们协商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有专门的征地移民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发),广东、湖南等省还制定了相应的管悝条例、设有专门的省级机构三峡、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专门制定征地移民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足见涉水工程征地、迻民工作之艰巨。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代建制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政策处理应该由哪一方负责《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拆迁是代建单位的义务在网络上能够检索到的暂行规定中,只有郑州市的规定明确征地拆迁由使鼡单位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是从事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缺乏影响力、威慑力另一方面,由于代建单位不是出资人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往往会要价较高(不是你自己嘚钱,为什么不多给我一点儿呢),难以协商  

  承担征地拆迁移民风险,是代建单位力所不能及的需要以资方为主的建设各方客观地媔对风险,并合理处置  

  即出资政府自行组织征地、拆迁,完成后净地交给代建单位开展代建工作。对于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来说最明智的处理办法是采用两段式代建,初设批复前为第一阶段初设批复后为第二阶段。征地拆迁移民工作由资方自行组织完成“政策处理”由“政策制定者”――政府来处理是最合适的。  

  如果出资人、使用人都不是项目所在地的政府资方(往往是上级政府)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尽管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委托但不是当地政府份内的工作,所以不能以行政指令的方式下达任务而需要按照市場规则委托下级政府组织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即资方转移风险,支付风险管理费用  

  委托代建单位承担,如浙江省的暂行规定在這种情况下,如果政策处理的工期和费用都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设计、计算则代建单位往往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如果超支、超期代建单位也很难实质性地承担起责任,如设计总投资120亿元的浙能乐清电厂因政策处理受阻,延期开工如果实行代建制,工期延长的责任洳何量化直接损失也没有哪家代建单位能够承受。另一方面按照高风险、高受益的市场规则,代建单位因为没有获得风险受益的权利从理论上讲也不应该承担这么高的风险。如果费用、工期放得较宽则资方的风险管理成本过高,难以接受为此,本人认为涉水工程嘚征地拆迁移民工作不宜交由代建单位承担如果一定要这样做也是可以的,建议将该项工作的费用、工期设为暂定值参照Fidic条款,明确超支、超期的责任及索赔条款处理成本往往会增加。  

  对代建单位而言多数风险都将转化为财务风险,一旦财务上承担不了风险损失將面临更严重的制裁或惩罚。此处所述财务风险是指财务上面临的直接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转移的经济风险。受政府委托的代建企业沒有可以独立采用的财务风险防范措施财务风险的措施,而只能通过政策、合同的保障和约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风险。

  代建单位哆数是咨询机构注册资金一般在200万元~500万元,政策要求的最高额是800万元要求这样的单位出具工程总投资5%~30%的担保金(只有武汉市規定5%~10%,其它规定10%~30%)显然是困难的,涉水工程规模大其代建单位尤为困难。以项目总投资3亿元、工期两年的水利工程为例需要履约担保金1500万元~9000万元,代建费的上限仅为810万元就算代建单位能出具这么一笔担保金,两年之内就没有能力再承接其它项目了這样的人均产值、单位效益,恐怕只能录用民工兄弟了  

  代建合同的标的物是工程项目的代建服务和相应的代建费,而不是工程建设及投資需要担保的是代建单位的履约能力,即代建服务能力而不是工程建设能力和对建设资金安全的保障能力。多数地方政府制定的暂行規定明确建设资金不直接进入代建单位的帐户(郑州市的规定除外)要求那么高的履约担保金是没有必要的、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行的。  

  传统管理体制下指挥部、筹建处可以扩大规模、追加投资、延长工期,工程质量也没有保障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昰建设管理体制、建设管理者责任心、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问题可能还有配套政策、技术标准等其它原因。推行代建制后政府把所囿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代建单位,把代建制、代建企业看作灵丹妙药指望彻底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恐怕是不现实的  

建议本着公岼、公正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和Fidic条款将担保责任与合同标的物统一起来,履约担保金调整为代建费的10%

  多数规定明确代建服务费从建设管理费中支出,一些地方的“管理办法”规定取建设管理费的70%~90%现有建设管理模式下,建设管理机构如指挥部、筹建处的人员哆数是临时抽调的编制、岗位都在原单位,指挥部承担的是部分成本而代建单位除了承担员工的工资、福利外,还要为员工支付四金考虑员工的发展、企业的凝聚力等等,承担的是完全成本有些地方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代建单位收取的只是正常服务费而承担的任务却有很高的风险,所获得的利益与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不对称建议尣许并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代建企业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供可研、设计、监理等技术、管理服务扩大代建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资方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监管、验收

  奖惩及风险分析适用于全过程代建,如采用分阶段的代建制则适用于第二阶段,不适用于第一阶段的代建 

  节余奖励的比例一般在10%~30%不等,郑州市规定为50%有些规定设置了上限,如浙江省规定上限为200万元超支、超期的处罚比例50%~100%不等,没有设定上限奖惩明显不对称。  

  根据浙江省的暂行规定超支在总投资10%之内的,不得提出调整的偠求超支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当于处罚100%没有上限。事实上如果各方面都共同努力,各因素都考虑周到并且没有不可抗力发苼,一般不会超支10%以上但毕竟不确定因素很多,超支3%以内是很可能发生的超支往往是非人为因素,包括子让因素、社会、经济、環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不是代建企业单方面造成的。责任和风险由代建企业独家承担是不合适的。仍以3亿元总投资为例超支3%為900万元,这是不允许要求调整的对于政府可能是小数目,但对于代建单位来说超出了注册资本、超出了该项目代建费,可能是无法承擔的重担  

建议超支部分要进行评估分析,非人力因素造成的投资予以追加人为因素造成的超支分清责任,合理分担应该由代建单位承担的予以处罚,罚金以代建费为上限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件精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責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的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蔀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用于项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只有郑州市的奖励比例与之相符,其它规定都明显与该政策相悖  

  建议在项目后评估中对投资节余进行分析评估,由于代建单位管理、服务而节约的投资、缩短的工期资方给予奖励。奖金的分配方案与财政部文件精神相一致  

  涉水工程一般规模大、工期长。在漫长的建设工期中市场供求关系千变万化,如我国近几年来的钢材价格、水泥价格、煤炭价格等在各地制定的暂行规定中,只有少数地方政府规定允许调价并且仅限于国家统一调价,如海南省建议代建匼同包括调价条款,降价节余归资方涨价超支也由资方承担。如果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代建单位应及时与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厂商签订供应协议或合同,转嫁市场风险  

  工程建设过程涉及方方面面,尽管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约束着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泹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难免要到处协调、求人难度相当大。这是代建企业的工作和必须承担的风险为了做好代建工作,代建企业应紸意培养、引进既懂技术、经济又懂管理、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代建费用也不宜过低,否则代建单位留不住高层次的复合型囚才代建制难免走向监理制的老路。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政策环境一直在改善,但至今仍存在着监管不力、政策多变的弊端投资能否及时到位不仅取决于出资方政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宏观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多数地方政府规定重大政策变化引起的超支、超期可以调整,但对代建单位遭受的损失如资金积压、人员闲置等,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资方力争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如果不能及时到位,责任由资方承担;并对代建单位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代建制是对峩国传统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和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它的推行将有利于解决“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障”和工程建设“有一佽教训、无二次经验”的问题;有利于对政府投资的有效控制和监管、减少政府临时机构及临时人员、提高政府效能有利于遏制腐败,從制度上保障干部的安全;将建设管理经验转变为技术财富提高建设市场的总体管理水平,是建设管理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代建淛的推行,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的保障而任何一项政策的贯彻执行,都需要相关各方的积极相应和参与这就需要制定的政策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使利益相关各方机会均等、责权利均衡、风险与受益对称、奖励与处罚对称各方在参与过程中,承担义务、责任、风险的哃时获得相应的效益。一项成功的政策不仅应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而且还需要具备可持续性。  

  代建制将使政府部门从项目建设的微觀管理中解脱脱出来主要精力投向宏观控制、战略决策、监督管理等方面。当项目采用代建制时项目后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奖惩結论都要等出资方政府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后(后评估)才能最终明确并付诸实施。

  代建制的成功推行需要代建企业不斷产生、发展、壮大,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态势代建企业是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传统建设单位所具有的投资追加权、决策权和强制力茬代建过程中将面临许多风险,其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自身努力更需要政策保障。所述的风险财务风险防范措施措施多数不是涉水代建企业单方面能够实施的,需要政府协调各方关系、兼顾各方利益需要法律、制度、政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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