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富安工业区**地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贸男,系该公司工作囚员
被告:沈金山,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石雪玲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濱区
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金山、石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