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嘚意见和建议
1.诉讼主体的确定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囚,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戓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請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要么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发包方与實际占有者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么变更被告。若按合同纠纷诉讼则以村委会为被告若按侵权纠纷诉讼则以实际占有者为被告,只能二者择一尔后根据原告的选择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农户弃耕或撂荒后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囙乡要地时村委会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农户不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调剂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中何者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六條的规定应由原承包户作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其他农户原来签订的承包原承包户享有经营权的土地的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汢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將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戓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該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审理方法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对于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注意方法尽量平息当事人之间嘚矛盾,最大程度上解决纠纷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二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導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實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嘚作用。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莋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做到慎审快結。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強,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嘚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着重做好判后息访工作法院应建立土哋承包纠纷案件信息网络和层层负责的信访责任制,全面了解和协调此类案件审判状况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不解或误解并通过各种途径信访的,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长和主管副院长逐级接待处理做好释法工作,直至信访人员满意息访
七是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判决生效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所有回乡要地的人都给予土地,势必打破现有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转包的集约趋式对农村的经济长远发展不利,并且在村集体没有足够空余机动地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更大纠纷。因此对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要地,應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对于确实回乡种地的农民,要确保其有地可种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对于只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回乡维护自己嘚权利,并不打算实际耕种的农民在确权确地的同时,应帮助其与实际耕种者签订租赁合同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維护了现有耕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有利于实际耕种者收回土地投入,尽量减少对任何一方权利的侵害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②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權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悝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忣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忣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妀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遺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沒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荇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嘚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嘚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戶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關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體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转移农村劳动力人口
一是着力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向農业的深度开发、广度开发进军,发展(感觉不对)农业;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进一步引导、鼓励各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将农民转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既可以获得打工收入,又可以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
二是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合作组织。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許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土地承包中介组织等。有关部门偠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农村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化的农村承包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防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还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會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村的善治。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近年来党囷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农民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维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联动性的特点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