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 担任高管的*******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1)
(2004)东民一终字第4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东民一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志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二分公司职笁
委托代理人:崔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丽惠,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君模,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工,住(略)
上诉人付文志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區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重新确认房屋价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付文志与被上诉人勾丽惠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50型楼房一套协议确定价值为78000元,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勾丽惠支付上诉人付文志一半的房屋补偿款39000元;
三、婚生女付裕的抚养费(自调解生效之日至高中毕业)总计6000元,从被上诉人勾丽惠应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中予以折抵;
二、三项经折抵被上诉人勾丽惠应当支付上诉人付文志33000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34英寸康力彩电一台、老板椅大、小各一个、工艺镜一个、1.2米宽床一张、1米宽床一张、21英寸东芝彩电一台、万宝冰箱一台、萬利达VCD一台、布艺沙发三个、饮水机一台、五斗橱一个、写字台一个归上诉人付文志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归被上诉人勾丽惠所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蓉
审 判 员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國海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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