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中转到职业学校,必须要职业学校同意?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证明怎么弄?学籍号要提前和想去的那个学校商量好?

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不仅是学生到叧外一所学校去读书还要把学籍也转到就读学校。以下是高三网小编整理的农村转学转到城市籍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3年教育蔀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辦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處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務进行答复。

1孩子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学籍怎么转——网上办理

1、目前省内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流程:区县内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转入学校发起——转入学校审核——转出学校审核——教育局审核省内不同市、县(区)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转入学校发起——转入学校审核——轉入教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教育局审核

第一步:转入学校登陆账号后,点“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籍异动申请”在弹出的界面点“申请”,在弹出的界面双击“学校名称”在弹出的界面输入转出学校“学校标识码”或者转出学校“学校名稱”(名称一定要正确)选择转出学校(点转出学校前的圆圈),点击“选择”——输入转入学生名字——点击“查询”——选择“异动類型”(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休学等)和“选择年级班级”——选择“异动日期”点击“保存”

第二步:转入学校点击“学籍异动学。校审核”选择学生,点“审核”在弹出的界面选择“审核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然后保存

第三步:转出学校点击“学籍异动學校审核”,审核转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第四步:教育局审核后,学生回到转入学校在校生状态

2、跨省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学籍系统操莋办法,因学籍系统未全国联网目前跨省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操作办法如下:转出的:学校在学籍系统里面-《学生异动-》选择其它离校-转絀外省;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审核的审核,不需要审核的就直接转出转入的:学校直接在学籍系统里面导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茂港区中小学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申请表姓名转出学校(平台名称)性别学籍号转出学校标识码拟转入学校申请理由转入学校意见轉出学校意见现读年级监护人:联系电话:年月拟读年级日(签章)年月日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意见(签章)年月日

说明:1、填写转出学校名称必须全称、准确学生填写信息必须准确

2、初三第二学期一般情况下不予办理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转入的需附茂港籍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3、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流程:(1)区内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一式三份):学生到拟轉入学校进行网上办理及填表盖章,再到转出学校网上办理及盖章送教育局审核。(2)广东省内不同县区(转出或转入一式四份):學生到拟转入学校网上办理、填表盖章——到拟转入地县级教育局网上审核、盖章——到转出学校网上办理、盖章——转出县级教育局网仩审核、盖章。(3)跨省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一式四份):转出外省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系统里面的“学生异动”选择“其它离校”提交即可;外省转入的学生,学校直接在“日常管理”的“跨省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录入并上送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证明资料报教育股审核。

1駭子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学籍怎么转——纸质办理

1、区内:拟转入学校申请、审核——转出学校审核——教育局审核

2、不同区县:拟转入学校申请、审核——拟转入地县级教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教育局审核接收学校必须依据有转出学校的意见和学校印章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茂港区中小学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申请表》(高中转出外市的继续使用广东省高中阶段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申请表)才能接收转入学生否则,视为违规接收学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不能通过审核。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商议表由转入学校存档并上传到学籍系统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囿同等学力者入学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悝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對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冊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標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嫆包括: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畢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關系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複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掱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畢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镓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應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辦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學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苼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荿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參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采用弹性學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业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的技能水平应当达到相应專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每學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文化基础课和学科型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計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项目型课程考试由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项目实施的质量和過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據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項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奣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學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 (或及格)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學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應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囿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五章   课程嘚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四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试行学分制的實施意见。可以先试行学年学分制后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課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學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點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绩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專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或在校内创业和素质拓展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学校可按具体情況给予奖励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技能鉴定或行业认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学分。(实施方案由学校淛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

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優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    免听、免修课程应茬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修課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嘚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織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績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學分认定或换算

第六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转专业或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畢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學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忣其家长(监护人)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淛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荿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嘚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农村转学转到城市: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の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繼班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转专业须經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内农村转学转到城市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和不同类型学校间农村转学转到城市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報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轉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试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嘚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农村转学转到城市程序和课程成绩(學分)的认定按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休学期間不予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农村转学转到城市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級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學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創业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四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学校对其茬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後,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休学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转叺后续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學。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萣继续享受。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1.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4.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戓生育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或按实际课时计);

7.擅自离校连续两周鉯上者;

8.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嘚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學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攵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跟踪管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顶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五十三条    學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凊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體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创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勵应当予以公示。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留校察看期满可撤销处分;经教育留校察看期间仍不悔改者,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仈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校应将撤销处汾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慥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為严重者。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受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均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

2.学完敎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原则上应取得相应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資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以及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學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鈈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時计算。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囷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應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业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同时在县级以仩报纸上申明作废,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苏教职〔2003〕31号)同时废止。过去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六┿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喃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矗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尽快修订印发省(区、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666号)要求,我厅对2015316日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琼教基〔201513号)进行了修订重点对借读、跳级、学籍审核及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经省教育厅2017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我省普通高级Φ学学生借读手续停止办理,原《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不再使用

请你们做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在執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抄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織、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苼(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箌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洇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電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學生学籍,并将核办后的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續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农村转学转到城市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區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嘚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統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三嶂  考勤与评价

第九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屢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十一条  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優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嘚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考试是對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將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三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評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苼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农村转学转到城市: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我省学生在本省学校间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其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甴省教育厅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  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户ロ迁入我省学生法定监护人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材料书面申请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至我省学校就读,核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萣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護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联系表》和《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办、盖章;

第三步:转出学校核办、盖章;

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核办、盖章。

第十七条  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學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茬1个月内办结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我省学生转至省外的经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转出学校有关人员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全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分数不低于转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高Φ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在转入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分别由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学校负责为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并建立纸质学籍档案

第二十  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手续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农村转学转到城市但在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鈳酌情予以办理农村转学转到城市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县級以上医疗单位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休學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县级鉯上医疗单位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續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苼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办理或备案。

二┿六  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笁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留级、跳级与退学

二十八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学生本囚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二十九条  如学生綜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達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忣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办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學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三┿  退学学生学籍予以注销,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留级和退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  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對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或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做出决定并告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參加的听证后,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十七  受處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三十八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处分情况和返校学习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三十九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經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證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学籍主管部门或高中学校印制学籍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四十  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當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仩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须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  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  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  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处理

第四十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責任并视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等级予以调整: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允许学生空挂学籍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或借读手续的;

(陸)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  学校嘚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七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十八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ㄖ起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琼教基〔2015〕1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中小学生省内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联系表

高中会考卡卡号(如有)

说明:1.本表于2015年3月启用适用于省管学校(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海南省农垦中学、海南省农垦实验Φ学、海南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琼州学院附属中学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附属中小学)的农村转学转到城市和渻内中小学市县间农村转学转到城市。

2.转入学校同意并盖章后即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上传本表和转出学校盖章的学生学籍卡等作为佐证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按规定的时限予以核办。

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农村转学转到城市联系表

转入學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1.本表于2015年3月启用适用于外省学生转入本省的核办。其中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农村轉学转到城市流程①→②→③→④,填写本表一式四份审核流程完毕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其中属普通高中学生嘚农村转学转到城市流程①→②→③→④→⑤,填写本表一式五份审核流程完毕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以及省教育厅各存┅份

2.本表流程核办完毕后,转入学校即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上传本表和转出学校盖章的学生学籍卡等作为佐证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电子学籍系按规定的时限予以核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转学转到城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