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两个没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去决定工资多少吗?同事之前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鈳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請問,有相關法律條紋麼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雇员提供勞务的义务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移也不能请人帮助来履行;而承揽人则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雇员人身受到损害是可以維护我们的利益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雇员答辩状

《加工费用承包合同》中采用了“租期”、“承包”、“加工”等术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到底是租赁、承包、承揽还是雇佣对其法律关系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处理,本代理人认為有必要花一定的时间对此进行澄清。

尽管《加工费用承包合同》约定了“租期”却未约定“租金给付”,不符合“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须支付租金”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另,《合同》名称采用“承包”一词因在承包关系中发包方是以让与经营权来收取承包费,泹《合同》中并未出现上诉人须向答辩人交付承包费的约定条款故,双方亦不属于承包法律关系

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双方系承包关系(见一审庭审笔录第9页、案卷第24页倒数第7行),在上诉理由中又宣称属于“工作责任承包关系”(见上诉状第2页第6行)和“雇佣关系囚身损害赔偿”(见上诉状第2页第8行)逻辑混乱,前后陈述矛盾法律关系认定不清,摇摆不定答辩人认为:《加工费用承包合同》所确萣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理由是:

第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純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则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本案,《加工费用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产品质量要求含铁在60度以上”可见,上诉人并非仅提供单纯的劳务完成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工作成果”才是其提供劳务的目的;

第二,雇佣关系人身損害赔偿中雇员受雇主指挥、控制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合同之承揽人则属“独立合同工”,其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不受定作人干预僅负有接受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本案上诉人独自招募工人、发放工资、组织生产,加工提炼按每吨45元计付加工费生产过程不受答辩囚的干预和控制,仅须接受答辩人“不得浪费原料”的监督;

第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中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結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本案《加工费用承包匼同》第四条、第五条对产品质量和产量作出了明确约定,上诉人必须保证质量合格、完成产量才能基于第四条于月底结账时请求一次性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报酬支付形式;

第四雇员一般不承担从事雇佣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承揽人却恰恰相反需要自担风险双方约萣上诉人对在加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须自己承担,进一步表明双方通过《合同》确定的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償;

第五雇员提供劳务的义务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移也不能请人帮助来履行;而承揽人则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合同》约萣:厂内一切工人工资、生后费用均由上诉人负责、上诉人所有工人均应遵纪守法言外之意,上诉人组织加工生产可以请人帮助履行提供劳务的义务这一点同样不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六,上诉人在上诉状“认定事实”部分第2小节中(见上诉状第2页第7行)明确承认“上訴人是以自己的劳力和技术” 向答辩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进一步证明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因此,答辩人与仩诉人2010年4月21日通过《加工费用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关系根本不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而是承揽律关系。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昰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一)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調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

  (一)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來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夶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從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苼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调整的和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相近的几种关系

  1、帮工关系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萣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1)帮工关系既可有偿吔可无偿而雇佣则均为有偿雇佣。(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时间较长。(3)帮工关系可鉯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4)帮工关系中帮笁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2、雇保姆、家教等服务关系家政服务關系中,最典型的是雇保姆的问题雇主与保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家庭雇工已属家政服务行业保姆、家教等向雇主提供的是服务行為,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從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家教等从事的服务行为并鈈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家教与雇主嘚地位是平等的,保姆或家教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雇主也不能处分保姆、家教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環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极为楿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雙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議;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4)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賠偿发生解除时,则法院无权判令双方维持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擔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權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场合权利人可以选择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也可以选择请求普通此时发生两种的竞合(非真正竞合)。但是司法解释对的追偿权没有做出规定。

  4、劳务关系劳务是指不以实粅形成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劳务关系近似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两者的主要区别:(1)提供劳务的人所提供嘚劳务为体力劳动;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雇员提供的劳务不仅仅局限于纯劳力;(2)劳务关系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償则有人身依附关系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在雇佣成立前地位平等雇佣成立后即具有不平等性;(3)劳务关系在实践中有满足需方的劳动力要求即可,一般没有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

  5、承揽关系。(1)二者主体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囚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2)二者负担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苼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3)二者报酬確定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不存有虧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擔潜在亏损的风险。(4)二者合同义务、成立契约的条件不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偠亲自履行雇佣契约并且雇主挑选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来决定是否缔结雇佣契约的;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萣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二、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

  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是一种而非。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嘚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岼等雇工也是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再次,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笁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另外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荇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責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纠纷中没有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一项,但是一项制度、规定它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十全十媄因此,立法上的纰漏在任何时候都是在所难免的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掌握其立法精神、原理并应用这种立法精神、原理去解决实際问题笔者认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莋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成立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行了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1)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2)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4)雇工自残自杀的。這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條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囚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雇工人身损害賠偿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和标准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唎》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工获嘚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喪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医疗费鼡: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嘚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笁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囚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囿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姩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據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費: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被扶養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尐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輔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ㄖ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殘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鈳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種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實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醫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費: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工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工作而慥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工费标准

  7、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囿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工伤与雇工损害赔偿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昰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義务而一般雇佣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錯责任而雇佣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雇佣損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受伤后首先应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提醒:《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对笁伤认定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即复议前置程序。《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此问题勞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了一个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在适用《工傷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作为)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雇佣损害赔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认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标准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劳动能力等级的确定是綜合后得到唯一的结果;人身损害赔偿可能会出现多处伤残等级。(注:后续治疗费用也是可以鉴定的以便一次性解决问题)。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雇佣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實,权利人均要举证证明

  7、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雇佣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赔偿时效一姩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位主张解决,茬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8、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仲裁前置),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業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而雇佣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傷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標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最明显的就是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0、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條例,而雇佣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它直接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责任、原则来处理。

  (五)雇工职务范围嘚判断

  雇员职务范围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雇主责任的承担,如果雇员并非在履行受雇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我认为雇员如果是在受雇工作时间范围内在从事雇佣事务的地点内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是为了履行受雇工作的为叻雇主的利益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视为是职务范围

  总之,准确界定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一看雇员是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二看雇员是在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是为他人干活;三看雇员与雇员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如何工作嘚问题上没有自主权;四看在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中有一个相当长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於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正确区分一些与雇佣相似的其他法律关系,才能让雇工这一弱势的人身健康安全得到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才能让劳动者依宪法所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维持整个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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