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弘竹林在劳务公司信息真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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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华弘建设劳务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成彬,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昌,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 原告四川华弘建设劳務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在審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弘建设劳务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預交)原告自愿承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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