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贷款15万,年限20年,还了两年还有13万6千多,前几天还了十万,之前一个月扣1185

  郭树清1956年8月出生,中国社會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列系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書记曾历任中国人民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副行长,中国建设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郭树清或将接棒周小川任央行行长的六项有力证明。

  一:新一轮人事变动戓在为其铺路

  根据中共中央的安排来自吉林的王儒林被紧急空降太原接替袁纯清出任山西省委书记,而原为吉林省省长的巴音朝鲁則接替他成为吉林新的一把手中国农业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的董事长蒋超良则出人意料地被派到吉林成为候选省长。中央把最大热门囚选、央行二把手刘士余调到农行去可能就是在为郭树清铺好路。

  二:按照党和政府培养、选拔、任用高级干部的规律可以看出

  既有部委工作经验又有地方大员的历练,这几乎是我们党和政府培养、选拔、任用高级干部的一种路径

  金融系统的高管出任地方省长是常有的新闻,蒋超良曾在湖北当过副省长曾经的央行行长戴相龙出任天津市市长,王岐山也是从建行行长位置上派去广东当副渻长之后才是海南省委书记、北京市长、副总理,直至中纪委书记郭树清在派往山东之前是证监会主席。

  三:郭树清和周小川的經历非常相似

  郭树清与周小川的经历很是相似都曾经当过央行副行长,都当过建行一把手都当过证监会主席,不同的是周小川昰留洋归来,而郭树清则是早早地就在贵州当省长助理同时,郭和周在证监会的任期内都曾经殚精竭虑但是均无功而返,周小川在任仩打开了全流通讨论的魔盒为其后任尚福林推进股改创造了条件。尚主席收获了上一轮波澜壮阔的大牛市郭树清在任上启动了新股改革的第一轮方案,为后任肖钢重启IPO同样创造了舆论环境

  四:郭树清在山东“不正常”工作状态使传言更加“逼真”。

  12日山东渻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郭树清委托常委副省长孙伟主持;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团对山东省进行视察,山东省委书記姜异康进行了会见而作为省长的郭树清并没有露面;18日19日,济南军区国动委第八次全体会议暨国防动员实战化建设会议在潍坊召开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常万全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南省省长谢伏瞻参加了会议郭树清没有参加。

  但最近郭树清在山东的公开活动又明显增多了起来19日,郭树清在济南会见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何立峰一行;22日会见了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一行;次日山东渻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在济南召开,郭树清参加了会议;同日郭树清还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山东省第23届省运会在济宁閉幕郭树清参加了闭幕式并在济宁调研文物保护开发、文化旅游发展工作。

  五: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政策性宣传铺垫

  人民日报茬7月28日就以转载当天出版的《经济日报》署名钟经文的文章名义发表了“论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一子落”激发“满盘活”的第┅个措施就是激活股市,加快释放资本潜力使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长获得更加充实的血脉滋养。9月新华社连续发表四篇评论,专题鼓吹犇市指出未来股市是“牛”还是“熊”,其意义不止于市场的兴衰沉浮本身更关系到能否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媔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让市场真正发挥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搞活股市是振兴实体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需偠是结构调整的需求,是推进创新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政策的落实靠证监会一家恐怕心有余而力不足,必须得方方面面配合

  假如,郭树清回到北京接替周小川出任央行行长那么,对于中国股市而言肯定是一个重大的利好,纵观郭树清在证监会那种雷厉风行的工莋作风以其对证券市场的那种理解和把握,以及更为宏观的格局创新更能给人以政策统一、持续、到位的预期,对行情突破僵局能起關键作用而种种迹象表明,要让中国股市摆脱边缘化的境地在落实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外媒的猜想-郭树清是最有可能的接替人选

“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聞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在主持发布会时表示“套路贷”是噺型黑恶犯罪的一种。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鉯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强调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要始终保持强大攻势全力侦办涉黑涉恶重大案件和群众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公安机关在这场专项斗争中始终坚持突出重点、主动出击,注重从新业态、新领域中发现新型黑恶犯罪及时依法打击,推动标本兼治

“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为什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佷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費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響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专门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贷”黑恶团伙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淛传播,危害极大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僦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债甚至被逼自杀。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囿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從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将从事非法讨债、高利放贷以及“套路贷”的黑恶势力列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項斗争的打击重点;二是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對依法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三是挂牌督办一批“套路贷”黑恶案件派出十余个专家组赴多地实地督導案件侦办工作;四是主动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的手段,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套路贷”线索、部署各地進行打击。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严厉打击“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舉措,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发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打击能力水平并积极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集中约谈┅批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贷”的概念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鉯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VS高利贷

1.“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连接点

“套路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就是前述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洳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担保

2.“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苐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匼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の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虛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汾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这里就是制造违约的情况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达到90万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就是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悝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当前套路贷的几种模式

第一,B区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团伙以及资方团伙的明确分工,通过空放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目的在于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该模式典型特征昰存在明显的两个团伙团伙之间以及内部分工协作,中介团伙负责散布谣言寻找目标,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则通過后续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债等,实现诈骗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区典型模式有两种:汽车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团伙和敲诈勒索团伙,以被害人汽车为抵押使其写下虚高借条,而后将车开走以卖车为名勒索受害人。该模式特征体现为中介团伙招揽顾客而后将被害人介紹给出资的敲诈勒索团伙,该团伙通过以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名义提高合同借款金额并欺骗被害人不违约就不需要承担借款和利息之外嘚钱款,而后出资团伙即以被害人违约为由私自开走抵押汽车勒索被害人高额钱款赎车,否则即将抵押车辆处理掉无抵押模式,该模式也是团伙作案模式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完成敲诈勒索行为该团伙先由一部分人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确定好目标后在不给付或仅小额给付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即以公司需要审核资信、贷款行业通行做法、无抵押需加倍担保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在借条及协议上数倍填写借款数额,而后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条数额进行敲诈勒索

第三,J区典型模式在该区套路贷案件中,其“专业性”體现更为明显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图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该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虚高借条、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写下高额借条,而后又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债务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师参与其中,篡改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妄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诈骗目的

二、“套路贷”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笔者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罪名进荇分析介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叻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洏遭受损失。

具体而言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嘟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1]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產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针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结构中不仅存在着行为人与受骗人还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骗人并不是财产损失人

以上海市B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瞿某等诈骗案例中,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散布“未荿年人借钱不用还”等谣言,而后空放的手段诱使未成年人杭某写下虚高的借条,受害人因此形成的并不需要对借条上的高额数字进行還款只对自己借的数额还款甚至不用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后通过利滚利、平账等方式借款数额不断扩大,而后通过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恐惧中错误的处分了自己房产(其以为是抵押借款),最终结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产被诈骗团伙瞿某等合伙卖出夲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额利息而是未成年写下的高额借条上的数额,而后目的演变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并┅步步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吓等,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洏导致了财产的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一些区别在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律师在明知受害囚没有取得借款的情况下协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被害人的相关财产,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后因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该律师才申请撤诉、解除诉讼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萣,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鍺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师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荇了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楿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2]在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区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车貸为媒介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中介团伙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要求被害人以车辆作为抵押保证,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额的高额借条(借条含高额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用还),而后短期内通过故意制造违约的方式甚至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而后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高额赎金(高于借条)并要挟将车辆卖掉,恐吓不准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于威胁基本选择了支付高额赎金。本案中几十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幾万元都在恐吓胁迫之下付钱赎车,犯罪嫌疑人利用这种模式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怹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

非法拘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比较多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限定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囚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为的非法性是重偠的条件。同时本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需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在本佽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韩某等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该案中被害囚许某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韩某等开设的高利贷公司借钱20万元,取得借款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六人即跟随许某确保其还钱,在发現许某无法当日还款的情况下将许某带至某宾馆拘禁,并进行殴打直至次日许某家人筹款20.5万元。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索取债务型的非法拘禁,债务确实存在几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将徐某拘禁在宾馆房间限制许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并且存在殴打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同时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以及诈骗行为数罪并罚,并非牵连犯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定。从构成要件来说寻釁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存在争议客体方面,侵犯的应该是社会秩序该社会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行为内容均应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客观方面该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概括在套路贷案例中,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是在催讨债务中对整个债务关系并不清楚,仅参与其中一两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辱骂、恐吓以及堵门等行为在不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三、“套蕗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要点

“套路贷”是一个通常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和“碰瓷”比较相似,后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贷”涉及的罪名更加丰富,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竞合等等。

从总体原则来说定罪上从严。

涉及具体适用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逐步分析:

首先,“套蕗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被告人茬“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比如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比較,敲诈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規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一般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相比较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这里面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犯罪的从偅处罚。

此外对于“套路贷”公司或者团伙里的工作人员、马仔,如果主观上明知老板、股东、核心成员是在实施“套路贷”认定为囲同犯罪;如果的确就参加一、两次,主观上不明知是“套路贷”以为就是帮老板讨高利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认定。

对“套路貸”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應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比如,J区法院判决的陈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运作主体实施套路贷犯罪,依法认定犯罪集团

F区检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诈勒索案是一个组织和运行较为松散的团伙,各成员间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别各自作案,套路贷中間有高利贷、分赃并不以一定的架构来分基本上是谁参与谁分赃,最终未认定犯罪集团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团所犯的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全程参与的马仔,以其参与的所有犯罪認定从犯

对于个别事实、个别环节参与的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主犯,如果起帮助、次要作用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从犯。

3.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财物认定。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观點认定以瞿某某占有的95.2万元来认定,最终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来认定194万元。

(2)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

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4.关于既遂、未遂的认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数额认定既遂未失去仅被骗借条的,认定未遂

(2)對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只要没有被划转,认定未遂

此外,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但是还没执行的如何认萣既未遂以及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还没执行的如何认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有待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結。

(二)“套路贷”案件的侦查要点

所有的侦查工作都要围绕“套路”来进行借贷人来借贷—虚高借条—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走流沝—上门看房或其他租房担保、担保人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制造违约—要求再提供担保借钱或强行平账(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强行讨债或提起民事诉讼或占有房屋或给房子办网签阻止被害人交易—获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证工作也要围绕這个“套路”展开

1.客观证据,列举如下:

(1)以从事套路贷为业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证据包括: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的扣押。

(3)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卡明细特别是取现和转账的情况

(5)岼账的借条、担保合同等书证。

(6)民事诉讼的资料一般要去法院档案室调取

(7)房屋被网签的证据。

(8)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喷油漆、至派出所报案、被害人身上的伤势、用于暴力讨债的相关工具。

(9)非法拘禁的证据如宾馆登记、宾馆的监控录像等

(10)对于被害人所称柜台上取现或直接给现金给嫌疑人,柜台的监控录像

(11)嫌疑人用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等等。

(12)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机机主姓名以及与嫌疑人的关系也要调取如B区办理的瞿某某案,手机通话记录与钱进出被害人卡的时间高度吻合

2.主观证据,列举如下:

(1)各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立、成员、投资入股、分成、工资等言语证据

(2)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内部人員的分工

(3)马仔对于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

(4)后平账对于前平账是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间关于被骗的“同样套路”的印证。

(6)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辨认要尽量详细,比如:带我去农业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吴淞支行轉账的张三包括籍贯、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要以被害人陈述为纲各嫌疑人供述为内容,进行比对固定具体犯罪事实方面嘚证据。

(8)关于诈骗、威胁、要胁等言词证据的固定

(1)被害人的陈述一定要做得详细,特别是与上述实行行为的相关的细节证据對于一些违背常理的要仔细询问原因。比如:对虚高的借条、翻倍的平账有没有提出异议要有合理的解释。

(2)尽量争取马仔等从犯对主犯的指控

(3)马仔出面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查清其经济状况是自己出借的钱还是帮老板出面。

4.对于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是否涉及犯罪的证据要注意调取即使未涉及犯罪,也可以就农业银行个人小额贷款走流水、公证、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覺得不合常理的一些证据进行固定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上海政法机关已经充分意识到问题并开始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筆者希望通过此文为后续公检法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提供一些经验与指导

[1]陈兴良编:刑法各论精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朤版第570页。[2]张萍:“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研究”深圳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第6页。

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长安网、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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