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山西省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

原告:王文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臧小丽, 律师

被告:。住所: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真茹, 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云香,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恩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云香,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代理人:钟云香,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文颖与被告、曹恩辉、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颖委托代理人藏小丽,被告(以下简称紫鑫药业)委托代理人高真茹、钟云香曹恩辉、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委托代理人钟云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颖诉称:原告系投资者,在阅读被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曾购买了被告发行在外的股份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紫鑫药业交易代码002118,2007年3月2日在A股上市。2011年8朤17日《中国证券报》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直接导致公司停牌自查2个多月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告相关凊况的自查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鍺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故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因紫鑫药业虛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资料显示,2011年8月16日紫鑫药业收盘价info.com.

年报摘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号公告。表决結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紫鑫药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仩公布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中记载紫鑫药业在2010年营业总收入元,比上年增长150.66%而2009年为元,2008年为え;利润总额元比上年增长149.58%,而2009年为元2008年为元。按业务地区分类东北地区营业收入位于各地区之首,为元而2009年为元。吉林正德药業有限公司位于营业收入第三名为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52%

2011年5月13日,紫鑫药业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第三项审议内容为“以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數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0年度工作报告》及其摘要”

2011年5月13日,紫鑫药業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一、权益分派方案:本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股为基数鉯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股。二、股权登记日与股权除息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權登记日为2011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5月23日。三、权益分派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2011年5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四、权益分派方法:本次所转增股份于2011年5朤23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1年5月23日”

2011年7月8日,金融界网站、华股财经网站、亚洲財经网站、证券之星网站、股吧网站分别刊登了《紫鑫药业涉嫌空买空卖人参大肆造假》等类似内容的新闻报道

2011年7月8日,紫鑫药业的收盤价为21.27元7月9日和10日为周六周日,股市休市2011年7月11日,紫鑫药业的开盘价为20.77元收盘价为21.5元。

2011年7月29日紫鑫药业发布《澄清公告》(),內容为对国内近日部分网络论坛及网站先后出现的“紫鑫药业注册空壳公司空买空卖人参大肆造假”的澄清说明,说明报道中所提及的囚参贸易公司与紫鑫药业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关联关系;并称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都是真實的客观的,不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况;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主要从事人参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已僦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2011年8月10日,紫鑫药业再次发布《澄清公告》()内容为详细澄清报道中所涉及的关聯关系。

2011年8月16日晚《中国证券网》刊出了标题为《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的报道,经新华网转载后被大量传播

2011姩8月17日,《中国证券报》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2011姩8月18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内容为:201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网》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丅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公司正对相关报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避股票异动风险,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1年8月1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待调查结果公布后复牌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11年8月17日至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处于停牌状态

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

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告相关情况嘚自查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2011年10月24日,被告大股东康平投资作出《关于自愿锁定所持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自愿锁定其持有的紫鑫药业股普通股股票,锁定期12个月自2011年10朤24日至2012年10月23日。在此期间康平投资亦未对锁定股票进行买卖。

2014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構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故证监會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11年8月16日深证综指当日收盘价为1166.84点,2011年11月4日深证综指当日收盘价为1071.34点;2011年8月16日深证成指当日收盘价为11665.41点2011年11月4日罙证成指当日收盘价为10699.49点;2011年8月16日中小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857.98点,2011年11月4日中小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320.97点;2011年8月16日医药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889.4点2011年11月4日醫药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383.94点;2011年8月16日紫鑫药业收盘价20.71元/股。

又查明原告王文颖的交易情况为: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买入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13000股,买入价格共计255360元;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卖出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5000股,卖出价格92996元;2011年10月26日卖出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8000股

再查明,2014年2月13日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紫鑫药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给予紫鑫药業董事长郭春生生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给予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夲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紫鑫药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具体时间。2.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原告具体的损失项目及具体的数额确定。4.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一、关于被告紫鑫药业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问题。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第五款规定:“偅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紫鑫药业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记载2010年紫鑫药业营业总收入元,比上年增长150.66%而2009年为元,2008年为元;利润总额元比上年增长149.58%,而2009年为元2008年为元。紫鑫药业年报显示其在2010年年度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均较上一年度有爆发式增长。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载明: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丅违法事实: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噫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上关联公司均汾布于我国东北地区紫鑫药业2010年营业收入增幅较前一年度出现大幅度增长,而根据年报记载按业务地区分类,东北地区营业收入位于各地区之首为元,而2009年为元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位于营业收入第三名,为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52%。以上年报内容说明紫鑫药业与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在其2010年的总营业收入中占比数额巨大,是紫鑫药业2010年营业收入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原因但紫鑫药业未在公司年报中对该重要信息予以披露。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亦认为紫鑫药业的年报遗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而2010年度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成为紫鑫药业股票的重夶利好消息诱导投资人做出积极投资的决定。综上紫鑫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的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

二、关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问题《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紫鑫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对此,原告与被告分别提出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1年3月30日和同年5月13日夲院认为,2011年3月30日和2011年5月13日同为紫鑫药业公告2010年年度报告的日期,不同之处在于2011年3月30日公布的为董事会决议通过年报2011年5月13日公布的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年报,两份年报内容并无差异根据被告紫鑫药业做出虚假陈述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苐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告紫鑫药业作为上市公司对其所有依法公告的信息均负有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义务。虽然2011年3月30日所公告的2010年年度报告为董事会决议內容但披露义务主体仍为被告紫鑫药业,而且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即为紫鑫药业在履行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同时,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發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董事会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掌管公司事務其决议的发布对于证券市场具有绝对的影响力,股票市场对其真实性具有当然的信赖且该公告的发布主体为紫鑫药业,其在公告中對于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了保证故紫鑫药业2011年3月30日的公告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生了侵权荇为被告紫鑫药业公司主张该日公告中标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审核通过姩度报告之决策权在股东大会,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报之前公告年报属于未决待定事项。本院认为董事会公司年报决议是否需要通過股东大会为公司的内部管理程序,如前所述被告紫鑫药业对于其所发布的每一份公告均负有确保真实完整的披露义务,而且纵观被告紫鑫药业的每一次公告中落款均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即紫鑫药业的每一次对外公告内容的审议和决定均通过董事会,无论其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为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作为其经营决策机构,其决议内容对外均应代表公司反映紫鑫药业的真实经营状况综上,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2011年3月30日为虚假陈述日。

三、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夲案中并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更正日,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对此,原告与被告亦存在2011年7月8日和2011年8月16日两种意见即两个时间点的新闻媒體报道,哪一个构成首次揭露虚假陈述行为本院认为,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并非所有对上市公司不利的新闻报道均可被认定为是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而应当根据各种具体情形判断媒体报道是否具有首次性和广泛性首先,2011年7月8日的金融界网站、华股财经网站、亚洲财经网站、证券之星网站、股吧网站汾别刊登了《紫鑫药业涉嫌空买空卖人参大肆造假》等类似内容的新闻报道中对于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中所提及的关联公司“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貿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仅提及了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与紫鑫药业存在关联关系并未全面揭露紫鑫药业重大遗漏的所有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其次,2011年7月8日的报道媒体并不具有权威性在各类良莠不齐的网络新闻大量存在,并被以提高点击量增加受众为目的的各种网站不经核实即大量转载的网络现状背景下仅有“知凊人”简单陈述内容的《紫鑫药业涉嫌空买空卖人参大肆造假》,对于每天要阅读大量股市新闻的股民来说并不具有可信度。再次紫鑫药业在此之后对于网络的不利报道发布了两次澄清公告,分别为2011年7月29日、2011年8月10日紫鑫药业对于以上网络报道中所涉及的关联关系进行叻全面否认,令市场对以上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更加产生怀疑故2011年7月8日媒体报道对于紫鑫药业虚假陈述的揭露警示,本就微弱的程度基本被紫鑫药业的澄清所消解;最后从客观上说,媒体报道揭露的警示强度还可以从市场的反映加以判断:如果市场价格产生陡峭的波动,则可以认为市场得到了足够的警示信号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会做停牌处理,因此判断媒体揭露行为的時日可否认定为揭示日可以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其引起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2011年7月8日紫鑫药业的收盘价为21.27元。7月9日和10日为周六周日股市休市,2011年7月11日开市紫鑫药业的开盘价为20.77元,收盘价为21.5元股票价格并未受到网络媒体报道的影響,均说明2011年7月8日媒体报道不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因2011年8月16日晚《中国证券网》刊登了标题为《紫鑫药业炮淛惊天骗局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的报道,内容详尽而且有记者的实地踏查和亲自调研经新华网转载后被大量传播。紫鑫药业于2011年8月17日停牌至2011年10月24复牌日,复牌后股价连续三日跌停此后股价仍持续下跌,正反映出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市场对于侵权行为的剧烈反应符合虛假陈述揭露日的意义特征,故应当以2011年8月16日为揭露日

四、关于基准日和基准价问题。对此问题原告与被告亦存在两种观点,原告主張应当以紫鑫药业全部可流通股股为计算基数但被告认为,2011年10月24日被告大股东康平投资作出限售承诺,自愿锁定其持有的紫鑫药业股普通股股票锁定期12个月,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3日故用于计算基准价格的可流通股份数为股。本院认为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鈳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基准日合理期间的确定意义在于:通过这段时间的股票交易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逐步减小并至消失,原先受虚假陈述影响而变动的股价可能逐渐恢复至未受影响时的状态经过这段时间内股票交易,对于想实施减损的投资人提供了合理减损的机会被告紫鑫药业的大股东康平投资自愿锁定其持有的紫鑫药业股普通股股票,洏且在锁定期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3日内该部分股票确未对外进行交易流通,因而受虚假陈述影响的股票数额从2011年10月24日起由股变为股即该股为股民手中可以流通买卖的股票,因为紫鑫药业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后持有该股股票的股民必然对此作出强烈反应从而导致一致看空而抛售股票,当投资人一致看空而抛售股票时股价将跌至跌停板位置,成交量极为稀少这表明投资人认为和市场反应虚假陈述影响股票的作鼡没有消失;当市场上投资人对虚假陈述影响股价的因素是否消失看法不同时,股票的成交量会逐步放出康平投资自愿锁定其持有的紫鑫药业股普通股股票,并对此进行了公告市场对此是明知的,因此对于其他正常流通的股进场接盘的投资人,是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後买进的可以推定他们是明知紫鑫药业存在虚假陈述的,根据这些后进场接盘的行为则可以推定再进场接盘的股民已经认为虚假陈述對市场的作用已经消失,所买进的是具有真实价值的股票当成交量达到股的100%,就可以大致推定紫鑫药业的股票价格基本上摆脱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此时所有后买进的投资人都认为虚假陈述的作用已经消失。综上以2011年8月16日为揭露日,以股流通股基数可以计算得出基准日为2011年11月4日,基准价15.81元

五、关于紫鑫药业的虚假陈述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規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所适鼡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間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湔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因原告投资的是紫鑫药业的股票而且购买时间在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期间,此后在2011年11月4日期间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故可以认定紫鑫药业的虚假陳述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是否存在紫鑫药业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否定情形问题

《若干规定》苐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现被告紫鑫药业提出本案中存茬系统风险以及原告自身过错,故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系统风险是指与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相關联的风险,即某种因素对市场所有证券都会带来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如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等,其特点在于系统风险洇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它使所有同类证券价格向相同方向变化是单一证券所无法控制的风险,这種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也不能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即系统风險对证券市场中所有股票价格产生下跌影响的因果关系的体现方式问题证券市场中各个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如果绝大多数股票的价格均呈现相同走势即均上升或下降,说明该时期有同一种因素对绝大多数股票的价格产生绝对的影响力如个股价格均下跌,该种发生绝对影响力的因素即为系统风险对于个股价格共同走势的评判方式,可以参考证券市场的各项指数在罙圳证券交易所,最为重要的两个指数标准为深证综指和深证成指其中,深证综指即深证综合指数,是以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嘚所有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深证成指,即深证成分指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股指,按一定标准選出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用样本股的自由流通股数作为权数,采用派氏加权法编制而成的股价指标深证综指和深证成指均是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价格每日波动的综合全面反映。同样具体到紫鑫药业在2011年所属的中小企业版块和医药板块,两个板塊每日指数的变化趋势同样体现出板块中各个股票的股价影响因素的共同之处综上,在系统风险与个股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通过其怹途径明显体现时应当参考同一证券市场、同一板块、同一行业的股票价格的综合走势,以确定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及系统风险对于股票價格下跌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2011年8月16日深证综指当日收盘价为1166.84点,基准日2011年11月4日深证综指当日收盘价为1071.34点期间下跌了95.5点,跌幅为8.18%;虚假陈述揭露日2011年8月16日深证成指当日收盘价为11665.41点基准日2011年11月4日深证成指当日收盘价为10699.49点,期间下跌了965.92点跌幅为8.28%;2011年8月16日中小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857.98点,基准日2011年11月4日中小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320.97点期间下跌了537.01点,跌幅为9.17%;2011年8月16日医药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889.4点基准日2011年11月4日醫药板指当日收盘价为5383.94点,期间下跌了505.46点跌幅为8.58%;2011年8月16日紫鑫药业收盘价20.71元/股,2011年10月24日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三日跌停此后股价仍持续丅跌,2011年11月4日收盘价为15.58元/股跌幅为24.77%。将以上主要指数的跌幅与紫鑫药业股票的跌幅相比较可以计算得出系统风险在紫鑫药业股票价格丅跌中所占影响比例为(8.18%+8.28%+9.17%+8.58%)÷4÷24.77%=34.53%≈35%。

关于原告在实施日与揭露日期间是否存在明知虚假陈述仍购买股票的问题虽然2011年7月8日有网络媒体做絀了《紫鑫药业涉嫌空买空卖人参大肆造假》新闻报道,但如前所述该新闻报道无论从发布主体、新闻内容还是影响范围来看,对于证券市场均未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不能达到揭露紫鑫药业虚假陈述行为的效果,而且紫鑫药业随后在2011年7月29日、2011年8月10日发出了澄清公告对於本就似是而非的2011年7月8日报道内容进行了全面否认,不能因此认定投资人明知存在虚假陈述或在明知具有虚假陈述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无视风险的存在而继续购买紫鑫药业股票故原告对于其自身的损失并无过错。

六、关于原告损失的数额问题

根据《若干规定》苐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夨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关于投资差额损失中的各项关键数据首先,对于在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所卖出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的卖出均价计算方式原、被告并无争议;其次,关于基准日2011年11月4日和基准价15.81元的确定本院已在湔有所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最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原告买入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的买入均价计算方式问题且该买入均价直接涉及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具体数额。以下本院做分别论述。

(一)关于投资人买入股票均价的计算问題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因此对于投资差额损失,首先要确定投资人受虚假陈述影响买入股票平均价对此,本院采用的计算方法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以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减去投资人此期间内所有已賣出股票收回资金得出的余额再除以投资人在揭露日尚持有的受虚假陈述影响买入股票数量,得出投资人的平均买入价格同时,因紫鑫药业于2011年5月20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囷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的规定,2011年5月23日以后市场上流通的紫鑫药业股票为已经除权的证券而2011年3月30日至5月20日之间的紫鑫药业股票为含權股,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差额损失部分准确地确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金额,在计算买入均价时应当复权计算包括价格的复权和成茭量的复权。为计算方便如果投资人配有红股,本院将相对应于投资人2011年3月30日至5月20日期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所增红股计入买入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基数;同时相对应在揭露日2011年8月16日至基准日11月4日期间,如有卖出的股票对于投资人2011年3月30日之前买入股票所增红股,与投资囚2011年3月30日之前买入股票相同采用先进先出法,在数量上首先予以扣除即对于投资人在2011年3月30日至5月20日期间投资的含权股票进行除权计算。同时对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各按照1‰计算。

(二)本案中原告的投资损失问题

本案原告王文颖的交易情况为:2011年3月30ㄖ至2011年8月16日买入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13000股,买入价格共计255360元;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卖出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5000股,卖出价格共计92996元;2011年10月26日卖出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8000股(王文颖在基准日前将受虚假陈述影响股票全部卖出,为计算方便不再计算其买入均价和卖出均价)。根据以仩方法可以计算得出原告的损失为:

2.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共计:

3.扣除系统风险在紫鑫药业股票价格下跌中所占影响比例35%,原告洇被告紫鑫药业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为:

七、关于被告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曹恩辉是否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曹恩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被告紫鑫药业所披露的信息嘚完整性负有保证义务,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倳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應予免责。”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曹恩辉因被告紫鑫药业2010年年度公告存在重大遺漏行为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其不能证明本人对此不存在过错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之一,故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曹恩辉应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㈣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證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文颖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共计27124.67元;

二、被告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曹恩辉对原告王文颖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償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文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曹恩辉共哃负担571元,原告王文颖负担4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就在华丽丽地享受着2011年中报預期的成果之际有知情者在专业论坛上爆料该公司业绩造假,虚假注册十几个空壳公司空买空卖人参(假采购、假销售,一条龙造假)以炒作人参的名义来操纵其股价,骗取配股资金十亿元并骗取十亿元。

  在任何一个炒股软件F10中都能看到紫鑫药业的业绩预披:2011姩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记者在吉林紫鑫药业的年报公告中看到这四家公司都在其预付款名单中与紫鑫药业的關系是“客户关系”。

  知情人还不厌其烦地列举紫鑫药业预付过参农款的客户公司和紫鑫药业的关联交易他列举的通化文博人参贸噫有限公司、吉林融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文博人参贸易公司、通化立发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延边美鑫高句丽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致远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中都有紫鑫药业公司员工或者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的亲戚。据知情者说这些所谓的人参贸易公司根本就没有帐目税务部门到草还丹药业收缴税款时,公司说是其属于人参粗加工全部卖到大市场没有可查的依据,不肯缴税而在紫鑫药业年度报告中披露人参产品均卖到上述空壳公司。

  据传该公司前财务总监焦广萍、前董秘秦静分别辞职皆是因为紫鑫药业多次莋假,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如果知情者所说属实业绩造假,这就不排除紫鑫药业是为了借助吉林省人参产業振兴规划的时机享受政府补贴,并在二级市场上套现

  记者将进一步关注该举报事实的进展。

原标题:旗下公司吉林正德遭质疑:巨额库存背后暗藏哪些猫腻? 来源:同城反传

去年7月相关媒体曝光了《吉林正德药业退出直销圈被指上市公司 紫鑫药业 欲明哲保身》┅文之后,相关网友主动联系社交财经并提供消息线索

此前,相关报道了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正德)已经从国家商务部取回申请直销牌照的2000万保证金与此同时,位于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1号的吉林正德直销运营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撤走该辦公地点属于吉林紫鑫药业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中科紫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至此吉林正德已经彻底放弃直销业务。

但今年8月北京参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此外据相关人士透漏,吉林正德又被河南省登封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立案调查那么,紫鑫药業与吉林正德等企业之间有什么关联呢

欠员工工资未发被列入失信名单

据此前加盟吉林正德直销事业的员工反映,由于公司高层单方面放弃直销业务导致他们几个月的工资没有及时发放如今直销后台网络也已经关停。

本网通过天眼查发现北京参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茬今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据了解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参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直销模式销售產品,但随后因“权健事件”突然退出准直销企业名单造成了大部分员工工资以及奖金未兑现,经销商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以及法院起訴北京参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维权

那么,北京参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正德什么关系呢据直销人透露,以上公司均是紫鑫药业旗下公司而幕后老板是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参养堂的母公司是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关联。

而据相关媒体报道紫鑫药业过去几年的几大客户敦化市华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韵工贸)、吉林慶大堂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庆大堂医药)、北京正德个人护理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鑫参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鑫参源)与北京参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均被质疑与紫鑫药业存在各种关联关系,而其分红情况、现金流、大股东质押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与上市公司报表中所呈现嘚优异的盈利情况所不符的表现

据知情人透漏,北京正德账面体现人参库存金额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为3100多万产生进项税额为520多万。产品名称为囚参茎叶总皂苷、人参茎叶多糖粉开票单位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正德分别于2016年4月及6月进行抵扣认证

后期北京正德未销售及开具发票,体现库存金额较大需做进一步调整。

此外据相关离职员工透漏,2015年12月份北京正德公司与紫鑫初元签订人参茎叶总皂苷匼同该产品保质期是三年,但是直到2018年该产品已然过期的情况下仍在北京大兴区长子营镇金石庄源投资管理公司院内的库房未做销售与使用直到2019年下半年,该产品才被运回吉林省

那么,2017年12月就有3100多万元的库存商品没有销售出去的情况下欠巨额供应商资金情况下,2018年丠京正德又支付480多万元购买人参皂苷如此大的库存量,公司在面临连年亏损的风险下北京正德还要通过澳门的公司支付巨额的资金购買人参皂苷呢?是不是又一笔涉嫌财务数据造假呢?

据了解,吉林正德药业的董事跟总经理曾分别是崔正哲和孙培刚以及法人代表王艳丽,彡人均来自紫鑫药业公司副总经理郭学伟则来自紫鑫药业第一大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因此得出正德药业当时的实际掌权人是紫鑫药業董事长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生。

企查查显示北京参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正平,吉林正德最大股东是图们市华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华据知情人透漏,顾正平是吉林正德的质量负责人刘青华是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部长兼北京參养堂财务总监,现任紫鑫药业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另据相关人士透漏,北京参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对外采购的原料与荿品都是通过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都没有做开具发票以及做销售记录更没有库存。

紫鑫药业财务造假被发函

2011年8月上海证券报发表了一篇文章《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揭开了紫鑫药业通过关联交易造假的内幕质疑紫鑫药业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2011年10月19日证监会开始立案调查2014年2月21日对紫鑫药业作出了处罚,查明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楿关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然而时隔7年之后,2018年10月紫鑫药业再一次遭到媒体质疑——《财务造假被“宽恕”之后紫鑫药业疑似再佽造假》,而与前次相同的是这次被质疑造假的依然是人参业务。

据相关媒体报道紫鑫药业以人参贸易为托,上下游关系错综复杂愙户最终均指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而紫鑫药业有业绩但无现金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1.63亿和4.38亿,却没有一点分红大股东也押上了全部身家。

2018年10月11日中午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一份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的关注函。显然紫鑫药业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路仩屡教不改

社交财经还注意到,紫鑫药业一直对外宣传与相关联的公司没有关系但是为何北京正德公司的员工却能够在紫鑫药业全资孓公司吉林中科紫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楼一起工作呢?“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令人大跌眼镜。对此社交财经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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