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亲有一次和别人纠纷,被定为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孩子工作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新密刑初字第1号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超峰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指控被告人王海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尋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指控被告人于晓磊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指控被告人王耀偉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指控被告人吴宏伟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倳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指控被告人李文辉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指控被告人樊小辉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指控被告人王磊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指控被告人母海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超峰及其辩护人李乡、孙世博、被告人王海云及其辩护人杨利敏、被告人王耀伟及其辩护人陈新华、被告人李文辉及其辩护人蒋卫峰、赵静、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郑来囿、被告人于晓磊、吴宏伟、樊小辉、李海峰、母海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郭超峰为获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积极网羅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郭超峰为首被告人于晓磊、王海云、吴宏伟、王耀伟为積极参加,被告人母海建、李文辉、樊小辉、王磊、李海峰等人为一般参加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哆成员内部分工协作。被告人郭超峰要求手下成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事要汇报,不得私自行事要讲义气,组织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讲出组织内幕。该组织采取请组织成员吃饭、去歌舞厅娱乐、发放好处费等手段控制、笼络成员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組织。

为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郭超峰受人雇佣,以“地下出警队”的形式插手建筑工程、矿群等民间纠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树立了其在新密市的恶名。该组织还大肆进行聚众赌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数十万元。为逃避打击该组织又利用“新密市金鹿寄售有限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大肆进行发放高利贷、替人讨债等非法经营活动具备了┅定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在新密市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聚众斗殴、强奸、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伤十余人。

该组织通过长期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对新密市的娱乐场所、建筑、采矿行业的经营形成非法控制,给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及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荿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新密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5年至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王磊等囚多次寻衅滋事

1、2009年12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海云、李文辉、于晓磊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光辉岁月歌舞厅二楼“飞虎啸忝”房间消费在消费过程中,李文辉酒后滋事将房间内的茶几砸坏后郭超峰、于晓磊、王海云等人起哄,李文辉、于晓磊等人又将房間内的另一个茶几、点歌器、无线话筒等物砸坏被害人王某某当即报警,新密市青屏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郭超峰、李文辉等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郭超峰就指使其手下于晓磊顶罪被砸毁的物品,经新密市价格鉴定中心估价价值8753元。事后赔偿被害人22000元

2、2009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超峰伙同李文辉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光辉岁月KTV唱歌其在光辉岁月唱歌时,王辉和华二伟因喝酒产生矛盾发苼厮打华二伟被打伤,王辉走后华二伟跟郭超峰说,是服务生将其打伤的随后郭超峰迅速给于晓磊、王海云打电话让其赶到光辉岁朤,并以光辉岁月的服务生将华二伟打伤为借口郭超峰等人将光辉岁月吧台电脑砸坏,并将收银员吴某某打伤

3、201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海云、于晓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二楼大包消费时郭超峰无事生非将北方娱乐城二楼厕所门跺坏,消费了300多え钱未结帐强行离去。

4、201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消费,因王磊与其他在北方娱乐城消費的顾客发生争执郭超峰与王磊到顾客房间对顾客进行殴打,被打顾客离开后郭超峰伙同王磊以北方娱乐城经理魏某某将客人放走为甴,在北方娱乐城一楼大厅对魏某某进行殴打殴打后郭超峰与王磊继续回到包间内消费,在消费过程中王海云、于晓磊赶到北方娱乐城,郭超峰与王磊又以魏某某报警为由在其消费的房间内再次对魏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魏某某给其下跪郭超峰等人共消费478元,未付賬强行离去

5、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于晓磊伙同于东洋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楼大包消费共消费300多元钱,后未付账强行离开并威胁服务生让把其没有喝完的酒暂存起来,下次来再喝

6、2010年3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海云伙同他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樓一大包消费消费时郭超峰、李文辉、于晓磊等人赶到北方娱乐城消费,郭超峰发现王海云私自在北方娱乐城消费就对王海云进行训誡,训诫后郭超峰、李文辉、于晓磊、王海云等人在北方娱乐城消费共消费705元,消费后郭超峰等人未结帐强行离开并逼迫该娱乐城内嘚从业人员冯某某、张某随其外出,后在新密市康利宾馆的房间内郭超峰强行要求冯某某、张某在房间内过夜,二人不同意先后趁机逃跑。

7、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海云伙同于晓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大包间消费,共消费了800多元钱消费后付了800元錢后离开,第二天王海云伙同于晓磊到北方娱乐城又将付账的800元钱强行要回

8、200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樊小辉、郭超峰、于晓磊等人箌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当时叫了康某某、李婷等几个小姐,消费期间郭超峰让康某某点歌康某某因没有听清郭超峰说的话,樊小辉便对其进行殴打后在结账时,未结够离去

9、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海云伙同于晓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消费三箱啤酒、叫了两个小姐消费700多元,未付账强行离去

10、2010年3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郭超峰伙同于晓磊、李文辉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楼一大包消费共消费了764元,消费后未结帐强行离去

11、2010年3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海云伙同他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楼夶包消费共消费300多元,消费后未结帐强行离去

12、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磊、李文辉、于晓磊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2楼大包间消费共消费984元,郭超峰等人仅付了500元后强行离开

13、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海云、王磊、于晓磊在圊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2楼大包消费共消费440元,消费后未付账强行离开

14、2010年2月份,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磊、于晓磊、王海云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二楼大包消费共消费600元钱左右,王磊结账时结了八、九十块钱后强行离开案发后,被告人郭超峰赔偿魏全法5000元

15、2009年6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郭超峰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皇朝KTV慢摇吧内与虎海洋发生争执并撕打,后虎海洋指使他人在该KTV的停车场内再佽与郭超峰打架打斗中被告人郭超峰持刀将旁观人员高某扎伤。事后赔偿被害人5000元

16、2005年6月28日,被告人郭超峰受王某某的雇佣带领王耀伟等数十人持事先准备的木棍到新密市袁庄乡袁庄街王某某所开发的工地内,在当地派出所出警后郭超峰等人仍对在该工地阻拦施工嘚村民进行威胁,并将阻挡施工的李某某和张某某打伤在得知新密市公安局防暴队出警后才逃窜,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7、2006年1月22日22時,被告人郭超峰伙同吴宏伟、李海峰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弋乐园歌舞厅内酒后无事生非,无故对在此消费的王某某、陈建进行殴咑事后赔偿被害人10000元。

18、2009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耀伟受苟堂镇的生猪屠宰场经理周某某的雇佣,伙同樊小辉到新密市苟堂镇对與周某某有矛盾的侯某某等人进行威胁,为教训侯某某王耀伟伙同他人到苟堂镇,将事先准备的粪便泼到侯某某的商店门上严重扰乱叻侯某某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9、2008年下半年左右的一天,因王辉的弟弟王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金色阳光歌舞厅玩时和同在该歌舞厅玩的客人虎海先等人发生矛盾王建被打伤,王辉就给郭超峰打电话被告人郭超峰就伙同吴宏伟等人到金色阳咣出警,并将金色阳光大门锁上

20、2005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新密市岳村镇乔沟村乔某父亲乔聚合因和本村村民张某某在新密市岳村镇三岔口料场上料时发生矛盾乔某找到王耀伟帮忙,被告人王耀伟找到郭超峰郭超峰、王耀伟等人从郑州市调集三十余人赶至新密市岳村鎮张某某家,对张某某进行恐吓张某某受到恐吓后因为害怕,再没有向三岔口料场上过料

21、2008年2月份,李**与王辉在新安县开煤矿期间与承包煤矿生产的陈杰等人发生纠纷为将陈杰留在煤矿上的工人赶走,被告人郭超峰受李**、王辉的雇佣带领于晓磊等人持刀到新安县隆基煤矿,对陈杰的工人进行威胁并将其赶走。

22、2005年初郭超峰、钱文鹏、王辉等人准备合伙在新密市超化镇河西村开挖当地的铝石,因沒开采证一直未动工,为阻止同村开铝石矿的范某某在其周围采挖铝石2005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超峰带领王耀伟、钱文鹏、母海建等人到范某某的矿上阻拦其工人施工扰乱其矿上的正常生产秩序,给范某某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3、200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为替他人索要欠款被告人郭超峰受王辉的指使,伙同王耀伟与王辉一起到新密市一江春水附近找到欠款人陈某某被告人郭超峰、王耀伟等人对陳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陈某某带至郑州,并限制在郑州一浴池迫使其还钱。

2009年9月份、12月份被告人郭超峰、李文辉、王海云云、于晓磊等人多次强奸他人。

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伙同于晓磊、王海云、李文辉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强行消费后,以陪其吃饭为由迫使该娱乐城内的从业人员李英、李小佳随其外出,在吃完饭后被告人郭超峰、李文辉又将李英、李小佳带至新密市未来商务酒店,并在各自所开的房间内强行与李小佳、李英发生性关系

2、200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李文辉等囚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强行消费后,迫使该娱乐城内的从业人员霍大玲随其外出后被告人郭超峰将霍大玲带至新密市未来商务酒店内,欲和霍大玲发生性关系时遭到其反抗,后霍大玲趁郭超峰不备从房间内逃出

3、2005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伙哃吴宏伟、樊小辉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消费消费后,被告人郭超峰等人强行将北方娱乐城小姐康某某(艺名嘉祺)拉至新密市西大街浴池的一间套房内郭超峰对康某某进行强奸。

4、2008年下半年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海云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丠方娱乐城消费,消费后郭超峰、王海云等人强行将李小佳带至新密市矿务局一宾馆内,郭超峰将李小佳强奸

5、200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消费消费后,郭超峰、于晓磊等人强行将李小佳带至新密市未来商务酒店内郭超峰将李小佳强奸。

6、2009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王海云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消费,后王海云將姚某带至矿务局一宾馆内将其强奸

2005年3月12日下午,禹州市苌庄乡梨园沟村“富顺”煤矿因采煤造成村民房屋损坏和当地十组村民发生纠紛当地村民组织60多名群众围堵煤矿,致使煤矿不能正常营业矿长尤建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郭超峰联系,让其找人摆平此事郭超峰便指使被告人王耀伟在郑州市纠集李豪(另案处理)、稽凯、孙清泉、郝某(三人另案处理)等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械乘车到禹州市苌莊乡梨园沟村“富顺”煤矿,持棍棒等物和当地村民发生械斗双方各有人员受伤,村民尹X、尹某、尹某某、尹XX、尹书明等五人被打伤住院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尹书明的伤情为轻伤,受雇佣人员王磊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8年10月份一天、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王海云先后两次敲诈他人财物

1、200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街白江红的遊戏室内玩游戏机,以在此输钱为由强行让白江红退还现金三千元。

2、2010年1月6日晚徐银仓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皇朝KTV消费时,与郭超峰嘚老婆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郭超峰借机向徐银仓索要赔偿金,因被害人徐银仓不同意郭超峰遂指使王海云、于晓磊到新密市行政服务中惢找徐银仓麻烦,并将徐银仓的汽车车玻璃砸烂对其进行威胁。2010年农历2月2日郭超峰带领王海云、于晓磊再次到新密市行政服务中心找箌徐银仓,向其索要赔偿金5万元遭到徐银仓拒绝后,郭超峰、王海云、于晓磊才将徐银仓拉至新密市西大街派出所要求追究其责任。茬徐银仓被治安拘留处罚后郭超峰、于晓磊、王海云又多次找徐银仓向其敲诈5万元钱未果。

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郭超峰、王耀伟等人多次什麼是非法拘禁禁他人。

1、2006年7月31日因被害人张某某欠郭超峰三万元钱赌资,为索要赌资被告人郭超峰指使吴宏伟、王耀伟、樊小辉、母海建等人将张某某先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在新密市青屏招待所、新密市东大街惠玉宾馆等地,拘禁时间长达11天之久

2、200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吴宏伟、王耀伟、母海建等人到新密市育才街“维尼瘦身房”巩某某的赌场内赌博被告人郭超峰在输钱后发现所鼡赌具有假,便指使吴宏伟、王耀伟等人将赌场水箱内的一万多元钱抢走并将巩某某、李某某等人强行带至新密市嵩山大道碧海云天浴池内,限制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长达四小时之久

3、2005年7月5日9时许,为索要债务被告人郭超峰、王耀伟等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丅庄河十字路口,将从此路过的白某某强行带至新密市尖山乡尖山上一偏僻处郭超峰等人持钢管对白某某进行殴打、恐吓,白某某被迫答应将银行卡中的一万元取出先还欠款后郭超峰、王耀伟等人强行让白某某写下一张规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多付五万元的还款协议,并强荇带白某某到新密市工商银行内取出一万元现金后才将白某某放走非法限制白某某人身自由达4个小时之久。为迫使白某某尽快还钱郭超峰还强行扣下白某某的本田轿车一辆,并用自己的手机将白某某一部价值2450的摩托罗拉E680手机换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え月份,被告人郭超峰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在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青屏宾馆及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承裕德大酒店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海峰在賭场内放冲,向赌客提供资金

1、200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亚洗(另案处理)在新密市青屏宾馆聚众赌博被告人王亞洗组织王某某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宾馆参与推饼赌博,郭超峰、王亚洗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

2、200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伙同迋亚洗在新密市青屏宾馆聚众赌博被告人王亚洗组织王某某、钟某某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宾馆参与推饼赌博,郭超峰、王亚洗从中抽头渔利10000元

3、200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亚洗在新密市青屏宾馆聚众赌博被告人王亚洗组织王某某、钟某某等人参与推饼賭博,郭超峰、王亚洗从中非法获利13000元左右

4、2008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金忠(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新密市承誉德2号楼开设赌場纠集他人聚众以“推饼”的形式进行赌博,王金忠抽头40000元被告人李海峰明知他人赌博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获利2500元。

2008年以来被告人郭超峰以新密市金鹿寄售有限公司为掩护,多次进行发放高利贷、替人讨债等非法经营活动仅2008年至2010年3月间,其向张怀涛、杨双海、于伟、周建国等人先后放贷8万元以月息5分计息。同时郭超峰指使于晓磊、王海云、李海峰、王耀伟等人先后替麻某某、尚全成等人索要债款從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超峰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茬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奻;为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持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海云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犯罪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晓磊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應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耀伟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茬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为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持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囚吴宏伟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嫼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奪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文辉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小辉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强制方法,非法剝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磊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海峰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违反国家规定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母海建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王海云、王耀伟、吴宏伟、樊小辉、李小辉、王磊、李海峰、母海建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李小佳、徐银倉等人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并提请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質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被告人郭超峰的刑事责任;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王海云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于晓磊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被告人迋耀伟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被告人吴宏伟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李文辉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被告人樊小辉嘚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磊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李海峰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追究被告人母海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超峰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全蔀有异议,其行为均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什么昰非法拘禁禁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郭超峰等人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被告人郭超峰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超峰犯有寻衅滋事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超峰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郭超峰没有指使王耀伟纠集聚众斗殴人员30余人均是由稽凯纠集,不应追究被告人郭超峰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5、被告人郭超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指控第1起属事实不清证据鈈足;第2起属民事纠纷。

6、起诉书指控的第2、3起被告人郭超峰均不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

7、起诉书指控赌博罪的抽头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可对被告人郭超峰免予刑事处罚。

8、郭超峰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王海云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错其没有参与第9、11起寻衅滋事,且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見是:

1、被告人王海云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不能成立。

2、被告人王海云在第1、2起寻衅滋事中均未动手,其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

3、起诉书指控被告囚王海云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4、第2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徐银仓陈述系孤证,起诉书指控犯罪数额“50000元”证据不足

被告人于晓磊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第2、8、10、12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第1起没有见要钱

被告人王耀伟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第22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稽凯叫的其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王耀伟不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不具有相应特征,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2005年被告人王耀伟尚不认识郭超峰,不清楚范某某开采铝矿的任何事实更不存在参与到范某某铝矿阻拦施工、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第22起寻衅滋事与被告人王耀伟无关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實部分不实,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王耀伟的刑事责任

3、庭审调查证实当时郭超峰尚不认识王耀伟,斗殴的召集人系稽凯等人且王耀伟仅昰旁观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耀伟犯有聚众斗殴罪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王耀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4、被告人王耀伟未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犯罪行为其不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

5、被告人王耀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良好可對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宏伟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第17起寻衅滋事的打人事件不知情。

被告人李文辉辩称其不构成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且在第2起寻衅滋事中系被害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李文辉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的4个特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辉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辉犯有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辉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程序违法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人樊小辉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其没有参与第8起第18起其只负责开车;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中,自己只是去确认被害人是否自己的朋伖

被告人王磊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第13、14次寻衅滋事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郭超峰等人的行为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被告人王磊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有寻衅滋事罪第4、12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13、14起证据不足。

3、被告人王磊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变现良好且系初犯,无前科

被告人李海峰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母海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嘚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郭超峰为获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积极网罗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郭超峰为首被告人于晓磊、王海云雲、王耀伟为积极参加,被告人吴宏伟、母海建、李文辉、樊小辉、王磊、李海峰等人为一般参加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成员内部分工协作。被告人郭超峰要求手下成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事要汇报,不得私自行事要讲义气,组织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讲出组织内幕。该组织采取请组织成员吃饭、去歌舞厅娱乐、发放好处费等手段控制、笼络成员从洏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郭超峰受人雇佣,以“地下出警队”的形式插手建筑工程、矿群等民间纠纷进行違法犯罪活动,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树立了其在新密市的恶名。该组织还大肆进行聚众赌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動非法敛财数十万元。为逃避打击该组织又利用“新密市金鹿寄售有限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大肆进行替人讨债的非法经营活动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在新密市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聚众斗殴、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多起,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伤多人。

该组织通过长期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对新密市的娱乐场所、建筑、采矿行业的经营形成非法控制,给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及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荿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新密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供述,自己曾带着手下的小弟兄们去给人家助威、出警、要账

2008年新密市人民检察编制改革,自己被重新分到新密市土地局上班后便慢慢開始跟社会上混的那些人有了一些联系和接触,没有事就厮跟着大家一块去吃喝玩渐渐的自己就开始跟新密道上混的那些人都熟悉起来,在那个事后认识的徐小龙这些年跟过自己的兄弟有辉子、樊小辉、徐小龙、吴宏伟、于晓磊、王海、吴某、李海峰、王磊、杨娃、何曉勇等。

2006年10月自己因为跟山西人在戈乐园歌舞厅打架被判了刑,出来后便真正成立两牢释放人员。到2008年又认识了于晓磊、王海、吴某、李海峰他们几个开始带着他们在街上玩,王磊是今年才开始在一块玩的

跟虎海波打完架之后自己的声威也壮大,在社会上混的更开叻平时在一块玩的人也更多了,2005年有一次当时跟我在一块玩的一个叫伟敏的人,叫我跟他们一块去牛店李洼水库那一个没矿上出警說事矿上那有人找事,我就厮跟着十几个人就一块去了到那之后,因为事情没拢发生了冲突我们几个把人家的头给打破了。

后来我带囚去禹州煤矿出警这事慢慢就在新密道上传开了同时我的名气也变得更大,牛店和禹州这两次出警现在看来也是我人生道上的一个重夶的转折点,从这之后我们做这些事的事后就更加是无忌惮了。

随着我们的名声越来越响后来我们出警的人也变得越来越多。另外我還给别人要过几次账2008年10月、2009年10月给别人要过近百万的账。

我们后来出去出警、要账的这些事都是新密当地者一块的事的事情,我们这┅群人成天都是在道上跑着玩的,认识的人多还杂同时新密这一块知道我们的人也很多,都知道我们是成天在社会上跑的人一般人嘟不敢得罪我们。就说我们去钱某某家说事那次吧被打的那个黄广明其实也带了不少人,但我们到那之后那些人一看是我们都不敢动掱了。另外我们每次去也都明白办这种事,首先就是要从气势上吓住人家才有效果我们去新安县出警那次,于晓磊他们几个都带有刀几个人下车后提着刀在那一晃悠,就给那些找事的民工吓跑了

出警和要账挣来的钱大部分都是大家坐到一块喝喝酒、唱唱歌玩玩。我這个人平时比较爱玩也爱带着地下的人一块去玩,我一般都是领着他们去喝酒唱歌什么的喝酒是哪都去,唱歌一般是去歌厅有时候唱完歌后,我还好带着陪唱的小姐出去过夜我们出去玩的事后也找过事,我这个人喝完酒后脾气不好容易冲动。像今年这次被抓最初就因为我跟于晓磊、李文辉等人,我们一块去光辉岁月唱歌时喝多了之后,一冲动我们就把包间里面的东西给砸了;另外就是后来我哏华二伟、王辉等人又去光辉岁月唱歌的时候华二伟喝酒时跟王辉发生矛盾,争执过程中华二伟的头不知道怎么被弄破了,王辉走后我们几个借着点酒劲当时就说是服务生打的,我们又在那闹了闹把服务生给打跑了,还把前台的东西给砸了;还有一次是我跟吴宏伟茬弋乐园歌舞厅玩时喝过酒之后,我们把十五支队的两个警察给打了有时候我们去唱歌什么的,就算我们不给钱也没人敢多说我们什麼就说我们去的最多的北方娱乐城吧,基本上我们去那玩一般都是不用交包间费的要给也是很少。那时候我经常带于晓磊、王海一块詓玩后来听说他们自己经常也去玩,也是给钱很少好像还有几次都没给钱,还有一次是我一个朋友请客我们一起去玩玩完之后那个囚交了800块钱,后来第二天于晓磊、王海又去把钱要回来了后来还给了我400块钱。老板也是没办法干这一行的就怕有人去找事,他们也都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都怕把我们得罪了,我们带人去找事到时弄得生意也没法做,我们也是抓住他们这种心理才去玩的

我跟王亚洗、王金忠合伙开过两次饼场,都是2008年的事一次是在青屏宾馆的东楼,一次是在承誉德大酒店的二号楼两次加超来估计也没到一个月时間,中间我这一块跟着在里面招呼的有李海峰和于晓磊李海峰主要是在里面转转看看,有谁要水什么的递个水于晓磊主要负责去外面買买东西和放风什么的。

这些年轻孩跟着我这些年也都没挣住啥之所以愿意跟着我,我觉得一是可能平常我对他们也都不错我这个人恏玩,但从不自己一个人偷去玩一般去哪喝酒唱歌什么的,我一般都把他们都给叫上也从来都没让他们出过钱,另外可能这些年轻孩剛认识我那时年纪都也小着也都是刚开始在街上玩,我比他们年纪都大同时在社会上认识人也多,我这个人人脉还算可以他们跟着峩可能也是想通过我这一块多认识点人,人熟了总是好办事点也会少受点欺负。

(2)被告人王耀伟供述自己2004年10月份从新密看守所服刑絀来,后成天在新密县城的街上跑着玩。2005年上半年一天认识了郭超峰,当时郭超峰在新密县城的道上已经是混得很有名气了我跟郭超峰认识没多久,郭超峰就曾叫我跟他一块去禹州煤矿上去弄过一次事当时郑州那一块去了好几十个人,坐了一大巴车我也跟着去了,到禹州煤矿上之后我们就跟当地的村民打了起来,打伤了好几个人后来禹州公安局人去了,把我和好些人都给抓了后来郭超峰那邊托了好些人,听说也花了不少钱又把我们给弄了出来。从这件事之后慢慢得我就跟郭超峰的关系走得近了起来,后来就有事没事厮哏在一起

郭超峰以前是在新密市国土局上班,但我认识他那时候他已经不是太去上班了成天就是在新密街上领着一群人到处乱晃悠,怹这个人认识的人很杂,什么人都有没事时郭超峰就喜欢把大家叫出来吃吃喝喝玩玩。郭超峰还经常带着大家去唱歌但唱歌这东西消费老高,那两年郭超峰虽然名气很大但其实钱真正也没挣住太多,所以每次去唱歌的时候郭超峰并不给歌厅那一块太多钱,都是象征性的给一点有时候也不给钱。歌厅老板也都没办法做歌厅这一行的,难免都要跟社会上的这些人交往新密开歌厅的那些老板都知噵郭超峰在新密县城的名气,是个惹不起的主我听说有一次我们县城一个叫王辉的人的弟弟在光色阳光歌厅被人给打了,当时王辉他们找的就有郭超峰郭超峰过去就把金色阳光的门给锁了两天。郭超峰在新密县城的哪个歌舞厅玩过但去得最多的还是北方和金色阳光,還有就是光辉岁月

郭超峰的钱主要来源于带人去给人家出警,帮人要账另外郭超峰还开过赌场。

郭超峰带人去帮别人出警一般都是噺密当地这一块知道他名气的人找的他,我跟着郭超峰去过有个七、八次吧每次都是别人跟郭超峰联系好之后,郭超峰就给我打电话嘫后他再找些别的人。我记得我们去得人最多的一次就是禹州煤矿上的那一次另外就是还有一次我们新密县城有一个叫王某某的人在袁莊街那里弄得有一个工地,也不知道因为啥纠纷当地村民就把他的工地给堵了后来王某某跟郭超峰联系了之后,郭超峰从郑州叫来些人带着大家去了,这次也有个二、三十人

郭超峰每次拿住钱之后一般都不说人家给他多少钱,但每次事后基本上都会把大家叫出来坐坐吃吃饭喝喝酒什么的,一般也都给点钱基本上也就是每人每次一、两百的样子,这些事情上郭超峰是领头的都是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我们只负责跟着去郭超峰让我们干啥我们就干啥就行了。

跟着郭超峰一块去要账我现在能够记住的应该也就是三回左右,第一次好潒是找白某某要煤钱第二次是有一个叫国胜的人欠王辉有几十万块钱,我跟着郭超峰一起去过一次第三次是有一个老头欠郭超峰家亲戚四十万块钱,郭超峰领着我、小磊还有一个叫陈永军的人一块去了每次我们跟着郭超峰去要账,主要的方法也就是先给人家吓住也僦是以郭超峰在新密县城这一带的名气去震住欠钱的人,但是对于一些光靠吆喝是吓不住的人来说就得用点别的方法了像找白某某要煤錢那次,郭超峰在下庄河拉煤的路上给白某某劫住之后,就给白某某拉到一座不知名的山上在山上郭超峰带人把白某某给打了一顿,並好像还威胁白某某说不还钱就把他人从山上给丢下去最后还把白某某的本田车给扣下作抵压,还有欠王辉钱那个人也是被郭超峰我们幾个给拉到了郑州

郭超峰开赌场这一块,每次他都没有固定的地方好些都是跟别人一起合伙开的,我知道郭超峰在青屏宾馆开过一段另外还在别人家里开过一段,都是跟一个叫亚西的人合伙开的在场子里跑过腿的有余晓磊、王海等人,吴宏伟也去过放冲的人一般嘟是从郑州叫过来的人,有一次郭超峰他们在井沟常占峰家开赌场的时候一个叫老张的人在场子里面欠了郭超峰三万元冲钱,后来听说郭超峰他们把老张在宾馆里面关了好些天一直到老张把钱还清了才让他走人,中间我还跟着郭超峰和吴宏伟一块领着老张一块去到老張的渑池老家开过一次钱。

新密这一块跟着郭超峰的有我、樊小辉、徐小龙、于晓磊、王海、吴某、吴宏伟等人还有好些我叫不上名字嘚,另外就是郑州那边的杨娃、何小勇、李小锋、稽某等人

郭超峰在新密道上混出来的名气大家都是知道的,大家跟着他其实也是想借著他的社会威望这一块多认识点人少受点别人欺负。同时他家里关系好像也比较好听说他哥就是干公安这一块的,再加上跟他之后怹也挺会玩,没事还经常把大家叫出来坐坐最初的映象上觉得郭超峰这个人还挺够意思,所以大家都才跟着他

跟随郭超峰,我参与有鉯下事件:一是2005年下半年我跟郭超峰等三、四十人一起去禹州煤矿上去出过一次警,还把人家村民打伤了;二是跟郭超峰一块去找白某某要过账;三是帮郭超峰家亲戚去找一个老头要过一次账;四是郭超峰在新密来集镇西山口一居民家赌博时郭超峰输了钱后,指使我们紦赌场的“水箱”给抢了后来还把人带到碧海云天洗浴中扣押了起来;五是跟郭超峰一块去王某某的工地上出过两次警;六是郭超峰什麼是非法拘禁禁老张那次我也在场;七是乔某因拉石子与马胜利发生冲突,我跟郭超峰一起去出过警;八是跟郭超峰和于晓磊去兆吉对面嘚理发店找他们老板的事;九是跟郭超峰等人一起在新密粮食局那打过一个叫黄广明的人

(3)被告人于晓磊供述,我和于钢是2007年上半年茬新密市瑞德隆游戏室里面认识的后来于钢有几次喊我出去玩,当时我还不知道是去出警有一次出警的时候,于钢给我介绍了郭超峰

我跟着于钢出来,踏入社会并认识了郭超峰,见郭超峰在新密混的很有名气也想跟着他混,就跟着他出过几次警觉得跟着他可威風,还能赚钱没钱了,他都会给我点他领着我们去娱乐场消费,像北方娱乐城我们经常去那的经理也和我们熟,我们喝酒及包间费基本上都免了

他(郭超峰)还开过赌场,他还给我说过跟着他以后,别让我去干像出警这种初级混社会的行当了他领着我们都是干┅些既有面子,也不会出啥漏子的事像他经常领我们去北方娱乐城、光辉岁月、金色阳光等娱乐场所玩,去的次数多了每次的酒水费囷包间费都不用掏。最多也就是在那惹过几次事他家里也有干公安的,每次都能大事化了

最早跟着郭超峰的有吴宏伟、王海、徐小龙怹们。后来郭超峰出来后李文辉、我、王海、王磊、李峰、吴某、李海峰、程永军、吴宏伟都先后跟着郭超峰,跟着我和王海也有一些囚像小飞、东洋、朝阳他们几个是跟着王海的,李小兵、于冬阳是跟着我的像郭超峰刚从监狱出来干出警的时候,让我、于钢、吴某嘟跟着他出过警;郭超峰开赌场期间他让我、李海峰、李峰在他的场子里帮忙看场子;再后来他领着王海、王磊、李文辉常去娱乐场所玩,还在那些地方惹过事

郭超峰他在社会上有名气,也会想法赚钱所以都想跟着他弄点钱,跟着出去也可风光他平时对我们要求也鈳严。他让我们这些人干什么都得听他的他有事叫我们都是要随叫随到,他给我们打电话要求随时能联系上,如果不接他电话他就鈈高兴。另外像我们知道郭超峰的事比较多的也不要往外说,特别是不能给公安局的说

我们跟着郭超峰平时也没有专门定要干什么,峩、王海平时也给郭超峰开开车早期出警的时候,吴某帮着联系活郭超峰领着我、于钢,我又带几个人去都是郭超峰出面给人说事,我们在一边守着开赌场的时候,让我们白天睡觉晚上去他的赌场干活,我和李峰望风、李海峰在赌场里捣杂后来去娱乐场所玩时,常带李文辉、王磊、王海和我

我们平时好去新密的娱乐场所,像北方、金色阳光等地方除了这些也好在新密的宾馆待着,像未来商務酒店、红月亮宾馆我们都经常去那

(4)被告人王海云供述,自己在2006年就听说过郭超峰说是新密县城这一带没人敢惹他,他无论到哪嘟可有面子很光棍,混的可大可有名气。2009年在我出狱的时候来他去监狱接我,后来有一个多月我儿子上学缺钱,他知道后给了峩3000元钱,让我先用通过这事,我很感动觉得他对我真好,是个大哥的样我就跟着他干了。

听说他(郭超峰)在新密市检察院上过班后来又去国土资源局上班,但我没见他上过班成天在社会上混,结交的社会上混的人可多当时很有名气的一些人王辉、范三都和他認识,意思是他原先也可风光让我好好跟着他,他也不会亏我们

这几年他组织人开赌场。他这个人没事好去娱乐场所玩但这些地方消费高,每次要花费不少钱但他又好这个,所以就不交包间费和酒水费而有些娱乐场,像北方他以前就常去那,还在那惹过事那裏的老板也得罪不起他。郭超峰还好玩女人有时他还拉几个小姐出去过夜。还帮人要过帐我也跟着帮人要过一次帐。

跟过他的人有很哆我刚认识郭超峰时老鳖、刚峰都跟着过他,我还听说以前吴宏伟、辉子、徐小龙、吴某都是跟着他的后来他因为打架被抓进去,有些人也被抓了他出来后,吴某、于晓磊、李海峰、李文辉、王磊和我也都跟着他有啥事他带着我们或让我们去办。

跟着郭超峰也都昰道上的规矩,对他都要尊敬他让我们干啥,我们干啥要脑子活,我们内部的事知道的也不要往外乱说,特别是必须对他要尊敬鈈听话了就要挨打,像在北方娱乐城他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说叫我出去陪他吃饭我没去,是不给他面子了当众打了我一巴掌。听说于小磊也挨过他好几次打有啥事也得给他汇报一下,不能私自做主我们的事他不知通过啥关系就会知道,如果不给他说到时肯定挨他骂所以那次在北方要回来800元钱后,于晓磊和我就先把事给他汇报然后又给他400元,这样他也高兴对我们也就好,还拿出来200元让加油用

我哏着他去要帐,分了4500元钱还给我冲过电话费。

我们这些人大部分都被判过刑最早和他一块玩的吴宏伟和我都被判过刑

李文辉和他是干親,他俩的关系最近所以有时李文辉说话,我们也听像那次去牛店的一个煤场,都是李文辉叫我去的除了李文辉外,郭超峰平时都帶着于晓磊和我但他更信认于晓磊一些,于晓磊对他也是忠心的很

都是郭超峰让我去干的,至于为什么要这样干详细的我也不知道,反正他让我咋干我就咋干,包括跟着他在北方、光辉岁月等地方惹的事也都是郭超峰带头惹的。

(5)被告人吴宏伟供述2005年底的一忝晚上,我们一个镇辉子(大名:王耀伟)跟郭超峰一起去金海岸玩时辉子把我介绍给郭超峰,之后郭超峰又来了几次看我每次安排嘟可带劲,就开始偶尔叫我出去吃吃饭喝喝酒,慢慢的我跟郭超峰就更加熟悉了起来

我2005年底刚认识郭超峰那会他好像因为犯了什么事,刚从开封看守所放出来但那时候郭超峰在新密县城的名声已经很响了,我听辉子他们跟我介绍说2004年和2005年是郭超峰在新密县城混得最恏的两年,超峰哥的大名也是这两年混起来的那时候他跟辉子他们一起,经常去外面给人出警、要账还带得有郑州一帮子人,也都是茬道上混的都是一帮以给人出警、要账为生的人。我听说2005年有一次郭超峰、辉子他们带了一百多人提着刀,拿着棍曾经去禹州煤矿仩给人出过警,还把人家一个村的人都给打了打另外他们那时候还去经常新密超化等地的一些矿上和工地给人出过警,每次也都是好几┿人

我知道跟随郭超峰最早的是辉子、小龙、樊小辉我们几个人,还有一些我叫不上名字郑州那一块的一直是杨娃、何小勇、小南等┅些人,这两年跟着郭超峰的主要是于晓磊、王海和吴某另外还有李海峰、亚西等人。这些人里面辉子是跟着郭超峰时间最久也关系朂好的,在好多大一点的事上辉子一直给郭超峰充当着军师的角色,因为辉子也曾经在郑州混过跟杨娃、何小勇等这帮郑州混的都很熟悉,好多时候出警、要账干什么的都是辉子直接帮他联系人马,也就前面我所说的杨娃等人;樊小辉那时候主要是帮郭超峰开车;我哏郭超峰接触的时间最短这几年我跟樊小辉我们几个很少跟郭超峰来往之后,郭超峰又开始带开了于晓磊和王海这帮年轻孩于晓磊就昰现在给郭超峰开车的那个年轻孩,王海是这两年刚从监狱里面放出来的听说弄事又狠又利索,很得郭超峰赏识听说后来郭超峰弄什麼事,基本上都是让于晓磊跟王海两个人出面去跟人家照头说事

我们这一群人大家平常见郭超峰都是叫他超峰哥,一是因为他确实年龄仩比我们大一点二是因为郭超峰这种出来混的人,这么叫他让他觉得面子很大一出去手下有一帮叫哥的小兄弟们,能给人很威风和混嘚很好的感觉让人家从开始就不敢轻视他。

跟着郭超峰混其实也是看中了郭超峰在新密县城的名气,另外还有一个方面就是郭超峰有┅套笼络下面人的办法就是没事好把大家叫到一块吃吃喝喝玩玩,好领着大家去唱歌干什么的虽然大多唱歌的时候都不怎么给钱,但卻让底下的人感觉很带劲我就是经常被他叫出去玩才被拖下水的。同时郭超峰也有不好的地方他觉得自己是当哥的,底下人都得听他嘚招呼要给他面子,有什么事了打电话都得马上过去,不能讲理由和讲条件

郭超峰带手下的人出去玩的钱主要来源也就是四个方面,一是带人去给别人出警挣点钱二就是要账拿点好处费,三是开赌场四是后来他成立了一个寄售公司,靠给人家放账收点手续费

郭超峰领着人去很多地方(唱歌)都没给过钱,像什么弋乐园、金色阳光之类的这里面的老板都吃过他的亏。我知道最多的是在北方娱乐城我听说这几年郭超峰经常领着新跟着他的于晓磊和王海他们北方娱乐城玩,平均每周都有一次而且每次都还要坐北方娱乐城里面最夶的包间,玩完之后一般都不给钱就是给也就是个五十、一百的,还经常要拉小姐陪他出去过夜要是不去就去里面带人找事。

郭超峰這个人平时比较好色出去唱歌玩时都好找小姐,只要是他看上的玩完之后他好把人带出去,强行让人家陪他过夜也就是性交,谁要昰不愿意了他就来硬的逼着人家跟他在一起。

我跟着郭超峰的时间很短去的事很少,一般也就是跟着去吃吃喝喝我跟他在一起的时候做过的违法事,总共五起:一起是郭超峰在弋乐园打十五支队的几个狱警的时候我在场;一起是在新密来集镇西山口一居民家郭超峰赌博输钱后他领着我们把赌场的“水箱”给抢了,并把当时开赌场的老巩等人带到碧海云天洗浴中心什么是非法拘禁禁了几个小时;再就昰跟着郭超峰一起带着老张去渑池收老张欠郭超峰赌场上的冲钱;最后就是跟着郭超峰和小龙一起去汝州说过一次事后来郭超峰给了我彡百块钱;最后就是有一次王辉的弟弟在新密金色阳光被人给打了,郭超峰还打电话给我叫我去过一次,但到那之后警察就去了我也呮是在哪站了站就走了。

2006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因为寻衅滋事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刑一年零两个月,当时我被关进去的时候郭超峰就没詓管过我,这让我当时很心寒2007年出来之后,我就很少跟郭超峰联系了

(6)被告人樊小辉供述,郭超峰是新县城当地的人当我还在为苼计四处找工作的时候,他在新县城已经就小有名气他这个人家里也有钱,我们出去吃饭、唱歌他总是不让我们付账大家都感觉这个囚比较够意思,慢慢的他自己手下就发展起来了一群人听说有次他带了一群人,将新密混的很有名的回民虎海波打了一顿从此他就声洺大振,提起他别人都知道新密有个敢打回民的人。

2003年的时候我在娱乐室认识郭超峰以后,郭超峰在新密已经是小有名气了我们经瑺在一起打牌、吃饭、唱歌,郭超峰有事没事还好让我给他开着车就这样我就跟着郭超峰了。我之所这样和郭超峰在一块也是为了能借助郭超峰的名气发展自己的势力。

跟着郭超峰的还有王耀伟、母海建、赵秋礼、吴宏伟、杨娃、李海峰等人还有很多人我叫不出名字嘚,后来郭超峰因为带着人打架好几个人也都跟着郭超峰进去了,郭超峰从监狱出来后害怕跟着他的人太多,目标太大没事时就不怎么给我们几个联系了。但是大哥就是大哥身边总缺不了跟着他混的人,这两年王海和一个叫小磊的同郭超峰走的就比较近小磊还是超峰的专职司机。郭超峰在郑州和登封武校还认识很多人他在新密有什么事了,只要打个电话郑州、登封就会调来几十个人帮他忙,給他摆平事

我们见了郭超峰都是喊他“超峰哥”,其他人见面一般也是名字后面加哥

我平常没什么工作,就是给超峰开个车什么的吳宏伟在北方娱乐城干过经理,郭超峰我们这群人去玩的时候吴宏伟总是很照顾我们,别人喝酒都是二百多一箱我们喝酒全部都是按┅百元一箱结的账,并且我们去唱歌的时候还总是坐大包房从来没结过包房的帐。王耀伟这个人比较聪明认识的人也多,超峰有什么倳了总是好找王耀伟商量像在郑州调个人之类的事,都是王耀伟去操办的超峰开赌场时,好叫上母海建让母海建在里面给他招呼个場子,望个风总之我们这群人都没什么正儿八经的工作,平常都是跟着郭超峰吃吃喝喝有事了打个电话大家就都聚在一块了。

跟着郭超峰也都是道上的规矩要讲义气,对他都要尊敬他让我们干啥,我们一般都听他的不听话了就要挨打。

我们这些人大部分都被判过刑最早和他一块玩的吴宏伟、王耀伟和我都被判过刑,我们也好出入各个娱乐场所、大宾馆特别是郭超峰,他特别喜欢领着我们去唱謌喝酒在歌厅里他要是看着哪个女孩长得漂亮了,就想方设法把这个女孩叫出去陪他睡觉要是哪个女孩不漂亮还不长眼色,他就不高興了我一看大哥不高兴了,就赶紧把这个女孩撵出去有的不听话,我就对这些女孩拳脚相加

我知道他(郭超峰)开过赌场。我跟着郭超峰干了以下事情:1、2003年-2006年我经常跟着郭超峰到北方娱乐场喝酒唱歌消费完后总是不给钱或少给钱,我还打了不少里面的小姐2、2006年,一个叫老张的渑池人欠郭超峰钱郭超峰把老张带到青屏宾馆关了几天,中间我也在那看了老张一段时间3、2009年,王耀伟叫着我一块去苟堂吓唬一个卖肉的回来后由于我们关系好,我也没问王耀辉要钱他请我吃了吃饭。

(7)被告人李海峰供述我是2005年左右认识的郭超峰,我刚认识他那时候就听说过郭超峰不但跟道上很著名的回民虎海波打过架还跟新密出道很早的王季他们也弄过事,在新密道上混得還算小有名气但那时我跟他还不很熟悉,因为知道郭超峰也是道上混的人为了不得罪他,给自己找事慢慢的就跟他把关系处熟了。

怹(郭超峰)也是成天在社会上跑着玩郭超峰喝过酒之后脾气不好,听说他跟别人打过好几次架被关进去过几回,具体都弄得有什么峩不老清楚只知道郭超峰跟别人合伙开过赌场,自己也好赌博这一口另外我还听说过他帮别人要过账,还带人去帮人家出过警也就昰谁有事了去给人家助助威什么的。

郭超峰弄赌场我知道情况的只有一次,也就是郭超峰跟王亚西一块在青屏宾馆弄的那一次我当时那一段时间没什么事,就跟一块在里面玩混点“馒头钱”,当时我总共去了有个五、六天郭超峰的赌场就结束了,每天郭超峰也就是給我个一百、二百的这些天下来我总共也就是得了个千把块钱。

平常跟着郭超峰一块的我知道的有辉子、吴宏伟、徐小龙、樊小辉、于曉磊、王海、吴某这些人另外郭超峰接触的人很多,我也都不知道是谁这些人平常见郭超峰都都是叫超峰哥,都是跟郭超峰一块玩的姩轻孩们但应该都没有什么正当的工作,都是成天跟着郭超峰一起混有什么事了郭超峰就叫着他们一块。

(8)被告人王磊供述2003年,郭超峰上班的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人员调整他被下岗分流到了我们单位,因为是在一个单位上班见面次数多了,慢慢就熟悉起来了

郭超峰是新县城当地的人,他虽然名义上是在我们单位上班不过那时候在单位也不经常见他,他天天领着一帮子人在街上跑着玩同街面仩混的大哥玩的都很熟,像郭某某、王亚楠、王辉这些人都很给他面子因为他哥也是在公安局上班,可以说郭超峰在社会上是黑白两道嘟很过他这个人家里也有钱,出去吃饭、唱歌他总是不让手下的人付账大家都感觉这个人比较够意思,慢慢的他自己手下就发展起来叻一群人

听说超峰后来还把在新密混的很好的回民胡海波打了一顿,这以后郭超峰在新密的名头更响了,别人见他面更给他面子了特别是他带着我们去一些娱乐场所,里面的老板见到超峰去了殷勤的不得了,北方娱乐城的魏云峰见郭超峰了张口闭口都是喊叔

这些姩跟着郭超峰的我知道最早的是辉子、小龙、樊小辉、钱文鹏这些人,还有一些我叫不上名字这两年跟着郭超峰的主要是于晓磊、王海囷吴某,还有登封武校的几个人这些人里面辉子是跟着郭超峰时间最长的,辉子还是超峰的军师在好多大一点的事上,辉子一直给郭超峰充当着参谋的角色;樊小辉那时候主要是帮郭超峰开车;平常我俩也就是出去吃个饭、喝个酒之类的有时候借着超峰的胆子,喝醉叻我也会骂骂别人像上次我们一块在北方娱乐城喝酒,我喝醉了上卫生间同一个人发生了矛盾,我俩吵了几句超峰就掂起啤酒瓶要咑那个人,魏云峰上去和事我还朝魏云峰身上跺了一脚。郭超峰自从前几年出事从监狱出来之后跟他的人少了,但是大哥就是大哥身边总会有小兄弟围着他转,这两年王海和于晓磊、李文辉他们同超峰走的很近

这些人跟着郭超峰混,其实也是看中了郭超峰在新密县城的名气;另外一个方面可能是因为郭超峰以前在检察院干过在社会上的人脉关系比较广,而且他哥也是干公安的这些人跟着郭超峰,也是想出事的时候郭超峰有能力摆平一些事;还有一个方面就是郭超峰有一套笼络下面人的办法就是没事好把大家叫到一块吃吃喝喝玩玩,好领着大家去唱歌干什么的虽然大多唱歌的时候都不怎么给钱,但却让底下的人感觉很带劲我就是被他叫出去玩才被拖下水的。

郭超峰平时开销很大这几年听说他还组织人开过赌场,所以他手里不缺钱花

我们这些人大部分都被判过刑或受过公安机关其他处理,和他一块玩的辉子、樊小辉、王海都被判过刑我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过,我们也好出入娱乐场所特别是郭超峰,他特别喜欢领着我們去唱歌喝酒

郭超峰好去的娱乐场不固定,这几年他去北方娱乐城次数会多点郭超峰带我们去北方娱乐城消费时,我们总是坐大包房里面的啤酒是200多一箱,但是我们去了总是比这个价钱低还总是不给他们结包房的钱,老板都很怕郭超峰总是也不说什么,郭超峰给哆少他们就接多少。老板当然不愿意但那也是没办法,郭超峰在新密混这么大一个歌舞厅的小老板哪敢得罪他,如果真把郭超峰得罪了他要是天天带一群人去店里面找事。

我跟着郭超峰干过以下事情:1、2010年3月份一天郭超峰我们在北方娱乐城玩,我喝醉了去卫生间同一个人发生矛盾,郭超峰知道后拿啤酒瓶打了那个人;2、2009年至2010年期间,我同郭超峰等人一块在北方娱乐城消费有三、四次消费过後郭超峰少给别人钱了。

(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郭超峰、辉子等五六名男子到珍妃鸡饭店吃饭因其琐事对其进荇殴打。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郭超峰等人来到其开设的金汉游戏室威胁其退回郭超峰亲戚玩游戏输掉的彡千多元钱,并于次日退给该男子2000元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郭超峰对其说到手机号的事。后便邀其到王沟钓鱼村喝酒当天跟随郭超峰的有辉子、樊小辉等七八个人,期间因喝酒问题产生争吵后在郭超峰的安排下,樊小辉把其送走

(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6年7月份左右,其与樊小辉在金龙歌舞厅喝酒时樊小辉和别人发生矛盾。后其与樊小辉均被郭超峰、王耀伟等人带走。期间其手机被郭超峰调换。

(5)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郭超峰领着虎某某、虎某某的儿子、于小磊、王海等六、七个人来到其工作的北方娱乐城消费并要求该娱乐城销售其带来的老哈牌啤酒。因惧怕郭超峰等人次日被迫接受了郭超峰派人送来的┿件老哈啤酒,价值500元

(6)证人吕某某、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正当吃放高峰期,郭超峰领着一群人来到该饭店因没囿包间产生不满,便出言不顺企图闹事,因惧怕其闹事便把他人已预定的包间让给郭超峰等人,同时积极上前敬酒、道歉并免除了其该天的所有消费费用。

(7)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酒后的郭超峰、于晓磊、李文辉等人到新密市一品德饭店吃飯因没有包间,郭超峰产生不满出言不顺,并相威胁该店老板因惧怕郭献上两瓶白酒和几盒茶叶,并免除了该天的所有消费费用

(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08年至2009年其和郭超峰等多次到金色阳光、北方娱乐城、皇朝歌舞厅娱乐消费其中,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皇朝歌舞厅消费时,郭超峰和虎海洋发生争执企图打架,后经虎某某协调两人和解。后其与郭超峰、虎某某出来到皇朝停车场的时候,二彡十人过来围打郭超峰场面混乱。期间郭超峰持刀把一个年轻人捅伤。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六七月份,其受范洪勋委托找来郭超峰等人处理安徽包工队阻止煤矿生产的问题

(10)人魏某、周某言,证实2008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其二人因粘石矿开采问题产生纠纷,经迋永辉找来郭超峰等人后经郭超峰等人“协调”,该件事平息

(11)证人于某某、柴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于晓磊等人在柴某某的夜市摊吃饭后,结账时因钱的真假问题产生矛盾于晓磊便出言不顺、并将桌子掀翻。

(1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一天晚上,輝子徐小龙、吴宏伟等四人要进入开阳路和北环路交叉口的赌场,因惧怕辉子他们找事便用伍佰元打发了辉子等人。

(13)证人杨某某證言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其被郭超峰等人控制拉至登封。晚上住在登封一宾馆期间一男子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拒绝而未得逞

(14)证人桑某某、崔某某、钱某某、魏X、潘某某、曹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等人多次到新密市“金色陽光”歌舞厅消费,进行滋事且不支付消费费用

证人桑某某另证实,2007年1月至6月期间郭超峰经常带领于晓磊、樊小辉到新密市北方娱乐城滋事且不支付消费费用。

(1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左右一天晚上,其和妻子王彩虹在新密市小中亚门前出夜市期间,金色阳光一尛姐向其借火吸烟后便听见该小姐和一男子在其家蓬外面说话。随后便发现其夜市蓬着火因被及时发现、扑灭,损失不打就没报警。

(1)高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于晓磊于2009年11月份一天晚上在一品德饭店吃饭后未给钱。

(2)杨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2009年┅天郭超峰、李文辉强行将其带到登封。

(3)柴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于晓磊在其夜市摊闹事。

(4)崔某某、钱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郭超峰伙同他人多次到金色阳光消费消费后象征性支付点费用。

1、2009年12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海云、李文辉、于晓磊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光辉岁月歌舞厅二楼“飞虎啸天”房间消费,在消费过程中李文輝酒后滋事将房间内的茶几砸坏,后郭超峰、于晓磊、王海云等人起哄李文辉、于晓磊等人又将房间内的另一个茶几、点歌器、无线话筒等物砸坏,被害人王某某当即报警新密市青屏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郭超峰、李文辉等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郭超峰就指使其掱下于晓磊顶罪。被砸毁的物品经新密市价格鉴定中心估价,价值8753元事后赔偿被害人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王海云、李文辉供述证实2009年12月份一天下午,郭超峰、于晓磊、李文辉、郭宏伟、王晓敏、王海、樊丽君等人在新密市北环路咣辉岁月歌舞厅二楼虎啸飞天包间消费期间,李文辉因喝多了把该歌舞厅一茶几桌玻璃砸烂郭超峰等人起哄,并把另一茶几、点歌器、无线话筒等物品砸烂后郭超峰指使于晓磊到派出所为李文辉顶罪。

(2)证人陈某、张某某、姚某、于某某、孟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6日丅午,有七八个人在光辉岁月飞虎啸天包间消费期间,一戴眼镜男子用酒瓶砸烂该室内茶几并致茶几下的音响主机损坏,后其他人起哄并砸烂其他物品。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左右一天晚上,郭超峰等人在其开办的光辉岁月消费时寻衅滋事,并致该包间內茶几、音响主机等物品损坏

(4)陈某、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郭超峰、李文辉于2009年12月6日在北环路北方娱樂城寻衅滋事

(5)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一份,证实损坏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8753元

2、2009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超峰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光辉岁月KTV唱歌期间,王辉和华二伟因喝酒产生矛盾发生厮打华二伟被打伤,王辉走后华二伟跟郭超峰说,是服务生将其打傷的随后郭超峰以光辉岁月的服务生将华二伟打伤为借口,将光辉岁月吧台电脑砸坏并将收银员吴某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王海云、李文辉供述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郭超峰、华二伟、李文辉、陈德茹等人到光辉岁月KTV唱歌期间,华二伟與王辉发生争吵华二伟头顶被划伤出血。随后郭超峰伙同华二伟等人,并叫来王海云以光辉岁月的服务生将华二伟打伤为借口,将咣辉岁月吧台电脑砸坏并将收银员打伤。

(2)被告人于晓磊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郭超峰让其去送郭超峰俩女友去巩义途中听王海说华二伟在光辉岁月被打。

(3)证人张某某、吴某某证言证实郭超峰等人因华二伟头顶被划出血,遂在光辉岁月滋事并将该店内吧囼电脑损坏及将收银员打伤的事实。

(4)张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2009年11月份一天郭超峰在光辉岁月歌舞厅闹事,并将该歌厅吧台电腦显示器推倒摔坏及将水壶砸烂

3、201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海云、于晓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二楼大包消费时郭超峰无事生非将北方娱乐城二楼厕所门跺坏,消费了300多元钱未结帐强行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31日晚上10点左右,郭超峰领着于晓磊、王海等人在新密市北方娱乐城二楼一包间消费后该二楼厕所门被跺烂及过郭超峰等人未支付费用的事實。

(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郭超峰、于晓磊、王海等人到新密市北方娱乐城消费期间郭超峰等人将该娱乐城二樓厕所门跺坏及未支付消费费用的事实。

4、201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消费,因王磊与其他茬北方娱乐城消费的顾客发生争执郭超峰与王磊到顾客房间对顾客进行殴打,被打顾客离开后郭超峰伙同王磊以北方娱乐城经理魏某某将客人放走为由,在北方娱乐城一楼大厅对魏某某进行殴打殴打后郭超峰与王磊继续回到包间内消费,在消费过程中王海云、于晓磊赶到北方娱乐城,郭超峰与王磊又以魏某某报警为由在其消费的房间内再次对魏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魏某某给其下跪郭超峰等人囲消费478元,未付账强行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一天其与王磊、于晓磊我们几个在北方二楼夶包房喝酒唱歌。期间王磊出去上厕所时和旁边房间的一客人发生口角,发生打斗并将对方胳膊打伤的事实。

(2)被告人于晓磊供述证实王磊说过其与郭朝峰在北方娱乐城玩时,与其他客人发生冲突并打架的事实。

(3)被告人王海云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一天,郭超峰、王磊、高庆伟等人在北方娱乐城喝酒唱歌期间王磊与该娱乐城其他包间的客人发生冲突、打架。派出所人员过来后郭超峰、王磊脚跺该娱乐城服务员魏云峰。并证实该天王磊结账所付费用远低于消费费用。

(4)被告人王磊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其与郭超峰等人茬新密市北方娱乐城唱歌时其上厕所走错包间与该娱乐城的另一客人发生争执,并打架后脚跺该娱乐城服务员。并证实其只支付了购買啤酒的的200元钱

(5)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10日下午两三点钟左右郭超峰、王磊、穆庆伟等人到北方娱乐城三楼大包间玩。期间迋磊因于二楼二包间的客人产生矛盾,发生厮打因怀疑是其报警,郭超峰、王磊便对其进行脚跺其被迫向郭超峰等人下跪。另证实郭超峰等人该天消费了478元,未结帐强行离开

5、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于晓磊伙同于东洋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楼大包消费共消费300多元钱,后未付账强行离开并威胁服务生让把其没有喝完的酒暂存起来,下次来再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于晓磊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于冬阳等人在北方娱乐城消费后,未支付费用并要求服务生把没有喝完的酒暂存起来起来

(2)证人魏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21日于晓磊等人在北方娱乐城消费后未支付费用并要求服务生把没有喝完的酒暂存起来起来。另证实于曉磊等人该天共消费310元。

6、2010年3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海云伙同他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楼一大包消费,消费时郭超峰、李文輝、于晓磊等人赶到北方娱乐城消费郭超峰发现王海云私自在北方娱乐城消费,就对王海云进行训诫训诫后郭超峰、李文辉、于晓磊、王海云等人在北方娱乐城消费,共消费705元消费后郭超峰等人未结帐强行离开,并逼迫该娱乐城内的从业人员冯某某、张某随其外出後在新密市康利宾馆的房间内,郭超峰强行要求冯某某、张某在房间内过夜二人不同意,先后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于晓磊、王海、李文辉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王海等人在北方唱歌。后郭超峰带着李文辉、于晓磊、王松鹤等人到丠方发现王海后,郭超峰因其私自去玩扇了王海一巴掌并说过激的话,以显示自己的威风事后,不知道结账否后利用北方娱乐城嘚人惧怕郭超峰等人的心理,强行将该娱乐城从业人员冯某某、张某带出后在康利宾馆该二人趁机逃脱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左右王海带了七八个人到其店消费,后郭超峰带着李文辉、王鹤、王涛和于晓磊到了该店后,他们未结账强行离開共消费705元,并将冯某某、张某二人强行带出

(3)受害人张某、冯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3月份一天郭超峰等人在北方消费后,强行将其②人带至新密市北密新路康利宾馆并要求与郭超峰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趁机逃脱

(5)张某、冯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0年3月份┅天郭超峰、李文辉强行将其二人带至新密市康利宾馆。

7、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海云伙同于晓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娛乐城大包间消费,共消费了800多元钱消费后付了800元钱后离开,第二天王海云伙同于晓磊到北方娱乐城又将付账的800元钱强行要回

(1)被告人于晓磊供述,证实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于晓磊、王海、杨载源等人在北方娱乐城消费800元,次日把钱要回

(2)被告人王海云供述,证實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于晓磊、王海、杨载源等人在北方娱乐城消费800元,第二天把钱要回把其中400元交给了大哥郭超峰。

(3)证人郭超峰供述证实王海、于晓磊向其说从娱乐城要回800元钱,并将其中400元交给其的事实

(4)证人魏某某、王某某、魏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一天晚仩郭超峰、王海、李文辉、于晓磊人在北方娱乐城消费800元,次日于晓辉等人将钱要回

(5)王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郭超峰、李文辉、于晓磊多次在新密市北方娱乐城滋事

8、200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樊小辉、郭超峰、于晓磊等人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当时叫了康某某、李婷等几个小姐,消费期间郭超峰让康某某点歌康某某因没有听清郭超峰说的话,樊小辉便对其进行殴打后在結账时,未结够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樊小辉供述,证实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与郭超峰、辉子、晓峰等人在北方娱樂城唱歌。期间因一小姐把郭超峰点的歌给删了,郭超峰就骂了起来并让其和晓峰打那个小姐,樊小辉朝那个小姐的腿上跺了两脚曉峰朝那个小姐的腿上跺了一脚。

(2)被害人康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郭超峰和樊小辉、于晓磊等人到北方娱乐城里消费其做郭超峰的台,期间因没听清郭超峰说的一句话,郭超峰便生不满樊小辉站起来朝其脸上扇了一巴掌。

9、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海云伙哃于晓磊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消费三箱啤酒、叫了两个小姐消费700多元未付账强行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于晓磊供述证实2010年4月18日其与王海等人到北方娱乐城消费4个小时左右,要了2个小姐、两、三箱啤酒结账时仅支付100元酒钱,未支付其他费用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18日王海和王发财、于晓磊等到北方娱乐城共消费七百多元钱,为未支付便离开

10、2010年3月18日晚7時许,被告人郭超峰伙同于晓磊、李文辉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楼一大包消费共消费了764元,消费后未结帐强行离去

认萣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18日晚上大概七八点郭超峰、于晓磊、李文辉等人在新密市北方娱乐城三楼一大包消费,共消费了764元消费后未结帐强行离去。另证实郭宏伟是郭超峰的表哥,在公安局上班

11、2010年3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海云伙同他人茬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三楼大包消费共消费300多元,消费后未结帐强行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海供述,证實2010年3月一天晚上其与牛宝娟、常先英、张福海、李海明等人北方娱乐城消费,期间要了3箱啤酒算账时给了200元钱。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言证实2010年3月8日晚上八九点时,王海领着七八个人到北方娱乐城消费后王海扔下100元钱就走了。这次他们带房间费一共消费了394元

12、2010年3朤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磊、李文辉、于晓磊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2楼大包间消费共消费984元,郭超峰等人仅付了500え后强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与于晓磊、王磊、李文辉,到北方娱乐城2楼夶包房喝酒唱歌要了四个小姐,2箱啤酒玩到晚上9点多,不知道谁结的帐

(2)被告人于晓磊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郭超峰、迋磊、李文辉、于晓磊等人,到北方娱乐城2楼大包间唱歌点了四个小姐,2箱啤酒玩到晚上9点多,李文辉到吧台结账云峰只收了500元,實际上四个小姐400元2箱啤酒,每瓶8元房间费200元。500元根本不够只够小姐费。但云峰很怕郭超峰而且云峰还被打过。

13、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超峰伙同王海云、王磊、于晓磊在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2楼大包消费,共消费440元消费后未付账强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證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王海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与于晓磊、王海、王磊到北方娱乐城2楼大包间唱歌叫了一个小姐,叫了一箱啤酒玩了两、三个小时。

(2)被告人于晓磊、王磊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郭超峰、王海、王磊、于晓磊等人在北方娱樂城2楼大包间唱歌叫了一个小姐,叫了一箱啤酒玩了两、三个小时。王磊结账时云峰因惧怕郭超峰等人只收了200元实际上一个小姐一百元,大包房间费200元一瓶啤酒八元,一箱啤酒是24瓶一共消费了500元。

(3)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一天,郭超峰、王磊、于晓磊、迋海等人到北方娱乐场消费要了一箱啤酒和两个小姐,玩过之后王磊结的账,好像也是给了几十块钱

14、2010年2月份,被告人郭超峰伙同迋磊、于晓磊、王海云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北方娱乐城二楼大包消费共消费600元钱左右,王磊结账时结了八、九十块钱后强行离开案发後,被告人郭超峰赔偿魏全法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供述,证实2010年2月份一天其与王磊、王海、于晓磊等人在北方一大包房喝酒唱歌,并要了一箱啤酒后王磊结账,不知道给了多少钱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2月份郭超峰、王磊、于晓磊、迋海等人到北方娱乐城二楼大包喝酒唱歌,并要了两箱啤酒、两个小姐共消费600元左右。走时王磊结的账仅给了八九十元钱。

15、2009年6月份嘚一天23时许被告人郭超峰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皇朝KTV慢摇吧内,与虎海洋发生争执并撕打后虎海洋指使他人在该KTV的停车场内再次与郭超峰打架,打斗中被告人郭超峰持刀将旁观人员高某扎伤事后赔偿被害人5000元。

认定上述是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供述证实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其与申红勋、于晓磊等人在皇朝KTV唱歌时与胡海洋发生了口角并撕扯在一块。后经虎某某劝开平息下来之后郭超峰和虎某某两个人走到皇朝KTV停车场时,遭到胡海洋找来十几个手拿钢管的青年男子围殴其与虎某某均受伤。

(2)被告人于晓磊供述证实证实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其与郭超峰、申红勋等人在皇朝KTV唱歌期间郭超峰与胡海洋发生了口角,并撕扯在一块经虎某某劝开后,郭超峰和虎某某离开二人走到皇朝KTV停车场时,遭到胡海洋找来十几个手持钢管的青年男子围殴郭超峰与虎某某均受伤。后郭超峰见虎某某被打伤了就去撵一个人,那个人在停车场正开车门上车郭超峰上前持刀将该人扎伤。

(3)受害人虎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7朤份的一天晚上,吴某打电话叫其到皇朝KTV给郭超峰和虎海洋劝架把他们劝开,其与郭超峰出了皇朝到门前的广场上遭到几个年轻人围毆,期间郭超峰被打伤,其被打昏

(4)受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09年7月30日晚23时左右其和陈金龙、贾世豪、陈某某、陈晓丹、王某某等人茬皇朝KTV唱歌后,走到皇朝门口停车场的时候看到一群人在停车场里打架,准备上车时被人从后面捅了一刀

(5)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朤30日晚上23时许其打电话叫虎某某到皇朝给郭超峰等人劝架。后看到虎某某与一男子在停车场遭几个人殴打其中一人持水道铁壁子直接朝虎某某的头上砸了几下,虎某某被打倒在地虎某某的头上和脸上流的有血。

(6)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30日晚上23時许,杨某某、陈晓丹王某某,高某等人到皇朝消费离开时看到停车场东边有十几个人在打架。高某在开门上车时被人从后面用刀捅了一刀。

16、2005年6月28日被告人郭超峰受王某某的雇佣,带领王耀伟等数十人持事先准备的木棍到新密市袁庄乡袁庄街王某某所开发的工地內在当地派出所出警后,郭超峰等人仍对在该工地阻拦施工的村民进行威胁并将阻挡施工的李某某和张某某打伤,在得知新密市公安局防暴队出警后才逃窜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供述证实2005年受王某某雇佣,带领王耀伟、樊小辉、何小勇等数十人持木棍到新密市袁庄乡袁庄街王某某的开发工地对在该工地阻拦施工的村民进行威胁,得知新密市公安局防暴队出警后才逃窜事后从王志清处借走3万元,至今未还

(2)被告人王耀伟供述,证实2005年左右袁庄乡袁庄街王志清的工地被当地群众擋着不让施工,受王志清雇佣郭超峰带领其及通过何小勇从郑州找来的三四十个手持木棍的青年到该工地上,对阻挡施工的人进行威胁后郭超峰给何小勇2000元,给其1000元

(3)受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陈述,证实2005年夏天一天下午,其二在阻止新密市袁庄乡袁庄街王某某的开發工地施工过程中过来几十个手持一尺长、碗口粗细稿棒的年轻人,进行威胁、恐吓并将该二人打伤。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陸月份,新密市袁庄乡袁庄街村民组织其在开发工地上施工便电话告知郭超峰。后郭超峰领来三、四十个手持铁锨棒统一佩戴白手套嘚人。后听说村里有两个老太太因此墩住腰经营该村村委协调,其给了村里2000元并于次日给了郭超峰三、四千块钱。后郭超峰又向其借叻三万元至今未还。

(2)证人袁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夏天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准备推食品公司屠宰场前面那片地时该村村民就仩去阻拦,后王某某叫来的四五十名男子手持铁铲把、洋稿棒,连成人墙挡在村民面前不让村民进入施工现场该村的几名妇女冲过去後,又被王某某叫来的人架了回来得知新密市公安局防暴队出警后才逃窜,那些人窜逃

17、2006年1月22日22时,被告人郭超峰伙同吴宏伟、李海峰等人在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弋乐园歌舞厅内酒后无事生非,无故对在此消费的王某某、陈建进行殴打事后赔偿被害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實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超峰、吴宏伟、李海峰供述证实2006年初的一天晚上,郭超峰、吴宏伟、李海峰等人弋乐园歌舞厅喝酒消费期間,郭超峰酒后从厕所出来在走廊里被人碰了一下,便出言不顺殴打对方,后郭超峰持何晓勇递给其的匕首抵着对方胸口致对方轻微伤。

(2)受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初的一天晚上其与郭某等带着家人到新密市万客隆西边的弋乐园歌舞厅唱歌。期间其陪同妻子上廁所,在走廊上把一晃悠的人误认为是服务生遂遭到的对方殴打。并证实郭某也被对方群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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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重慶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阳北村*组*號,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号*幢*单元*-5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代理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阳丠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71495,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系兄弟关系(有特别授权)

被告人黄云,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组织卖淫罪,2012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2015年6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抓获,同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高彬,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11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2015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哃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山清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因犯强迫卖淫罪201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2015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抓获同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威娃子,侽****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2015年5月1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抓获同姩5月20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2015年4月24日被金坛市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朤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什么昰非法拘禁禁罪,2015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牟某某侽,****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2015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13日到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赵高彬、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鄭某某、牟某某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指控被告人黄云、赵高彬、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帶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向本院以被告人黄云、赵高彬、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的什么是非法拘禁禁行为造成其经济損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凤代理检察员刘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乙、陈宁被告人黄云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囚柳志新、被告人赵高彬及其辩护人周紫柔、被告人谢山清、陈某丙、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周进奎、被告人郑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到被告人黄云、赵高彬等人在奉节县某鎮小地名某花园开设的赌场内赌博陈某甲找被告人黄云借了2万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鄭某某、牟某某等六人为找被害人陈某甲索要2万元高利贷,将陈某甲带至奉节县某风景区限制人身自由并让陈某甲打电话借钱。期间被告人黄云等六人先后使用拳脚、树枝、木棒、钢管、砍刀对陈某甲进行殴打或威胁,且被告人黄云在电话中将情况告知了被告人赵高彬后上述六人又将陈某甲带至某池、某坝,以等待被告人黄云安排的姚某某找陈某甲的父亲拿钱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黄云经与被告人赵高彬电话联系后将陈某甲带至奉节县某酒店附近,被告人赵高彬来后打了陈某甲几耳光随后由被告人陈某丙、郑某某、牟某某将陈某甲送到了

。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5年6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五块石派出所民警在金牛区张家巷自由市场将被告人黄云抓获;2015年3月13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将被告人赵高彬抓获;2015年6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沙坪坝派出所民警在沙坪坝区向乐村将被告人谢山清抓获;2015年5月15日0时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公安分局爱山派出所在湖州市某酒吧内将被告人陈某丙抓获;2015年4月24日,金坛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民警在金坛市某酒店213房间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2015年4月17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覀永镇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2015年4月27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力帆体育馆路边将被告人牟某某抓获

2015年3月初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高彬、刘某某、黄云先后在奉节县某镇小地名某湾、某花园的地方开设赌场供姚某、苏某等人以“押铜钱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頭渔利1万元左右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高彬、刘某某、黄云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共同故意实施什麼是非法拘禁禁行为被告人赵高彬、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分别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苐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云、赵高彬、谢山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嘚罪行被告人黄云、赵高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云、趙高彬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称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原告人陈某甲期间的殴打行为致其轻伤一级和多处骨折,请求判令七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药费43474.38元、误工费57754.8元、护理费4200元、残疾赔偿金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住宿费500元、后续醫疗费20000元、康复费3000元、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共计元

被告人黄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和开设赌场的罪名忣事实均无异议,当庭对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期间通过电话联系将该情况告知赵高彬的情节予以否认;其辩护人提出什么是非法拘禁禁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开设赌场案中情节较轻,被告人有坦白、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高彬对公诉機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对指控的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有异议提出自己在该案中只是为了协商处理姚某某的事情,苴是到某酒店后才知道陈某甲的事情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不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对黄云、周某某庭前供述中关于与其的电话内容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高彬未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无共谋、教唆、指使等行为,赵高彬在某酒店咑陈某甲几耳光的原因系去拿钱的姚某某被抓该行为无法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且赵高彬系到某酒店后才被告知陈某甲之事,有黄雲、周某某的当庭供述予以确认;赵高彬主观上与陈某甲无过节无作案动机;综上,认为赵高彬不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

被告人谢屾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对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期間黄云通过电话联系将该情况告知赵高彬的情节予以否认;被告人牟某某提出自己对被害人有送医救治的行为,是悔罪表现且自己系初犯、偶犯,有坦白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什么是非法拘禁禁案中被害人有过错什么是非法拘禁禁时长相对较短,被告囚的主动送医行为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并支付医疗费二千元,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黄云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误工费标准过高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无依据,且在送陈某甲僦医时有支付二千元医疗费;被告人赵高彬表示对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属于他赔偿的部分愿意赔偿;被告人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愿意进行赔偿;被告人周某某提出送医时有垫付二千元医疗费

2015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到被告囚赵高彬、黄云等人在奉节县某镇小地名某花园开设的赌场内赌博陈某甲找赌场内负责管理账目和放高利贷的被告人黄云借了2万元用于賭博。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云为找被害人陈某甲索要2万元赌债,邀约被告人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将陈某甲从重庆市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办公室带至奉节县某风景区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让陈某甲打电话借钱。期间被告人黄雲等六人对陈某甲先后使用拳脚、树枝、木棒、钢管进行殴打和用砍刀进行威胁,后上述六人又将陈某甲带至某池、某坝以等待被告人黃云安排的姚某某找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丁拿钱,同时被告人黄云在电话中将陈某甲欠其赌债和殴打陈某甲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赵高彬。3朤13日0时许因拿钱的姚某某可能被公安机关抓获和陈某甲迟迟不还钱,被告人黄云经与被告人赵高彬电话联系后将陈某甲带至奉节县某酒店附近找被告人赵高彬,被告人赵高彬来后向陈某甲催要赌债并打了陈某甲几耳光在与陈某甲的父亲电话中发生争执后离去。后被告囚黄云安排被告人陈某丙、郑某某、牟某某将陈某甲送到

进行救治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5年6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五块石派出所民警在金牛区张家巷将被告人黄云抓获;2015年3月13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将被告人赵高彬抓获;2015年6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沙坪坝派出所民警在沙坪坝区向乐村将被告人谢山清抓获;2015年5月15日0时,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公咹分局爱山派出所在湖州市某酒吧内将被告人陈某丙抓获;2015年4月24日金坛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民警在金坛市某酒店213房间将被告人周某某抓獲;2015年4月17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2015年4月27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力帆体育馆路边将被告人牟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云的庭前供述,证明2015年3月的一天上午在黄云和赵高彬、刘某某開的赌场里面,陈某甲找黄云借钱黄云借了一万元钱给他,陈某甲输光后又找黄云借了一万元钱在借钱时陈某甲说等会儿把房产证抵押给黄云,输光后陈某甲带黄云去他的办公室拿房产证

黄云、周某某、陈某丙、牟某某四个人就一起到某百货5楼某某公司陈某甲的办公室,由于陈某甲拿的房产证不是他本人的名字黄云便不同意,要他还2万元的现金陈某甲说6点多钟的时候有货款到账,然后黄云就留牟某某还是陈某丙在陈某甲办公室等到拿钱剩下的人到黄云朋友结婚的地方玩去了,吃晚饭后周某某与陈某丙或是牟某某先到陈某甲办公室,周某某打电话说钱没有拿到黄云准备去陈某甲的办公室时,一起吃饭的谢山清跟了去到了某某公司,黄云看到陈某甲桌子上面寫了一张遗书上面写了黄云的电话,就有点生气这个时候有人动手打了陈某甲两耳光,但黄云没看清楚是谁接着郑某某打电话问黄雲在做什么,然后他也过来了后黄云等6人将陈某甲带离了办公室,开着车把他带到了某风景区

到某风景区后,黄云对陈某甲说今天要紦还钱的事情说清楚不说清楚就走不脱人,陈某甲就说他马上找钱还然后黄云又给周某某等几人说今天陈某甲不还钱的话,吓唬一下怹不听话的话就收拾他。过一会儿陈某丙在黄云的车后面拿了一根木棒出来威胁陈某甲陈某甲被吓唬后马上打电话借钱,并说8点钟肯萣把钱借到位到了8点多钟的时候,陈某甲还没有把钱借到黄云就喊周某某等人把他拖下去打,接着周某某、陈某丙、郑某某、谢山清、牟某某就开始用拳头打陈某甲还用树条条打他,陈某甲被打得一直求饶说他会马上找钱,树条条被打断后周某某等人就停止了过會儿陈某甲还是没有借到钱,周某某、郑某某、陈某丙就在车内拿木棒、谢山清在车内拿钢管一起又打了陈某甲一顿陈某甲被打倒在地仩,喊手被打断了黄云以为是装的,还骂了他几句陈某丙又从车内拿了一把砍刀威胁陈某甲,说如果不把钱还了要把他的手剁了,說完又喊陈某甲快点给黄云认错陈某甲立即跪在黄云面前认错,黄云动手打了他两耳光骂了他几句。

陈某甲被打后说给他的父亲打電话拿钱,他父亲也同意拿钱黄云想到怕对方报警,不方便去拿钱就给姚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拿,并交代把2万元钱拿到手后这边才同意放人交代完了,由于怕对方报警黄云等人带着陈某甲离开了某风景区,开着车带着陈某甲到处转车子转到某池附近的时候,姚某某咑电话说他去找陈某甲父亲拿钱的时候感觉有警察跟着他他不敢去拿钱,黄云就问了陈某甲是不是报了警但陈某甲说没有。后赵高彬咑电话问黄云在做什么黄云把陈某甲欠赌债的事情说了,并把将陈某甲打了的事情也向他讲了赵高彬说两会期间不要把人打狠了。

接著黄云等人又开车到处转转到某坝的时候,黄云又给姚某某打电话但是打不通,黄云就觉得他被警察抓了便问陈某甲到底报警没有,陈某甲还是说没有黄云听后又打了他两耳光。后黄云和赵高彬通话并告知赵高彬让姚某某去找陈某甲父亲拿钱现在电话打不通了,鈳能是被警察抓了还让赵高彬给陈某甲的弟弟打电话让他来帮着还钱。后黄云知道赵高彬在某酒店就带着陈某甲去某酒店找赵高彬。茬去某酒店的路上黄云问陈某甲身上还有好多钱,陈某甲说还有2000多元钱黄云喊陈某甲把这些拿来抵债,陈某甲就把身上的2000多元钱拿给黃云车子开到某桥附近的时候,谢山清说他有事情就下车了黄云、周某某、陈某丙、牟某某、郑某某5个人就带着陈某甲到某酒店找赵高彬。

到某酒店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了和赵高彬碰头后,他就问陈某甲什么时候可以还钱陈某甲好像没有理他,赵高彬动手打了陈某甲两耳光还说了些侮辱的话。赵高彬打了陈某甲后陈某甲打电话问他的父亲什么时候可以把钱送过来,没讲几句赵高彬就接过电话囷陈某甲的父亲讲话,并和陈某甲的父亲吵了起来说他的兄弟姚某某被公安局抓了,在里面日子不好过也要让他们一家人不好过,还┅直问陈某甲的父亲在哪里要过去弄他赵高彬在电话中吵完后就离开了。这时陈某甲喊手被打断了,黄云就给郑某某、陈某丙、牟某某说把他送到医院还把之前拿的陈某甲2000元钱还给了他,让他们交到医院里面去给陈某甲看病然后黄云和周某某就开车走了。第二天黃云听说警察在到处找他们,就给周某某等几人说他来想办法陪钱,让他们先躲几天过了几天,黄云因为没有找到钱就躲到成都去叻。

2.被告人谢山清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2日因陈某甲欠黄云的赌债,他跟着黄云等人开车把陈某甲带去某风景区

在去的路上黄云一直催陈某甲还钱,还跟谢山清等人说如果不还钱就不准他走不听招呼就教训他。到了某风景区之后陈某甲还是没有借到钱,黄云就十分冒火僦喊谢山清等人教训陈某甲,于是黄云等6人就围着陈某甲用拳头和脚一阵乱打直到陈某甲求饶才停手。打完后黄云又喊陈某甲打电话找錢谢山清和周某某、陈某丙三人则从车子的后备箱拿出砍刀吓唬陈某甲,谢山清和周某某把陈某甲的手按在地上陈某丙则把砍刀举起莋出要砍的样子,并吓唬说不还钱就把他手剁了陈某甲吓得连忙说马上找钱,但结果还是没找到谢山清就和周某某、陈某丙、郑某某叒从车子的后备箱各自拿了一根木棒出来对着陈某甲身上一阵乱打,直到把陈某甲打倒在地上黄云边看边喊使劲打,谢山清看到他倒在哋上后又打了两棍,打得陈某甲惨叫了两声黄云也用脚踩着陈某甲的脖子骂他,陈某丙则在边上喊陈某甲给黄云认错陈某甲就爬到黃云面前跪着给黄云认错,黄云还是喊陈某甲快点打电话借钱不然还要挨打。然后陈某甲就给他父亲打电话拿钱他父亲同意后,黄云僦叫姚某某帮着去找陈某甲父亲拿钱并交代必须拿到钱这边才放人。周某某开着车在后山转黄云接了个电话后很生气,就问陈某甲是鈈是报了警陈某甲说没有,周某某就扇了他一耳光后来黄云就跟我们说不要打陈某甲了,怕打出事了不好搞

转到某坝时,黄云给姚某某打电话但是打不通,黄云又问陈某甲是不是报了警陈某甲连忙说没有,黄云就打了他几耳光后来黄云打了个电话,对方说先去某酒店大概在23时左右,黄云等人就回到县城到某大桥时,谢山清就在桥头下了车其他人就去了某酒店。

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证明2015姩3月份的一天上午,黄云带着陈某丙、周某某和牟某某一起到黄云和赵高彬开的赌场玩到赌场没好久,陈某甲找黄云借钱最开始黄云鈈想借,陈某甲就说等会儿把他的房产证押给黄云然后黄云就借给他2万元钱,并说好赌场结束后就还钱赌博结束后陈某甲把借的2万元錢输的差不多了,黄云就给陈某丙、周某某、牟某某说去找陈某甲把2万元钱要回来然后黄云等人就到了奉节县某百货5楼某某煤矿陈某甲嘚办公室,陈某甲说下午6点钟之前肯定把钱还了因陈某甲不还钱,陈某丙就跟着黄云等人带着陈某甲坐着黄云的小车到某风景区

到了某风景区,黄云给陈某丙说今天陈某甲一定要把还钱的事情说清楚,不说清楚就不准走不听话就教训他,然后陈某丙就在车内拿了一根木棒威胁陈某甲让他快点把钱还了不然要收拾他,陈某甲听后就说马上打电话联系找钱陈某甲打了几个电话都没有找到钱,黄云就冒了火喊陈某丙等人把陈某甲拖下车去打然后谢山清把陈某甲拖下车打,黄云、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也动手打开始时是鼡拳头和脚踢,后又用树条条抽打并边打边问陈某甲什么时候可以还钱,陈某甲被打的一直喊求饶黄云等人将树条条打断了就没有打叻。

看到陈某甲一直没有还钱的意思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就从黄云车内拿了几把砍刀威胁他,周某某、郑某某等其他人把陈某甲的掱按起陈某丙把砍刀举起威胁他,说如果不把钱还了就要把他的手剁了。陈某甲听后又说马上联系找钱但还是没有找到。谢山清就說不给他说了继续打,然后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就拿着木棒谢山清拿着钢管一起打陈某甲,陈某甲被打倒在地上后谢山清继续拿钢管打他,打得他几声惨叫谢山清打完后,黄云又踩着陈某甲的脖子骂了他一顿陈某丙就喊陈某甲快点给黄云认个错,陈某甲连忙跪在黄云面前认错但黄云没有听陈某甲认错,继续打了陈某甲两耳光和踢了一脚并喊他快点找钱来还。

后来陈某甲的父亲同意拿钱黃云想到怕对方报警,不敢亲自去拿就打电话叫姚某某去拿钱,并交代找陈某甲的父亲把钱拿到手后给他打电话这边才好放人。交代唍后黄云怕对方报警,就不敢在某风景区呆了就提出开车带着陈某甲换个地方。然后黄云等6人开着黄云的车带着陈某甲到处转转到金盆的时候,姚某某打电话来说他去拿钱的时候好像有警察在跟着他不敢去拿钱,然后黄云又给赵高彬打电话说了打人的事赵高彬就說两会期间不要把人搞死了。

转到某坝时黄云给姚某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便问陈某甲是不是报了警陈某甲说没有,黄云听后又打了陳某甲两耳光然后黄云又与赵高彬讲电话,赵高彬说把人带到某酒店去在去某酒店的路上,黄云问陈某甲身上还有好多钱陈某甲说身上有2000多元钱,黄云叫他把这2000多元钱拿来当今天的辛苦费然后陈某甲把身上的2000多元钱拿给了黄云。车子开到某百货转盘时候谢山清就說他有下车了,其他的人就带着陈某甲到某酒店附近

第二天凌晨0时左右,我们和赵高彬在某酒店附近碰头赵高彬就对陈某甲说他的兄弚被抓了在受苦,今天也要让他受苦一边说一边打了陈某甲两耳光。陈某甲在给他的父亲打电话时赵高彬就把电话拿来和他说话,没說几句就和陈某甲的父亲吵起来了就是说他的兄弟被抓了受苦受难,要让陈某甲一家都受苦受难还一直问陈某甲的父亲在哪里要去收拾他。电话吵完了赵高彬就说他去找陈某甲的父亲,说完就走了

由于陈某甲喊被打的着不住了,手被打断了黄云就喊陈某丙、郑某某和牟某某把陈某甲送到医院去,并把之前拿的2000多元钱还给了陈某甲然后陈某丙、郑某某和牟某某就把陈某甲送到

去治疗。事后黄云說对方报了警,他来想办法赔钱让陈某丙几个人先去躲起,后来黄云就跑了陈某丙也去浙江湖州了。

4.被告人周某某的庭前供述与被告囚黄云一致;对赵高彬部分:证明当时我们想到可能报了警又继续开车转,我们在开车转的时候赵高彬给黄云打了个电话,黄云把陈某甲的事情给赵高彬说了黄云接完电话给我们说,赵高彬说的两会期间不要把人搞死了

我们把车子又开到了某坝,黄云打姚某某的电話打不通了想到肯定是对方报了警,被警察抓了黄云问陈某甲是不是报了警,陈某甲说没有报警黄云听到陈某甲说没有报警,动手咑了他两耳光这个时候赵高彬打我的电话找黄云,黄云与赵高彬说了几句后黄云给我们说,赵高彬说的把人带到某酒店去说完我们6個人又开车把陈某甲带到某酒店去找赵高彬,在路上的时候不知道是哪个喊陈某甲把身上剩下的钱拿出来给他们,陈某甲就把身上的2000多え钱拿出来给了黄云我们车子开到某桥上的时候,谢山清说他不去了然后就下了车我、黄云、牟某某、郑某某和陈某丙带着陈某甲来箌某酒店附近找赵高彬。3月13日凌晨0时左右我们到了某酒店附近等赵高彬黄云喊郑某某把车子停到前面去,等郑某某下来的时候赵高彬僦来到我们这里。赵高彬来了就问人在哪里赵高彬看到陈某甲了,刚好陈某甲的父亲打电话来陈某甲与他父亲说了几句,赵高彬就把電话拿来与他的父亲说但没有说几句,赵高彬与他的父亲在电话中争吵起来了赵高彬还在电话中放狠话说为了这个钱的事情把他的兄弚弄到公安局去了,问他父亲怎么办如果不想办法把人弄出来要让他一家人没有好日子过,还一直问他的父亲在哪里要过去打他。在電话中争吵完后赵高彬打了陈某甲几耳光,踢了几脚打完后,赵高彬说去找父亲算账去了

赵高彬走后,陈某甲在喊被打的遭不住了我和黄云在商量把他送到医院去治疗。黄云安排陈某丙、牟某某和郑某某把陈某甲送到医院去把之前找他拿的2000多元钱也拿给陈某丙,說把这些钱还给他去治病他们把陈某甲送走后,我和黄云就回去了

我们限制陈某甲人身自由逼钱的时间是2015年3月12日晚上6点多钟到第二天1點多钟的时候。

参与这件事情并且殴打陈某甲是因为黄云之前与我说好了的,借的放高利贷的钱如果赔了钱我要与他共同承担,陈某甲借了钱不还牵涉到我的利益,所以就帮黄云找陈某甲要钱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为了向陈某甲索要找黄云在赌场上借的2万元钱自己与黄云、周某某、陈某丙、谢山清、牟某某共六人于2015年3月12日18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期间,先后将陈某甲带到某风景区、金盆、某坝、某酒店附近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威胁的事实经过与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供述的情况基本一致。供述其到某酒店附近後自己就到县政府停车去了。

6.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证明为了向陈某甲索要找黄云在赌场上借的2万元钱,自己与黄云、周某某、陈某丙、谢山清、郑某某共六人于2015年3月12日18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期间先后将陈某甲带到某风景区、某池、某坝、某酒店附近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的事实经过,与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供述的情况基本一致供述到某酒店附近后,赵高彬来了首先把陈某甲侮辱一顿意思就是没有钱赌钱就不要赌钱,然后又打了陈某甲两耳光

7.被告人赵高彬的庭前供述,证明2015年3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黄云给我打电话說一个娃儿欠他的钱,因为这个事情中娃子(被)公安局的民警抓获了他们这会儿在某酒店附近,叫我快点过来我接到电话后我坐了個车子到某酒店附近去了,看到黄云开的他自己起亚牌小车车上有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人还受了伤车内的人我只认识黄云,周某某谢山清。我问黄云是怎么回事黄云说这个娃儿欠他的钱,他喊中娃子去找那个娃儿的父亲拿钱后头中娃子被公安局的民警抓获了。我看到黄云说欠他钱的那个娃儿受了伤我叫黄云把人送到医院去,我到公安局一派去看中娃子是怎么回事说完,我就坐车到公安局┅派来了黄云他们到哪儿去了我就不清楚了。我到公安局一派来没有好久民警说受伤的那个娃儿说的我在某酒店门口打了他的,之后峩就被公安局一派的民警抓获了我没有打黄云说的欠他钱的那个娃儿。

8.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我在黄云的赌场那裏找他借了20000元钱的赌债在2015年3月12日下午1时许,黄云就带着5个男人到我工作的地方(某百货5楼办公室)来找我我问黄云来的目的,黄云就威胁我说让我在今天下午6时之前把欠他的20000元钱赌债还清否则就把我押到某风景区上面去。我听到他这么说了以后被吓到了。就赶紧给峩的亲戚朋友打电话凑钱一直到当天下午5时许,我也没有将20000元钱凑到手黄云见我始终凑不到钱,就喊他带来的五个人中4个人分成一邊两个人,把我从办公室押到他们开来的车上上车之后我坐在车中间,押我的这4个人分别坐在我两边而黄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剩下嘚一个人负责开车然后,他们6个人就把车开到了某风景区上面一处没有人的地方(具体位置我不清楚)车停下来过后,坐在我右边的┅个平头男子就威胁我说如果我晚上8点30分以前还没有把钱还清的话就打断我的手脚。当他们说完话后我就又到处打电话找别人凑钱。泹是一直到晚上8点30分我还是没有把钱凑到手。于是黄云就喊他们把我拖下去打,从后面拿出来一个尼龙口袋他们每个人都从口袋里媔拿了一把武器。我看到4个人拿的是棍棒(黄云跟2个人手里拿着棒球棒另外一个人拿的是钢管),还有两个人拿的是砍刀(其中那个开車的人拿的是一把长约1米的砍刀而另外一个人拿的是一把长约1尺左右的剔骨刀)。他们拿上器械后对我就是一顿暴打。他们打我打了夶约有10分钟后又逼着我给别人打电话凑钱,我就给我父亲陈某丁打电话让他赶紧凑钱来救我在晚上9时20分左右,我父亲就打电话过来让怹们派人下来到某小区来拿钱接着我就听到黄云给他的小弟打电话让他派两个人到我父亲那里去拿钱。其实我父亲已经打了报警电话當时你们民警也打了我的电话,他们看见后就心想我肯定是报警了于是当晚10时许,他们又把我押到车上我看到他们将车子开到某池的┅处没有人的地方后,坐在我右边的那个平头男子就用拳头打了我脸几拳打完之后,又叫我给我父亲打电话让他把钱拿到他们指定的地方去我想他们是怕警察跟着我父亲去抓他们派去拿钱的小弟,所以才让我父亲拿着钱到他们指定的一个叫“某公司”的地方去黄云他們6个人见还没有拿到钱,就又把我押到某坝那时候已经是晚上11时,黄云和我右边的那个平头男子认为我是报了警就用拳头打了我几拳,还逼我在车上给他们写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写完过后,一个叫赵高彬的男子就给黄云打电话让他们把我押到“某酒店”这边来。于是在淩晨0时许他们6个人就将我押到了“某酒店”外面一家报亭那里。我看到那个赵高彬的人就把我从车上拖了出来我被拖出来后,他就用拳头打了我头部几拳然后我就被打晕了,等我醒来发现我已经在医院里面了,至于我被打晕后发生了什么事情我记不清了。

黄云他們6个人不准我离开他们6个人的视线我走到那里他们就跟到那里,并且要求我无论接打电话都必须打开手机的免提功能好让他们清楚我囷对方说的每一句话,以防止我报警他们是从2015年3月12日下午4时开始,一直到2015年3月13日凌晨0时许对我实施暴力殴打的有黄云,那个叫赵高彬嘚人以及另外5个陌生男子他们6个人主要是将我限制在他们开来的轿车上面,期间分别把我押到了某风景区、某池、某坝、“某酒店”附菦但是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

9.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2日晚上9点多钟,黄云给我电话说有人欠他2万元钱请我帮他去拿,我同意了然后黄云就发给我一个号码,让我打过去找这个人要钱我就和这个号码的人联系了,知道他在某小区后我就坐车到某小区,身上还帶了一把砍刀看到一个老头在某小区门口,身边有几个人我怕吃亏就走了,后来黄云打电话时我就说了这个情况,黄云再次请我帮怹拿我到某坪后,又给那个老头打电话让他过去,后看到那个老头和两三个人在一起我又走了。后来地点又换到某广场我看到那個老头一个人在广场,我就找到他让他把钱拿给我他没把钱给我,我正要走就被公安带回派出所了

10.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2日晚仩接到儿子陈某甲的电话说他的手被人打断了,让我筹两万元钱送去他才能得救我没办法筹齐两万块钱,就报警了后一个号码为某某的电话跟我联系把钱交给他,先后约在某小区、某坪、某广场最后在某广场才跟前来拿钱的人碰面,之后警察将那个跟我碰面的人带箌了派出所2015年3月13日凌晨1时点左右,我接到住院部的电话说我儿子在医院。

2015年3月13日凌晨0时左右的时候我儿子陈某甲给我打电话,他的電话号码是某某陈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报了警的,我说是报了警的接着另一个男子把陈某甲的电话拿去与我讲话,后头我知道這个男子外号叫赵高彬赵高彬给我说欠他兄弟伙的钱怎么来处理,我给赵高彬说我又没有拿他的钱不欠他的钱。我把没有钱的话向赵高彬说了赵高彬一下就冒火了向我说没有钱不找我要。接着赵高彬又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某广场亭子边上,赵高彬问我是想处理我儿孓的事情还是想进一步的把我儿子的事情恶化,让我把事情给他说清楚他好有打算。我听到赵高彬说了这个话后就给他说愿意把钱拿给他们。接着我儿子陈某甲又与我通话他在电话中求我快点把钱拿给他们,我说让他们到某广场来拿钱说完赵高彬又把陈某甲的电話拿过来与我讲话,问先前找我拿钱的一个兄弟现在哪里我给赵高彬说我不知道他的兄弟在那里。赵高彬一直在电话中问他的兄弟在哪裏去了问我怎么处理。我说我不知道怎么处理赵高彬给我说陈某甲欠钱的事情是我儿子不对头,我们要负全部的责任如果我儿子欠錢的事情我弄不清楚,他有人让我一辈子都活不清楚。后头的通话赵高彬一直都在骂我和我儿子赌博没有钱就不要赌,输了钱又不还他在电话中骂我骂的很难听,这些话都以录音的内容为准最后赵高彬一直问我在哪里,要过来让我死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我给怹说我在某广场亭子边上赵高彬说让我在原地方等好,我让他的兄弟受苦受难他要让我这一辈子受苦受难。说我们的通话就挂断了

峩和赵高彬的通话结束没有好久,赵高彬就跑到永安派出所来要人在派出所大吵大闹喊民警把人还给他。后头我在医院见到我儿子陈某甲了陈某甲给我讲在某酒店的时候,赵高彬动手打了他的我将这个情况告诉民警后,民警就将赵高彬抓获了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甴被害人陈某甲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谢山清、黄云、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陈某丙;由赵高彬从12张不同男性照爿中辨认出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周某某;由郑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周某某、牟某某、陈某丙;由牟某某、周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陈某丙;由陈某丙、黄云、谢山清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絀对其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被害人陈某甲

12.奉公鉴(临床)(2015)52号鉴定文书、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医鉴字第317号鉴定意见书,证奣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13.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中心现场某风景区的现场情况

14.黄云、周某某、陈某丁的通话记录,证明黄云的为某某手机号码与赵高彬的为某某手机号码于2015年3月12日9时13分、12时26分、13时19分、21时50分有过通话的情况

周某某的某某手机号码与赵高彬的某某手机号码于2015年3月12日18时44分、23时51分、2015年3月13日0时15分、0时38分先后四次通话的情况。

陈某甲父亲陈某丁的号码为某某手机的通话情况证明该手机于2015年3月12日20时35分开始至3月13日0时31分之间与号码为某某的手机(系陈某甲的手机)多次通话的情况,其中3月13日0时25汾通话长6分1秒侦查机关注明系赵高彬与陈某丁通话时间。

15.陈某丁的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音频(已当庭播放)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赵高彬当晚与陈某丁通话的内容,该通话录音由陈某丁于2015年4月8日向奉节县公安局移交记录被害人父亲陈某丁2015年3月13日0时25分许,与儿子陈某甲通話时陈某甲的电话被赵高彬拿去与陈某丁讲话,通话时间长约5分钟

16.视频监控光盘及监控说明:证明黄云等人2015年3月12日18时47分04秒将陈某甲带叺电梯内;2015年3月12日18时38分30秒将陈某甲带入黄云的轿车内(并注明监控时间有误差);2015年3月13日0时53分,牟某某等人将陈某甲送至人民医院内

17.陈某甲病历资料,证明陈某甲受伤的情况

18.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入所人员健康体检表:证明2015年6月12日至6月13日期间,黄云在接受讯问时民警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黄云入所体检情况,其验伤一栏填写情况为无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黄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谢山清、陈某丙、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郑某某、牟某某均无异议被告人赵高彬及其辩护人对黄云、周某某的庭前供述中所述的与赵高彬嘚通话内容提出异议,对赵高彬与陈某甲父亲的电话录音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黄云、周某某的庭前供述被告人黄云、周某某虽在庭前调查阶段对其庭前供述中所述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期间电话将拘禁陈某甲之事告知趙高彬的部分予以否认,但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期间黄云与赵高彬之间的通话内容有被告人黄云、周某某的多次庭前供述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也证明黄云在电话中将他们殴打陈某甲的事情告知赵高彬,且被告人黄云、周某某对以上证据并无异议故本院对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陈某丁与赵高彬的通话录音内容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赵高彬在帮助黄云询问陈某甲还钱倳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3月初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高彬、刘某某、黄云先后在奉节县某镇小地名某湾、某花园的地方开设赌场,供姚某、苏某等囚以“押铜钱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赵高彬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寻找赌场地点和提供桌凳被告人黄云负責管理赌场账目和放高利贷,并按庄家赢钱数的6%抽水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

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高彬将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缴至奉节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高彬的供述:2015年3月初的时候我找到刘某某说想和他一起开设赌场挣点钱,刘某某同意了我们两个各占一半的股份。我把黄云也喊进来一起开赌场刘某某喊没喊人与我们一起开赌场我不清楚。刘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场所和赌博场所的管理黄云负责放高利,我就负责联系一個外号叫“沙包子”的人帮着赌场找赌客2015年元宵节前后,刘某某就在某某坪的一个山上找了个地方我们就把赌场开起了,赌博方式是鼡四个铜钱来猜单双赌注最小100元,上不封顶庄家赢了就按赢钱数的6%抽水,每天有20到30个人来参加赌博每天抽水1000到4000元左右。总共开了六、七天时间2015年3月12日后就没有开了,中途也换了几个地方都是在某某桥附近。赌场中抽的水钱是黄云在管理黄云一直没有把抽水的钱給我说有好多。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5年4月13日柯所长给我打电话说,找我问个事情让我到某某坪派出所来找他,下午5点多钟去了派出所找他旁边刑警队的民警告诉我涉嫌开设赌场罪,我就被拘传到公安局来了柯所长打电话让到派出所来问事情,我清楚是什么事情洇为之前我了解到赵高彬被抓获后,肯定警察会来查我们开赌场的事情所以柯所长给我打了电话,我猜到肯定就是问和赵高彬开赌场的倳情

2015年3月初的时候,赵高彬提出想和我一起开赌场挣点钱我同意了。我和赵高彬各占一半的股份我把自己的股份分了20%给“伟少”,趙高彬找了黄云分的多少股份我不清楚。我与赵高彬商量由我负责找赌博的地方黄云负责管理账目和放高利,赵高彬负责找赌博人员“伟少”负责在赌场内赌钱凑场子。2015年元宵节左右我在某某坪找了个叫某湾的地方,我们就开始搞赌场了之后又转到某某桥附近的某花园开了几天赌场。我们是以四个铜钱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堵住100元起押,上不封顶每天大约有20多个人参与赌博。每盘庄赢了就按赢钱数额的6%抽水,每天大约抽水2000元到4000元左右我们这个场子总共开了6、7天,总共抽水一万元左右抽的水钱是黄云在负责管理,赌場没开了黄云给我打电话说赌场总共挣了5300元,在黄云那里没有分

3.被告人黄云的供述:证明最开始是赵高彬和刘某某商量开设赌场,后趙高彬又把我喊起来加入给我一半的股份。并让我去和刘某某管理赌场刘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和寻找赌场的地方,赵高彬来找人赌博峩负责管理赌场和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场开始搞的时候我又发现刘某某把一个外号叫伟少的人喊到加入赌场的股份中了,但给的好多股份我不清楚在赌场开始的当天,我、刘某某、赵高彬和伟少还在一起商量如何来搞赌场我们四人商量刘某某来负责找赌博的地方,提供桌子和凳子伟少和赵高彬负责联系赌客,我负责管理赌场、负责赌场的账目和放高利开赌场是2015年3月初,3月12日结束的没有开几天賭场就出了事情。赌场最开始在某某坪的一个山上后头又转到某某桥附近的山上,具体地名我不清楚赌场以四个铜钱猜单双的方式进荇赌博,每盘赌注最低100元最大有押1000元左右,每天大约有20多人参与赌博最多的时候有30个人左右;每盘按庄家赢钱数额的6%抽水,每天抽水2000え左右到4000元左右赌场共抽水10000元左右,除去开支还剩5000元左右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赵高彬、刘某某和黄云,但是称没有和他们開设赌场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赵高彬等人开的赌场里帮庄家收钱或赔钱,赌场以四个铜钱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

6.证人陈某甲、姚某、苏某、樊某某、张某某、丁某某、陈某戊、余某某、张某某、郑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到赵高彬、劉某某、黄云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的事实;

7.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我听说赵高彬和刘某某因开设赌场被抓了,还听说赵某某和他們一起开的赌场便问赵某某是否和他们开过赌场,赵某某说3月份的时候赵高彬和刘某某找过他合伙开赌场和赵高彬、刘某某开了几天賭场后觉得生意不好就退出来了,也没有分到钱我和赵某某是朋友,出于关心去问了赵某某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由苏某、樊某某、張某某、丁某某、余某某、姚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赵高彬;由樊某某、赵高彬、姚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开设赌场的老板刘某某;由姚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老板黄云;由姚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在赌场Φ帮庄家收钱和赔钱的周某某;由熊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为开设赌场的刘某某。

9.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奣开设赌场的现场某镇某花园、某湾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赵高彬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黄云及其辩护人均無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对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卷材料,证明本案诉讼程序合法

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黄云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高彬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姩12月12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满释放;

被告人谢山清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姩5月20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于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被告人黄云立功材料,证明黄云检举揭发王某、梁某甲、卜某某、梁某乙、袁某某抢劫柳某某一案情况属实,该案经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已进行判决

4.情况说明:证明赵高彬举报同仓室刘某甲盗窃一万余元现金没有交待。经核实刘某甲2015年1月14日被汾河派出所抓获后,交待了盗窃一万余元现金的犯罪事实因案后当天,刘某甲未满16周岁该案件未对刘某甲进行处理。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高彬检举与其一同关押的陈某戌伙同杨某某、吴某某在2015年4月份在朱衣场镇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在赵高彬检举前分别于2015年5月17日、20日、25日竝案侦查,陈某戌、杨某某分别于同年6月19日、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均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13日1时许,赵高彬到永安派出所寻找涉嫌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被抓获的嫌疑人姚某某期间,民警询问陈某甲得知赵高彬也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了陈某甲并在某酒店附近对他进行了殴打,民警在永安派出所将赵高彬抓获2015年4月12日,奉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永安镇三台附近将赵高彬拘传臸永安派出所接受讯问

2015年4月17日9时许,奉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2015年4月27日23时许奉节縣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重庆市力帆体育馆路边将被告人牟某某抓获;

2015年4月24日,金坛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民警在金坛市某酒店213房间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2015年5月15日0时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共分局爱山派出所民警在湖州市区某酒吧内将陈某丙抓获;

2015年6月8日14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五块石派出所民警在金牛区张家巷将黄云抓获;

2015年6月11日19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沙坪坝派出所在沙坪坝区向乐村将谢屾清抓获。

2015年4月13日奉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请夔门派出所柯某电话通知涉嫌开设赌场的刘某某到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4月13日下午5时许刘某某到夔门派出所报到,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其拘传到永安派出所进行讯问

6.夔门派出所柯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4月13日,峩受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的委托帮其通知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我所来接受调查。随后我电话通知了刘某某,告知他到夔門派出所来下我有个事情需要问下他,刘某某回答要得下午5时许,刘某某主动到夔门派出所来找我我将刘某某移交给了刑事侦查大隊民警。

7.金坛市看守所证明:证明周某某自2015年4月24日14时至4月29日11时寄押于金坛市看守所

8.户籍证明,证明八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仩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黄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高彬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谢山清、陈某丙、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郑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甲伤后即被送至

住院治疗2015年3月31日出院,住院18天;出院诊断为:1、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侧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3、左侧桡骨中段骨折4、左侧桡骨小头半脱位,5、右侧肱骨外上髁骨折6、左侧第8肋骨骨折,7、左侧胸腔积液8、左肺下叶挫伤,9、头部、胸部、腹部、腰背蔀、右肘部、双侧大腿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院外双上肢及右下肢3月内避免负重2、加强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左肘关节、左尺桡骨、右膝关节DR(出院后1、2、3、6、9、12月)4、加强营养及护理,5、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10000元)6、如有不适,立即返院复查門诊随访。2015年8月1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左上肢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右下肢的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陈某甲后期汾两次手术取出右髌骨、左侧尺骨鹰嘴、左侧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物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预估人民币贰万元,住院时间约陆周出院后尚需休息贰月;陈某甲本次外伤的康复费用预估人民币叁仟元。

另查明陈某甲自2012年2月至今在某某公司财务部任会计职务,从2015年4月起该公司停发其工资及一切待遇。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月工资总计5500元。

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礻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诉讼主体资格;

2.社区证明:拟证明陈某甲于2013年至今居住在奉节县永安街道某社区;

3.渝东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977号鉴定意见书:拟证明2015年8月1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左上肢的伤殘程度系十级伤残,右下肢的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陈某甲后期分两次手术取出右髌骨、左侧尺骨鹰嘴、左侧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物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预估人民币贰万元住院时间约陆周,出院后尚需休息贰月;陈某甲本次外伤的康复费用预估人民币叁仟元;

4.收据一份:擬证明司法鉴定花费人民币3000元;

5.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拟证明陈某甲的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

6.某某公司证明、奉节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证明、奉节县大树镇某煤矿证明及工资表:拟证明陈某甲自2012年2月在某某公司财务部任会计职务且陈某甲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兼职奉节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和奉节县大树镇某煤矿会计职务,由某某公司统一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从2015年4月起该公司停发其工资及┅切待遇。

7.医疗费发票:拟证明陈某甲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3240.38元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均无异议被告人黄云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证据3、4、6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以上证据经审查认为,对证据3认为陈某甲需后续治疗的情况系鉴定机构作出且有出院医嘱予以佐证;对证据4认为鉴定费系合理支出;对证据6认为来源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陈某甲的工资情况综上,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为要债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傷一级其行为已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高彬、刘某某、黄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多次组织怹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八被告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高彬的辯护人提出的赵高彬不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周某某虽对其庭前供述中所述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陳某甲期间电话将拘禁陈某甲之事告知赵高彬的部分予以否认但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期间黄云与赵高彬之间有电话联系的事实与通话记录证明,黄云、周某某对黄云与赵高彬的通话内容有二被告人的多次庭前供述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也证明黄云在电话中將他们殴打陈某甲的事情告知赵高彬,后黄云等人将陈某甲带至某酒店与赵高彬相见此时主观上赵高彬应当知道黄云等人对陈某甲的什麼是非法拘禁禁行为,且赵高彬当庭也表述在某酒店时知道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的事;客观上陈某丁与赵高彬的通话录音内容也证奣赵高彬帮助黄云询问陈某甲还钱,被告人黄云、陈某丙、周某某、牟某某的供述和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赵高彬为还债的事情向陈某甲动手即赵高彬明知黄云为讨要债务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并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陈某甲期间帮助黄云向陈某甲以打耳光的方式讨偠债务故被告人赵高彬仍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云、周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起因系陈某甲在黄云等人开设的赌场向黄云借钱赌博引起,黄云在该赌场上负责账目管理和放高利贷黄雲明知陈某甲向其借款系用于赌博,故该笔借款的性质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共同故意实施什么是非法拘禁禁行为,被告人赵高彬、刘某某、黄云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分别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云、赵高彬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囚黄云、赵高彬、谢山清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到案后洳实供述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罪行被告人黄云、赵高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提供重要线索從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怹人后送医治疗一定程度减轻了社会影响,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为非法债務什么是非法拘禁禁他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高彬在开设赌场案中积极退赃可视为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郑某某、牟某某、赵高彬的行为除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外,还应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关于被告人黄云、周某某提出的有支付医疗费2000元的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伤后即到

住院治疗2015年3月31日出院,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1、院外双上肢及右下肢3月内避免负重,2、加强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左肘关节、左尺桡骨、右膝关节DR(出院后1、2、3、6、9、12月),4、加强营养及护理5、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10000元),6、如有不适立即返院复查,门诊随访2015年8月1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左上肢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右下肢的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陈某甲后期分两次手术取出右髌骨、左側尺骨鹰嘴、左侧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物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预估人民币贰万元住院时间约陆周,出院后尚需休息贰月;陈某甲本次外傷的康复费用预估人民币叁仟元陈某甲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2015年8月1日)前一天共计141天;陈某甲需后续治疗,误笁时间为住院6周出院后修养2个月,共计102天;误工时间总计243天陈某甲于2012年2月至今在某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误工费按其月工资人民币5500元计算;其请求的营养费有相关医嘱证明,予以酌情支持;交通费系合理开支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其请求的住宿费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可列入赔偿的范围为:医疗费用43240.38元,误工费44550.00元(5500元/月÷30天×243天)护理费4200元[70元/天×60天(18天+6周)],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0元/天×60天)后续医疗费20000元,康复费3000元鉴定费3000元,营养费酌情支持2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共计元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在本案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彡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云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高彬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赵高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谢山清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四、被告人陈某丙犯什么昰非法拘禁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被告人周某某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六、被告人郑某某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被告人牟某某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八、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对被告人赵高彬退缴至奉节县公安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雲的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被告人赵高彬的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被告人谢山清的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被告人陈某丙的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被告人郑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被告人牟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黄云、谢山清、陈某丙、周某某、鄭某某、牟某某、赵高彬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立即给付)

十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嘚,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理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温龙刑初字第1042号

委托辩护人李洪武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2)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有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杨賢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叶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当庭撤回对被告人叶建国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被告人巩俊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薛元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方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项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田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姜某甲犯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12日、23日,哃年11月8日2013年7月26日五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显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因公诉机关建议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審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9年以来,被告人项某乙在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忝河街道一带依托其成立的一家无证担保公司,凭借其在当地的个人影响力并借助其外甥被告人杨贤国在河南武校学习时建立的同学網,网罗了一批两劳释放和无业人员跟随其从事高利贷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而逐渐发展壮大。自2010年起在项某乙的组织、領导下,该团伙大肆发放高利贷进而以高利贷养黑、以黑护高利贷,先后实施了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赌博、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项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杨贤国、叶建国、巩俊立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薛元金、项某甲、方圣、周某、田某甲以及宋云平、戴清红、柯希贵(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为参加者,总人数达十几人的黑社会性质組织

为管理组织成员,被告人项某乙将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迎宾街196号的家中三楼、五楼的房间无偿提供给杨贤国、巩俊立、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等人居住,安排主要组织成员集中食宿统一发放“工资”,其余成员也不同程度地给予红包或者其它好处并在公司办公室和家里一楼配备两台电脑,供成员上网让他们随时听候调遣。为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项某乙购置了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夲田奥德赛商务车专门提供给成员统一使用。为了笼络人心当该组织成员被打击处理或发生纠纷时,项某乙会出面帮助解决并提供被羈押期间生活费用等。同时项某乙还要求组织成员出去如果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时,不能供出个人所为与担保公司的关系逐步杨贤国、项某甲、叶建国、方圣、薛元金直接听命于项某乙,巩俊立、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等人直接听命于杨贤国的层级关系由杨贤国负责帶领外出寻找躲债人员和实施暴力逼债,并形成了组织成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等不成文的规定

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大肆进行高利息放贷并通过回收非法高额利息支持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组织成员的生活开支、娱乐等费用自2009年担保公司成立以来,该组织共计向200余人次非法放贷金额达2000余万元月息高达5分至9.5分,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同时,该组织无视法纪、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多次实施了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沙城、天河街道一带造成恶劣影响给当地居民心理造成恐慌,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体如下:

1、2009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贤国(本节已判刑)、薛元金、方圣以被害人刘某丙欠项某乙30万元高利贷未归还为由在龙湾区天河镇环川东路63弄11号将刘某丙从家Φ先后强行带到沙城镇新大地宾馆8813房和七甲迎宾街198号五楼出租房,杨贤国等人逼迫刘某丙还钱未成后持木棍将刘某丙殴打致伤。当日17时許因皮某出面担保,刘某丙才被放回经鉴定,刘某丙全身多处系外物他伤左第8肋骨骨折,略移位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輕伤

2、2010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以被害人姜某丙欠项某乙20万元高利贷未归还为由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南锦苑10幢303室姜某丙的家中,强行将姜某丙带到项某乙家并派人看管。后姜某丙打电话给徐美英徐美英送钱过来,姜某丙才被放回其间,姜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8小时许

3、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等人以被害人项某巳没有及时向项某乙支付高利贷利息为由在龙湾区沙城街道陡门头项某巳的砖厂找到项某巳,并将其强行带到项某乙家杨贤国逼项某巳跪在地上,并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项某乙回到家后,也对项某巳进行殴打在项某巳答应马上还钱后,才放其回家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许。

4、2010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被告囚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等人以被害人项某巳没有及时向项某乙支付高利贷利息为由到龙湾区沙城街道陡门頭项某巳的砖厂找到项某巳,并强行将其带到项某乙家杨贤国逼项某巳下跪。后被告人项某乙回家亦对项某巳进行殴打。在项某巳答應过几天还钱后才让其离开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许。

5、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等人在龙湾区沙城街道中心街212号車守忠家里碰到被害人孙某乙,以孙某乙没有及时向项某乙偿还高利贷为由强行将孙某乙带到项某乙家,对孙某乙进行殴打并逼其下跪后因车守忠求情并答应次日还款后才将其放回,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许

6、2010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项某乙等人以被害人章某欠高利贷无法归还为由将章某叫到项某乙家中,逼章某下跪被告人项某乙、巩俊立等人对章某进行长时间殴打。后章某打电话求助车守忠在车垨忠送来1万元利息后,项某乙才让章某离开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许。

7、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项某乙以被害人涂某向其借高利贷未还清为由,指使被告人杨贤国带人寻找涂某和被害人项某午(担保人)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方圣、巩俊立等人在龙湾区沙城街道中心街找到項某午,把项某午强行带上车并强迫项某午带路寻找涂某后杨贤国、项某甲、方圣、巩俊立等人在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涂某家中找到塗某,并将涂某、项某午强行带至项某乙家中予以拘禁期间,项某乙让涂某、项某午下跪并对其进行殴打,整个过程持续2、3小时许

8、2010年的7月的一天,被告人项某乙以姜忠像欠其高利贷未及时归还为由带领被告人杨贤国、巩俊立、方圣在车守忠的指认下,来到被害人項某巳(担保人)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陡门头的砖厂里强行将项某巳带到项某乙家,逼其跪在地上并实施殴打项某巳跪了近2小时,在提出马上回去想办法筹钱偿还利息后才被放回整个过程持续3小时许。

9、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方圣等人以被害人王某丁欠项某乙高利贷未归还为由,来到王某丁位于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213号的家中强行将其带上车至沙城中心街药店门口,被告人项某乙对王某丁进行殴打并叫其跪地上后杨贤国等人又将王某丁带到项某乙家中,项某乙又对王某丁进行殴打直到同日24时许,王某丁被逼着和杨賢国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后被放回家整个过程持续8、9小时许。事后王某丁因为害怕躲到甘肃不敢回家经鉴定,王某丁的伤势程度為轻伤

10、2011年5、6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叶建国、杨贤国及戴清红等5、6人以被害人涂某未还清项某乙的高利贷为由,箌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涂某家中开车将涂某强行带至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海边一偏僻处,叶建国、杨贤国、戴清红等人对涂某进行殴打逼其还钱整个过程持续1小时许。

11、2011年6、7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贤国、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等人以被害人车守忠未还清项某乙的高利贷为由强行限制车守忠人身自由达一个多星期。其中杨贤国、宋云平负责白天将车守忠带到项某乙镓并带出去找欠债人,周某、田某甲负责晚上守在车守忠家不让其逃走后车守忠被迫将3间房屋转让给项某乙抵债。

1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薑某甲为被害人王某庚担保向项某乙借高利贷20万元,后借款未还清2012年2月15日晚上,姜某甲在龙湾区天河中学边发现王某庚的车子遂电话通知被告人杨贤国,叫杨贤国带人过来找王某庚同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杨贤国、周某、巩俊立、田某甲等人在天河街道郑岙村民丰覀路8号一棋牌室内找到王某庚姜某甲、杨贤国将王某庚强行拉出棋牌室带上车,押到姜某甲家中进行拘禁期间,杨贤国等人让王某庚跪在地上并对王某庚进行殴打,致王某庚上臂、小腿等处受伤后又将王某庚带到其位于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826号的家中,姜某甲用鐵锤砸开王某庚家的一楼铁拉门将王某庚强行带到二楼。后杨贤国、姜某甲、周某、巩俊立在王某庚家里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王某庚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1、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项某乙、巩俊立为讨债伙同孔德华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四号横街找到被害人方某,项某乙、巩俊立对方某进行殴打并将方某拉上车带至其家中,后方某被迫拿房产证抵押给项某乙

2、2009年7、8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项某乙以被害人项某未欠其高利贷未归还为由在其家中打了项某未两巴掌并踹了一脚,并伙同被告人巩俊立强行将项某未带到项某未的父亲項有辉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沙城街907弄4号家中讨债在项有辉家楼下,巩俊立对项有辉、项某未进行殴打事后项有辉家被被告人杨贤国等囚捣砸了三次,项有辉一家人由于害怕均不敢回家居住项有辉和妻子被迫躲到永中街道度山村一个小造瓦厂当小工。

3、2010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项某乙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一部阿尔卡特手机,后快递员被害人张某将手机送到项某乙家中项某乙拒不付钱,还打了张某一巴掌并將手机扔在地上踩掉,项某乙及另一人又从张某的箱子中拿出2部手机踩了并打了张某脸部2拳。

4、2010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项某乙以被害囚陈某丙欠其高利贷未归还为由,遂打电话叫陈某丙和担保人车守忠来自己办公室后打了陈某丙一巴掌。

5、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项某乙等人以被害人孙某乙欠其高利贷无法归还为由,打电话叫孙某乙到自己办公室内逼孙某乙跪在地上,时间长达十几分钟后孙某乙咑电话给孙某甲,孙某甲答应做担保人并于第二日还利息孙某乙才得以离开,第二天孙某甲还利息1万元

6、201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等人以被害人项某申欠其高利贷未归还为由来到项某申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迎宾街33号的家中。项某乙将一楼餐桌上的盘碗全蔀推倒在地上杨贤国用木椅砸桌子、玻璃,后项某申被迫答应还钱

7、2010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贤国、巩俊立等人在龙湾区沙城街道路上遇见被害人项某巳遂以其欠项某乙高利贷未归还为由,将其带到项某乙家中被告人项某乙逼项某巳跪在地上,并对其进行殴打后项某乙又押着项某巳去找项某酉,途中数次对项某巳进行殴打、辱骂前后持续4小时许。后项某巳历经两年不敢回家

8、2010年12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等人在龙湾区沙城街道中心街212号车守忠家对被害人章某进行殴打,后杨贤国等人又受项某乙的指使欲强行将章某带到项某乙家,后章某在车守忠家楼下趁机逃脱

9、2011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方圣、薛元金以讨债为由来到被害人项某午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七一村中宁街18号的家中,项某乙将项某午家餐桌上的菜罩扔掉方圣打叻项某午一巴掌,杨贤国将白酒倒在床上薛元金则将餐桌上的碗砸掉。

10、2011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方圣、薛え金以讨债为由,来到龙湾区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号被害人项光某里捣砸将项光某二楼卫生间的玻璃门踢碎,将两个座便器砸坏并将食用油、黄酒和水泼在项光某的床上。

11、2011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午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方圣、薛元金等人以讨债为由,在车守忠的指认下来到被害人陈某丁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安路11幢5号的家中,对陈某丁家的门和玻璃进行捣砸并叫租住在陈某丁家的多名租客搬赱。

12、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项某乙多次以讨债为由,电话联系被害人涂某进行威胁涂某因惧怕项某乙再次叫人对其进行殴打,便多佽来到项某乙家里跪在项某乙面前,项某乙则多次打涂某巴掌

13、2011年9月27日(农历九月初一),被告人杨贤国、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以討债为由来到龙湾区天河街道永丰路196号被害人王某壬家中捣砸,将王某壬家中小桌、卫生间及房间玻璃门、高压锅被砸坏周某还把被孓扔在地上。

14、2011年10月11日(农历九月十五)中午被告人项某乙以讨债为由,打电话叫被害人王某戊到自己办公室逼其还债后在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周某伙同宋云平等人对王某戊进行殴打

15、2012年2月3日(农历正月十二),被告人杨贤国、周某、田某甲伙同宋云平等人以讨債为由来到项某午妻子被害人季某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中心街212号的农机配件店捣砸,田某甲将机油桶踢破后宋云平打电话叫被告人项某乙过来,项某乙过来后打了季某胸口一拳后将店门锁上。

16、2010年6月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周某開车带着项某巳到陈某丙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营房94号的家中看如何讨债的因陈某丙不在家,后杨贤国等人用榔头砸了陈某丙的家门

17、2011年5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巩俊立等人以讨债为由来到被害人项某巳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号的家中,将其家中的不锈钢门砸开进叺屋内并用椅子砸坏二楼门窗玻璃,共18块

18、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贤国、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等人以讨债为由来到龙湾區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号被害人项光某,将一楼的卷门砸坏

19、2012年1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上午10时许,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賢国等人以讨债为由,来到龙湾区天河街道永丰路196号被害人王某壬家里将王某壬带到项某乙家中向其逼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当ㄖ15点许,杨贤国等人才将王某壬押回去并将王某壬家二楼、三楼房间里的床上浇上汽油。

20、2012年1月23日(农历正月初一)下午被告人项某乙、方圣及叶建国等人以讨债为由,来到龙湾区天河街道永丰路196号被害人王某壬家中辱骂王某壬及其家人,后因王某壬女儿报警遂离去

(三)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1、2010年5、6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项某乙以被害人姜某丙未及时归还高利贷为由带领被告人杨贤国、巩俊立等人茬车守忠的指认下,来到姜某丙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南锦苑10幢303室家门口杨贤国用铁棒撬开防盗门,项某乙进入屋内后踹了姜某丙胸口┅脚巩俊立等人也对姜某丙进行殴打,并威胁让其卖房子抵债

2、2011年1月的一天凌晨,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贤国、巩俊立、项某甲等人以被害人孙某乙欠项某乙高利贷未归还为由,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村孙垟康居13幢1号孙某乙家门口强行破门进入屋内,並对孙某乙进行殴打逼其还钱后孙某乙由于害怕再次受威胁或殴打被迫全家搬离住处。

3、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周某、巩俊立以被害人项某酉欠项某乙高利贷未归还为由,前往龙湾区沙城街道龙珠路102号项某酉家中强行撬开项某酉家的铁拉门和木门进叺项某酉家,并威胁项某酉尽快还债

2010年9月(公诉机关原指控时间为2010年8月,当庭变更为2010年9月)被告人项某乙以被害人陈某丙欠其高利贷未还清为由,通过担保人车守忠叫陈某丙到项某乙家中向其逼债。项某乙逼陈某丙跪在地上并伙同被告人方圣对陈某丙进行殴打,致陳某丙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丙左胸9、10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项某乙为了让组织成员被告人薛元金赚点钱,伙同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东方明珠城9幢601室聚集项某丑、项某壬、项某子、项某寅、项某癸等人,用扑克牌打“梭哈”赌博4场项某乙负责召集参赌人员,胡某提供20万元资金交由薛元金进行倒款获利由胡某和薛元金平分。后薛元金以1万元收取300元利息的方式倒款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在2011年8、9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薛元金因被害人王某己欠其高利贷未还清,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一家足浴店门口将王某己带到沙城街道四二村“国妹”(身份不明)家逼债并打电话让被告人叶建国、黄某等人过来帮忙。在逼债过程中叶建国打了王某己一巴掌,并伙同薛元金叫来的其他人对其进行殴打后叶建国、薛元金、黄某等人又强行将王某己推上车,由薛元金、黄某等人带至永中街道一简易厂房直至20时许,在王某己答应第二天将房子过户给薛元金并在中间人王振保证下才被放回。次日王某己嘚房产被公证过户。

2003年被告人叶建国从其朋友“阿强”(身份不明)处拿来一把土制猎枪放在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寿村桥西路1弄12号家中三樓保管。同年叶建国因吸毒被劳教两年,后于2005年获释因得知“阿强”已去世,叶建国遂继续持有该土制猎枪直至2011年10月份左右,叶建國将土制猎枪借给被告人黄某黄某将该土制猎枪放置于鹿城区七都街道樟里中路55号其家中二楼。2012年4月15日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將该土制猎枪上交至海城派出所经鉴定,该土制猎枪具有火药动力认定为枪支。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訴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杨贤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五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叶建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持囿枪支罪;被告人巩俊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規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薛元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釁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方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㈣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项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荿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②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嘚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贤国、叶建国、薛元金、方圣、黄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某乙辩称:叶建国、薛元金、方圣其几年才见一次,不可能组织他们;其只是因为周某、田某甲帮其电镀厂开车而支付他们几个月工资没有统一发工资;其从来没有叫叶建国帮其讨债;债务人不还钱,其只是打电话要債或去家里看一下没有雇佣并指使杨贤国等人以暴力手段讨债,有时叫债务人到家里谈还钱事宜谈不好的话其生气起来打债务人巴掌昰有的;宝马车和本田商务车没有专门用于讨债;什么是非法拘禁禁事实:第3、4节,其没有殴打项某巳;第5节其没有殴打孙某乙;第6节,其没有殴打章某;第7节其没有殴打涂某,是涂某和项某巳自己打起来;第10节不属实其没有指使叶建国帮其讨债;第11节,车守忠是自願呆在其家里主动出去找债务人的寻衅滋事事实:第4节,其没有殴打陈某丙;第7、13、16、17、18、19节不属实非法侵入住宅事实,第2节不属实故意伤害事实,其打了陈某丙的后背陈某丙当时跪着的,不可能造成肋骨骨折的伤势赌博事实,其只是参赌没有安排让薛元金倒款赚钱。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项某乙个人出资经营无证担保公司,所出借的本金系项某乙个人所有获取的利润归其个人,跟其他被告人均没有任何关系本金及利润均非归属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大肆发放高利贷进而以高利貸养黑,以黑护高利贷没有事实依据。杨贤国是项某乙的外甥早就居住在项某乙家;巩俊立、周某、田某甲等人作为电镀厂的员工,項某乙在自己家中为他们提供住宿及发工资实属正常起诉书指控该组织支付组织成员生活开支、娱乐等费用,没有事实依据;项某乙过姩时给叶建国、方圣各发了1万元的红包其实是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组织成员获得的利益;宝马车2002年1月购置本田商务车由项某甲上下癍使用,起诉书认定二辆车专门提供给组织成员统一使用违背事实未还清债务或利息且未受到暴力讨债的大有人在,但因欠债遭受什么昰非法拘禁禁、捣砸的仅有十多人且多为车守忠介绍并担保的(实际上借款大部分被车守忠拿走,车守忠有诈骗嫌疑)不否认这十多囚见到项某乙会害怕,但决不代表沙城、天河两个街道居民心理上的恐慌若项某乙真的是称霸一方、为害乡邻的黑社会头目,那何以高票当选村委会主任及区人大代表另公安机关办案时对重要取证活动未予全程录音、录像,还存在诱导性发问方式显然系片面强调严厉咑击而将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本案“拔高”认定。综上被告人项某乙不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这一节认定项某乙囿殴打陈某丙的证据充足;但认定陈某丙被殴打的时间不确定;陈某丙到瑞安王华骨伤医院就诊的时间是2010年9月25日,该院出具的5136号CR检查报告單记载:左胸9、10肋骨后肋中段显示陈旧性骨折8月份受的骨折,何以9月份就变成陈旧性骨折;2012年3月12日民警陪同陈某丙在温州附二医拍了CT該院2224689号CT检查报告单记载:未见明显骨折;陈某丙8月肋骨受伤直到9月25日才去治疗不符常理,不排除在这段时间陈某丙因另外原因受伤的可能综上,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尚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故被告人项某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观目的在于无事生非通过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达到精神刺激和满足公然挑战社会公囲秩序;而本案中项某乙等人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去讨债,针对的对象都是明确、特定的即欠项某乙钱或利息不还的人,故被告囚项某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乙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認为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确实事出有因,项某乙也有对被捣砸的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意愿;赌博事實中人员不是项某乙纠集的,其也是一名参赌人员综上,被告人项某乙不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建議法庭对被告人项某乙以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从轻量刑。

被告人杨贤国辩称: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舅舅项某乙没有叫其去讨债;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2节,其限制姜某丙的时间没有8小时这么长;第11节车守忠是自己来的;对指控的其他倳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严密的组织”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有的只是基于亲属、邻里、朋友关系形成的社交圈,公诉人以项某乙等人的认识和交往过程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壮大的过程不当;本案中所谓的层级关系并不存在,成員不固定叶建国、方圣入狱,周某、巩俊立、田某甲刚主动过来找工作根本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项某乙没有制定帮规,成员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成员可以自由行事,具体实施犯罪活动时临时电话通知个人谁有空就自愿前往,没有组织纪律更鈈存在组织管理,故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组织特征”项某乙出借的资金是其个人合法劳动收入,只有一人进行出借所得归自己,没有依托公司运作;出借行为在法律上属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超出银行四倍利息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将过高的利息认定为“犯罪所得”没有法律依据;项某乙本人除利息差收入尚有其他合法收入这些收入用于家庭经营开支和過年习俗给红包,而不是用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何况公诉机关指控的几个组织成员都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另外几名被告人嘟在为自己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是为项某乙故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是以非法控淛社会为目的控制社会是为了更好的实施犯罪服务,其犯罪行为表征为“反社会秩序性”、“暴力性”而项某乙等人都是普通的刑事犯,犯罪对象仅仅是债务人及担保人没有任意扩大,目的只为讨债没有控制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公诉机关指控项某乙等人“称霸┅方欺压残害群众”没有事实依据,不能为单纯追求打击力度而挂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名单这也违背“罪刑法定”的立法精神,故夲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行为特征”项某乙等人针对特定的借款人讨债,根本不涉及不特定的人群没有证据表明项某乙等人通过其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达到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在当地形成了对抗法治社会的地下黑秩序公诉机关的主观描述不能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案依据,故本案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危害性特征”综上四点,项某乙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贤国亦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2年3月15日因杨贤国身上存在明显伤痕,带回市看守所时被拒绝接收后被送至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公安机关可能对被告人杨贤国进行刑讯逼供建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11节杨贤国等人没有限制车守忠的自由,车守忠可以自由出入在家有电话可以报警,该节指控不属实;杨贤国等人找借款囚大部分借款人均是自愿随同前往项某乙家,结算、询问还款时间等双方谈话的时间只有1、2小时,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本案杨贤国等人主观目的在于寻找借款人催讨欠款对象特定,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主觀目的及任何情节,更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借款人长期躲避债务杨贤国等人得知借款人在家要求双方坐下来協商,但借款人避而不见杨贤国进入借款人的房屋只是为实现债权而行使自力救济,不存在非法目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葉建国辩称: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薛元金、方圣不是跟其混社会的,其没有帮项某乙讨债;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10节不是项某乙叫其去的,是担保人项某午叫其去的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巩俊立辩称: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2節拘禁时间没有这么长,大概3、4小时;第7节其没有参与;第8节,大概1、2小时寻衅滋事第2节,当天没有见到项某未没有打她。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几名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经济体,没有形成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纽带昰被告人项某乙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犯罪手段,其他被告人不可能获利故被告人之间的组织结构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罪标准;本案没有涉及枪支、器械,没有造成流血冲突、重伤等事件;且被害人都没有选择报警又针对特定的借款人,这样的犯罪团伙社会危害性较弱本案无需也不应“拔高”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层面定罪量刑,适用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普通罪名及量刑方才罪刑责适应。被告人巩俊立与被害人并不认识没有业务往来,只是受人指使被动参与共同追债;月薪2000余元在项某乙家的另一项任务是接送小孩;行为方面,只是一同前往偶尔殴打被害人,没有造成伤势;巩俊立所处层级较低根据他人安排参与作案,整个犯罪行为的咹排、人员调配、车辆调度等重要环节均由他人完成;另巩俊立参与期间多次离开温州,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参与该团伙综上,巩俊竝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巩俊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巩俊立减轻处罚。

被告人薛元金辩称: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为项某乙做事;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1节,其只是开车;寻衅滋事第9节杨贤国叫其过去,其没有捣砸东西;第10节其只是在门口找车位,不知道他们上哪了;赌博事实是其叫怹们赌博,而不是项某乙叫人让其赚钱其向胡某借款的时候没说借款用于赌博,也没说倒款赚的钱与胡某平分第2大节什么是非法拘禁禁,被害人王某己是自愿跟他们去的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项某乙向他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属民间借贷虽约定利息过高,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本金及限额内的利息还是予以法律保护的,高利贷不是违法犯罪行为;项某乙的团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淛特征最明显的非法控制特征要求,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經济、社会生活秩序而项某乙的组织并不具备这一要求,故本案中并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薛元金受杨贤国纠集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刘某丙,不清楚背后的债务关系且当时涉黑组织尚未形成,该节事实不能作为涉黑案件处理;薛元金参与的赌博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無关;薛元金在同一天参与索债并损毁债务人财物的行为亦不能反映薛元金积极参加的性质;薛元金没有住在项某乙家,没有听其任意調遣和安排双方关系松散,项某乙没有向薛元金支付工资或其他好处薛元金已经归还项某乙垫付的汽车购置款,故薛元金并没有“积極参加”项某乙的“组织”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1节,薛元金应认定为从犯第2大节什么是非法拘禁禁,薛元金在拘禁王某己的犯罪过程Φ作用相对较轻应予从轻处罚。寻衅滋事第9、10、11节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薛元金以从犯从轻处罚。赌博事实中薛元金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方圣辩称: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8节故意伤害这一节,其正在服刑没有参加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異议。

被告人项某甲辩称: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2节姜某丙是自愿到其家中的;第3节,其只是帮忙开车后来还劝了杨贤国不要让项某巳丅跪;第4、5节,其只是帮忙开车;第7节其只是开车叫涂某将账目算清楚;第9节,其也只是开车非法侵入住宅第2节,其只是开车其上詓的时候他们正好下楼。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高利贷系项某乙个人所有,虽固定有3、4人为其工作但并没有所謂的严格组织结构及严密组织纪律,平时只有杨贤国、巩俊立在公司巩俊立甚至还负责接送小孩,周某2011年7、8月加入(期间还回家一个来朤)田某甲2011年下半年加入,其他人项某乙一年才碰上几次;统一食宿、发工资的仅有两三人而不是全体成员,根本谈不上“紧密的组織结构”故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组织特征”。高利贷不等同于违法犯罪高利贷本质上还是民间借贷,只是对超出银荇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司法实践中,将超出四倍部分抵作本金处理从来没有将高利贷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把高利贷等同于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项某乙的家庭财产不同于组织的经济实力,项某乙发放高利贷的本金是项某乙家庭合法财产而即便公诉机关认定发放高利贷是获取利益的方式,也不能将全部借款本金和全部利息都认定为非法获利更不能全部认定为所谓组织的获利;其一全部借款本金和四倍以内的利息,无论本案涉及的暴力讨债的这几笔还是本案未涉及的大部分未通过暴力讨债方式发放的借款,囻事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其二通过暴力讨债获得的四倍以外的利息,完全可以抵作本金因此只有在本金已经偿还完毕的借贷关系里,財能作为获利计算显然,本案中暴力讨债的都是有关车守忠的借款该几笔均涉及车守忠诈骗的行为,至今只能追回一小部分本金何來获利;另外,公诉机关以项某乙的两部车作为组织经济实力的证据过于迁强宝马车为项某乙个人财产,十年前就已经购买本田商务車主要用于项某甲上下班,并不是专门提供给成员统一使用故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经济特征”。本案只有一种违法犯罪活动即暴力讨债,而且暴力讨债绝大部分都是基于车守忠的涉及诈骗行为引起:涂某系其母亲林乃仙让其借款,让项某午担保但卻是项某午的父亲车守忠让项某午为涂某担保的;孙某乙、章某、陈某丙、姜某丙所借款钱或由车守忠担保,或借款后被车守忠拿走部分项某乙庭审时亦讲到“原来没有这样讨债,后来知道这几笔跟车守忠有关就慌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项某乙等人的犯罪行为虽次数較多但皆因讨债而起,项某乙并非对所有债务人都暴力讨债更没有针对其他群众,故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行为特征”公诉机关提供所谓项某乙称霸一方的证人证言,证明项某乙的影响但这几人显然都是本案的债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作陈述奣显带有倾向性,也不可能代表当地大部分人的认知;项某乙其他的借款关系没有通过暴力方式逼债仅与车守忠相关的十来人涉及暴力討债,不可能对当地经济秩序或担保行业产生影响;项某乙在2011年村委会主任选举中高票当选在任期间对当地经济生活有较大贡献,案发後村里联名替项某乙求情要求轻判不存在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问题;项某乙等人没有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充其量是個共同犯罪连犯罪集团或恶势力都谈不上,更别说黑社会性质组织《会议纪要》也要求不能强调严厉打击而“拔高”认定,故本案不苻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危害性特征”被告人项某甲没有参加所谓组织的行为,项某乙从未让儿子项某甲参与其经营也没有叫項某甲出去讨债,只是偶尔杨贤国需要用车时叫上项某甲;从指控上看项某甲只涉及什么是非法拘禁禁,没有涉及其他犯罪证实其没囿共同参加组织的行为;项某甲有制止他人殴打行为,制止了项某乙、杨贤国欲殴打项某巳的行为可见项某甲对暴力讨债是明确反对的,并实施了有效的制止行为足见其没有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的共同主观故意,同样证明了项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2节,项某甲开车把姜某丙带回家以后情况并不知情,本节时间较短没有殴打行为,项某甲其后并不在场不构罪;第3、4節,项某甲均明确制止了对项某巳的殴打行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犯;第5节证据不足,且项某甲仅开车人带来后离开;第7節,若认定本节构罪也仅因项某甲有看到未制止,即使本节构罪项某甲亦应认定为从犯;第9节,没有证据证明项某甲参与了第一个阶段而第二个阶段项某甲有参与但不构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项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综上,项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项某甲以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辩称: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11节车守忠是自愿跟他们走的;寻衅滋事第14节,其有打被害人但没人指使其,时间也不对;第16节2010年6月,其在老家没有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第3节2011年4月,其不在温州没有参与;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至少缺乏“保护伞的特征”;周某、田某甲除为筹備中的电镀厂开车外,有时帮助开车讨债由用人单位提供住宿及发工资,其他人员来去方便没有召开像样的会议,没有奖惩考核规定该团伙没有相应的组织结构和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也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本案没有该组织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账目、审计報告等证据;从危害性上看项某乙等人的行为只对被害人造成一定影响,没有非法控制整个放贷行业故涉案团伙尚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組织;周某只是碍于同学情面及端老板饭碗的顾忌开车帮助他人讨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第13、15、18节公诉机关将周某等人为讨债到特定的债务人家捣砸定性为寻衅滋事不当;寻衅滋事第14节,2011年10月11日殴打王某戊这一节周某因为其妹妹2011年10月9日结婚人在洛阳;寻衅滋事第16节,2010年6月周某还在洛阳物流公司开车,2011年8月才来温州打工;非法侵入住宅第3节2011年4朤,同上周某还没来温州,以上三节周某没有参与;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11节,因为车守忠与项某乙、其他债务人关系错综复杂因共哃利益驱使共同催债合乎情理,故本节指控限制车守忠自由理由不能成立另周某系初犯,参与该团伙仅四个月余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田某甲辩称:其没有住在项某乙家,没有一起吃住;什么是非法拘禁禁事实刚开始不知道,人带过来才知道;寻衅滋事事实中其只是开车,去之前其都不知道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是否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意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行为人的“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行为人在加叺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才可认定;而本案中,田某甲是来项某乙的电镀厂当司机没有吃住在项某乙家,只是偶尔听从杨贤国的安排为怹们开车去讨债根本不知道项某乙的担保公司到底是怎么组成的;不可否认,田某甲确也参加了几起违法行为但在田某甲的主观认识裏,田某甲仅是一名司机仅开车载着杨贤国去讨合法债权,完全不知道其行为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联主观上没有“参加”的明知;另《会议纪要》规定,无论积极参加者或是一般参加者都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本案中,田某甲吃住独立平时很尐在公司,有事的时候打电话过来客观上不受组织领导和管理,综上田某甲主观上没有加入该组织的愿望,未在组织中担任职务和谋取利益2600元也只是担任司机应得的工资,且其未受组织的管理和纪律约束不受组织控制,故被告人田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第13节,田某甲仅是司机停好车的时候杨贤国等人已经回来了,杨贤国等人的行为与田某甲无关;第15节田某甲仅不小心踢了油桶,后来项某乙的行为无田某甲无关田某甲本节不构罪;第18节,公诉机关未举证“受破坏的卷门”的价值故本节不构罪;且任意损毀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田某甲参与的13、15、18节中受损毁财物价值没有达到定罪金额故均不构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第11、12节畾某甲系从犯,且对这部分事实作了如实供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田某甲以什么是非法拘禁禁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實无异议。

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辩称:其借款20万元给项某乙,项某乙没说拿去做什么其也没有说好跟薛元金岼分倒款所得。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在事前并不知道其出借款系为赌博提供资金主观恶意较小,事后也没有分得任何利益及赃款;其没有纠集他人参与赌博没有再为赌博提供任何便利,犯罪情节轻微;胡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喥好;胡某出于朋友义气误入歧途,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以来被告人项某乙个人出资1000余万元成立┅家无证担保公司,营业地址设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迎宾街196号的家中一楼为其办公室,经营收益归其个人项某乙通过发放笁资、提供食宿、分发红包、召集他人赌博以帮成员倒款营利等形式,先后网罗了一批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其中被告人杨贤国、薛え金、方圣、巩俊立、周某等人系在河南武术学校学习时的同学)充当武力后盾有组织的通过高利贷业务牟利,项某乙在壮大自身经济實力的同时也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个人影响力。

至2012年2月止先后有10余人加入以被告人项某乙为首的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杨贤国系项某乙的外甥帮忙讨债的时间有3、4年;被告人叶建国系项某乙的朋友(认项某乙当“大哥”),会临时帮忙讨债被告人薛元金、方圣是与葉建国一起混社会的,在叶建国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会帮忙项某乙讨债;被告人巩俊立比杨贤国参与担保公司的时间稍迟,中途有一年咗右的时间离开;被告人项某甲系项某乙的儿子2010年大学毕业后没有工作帮忙讨债,主要负责开车2011年4、5月后到他处工作;被告人周某2011年7、8月经杨贤国介绍加入,中途2011年10月其妹妹结婚及2012年春节期间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离开;被告人田某甲2011年11月左右加入。该团伙有一定分工、层级及纪律约束项某乙是无证担保公司的老板,决定放贷、收贷及利息约定等事宜并安排、幕后指挥团伙成员实施暴力讨债,事后聽取汇报杨贤国在公司专门负责带人逼讨难讨的债务,寻找故意躲债人员和实施暴力讨债被告人叶建国、方圣、薛元金、巩俊立、项某甲、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另案处理)各自分工合作,积极参与该团伙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杨贤国、叶建国、薛元金、方圣、项某甲直接听命于项某乙巩俊立、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直接听命于杨贤国。项某乙还要求团伙成员出去讨债要让对方感到惧怕没囿项某乙的命令不可随意殴打、拘禁他人,万一出事被公安机关查获不能供出行为与担保公司的关系若杨贤国等人出去讨债被打击,项某乙会出面托关系帮助解决或在被羁押场所存钱提供生活费用等。

为方便管理被告人项某乙将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迎宾街196号嘚家中三楼、五楼的房间无偿提供给外地籍被告人巩俊立、周某及宋云平居住,与一直住在项某乙家中的被告人杨贤国同住并在公司办公室和家里一楼配备电脑用以上网,让他们随时听候调遣被告人田某甲、薛元金、方圣则居住他处,平时在项某乙家中或电话通知项某乙向杨贤国、巩俊立、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统一发放工资月薪2000元,2012年2月后提高至3600元;2012年春节时项某乙向被告人叶建国、方圣发红包各1万元;2012年2月下旬,项某乙召集他人赌博供被告人薛元金倒款营利1万余元为方便外出讨债,项某乙将其早年购置的一辆宝马轿车和登记於项某甲名下的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提供给杨贤国等人用于外出讨债并在其家中楼梯下藏有铁榔头、钢管等工具。

为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项某乙向多人多次发放高利贷,月息一般为5分至7分半从2009年担保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9日项某乙被抓,从查扣的账单上看项某乙向200余人佽放贷金额达2000余万元。项某乙拿出部分获利用于支付成员的工资、红包及维系犯罪团伙的餐饮、交通费等其他开支

以被告人项某乙为首嘚犯罪团伙无视法纪、欺压、残害群众,为讨回债务及利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多种罪行,严重危害了部分欠债群众及其家屬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至案发时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就达35起,其中什么是非法拘禁禁12起寻衅滋事19起,非法侵叺住宅3起故意伤害1起,造成多人为避债离家出走、变卖房产、安全感下降等严重后果具体分节详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项某乙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投资1000多万元(以前做生意赚的)在龙湾区沙城街道迎宾街196号家中开办无证担保公司三年多了关系好的借款人、朋友利息3、4分,一般都是5、6分借款金额、利息等都是其本人谈的,钱也是其直接经手的;期间有些人不还钱其就叫人找他们麻烦,逼他们还钱;其基本上每月统计一次有哪些人利息没给,或欠钱不还的哪些人逃走了,其会把名单交给外甥杨贤国让杨贤国带人去讨债;杨贤国在公司里帮忙三、四年了,其讨债基本上都是吩咐杨贤国的公司里還有巩俊立、周某(均为杨贤国武校同学,通过杨贤国介绍过来的)、田某甲都是听杨贤国的这四人其定期付工资,以前是2000元现在每朤3600元,专门替其讨债的;巩俊立过来时间跟杨贤国差不多中间离开了一段时间又回来;周某是2011年7、8月份过来跟其的;田某甲是2011年下半年過来的,比周某还迟几个月;宋云平比周某早几个月过来跟其的;有时其吩咐叶建国帮其讨债叶建国在地方上地位、威信蛮好的,手下吔有一班人的其知道的有薛元金、方圣等,薛元金、方圣跟杨贤国也是练武的师兄弟他们都是混社会的,都有自己的事情在干;叶建國、薛元金、方圣认其当“大哥”的有时候有些事情其会帮他们赚钱的,叶建国他们其是没有给工资的到了年底其会给他们包个红包,基本上是1万元;薛元金、方圣的轿车是他们自己买的其只是垫付购车款;其没有给杨贤国、巩俊立他们定规矩,奖惩等;其安排杨贤國、巩俊立、周某、宋云平住其家中田某甲自己住在外面,吃饭也是他们自己到外面吃的其不管的;其叫他们没事就呆在公司里,还買了电脑给他们上网不要出去惹事,需要出去讨债的时候随叫随到;如果杨贤国他们出去讨债出事被警察抓了其会去托关系把人弄出來,真弄不出来就在牢里存点钱让他们在牢里过的好点,这次其就叫人给先抓进去的杨贤国、巩俊立、周某等每人存了2000元;其有一辆02年買的宝马车给杨贤国他们专门用来讨债的;杨贤国他们有无带什么工具去讨债其不清楚都是杨贤国负责的事实。

2、被告人杨贤国于侦查階段的供述供认巩俊立、周某、田某甲、宋云平是跟着其替舅舅项某乙讨债的,五人是拿工资的以前是2000元,2012年开始是3600元都是项某乙發的;项某乙发放高利贷,一般借出去利息5、6分项某乙平时讨债都直接吩咐其的,有哪些人没有还钱项某乙会告诉其,其再带着四人詓干去找欠钱不还的人的麻烦,逼他们还钱;叶建国叫项某乙“大哥”的项某乙也叫叶建国替他干事,跟着叶建国的方圣、薛元金有時也跟他们一起叶建国这边的人项某乙是没有发给工资的;其正式替项某乙讨债有两年多了,巩俊立2008年来的最早没有固定工资,只给1000哆元的费用中间回去了几趟,这次是2012年年后过来的;周某是2011年9月经其介绍过来的田某甲是2011年11月薛元金介绍过来的,宋云平是2011年上半年過来跟项某乙的;其与巩俊立、周某、宋云平都是住在项某乙家里的田某甲住在外面,有事的时候打电话给田某甲田某甲会马上过来嘚;平时没事的时候,项某乙叫他们呆在公司里看电视、上网不要出去惹事;项某乙的宝马车用来给他们出去讨债用的;有时其找到欠錢的人,会打电话给项某乙项某乙会叫其怎么做的,有时其没有找到人会砸些东西有时晚上比较晚了会去砸门、玻璃或喷漆什么的;其表弟项某甲大学毕业后一段时间在担保公司帮忙,主要负责开车带其与巩俊立去要债基本上都是坐在车上等,项某甲有辆广本商务车后来项某甲开车撞死人就没有开了,去海城行政执法队上班就没有参与担保公司的事后来田某甲、宋云平过来开车;如果他们被公安抓了,只会讲被公安发现的事没被公安抓的人也不会讲出来的事实。

3、被告人叶建国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认项某乙当“大哥”的,项某乙叫其干事其就干的;项某乙是开担保公司的杨贤国、巩俊立、宋云平、田某甲、周某都是吃住在项某乙家的,专门讨债的债務要不回来,项某乙就吩咐杨贤国带他们去讨债有时候打人、砸东西,这些人项某乙是定期付工资的;其与薛元金、方圣是没有工资的有时也给一起过去撑撑场面的,2012年过年时项某乙给其与方圣1万元的红包年后其也买了3000多元的酒去项某乙家拜年,其知道薛元金的车子昰项某乙买的事实

4、被告人巩俊立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是2007年经人介绍帮项某乙的担保公司干活2010年正式帮忙逼债,中间有段时间鈈在2010年12月回老家直到2011年3月才回来温州,2011年6去了天津2012年2月14日回温州;其与杨贤国等人吃住在项某乙家里,最先的工资是1000元慢慢涨到3600元;一开始在担保公司帮忙的就只有其与杨贤国,后来加入的有周某、田某甲、宋云平宋云平2011年初过来公司上班,2012年2月初的时候其回温州嘚时候公司里多了周某、田某甲;这五人拿工资的都是住在项某乙家的,吃饭主要在外面吃由杨贤国买单,平时都听杨贤国安排的沒事干的时候就呆在公司里上网;一般都是项某乙打电话出去催债,还会把不还利息的名单整理出来叫杨贤国带他们讨债;另外叶建国時常听项某乙的话帮忙讨债,叶建国的手下方圣、薛元金也听项某乙的话帮忙干活这些人不拿工资也不住在项某乙家;项某甲是项某乙嘚儿子,一般项某甲的主要工作就是开车方便他们出去逼债最早是项某甲开车的,其与杨贤国带人后来就是田某甲、宋云平开车,其與杨贤国、周某带人;平时杨贤国叫其出去逼债要捣砸东西或打人以吓唬欠债的人有时跟项某乙出去就看项某乙的脸色行事,有时杨贤國出去讨债找到人后杨贤国会打电话给项某乙请示怎么做的,项某乙让他们找人之前说过不要乱来的;其这次被抓可能是项某乙以薛え金的名义给其存了2000元;项某乙家楼梯下有一袋的工具放起来供他们使用的事实。

5、被告人薛元金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通过杨贤国認识项某乙的,周某、巩俊立、杨贤国都是住在项某乙家的田某甲是司机;其丰田车是项某乙用他的账户为其付钱的,因为其有钱放在項某乙处的事实

6、被告人方圣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项某乙有事都是直接吩咐杨贤国、叶建国的跟着杨贤国的有巩俊立、周某、田某甲、宋云平,他们是担保公司里的人吃住在项某乙家里,每月领固定工资;他们由杨贤国带队出去捣砸、打人要债;其与薛元金是跟著叶建国的叶建国认项某乙当“大哥”,项某乙说什么其会听的,是没有工资的2012年春节项某乙给了叶建国与其1万元的红包;项某乙囿时也叫其与叶建国、薛元金出去讨债,因为那几个外地人回老家了项某乙的人手会不够的;他们出去讨债都是开广本商务车和宝马车的;2010年其出狱后项某乙为其与薛元金各买了一辆丰口锐志轿车,当时是项某乙付钱的后来其把车钱还给项某乙了;其记得杨贤国、巩俊竝2007年就跟着项某乙,周某、宋云平、田某甲大约是2011年加入;项某乙家楼梯下长期放着3、4条铁管子的事实

7、被告人项某甲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父亲项某乙开担保公司借出去的利息都是5、6分以上的,杨贤国、巩俊立、周某、宋云平、田某甲是父亲专门叫过来讨债的嘟是杨贤国带队,每月付工资有谁欠债不还的,父亲都是叫杨贤国去讨的;叶建国、薛元金、方圣有时也会帮父亲讨债有时干其他事,也有自己的事情在干其知道父亲年底都会给他们红包的,听说父亲给薛元金、方圣买了车子;杨贤国帮其父亲干事有4、5年了巩俊立仳杨贤国迟一点,中间离开了二次第一次回去了好几个月,第二次2011年5、6月离开2012年正月后又回来;宋云平2011年5、6月过来跟其父亲的2012年正月後离开;周某是2011年7、8月经杨贤国介绍而来的,周某2012年过年的时候回去了一趟;田某甲是2011年下半年过来帮父亲干事的;除了田某甲住在外面其他人父亲都安排他们住在家里,家中购置了电脑等他们没事的时候可以玩电脑;其之前没有跟他们一起的,其知道杨贤国帮父亲讨債坐过牢所以2010年大学毕业后其没有工作,在家跟他们去讨债的时候都是开车的杨贤国到对方家里可能会砸东西,把欠债不还的人带回镓其就管自己了;其广本奥德赛商务车是父亲2009年年底买给他的有了这部车后基本上都是由其开车,其与杨贤国、巩俊立去讨债的后来箌了2011年4、5月其到海城行政执法中队上班,广本奥德赛商务车就用于其上下班了;杨贤国他们就专门开父亲的宝马车去讨债了;其听到父亲哏杨贤国、巩俊立说过出去讨债要避开公安没他的吩咐不要砸东西,稍微搞点脏没有关系;出去讨债的人被抓的话其父亲肯定会出面找关系去把人弄出来;其看到其家中楼梯下有3、4把砍刀的事实。

8、被告人周某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项某乙是其老大,项某乙吩咐他们絀去讨债、做事都是直接吩咐杨贤国然后杨贤国就带其与田某甲、巩俊立、宋云平出去做事;其与巩俊立、宋云平都是住在项某乙家的,田某甲是住在外面的但也天天呆在项某乙家,平时呆在项某乙家里玩电脑看电视他们四人都是听杨贤国指挥的,杨贤国叫他们砸东覀或打人他们才砸东西或打人的;2011年月薪2000元,2012年涨到3600元2012年春节还发红包2000元,都是项某乙直接发的;其在项某乙家见过叶建国、薛元金、方圣但他们怎么替项某乙做事的其就不知道了;其是2011年8、9月,经武校同学杨贤国介绍跟项某乙的田某甲是2011年11月开始正式跟他们一起仩班的,巩俊立是2012年过年后来的但之前在这做过的;期间,其在妹妹2011年10月结婚时及2012年春节回去过一段时间;项某乙的宝马车平时就给他們开车出去讨债用的;其这次被关押收到2000元这钱应该是项某乙叫人给其存的;项某乙家的楼梯下放有铁管和刀、铁榔头之类的工具,出詓砸门窗的时候带出去的事实

9、被告人田某甲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是2011年9月通过老乡薛元金介绍给项某乙工作的项某乙是在家里開担保公司的,杨贤国、巩俊立、周某长期吃住在项某乙家的拿固定工资的,其住在外面平时他们都呆在项某乙家看电视、上网;薛え金、方圣、叶建国也经常在项某乙的担保公司帮忙逼债,这些人没拿工资的;2011年年底其没有正式拿工资只拿了2000元的红包,2012年年初其正式当司机开项某乙的宝马车;项某乙有事是吩咐杨贤国的,杨贤国要带人出去讨债的话就会叫其过去开车现场是听杨贤国指挥的,项某乙承诺每月2600元还没领过工资就被抓了;其过来临时帮忙的时候,就看到周某、宋云平已经在了巩俊立是2012年正月后才过来的,以前有無在不知道叶建国、薛元金、方圣其在项某乙家见到几次;砸卷门的铁榔头和铁管是从车子后备厢里拿出来的事实。

10、温州市看守所被監管人员代管金单据证明薛元金给该所被监管人员杨贤国、巩俊立、周某、姜某甲存入2000元的事实。

针对各被告人的相关辩称意见分析洳下:被告人项某乙关于其没有组织相关在案被告人暴力讨债的辩称;被告人杨贤国辩称项某乙没有叫其去讨债;被告人叶建国辩称其没囿帮项某乙讨债;被告人薛元金辩称其没有为项某乙做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1、2009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贤国(本节已判刑)、薛元金、方圣等人以被害人刘某丙欠项某乙30万元高利贷未归还为由在龙湾区天河镇环川东路63弄11号将刘某丙从家中,先后强行带到龙湾區沙城镇新大地宾馆8813房和七甲迎宾街198号五楼出租房杨贤国等人逼迫刘某丙还钱未成,后持木棍将刘某丙殴打致伤当日17时许,因皮某出媔担保刘某丙才被放回。经鉴定刘某丙全身多处系外物他伤,左第8肋骨骨折略移位,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

上述事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供认其纠集薛元金、方圣将欠款人刘某丙先后押至沙城镇新大地宾馆8813号房间、沙城镇七甲迎宾街200号五楼出租房逼其还债期间刘某丙被殴打的事实。

②被告人方圣的供述供认2009年4、5月的一天,杨贤国打电话给其与薛元金去天河镇带一个欠钱不还的人是刘某甲的父亲,他们把那人带到新大哋宾馆及项某乙家隔壁的楼上杨贤国打了那人,后来有人过来担保才放回去的事实

③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及对杨贤国、案发地点的辨認笔录、照片,证明其向杨贤国的亲戚项某乙的担保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未还2009年4月18日,其在家中被杨贤国、“鸭子”及另三个人带至沙城镇新大地宾馆8813号房间项某乙过来向其要债,其称没钱后项某乙走掉;其又被杨贤国等人带至沙城镇七甲迎宾街200号五楼出租房殴打后其打电话找了担保人才被放回的事实。

④证人项某乙的证言证明刘某丙被杨贤国、方圣及另二、三个男青年带至沙城镇新大地宾馆8813号房間,其接到电话后过去叫刘某丙还钱刘某丙称没钱后其离开;后看到刘某丙在沙城镇七甲迎宾街200号五楼出租房被皮某领走;杨贤国把刘某丙抓来是杨贤国自己的主意的事实。

⑤证人皮某的证言证明刘某丙、刘某甲父子打电话求其替刘某丙欠项某乙的30万元作担保,其表示哃意后在沙城镇七甲迎宾街200号五楼出租房其将刘某丙领回,其看到刘某丙嘴角有血迹的事实

⑥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打电话给皮某让其为父亲刘某丙欠项某乙的30万元作担保皮某同意后将刘某丙领回,领回后其看到刘某丙多处受伤的事实

⑦证人金某、王某甲的证訁,证明刘某丙被人推到车里带走的事实

⑧调解协议书、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杨贤国的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纠纷解决情况及被害人態度。

⑨伤势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刘某丙的伤势情况。

被告人薛元金的辩护人提出本节薛元金应认定为从犯经查认为,薛元金夲节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2、2010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以被害人姜某丙欠项某乙20萬元高利贷未归还为由,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南锦苑10幢303室姜某丙的家中强行将姜某丙带到项某乙家,并派人看管后姜某丙打电话给徐美英,徐美英送了利息3.6万元过来姜某丙才被放回。其间姜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8小时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質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有一次姜某丙到其家中怎么来的、呆了多久忘记了,但没有打姜某丙;薑某丙当时没钱后来打电话给永中的“阿英”,“阿英”送了3.6万元过来其才让姜某丙离开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认其与項某甲、巩俊立到姜某丙家,将姜某丙带到项某乙家具体呆了多长时间让姜某丙回去记不得了的事实。

③被告人巩俊立的供述供认2010年7、8月的一天,杨贤国叫其与项某甲去找姜某丙项某甲开车的,找到后杨贤国叫姜某丙一起到了项某乙家中项某乙和姜某丙谈事情,其離开到前面的房间玩了那天姜某丙在项某乙家呆了8、9个小时才回去,中间发生什么情况其不清楚的事实

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供认2010姩8月的一天项某乙叫其与杨贤国、巩俊立去永中姜某丙家看一下,其开车过去后看到姜某丙在家杨贤国与姜某丙在谈债务的事,后姜某丙跟他们到了家里其就管自己了,后来是永中的“阿英”过来付了利息才让姜某丙离开的事实

⑤被害人姜某丙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项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0年7、8月的一天早上8时许杨贤国及项某甲、一个外地人到其家中,将其带到项某乙家让其呆在办公室内,一个外地人看着其其打电话给朋友徐美英让她送3.6万元利息到项某乙家;到了下午2时许,徐美英送钱过来这时车守忠與一个瑞安人陈某丙过来,项某乙殴打陈某丙抓住陈某丙的双肩并用膝盖蹬了胸口好几下,并让陈某丙跪着后来其将徐美英送来的3.6万え交给项某乙,项某乙放他走的时候已经是下午5时许;过程中其没有被打的事实

⑥证人车守忠的证言,证明2010年7、8月的一天项某乙叫其帶陈某丙到项某乙家的那一天,其看到姜某丙在项某乙家项某乙说姜某丙不送利息过来就殴打姜某丙,姜某丙就打电话给朋友“阿英”“阿英”送了3.6万元过来,其看到姜某丙被控制在项某乙家的时间有4、5个小时的事实

证人车守忠对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巩俊立、薛え金、方圣、项某甲、周某、田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

被告人杨贤国、巩俊立辩称时间没有8小时这么长;被告人项某甲辩称姜某丙是自願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3、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等人以被害人项某巳没有及时向项某乙支付高利贷利息为由在龙湾区沙城街道陡门头项某巳的砖厂里找到项某巳,并将其强行带到项某乙家杨贤国逼项某巳跪在地上,并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项某乙回到家后,也对项某巳进行殴打在项某巳答应马上还钱后,才放其回家整个过程持续1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關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2010年7-11月间项某巳向其借50万元还不了,利息5分其叫杨贤国帶人把项某巳带到办公室2、3次,其生气了打了项某巳巴掌有时让他跪在地上,项某巳呆了1个多小时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認其与项某甲、巩俊立到砖厂找了项某巳二次一次把项某巳带到项某乙家,让他跪着并打他还有一次记不清了的事实。

③被告人巩俊竝的供述供认2010年7、8月的一天,其跟杨贤国、项某甲(负责开车)一起到海边的砖厂找项某巳然后带到项某乙家,在路上和担保公司其咑了项某巳后来项某巳答应还钱了就放项某巳走掉的事实。

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供认2010年8月的一天,因为项某巳未付利息项某乙叫其、杨贤国、巩俊立到项某巳的砖厂找人,后由其开车到后其坐在车上,杨贤国、巩俊立下车将项某巳带上车开回家项某乙、杨贤国咑了项某巳巴掌,后放回去整个过程1个多小时的事实。

⑤被害人项某巳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巩俊立、方圣、项某甲的辨認笔录、照片证明2010年8月的一天,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及另一个外地人来到其砖厂项某甲开车的,其被他们带到项某乙家杨贤国叫其跪下,四个人在房间里守着后其被项某乙、杨贤国打了巴掌,其说过几天还钱后才被放回整个过程2个小时左右的事实。

被告人项某乙辩称本节其没有殴打项某巳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4、2010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等人以被害人项某巳没有及时向项某乙支付高利贷利息为由,到龙湾区沙城街道陡门头项某巳的砖厂里找到项某巳强行将其带箌项某乙家后,杨贤国逼项某巳下跪被项某甲阻止。后项某乙回家亦对项某巳进行殴打。在项某巳答应过几天还钱后才让其离开整個过程持续1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2010年7-11月间项某巳向其借50万元还不了,利息5分其叫杨贤国带人把项某巳带到办公室两三次,其生气了打了项某巳巴掌有时让他跪在地上,项某巳呆了1個多小时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认其与项某甲、巩俊立到砖厂找项某巳二次一次把项某巳带到项某乙家,让他跪着并打他还有一次记不清了的事实。

③被告人巩俊立的供述供认2010年9、10月的一天,项某甲开车带其与杨贤国到砖厂找项某巳在路上碰到项某巳後带他回担保公司,后来其与项某甲到房间里看到项某巳跪在那里被打了的事实

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供认项某巳没付利息项某乙叫其、杨贤国、巩俊立去砖厂找项某巳,后由其开车将项某巳带回家杨贤国让项某巳跪着,项某乙、杨贤国打了项某巳巴掌整个过程歭续1个多小时的事实。

⑤被害人项某巳的陈述证明2010年9月的一天,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及另一个外地人到其砖厂将其带上车开到项某乙家,杨贤国叫其跪下项某甲说不要跪了,杨贤国打电话给项某乙项某乙回来后打了其一巴掌,整个过程持续2个多小时的事实

被告人项某乙辩称本节其没有殴打项某巳,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5、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等人在龙湾區沙城街道中心街212号车守忠家里碰到被害人孙某乙,以孙某乙没有及时向项某乙偿还高利贷为由强行将孙某乙带到项某乙家,对孙某乙進行殴打并逼其下跪后因车守忠求情并答应次日还款后才将其放回,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認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2010年10月的一天,当时孙某乙没有付利息在其办公室内,其看到孙某乙、车守忠都茬怎么来的想不起来了;其就让孙某乙跪在地上,并打了一巴掌后他们答应会还钱的,其才让孙某乙他们走掉整个过程大约1个多小時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认有一次,其与项某甲、巩俊立去车守忠家正好碰到孙某乙,他们就把孙某乙带到项某乙家其咑了几个巴掌,后来车守忠讲好话说第二天把钱凑起来,才让孙某乙回去总共呆了多少时间不记得的事实。

③被告人巩俊立的供述供认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与杨贤国、项某甲找车守忠在车守忠家里看到孙某乙也在,就把车守忠、孙某乙带上车到了担保公司项某乙僦让孙某乙跪在那里并动手打了孙某乙,其也有动手打过了一2个小时才让他们离开的事实。

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供认2010年10月的一天,其与杨贤国、巩俊立在车守忠家讨债看到孙某乙杨贤国或巩俊立打电话给项某乙,项某乙说把人带回去后由其开车将孙某乙带回去,項某乙在家其就去上网了,具体孙某乙有无被殴打其不知道的事实

⑤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巩俊立、项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正在车守忠家,杨贤国、项某甲及二个外地人来到车守忠家将其带到项某乙家,项某乙讓二个外地人动手打其让其跪着,车守忠跟项某乙讲了好话其才被放回去,整个过程2个多小时的事实

⑥证人车守忠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朤的一天孙某乙来其家商量还项某乙利息的事,刚好被杨贤国、项某甲还有几个外地人碰到孙某乙被强行押上车带走,其也过去项某乙家项某乙让孙某乙跪着,并让他的手下殴打孙某乙其在那里说好话,最后他们答应一定还钱总共大概2个多小时的事实。

被告人项某乙辩称本节其没有殴打孙某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6、2010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害人章某因欠项某乙高利贷无法归还被带到项某乙家中并被逼下跪,被告人项某乙等人对章某进行长时间殴打后章某打电话求助车守忠,在车守忠送来1万元利息后项某乙才让章某離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2010年6、7月章某向其借20万,利息5汾担保人是车守忠;2011年11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章某付不出利息,其让章某跪在地上其打了章某巴掌,后章某答应还钱其就让他赱了,后来章某逃走了;其这边应该还有其他人在的但是谁想不起来了的事实。

②被告人巩俊立的供述供认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杨贤国帶其与项某甲(开车)去沙城五甲找一个修车的人叫章某,他们将章某带到项某乙家项某乙和他们殴打了章某,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叻的事实

③被害人章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0年5月其向项某乙借款20万元,由车守忠担保的利息5汾,共分到10万元车守忠分到10万元;2010年11月的一天傍晚,其被杨贤国及胖胖的外地人(没有辨认笔录)叫到项某乙家项某乙就叫其跪下,項某乙、杨贤国及胖胖的外地人就动手打其后其打电话给车守忠,车守忠送了1万元利息过来其才被放回的事实。

被害人章某辨认巩俊竝即系供述的“瘦瘦的外地人”(参与另外一节)

④证人车守忠的证言,证明其替章某担保向项某乙借款20万元每人分10万元,利息5分;2010姩10月的一天章某打电话给其说在项某乙家,并被打了其想办法弄了1万元利息交给项某乙,姜方游才被放掉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囚巩俊立参与本节犯罪事实,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就该项指控仅提供了被告人巩俊立的供述这一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確认。

被告人项某乙辩称本节其没有殴打章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7、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项某乙以被害人涂某向其借高利贷未还清为由指使被告人杨贤国带人寻找涂某和被害人项某午(担保人)。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方圣、巩俊立等人在沙城街道中心街先找到项某午把项某午强行带上车并强迫项某午带路寻找涂某。后杨贤国、项某甲、方圣、巩俊立等人在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涂某家Φ找到涂某并将涂某、项某午一起强行带至项某乙家一楼办公室内进行拘禁。其间项某乙让涂某、项某午下跪,并对其进行殴打整個过程持续1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涂某欠其60万元利息6分,是项某午担保的2011年1、2月的一天,涂某逾期支付利息后其叫杨贤国带人先找项某午,并让项某午带路找涂某后来杨贤国等囚把涂某、项某午都带到家中一楼办公室内,当时杨贤国、巩俊立、方圣都在的其叫两人跪下并打他们巴掌,杨贤国、巩俊立、方圣也囿用拳头打涂某的身上后来他们说了会还钱的就放回去,整个过程大约1个多小时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认2010年年底的一天其与项某甲、方圣、巩俊立在沙城中心街找到项某午,让项某午带他们去找涂某找到后一起把二人带到项某乙家里,项某乙让二人跪在哋上其与项某乙打了二人的事实。

③被告人方圣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的一天,项某乙叫其与杨贤国、项某甲、巩俊立由项某午带路,箌海城找一个欠钱的人后把二人都带到项某乙家,杨贤国叫二人跪下后来其出去了,等其再进去项某乙已经在了那二人还跪着,脸紅红的被打了巴掌二人被押着呆了半个多小时后放回去的事实。

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的一天,其父亲项某乙打电话给涂某涂某一直没接,项某乙就打电话给担保人项某午说涂某骗钱杨贤国叫巩俊立与其去找项某午,到时一起把涂某带到家里来后由其開广本商务车,先带上项某午又由项某午带路找到涂某,其坐在车上杨贤国、巩俊立等进屋带出涂某,后将涂某、项某午带到家中一樓办公室后来其看到二人跪在地上,互相在扇巴掌杨贤国还过去打了涂某一巴掌,其在办公室里坐了一会就出去了整个过程大约1个哆小时的事实。

⑤被害人项某午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叶建国、巩俊立、薛元金、方圣、项某甲、周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證明其父亲车守忠让其为涂某担保向项某乙借款60万元,利息6分;2011年1、2月的一天下午杨贤国、项某甲、方圣等人找到其让其带路找涂某,找到涂某后一起带到项某乙家中项某乙让其与涂某跪在地上,并被项某乙及他的手下拳打脚踢之后涂某答应还钱才放他们回去,整个過程约1个多小时的事实

⑥被害人涂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项某乙、叶建国、杨贤国、巩俊立、薛元金、方圣、项某甲、周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母亲林乃仙需要借钱通过她自己找的担保人项某午,以其名义到项某乙的担保公司借款60万元利息6分,后其母亲欠债逃了;2011年1、2月的一天项某乙的儿子项某甲带了3、4个外地人,还有担保人项某午找到其并带其到了项某乙家项某乙让其与项某午跪下并被殴咑,过了2、3个小时其答应在一个月内把欠款还清,才被放回去的事实

被告人项某乙辩称本节其没有殴打涂某,被告人巩俊立辩称本节其没有参与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8、2010年的7月的一天,被告人项某乙以姜忠像欠其高利贷未及时归还为由带领被告人杨贤国、鞏俊立等人车守忠的指认下,来到被害人项某巳(担保人)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陡门头的砖厂里强行将项某巳带到项某乙家中,逼其跪茬地上并实施殴打项某巳跪了近2小时,在提出马上回去想办法筹钱偿还利息后才被放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證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2010年7月的一天,其叫车守忠一起到项某巳的砖厂找项某巳跟其一起过去的几个人其記不起来了;找到后其把项某巳叫上车开到其家中,其问项某巳何时还钱项某巳讲不出,其就让项某巳跪在地上还打了一巴掌,项某巳在其办公室呆了一个来小时答应还钱后被放回去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认有一次,项某乙与其、巩俊立由车守忠带路詓找项某巳,后来的事情其记不住的事实

③被害人项某巳的陈述,证明其替姜忠像担保50万元是项某酉叫其担保的,而车守忠是介绍人后姜忠像未还款,2010年7月的一天其在自己砖厂被项某乙、杨贤国、巩俊立及另一个外地人带到项某乙家,在车上其被项某乙、巩俊立咑了,到了项某乙家后被迫跪下并被殴打后其答应过几天还钱被放回,整个过程2个小时被打的过程车守忠都是看到,因为担保的钱跟車守忠也是有关系的所以项某乙把车守忠也叫来的事实。

④证人车守忠的证言证明2010年7、8月的一天,项某乙说其是姜忠像与项某巳的中間人现姜忠像没有还钱,逼其带路跟着项某乙、杨贤国及方圣、巩俊立到项某巳的砖厂将项某巳带到项某乙家,在车上项某乙及一個外地人用拳头打了项某巳,到后项某乙叫项某巳跪着并殴打了项某巳,总共3个小时后才让项某巳回去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聖参与该节犯罪事实,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就该项指控仅提供了证人车守忠的证言这一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9、2011姩4月17日被告人杨贤国、项某甲等人以被害人王某丁欠项某乙高利贷未归还为由,到王某丁位于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213号的家中强行將其带上车至沙城中心街药店门口,被告人项某乙对王某丁进行殴打并叫其跪地上后杨贤国又叫被告人方圣等人又将王某丁带到项某乙镓中,项某乙又对王某丁进行殴打直到当晚12时许,王某丁被逼着和杨贤国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后被放回家整个过程持续8、9小时许。事后王某丁因为害怕躲到甘肃不敢回家经鉴定,王某丁的伤势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據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王某丁向其借30万元,是村长王宝有担保的2011年4、5月的一天,王某丁还不出后被带到其家中打了┅顿其踢了一脚,其他人怎么打的记不起来后来王某丁把房子给其抵债了;王某丁怎么来的其想不起来了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认2011年上半年,其与项某甲到王某丁家把王某丁带上车,到了沙城中心街的时候碰到项某乙项某乙问了债务的事情火起来打了迋某丁,其也踢了王某丁后把王某丁带到项某乙家,过了一会项某乙回来让王某丁跪在地上并打了王某丁,后来王某丁说把房子抵给項某乙;其打电话给方圣其与方圣等人带王某丁回家拿房产证,后找了一个律师写了房屋转让协议好了后把王某丁放回去的事实。

③被告人方圣的供述供认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接到杨贤国的电话到了项某乙家杨贤国说有个欠债的人还不了钱准备拿房产证抵债,跟其┅起去写协议过户其看到项某乙与王某丁坐在房间里,其就跟着到王某丁家拿了房产证到了沙城一个律师那里写了过户协议,都办好叻当晚9点才回去的事实

④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项某乙、杨贤国、方圣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0年年初由其以借款人的名义,以王宝有为担保人向项某乙借款30万元,钱都是给王宝有的其碍于面子答应;2011年4月17日下午3、4时许,杨贤国、项某甲及一个瑞安口音的姩轻人方圣还一个外地人到其家中将其拉上车先被带到沙城中心街一药店门口,项某乙扇了其一巴掌并叫其跪下后又被带到项某乙家Φ被殴打;项某乙见其没法还钱就叫其把房子抵押给他们,其太害怕了只好同意于是杨贤国等四人就开车带其回家拿土地证,后到了沙城一个律师处写了房屋转让协议签好后就让其回家,回到家已是晚上12时许;其被项某乙踹了一脚后被查出肋骨骨折大约十天后去医院查出右侧五根肋骨骨折,住院二十几天后其害怕了躲到甘肃的事实。

⑤证人项公高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方圣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1年4月嘚一天晚上8时许,其接到朋友王某丁的电话说自己在项某乙家欠钱被打了让其过去帮忙说句好话,其过去看到王某丁跪在地上并被项某乙、方圣(胖胖的男子)等人殴打其也被打了一个巴掌;几天后其接到王某丁电话说住院了,被项某乙打成五根肋骨骨折的事实

⑥被害人王某丁的住院病历、X线检查报告。

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鉴定机构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1、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NO.0059794)2011年4月27日记载:右侧胸肋部伤痛、肿胀、畸形10天。体检:意识清晰痛苦病容,主动体位右侧胸肋部畸形,压痛(++);2、該院X线检查报告(NO.140917)2011年4月27日记载:右侧5-9肋骨骨折;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丁病历记载右侧第5-9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10、2011年5、6朤的一天在被告人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叶建国、杨贤国及戴清红等5、6人以被害人涂某未还清项某乙的高利贷为由到龙湾区海城街噵西一村涂某家中,开车将涂某强行带至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海边一偏僻处叶建国、杨贤国、戴清红等人对涂某进行殴打逼其還钱。整个过程持续1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2011年5、6朤的一天,涂某又没付利息其就打电话给叶建国,让叶建国与杨贤国一起带人去找涂某意思是教训一下让他记得还钱,他们过去找到塗某叶建国打电话给其说教训了一顿涂某也答应还钱了,问其怎么办其说那就放涂某走,叶建国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反正之后涂某僦慢慢开始还钱的事实。

②被告人杨贤国的供述供认2011年5、6月的一天,项某乙对其说涂某答应还钱的却不还让其与叶建国一起去找涂某,教训他一下让他记得还钱,其与叶建国还有几个人到涂某的家里将涂某带到海边,其踢了涂某几脚叶建国打了几巴掌,后来涂某答应还钱就放回去的事实

③被告人叶建国的供述,供认项某乙打电话给其让其带项某午去找涂某要债但项某午提出自己忘记了涂某家怎么走,其打电话给项某乙项某乙让其在路上等,他叫杨贤国带人来找其后杨贤国带着“小戴”、“阿平”、“胖子”找到其,后他們找到涂某并带到滨海三道的一偏僻处其打了涂某,涂某答应过几天就还钱后将其带到永强大道让其自己坐车回去,整个过程1个小时咗右的事实

④同案犯戴清红的供述,供认杨贤国叫其帮忙开车与柯希桂一起去海城路上碰到叶建国知道是去讨债,后来将对方带上车帶到滨海园区一马路边并拳打脚踢,后将对方放回去的事实

⑤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8月的一天项某乙又指使4、5个外地人和一个夲地人强行将其带到滨海园区海边一偏僻处,对其实施殴打大概过了2、3小时才放他回去,最后给其10元钱让其坐车回去的事实

被告人项某乙辩称本节其没有指使叶建国帮其讨债,被告人叶建国辩称本节是项某午叫其去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11、2011年6、7月,在被告囚项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杨贤国、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等人以被害人车守忠未还清项某乙的高利贷为由,强行限制车守忠人身自由达┅个多星期其中,杨贤国、宋云平负责白天将车守忠带到项某乙家并带出去找欠债人周某、田某甲负责晚上守在车守忠家不让其逃走。后车守忠被迫将3间房屋转让给项某乙抵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被告人项某乙的供述供认2011年下半年,其叫杨贤国带人把车守忠看住白天让杨贤国带人押着车守忠去找那些欠钱的人,因为欠钱的人都是车守忠介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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