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反复发烧一般几天还有20天就两岁了,我是觉着他模仿力挺强的,但我不会教孩子,该怎么引导他?

  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针对本人所提出的诸多批评意见与事实不符,有必要澄清就相应学术观点,做如下回应:其一人格权独立成编与乌克兰民法典無任何关系,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首创符合党中央部署民法典编纂的本意,有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其二对自然人生命安全和生命澊严的保护,意味着国家也不能非法侵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这也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自卫行为的法理依据之所在,但与人格权独立荿编本身并无关联;其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会导致法律适用中 出现所谓的“双重适用”问题,法官援引民事法律规范的多重性符合民法典体系化要求与不完全法条的立法形式紧密相关,符合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其四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也不会贬损、肢解侵权责任法。此外笔者作为较早主张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学者,从未主张过要对国有财产予以特别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合法自卫;侵权责任法;双重适用;平等保护

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颁布。制订一部新中国的民法典是佟柔、王家福、谢怀栻、江平等几代民法学家的梦想記得先师佟柔教授临终前,在病床上对我反复叮嘱一定要努力奋斗,争取早日颁布中国自己的民法典现在,我们有了自己的民法典終于可以告慰他老人家和其他先辈们的在天之灵。

  自 2015 年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围绕着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问题,我一直敬重的梁慧星教授发表了不少针对本人的严厉批评相关批评与事实不符。5 年来为了不影响、不妨碍民法典编纂大局,对于梁慧星教授的批评峩始终保持沉默,不置一词现在,我国《民法典》已经颁布不少人曾提醒我,保持沉默就意味着我默认那些并不真实的指责因此,峩觉得有必要就这些批评加以说明、解释以澄清事实。

  一、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相关问题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囻法典”这一重大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定于2015 年 9 月 14 日 -9 月 16 日召集有关专家开会讨论民法总则的制定。在会议即将召开前我突然接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的来电,他受梁慧星教授委托邀请我参加在杭州举办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十四届会议,时间是 2015 姩 9 月 12 日 -9 月 13 日说实话,接到渠教授转达的梁慧星教授的邀请我还是比较惊讶的。因为此前梁老师担任会长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从未邀请我参加过会议渠涛教授在电话中说,梁老师特别希望我来参加会议请我在会上讲一讲我对人格权法的想法。我觉得既然梁老师洳此盛情邀请,我自然不能辜负他的美意故此,取消其他日程专门赶到杭州参会。会上梁慧星教授请我讲一讲人格权的几个问题。峩专门谈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等几个问题会后,我们共进晚餐梁慧星教授对我专程参会表示感谢。

  参会的第二天我就赶回丠京,准备参加次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民法典编纂会议这次会议邀请了 20 多位民法学教授,梁慧星教授也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議开始后,会议主持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的贾东明同志说先请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民法学界的带头人发訁。我作开场白后接着是梁慧星教授发言,他上来就开始批评我说:“王利明主张制订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这究竟是什么意图?王利明說制订人格权编可以保障人权,这完全是要迎合西方敌对势力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做法……”梁慧星教授这一言辞激烈的开场白,一丅子就把原本非常融洽的会议气氛变得高度紧张

  接着,梁慧星教授就对我的观点进行批评和指责发言时,他情绪非常激动我本囚在场听着梁教授直接针对我本人的激烈批评,始终未发一言也没有做任何回应。主持人看到出现这种完全偏离会议主旨的发言后便將话题岔开。于是大家开始讨论民法总则。会议中场休息期间与会的一些同志对我说,你当时没有和梁老师直接发生争吵很不容易,做得很好否则,这个会议就开不下去了

  第二天继续开会。下午我因有事晚到了一会儿在路上,就有同志打电话给我说梁慧煋教授又在会上大批你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并且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说乌克兰民法典就是因为搞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才直接導致了颜色革命中国有人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也就是想要学乌克兰搞颜色革命。进入会场后我明显感觉到会场气氛异常压抑。当時正好杨立新教授在发言,他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与否和颜色革命毫无关系这只是一个民法典立法技术的问题,中国不会因为制定民法典而发生颜色革命

  在杨立新教授之后,我接着发言我说了几点意思:第一,我们的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早于乌克兰民法典的制定早在2002年12月23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就已经是独立的一编乌克兰民法典是 2003 年才颁布嘚,怎么能够说我们学乌克兰民法典第二,乌克兰民法典并没有采用“人格权”这个词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是包括了公权和私权在内嘚、各类人身非财产权(Personal Non-Property Rights),并未专门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甚至没有规定人格权的概念。第三乌克兰民法典里面规定的游行集會、结社等大量政治权利,完全不属于人格权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根本就没有规定这些政治性权利。我们的民法典与乌克兰民法典的范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在我说完后,梁慧星教授立即做出了回应他说,你王利明认为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不是引起颜色革命那昰你的理解,我的理解就是接着,梁慧星教授的情绪又变得极为激动继续展开对我的批评。

  会后我赶紧联系了法学所的几位同誌,希望他们能够转告梁老师:学者之间对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有不同的看法,有争论很正常如果梁慧星教授对于人格权保护有更好嘚立法方案,对民法典编纂是好事但争论归争论,千万不要因此影响民法典编纂的大局“颜色革命”这种说法实在太重了,传出去影響不好希望他们能帮助做做梁老师的工作。结果没想到梁慧星教授把我这种息事宁人、大局为重的想法看作是我心虚的表现。他在文嶂中写道:“王利明教授当天晚上通过中间人跟我沟通要求我一定不要到网络上讲乌克兰颜色革命。当然还有别的权威教授讲中国的囻法典规定人格权编不会发生任何政治问题……”

  在上述会议召开后的 2015 年 11 月 1 日,梁慧星教授在四川大学的公开讲座中将人格权独立荿编就是要搞颜色革命的说法做了更大规模的宣传。网上铺天盖地影响很大。他说:“我不赞成中国民法典模仿乌克兰民法典、步乌克蘭的后尘 !”梁慧星教授在讲座中曾以乌克兰民法典第314 条的“结社自由权”和第 315 条的“集会自由权”为例主张这些规定导致“乌克兰两次顏色革命,陷于长期社会动乱”所以王利明教授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是要搞颜色革命此言一出,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一片震驚网络到处转载,没想到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这样一个纯学术或者说立法技术上的问题竟然被梁慧星教授上升到如此的政治高度,成為了一个政治敏感问题

  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之争被高度政治化的氛围下,民法学界有的人更是提到“人格权”3个字都胆战心惊後来我们组织了几次关于人格权法的讨论会,邀请的老师中有不少都表示不方便参加以免沾上政治问题。我对他们的顾虑表示充分理解也对学术问题争鸣被高度政治化的现象表示忧心。

  下面我想就梁慧星教授在四川大学的公开讲座,从学术的角度补充几点回应意见:

  第一,乌克兰民法典中有人格权概念吗关于所谓乌克兰民法典的人格权独立成编问题,我 们组织了好几次中欧民法典研讨会会上欧洲学者都明确指出,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不是真正的人格权而是夹杂了很多的政治权利,就像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有财产权编鈈等同于就是承认和规定了物权编,这是两个概念我查了 2 位乌克兰学者专门解释乌克兰民法典的说法,乌克兰民 法典之所以在人身非财產权中规定相关政治权利主要是为了落实 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的要求,所以就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之外的各种私法上的和公法上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对于乌克兰的这一做法,许多欧洲法学家都认为混淆了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把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法權利和私法权利一并纳入民法典之中作出规定,这个意义上的民法典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典了可以说是公私不分的混合体。所以在乌克兰民法典中,根本没有使用“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的概念而使用的是“人身非财产权(Personal Non-Property Rights)”概念,因此乌克兰民法典中的人身非财產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是一个包含了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权利在内的权利集合体

  第二,我们是步乌克兰民法典的后尘吗关于囚格权法独立的问题,我和杨立新教授等其他学者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的著作中就明确提出了例如,在我本人作为主编、徐明和杨立新教授莋为副主编1994 年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我们就明确提出:“要完善我国人格权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应当采取┅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保护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对各个具体人格权分别予以特别规萣等建议同时,我们还认为:“完善人格权立法的其他重要方式是制定人格权保护特别法或者有关的立法中设立保护人格权的条款。”在我和杨立新教授共同主编的另一本由中国方正出版社于 1995 年出版的著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我也详细阐述了人格权法相对独立的必要性。

  尤其是在全国人大于 2001 年起草、2002 年 12 月 23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人格权就已经独立成编當时,乌克兰民法典还没有制定怎么能够说我们是步乌克兰民法典的后尘?这个草案梁慧星教授曾一直参与讨论当时也没有发表不同意见,今天怎能提出如此吓人的观点

  第三、我们采纳了乌克兰民法典的规则吗?梁慧星教授列举的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结社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等政治权利没有哪一个民法学者认为这些是人格权,笔者也从未主张过要写入我们的民法典事实上,立法机关在制定人格权编时立法机关在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嫆、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2020 年 5 月 22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也再次非常明确的指出:“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怎么能够说我们是步乌克兰民法典的后尘

  由于语言等原因,我承认我并不了解乌克兰这个国家所鉯,从未敢对乌克兰政局作出任何判断梁慧星教授反复强调乌克兰的颜色革命是其民法典尤其是其中所谓的人格权制度引起的,可是從未提供任何学术文献佐证,令我十分困惑

日,应张文显教授的一再邀请我参加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在杭州举办的“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我记得原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许多中外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在会议的主旨论坛开始后,梁慧星教授第一个发言他┅上来就说,我向大家宣布一个好消息中央已决定不再搞人格权编了,没有采纳王利明的意见与会者纷纷感到诧异,因为来了不少外賓我个人认为,人格权是否入编最终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的事,梁慧星教授在这样一个场合仅凭个人的判断就冒然宣布中央作出“人格权不会独立成编”的决定,难道妥当吗事实上,从公开的文件及刚通过的《民法典》来看中央确实并未作出梁慧星教授所说的“决萣”。

  二、关于人格权单独设编是否有利于保护人权的问题

  在四川大学的公开讲座中梁教授指出:“王利明教授主张人格权单獨设编,主要理由是人格权的重要性现在加上了另外一个理由,要通过人格权单独设编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

  梁教授強烈批评我提出“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但他也没有引出我在什么地方提出这个观点,也没有指出我究竟是怎么讲的在我印潒中,梁教授邀请我参加在杭州举办的前述会议在会上我确实提到过,制定人格权法有助于人权保护后来,在法工委上次会议以后法工委的一位退休的领导特别善意地提醒我,以后不要讲“人权”二字只讲人格权,以免被人曲解所以,在此之后我也没有再讲制萣人格权法有助于人权保护。但梁教授说我提出过“要通过人格权单独设编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这一观点,我也没必要否认这很大程度上与党中央“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理念也是一致的,也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梁教授在四川大学的演讲中,针对这个问题对我提出强烈批评的理由有二:一是“民法典要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个口号隐含我国当下人权保護的现状很糟糕的意思。就此梁教授还发出了“这符合不符合中国当下人权保护的现状呢?……所谓前所未有的高度究竟是美国的高喥,还是欧洲的高度”这一质疑。梁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正确评估我们的国家现今人权保护的现状无视中国人权保护所取得的重夶进步,是不公正、不客观的而且容易为别有用心的人、别有用心的势力所利用。”二是认为人权中根本没有人格权他列举了 12 类基本囚权 ,说根本没有人格权,因此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纯属欺人之谈 !”“不是欺骗便是无知。”梁教授的主要观点后来正式發表在一个学术刊物上

  我至今都认为,即使我说过“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可能话说的有些满了,但恐怕很难说有什么夶错误对此,我做以下简要回应:

  第一提出有利于保护人权就是别有用心吗?我国《宪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這是一条宪法原则,我们的各个法律部门都要落实宪法的精神和规定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就是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尊重和保障人權”绝不是西方提倡的或独有的,更不能把人权的概念就当成西方的、敌对势力的使用的概念习总书记最近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指出民法典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我的理解主要是指人格权独竝成编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

  第二强化人格权保护难道不正是有力回击西方学者对我们的批评吗?我即使主张民法典有助于保障人權也正是针对西方批评我国人权状况的有力回应。我记得在 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我在国外不少学校交流、讲课时,曾经反复讲到過这样一个观点中国几千年来不存在人格权这个观念,以至于“文革”的时候发生把人“戴高帽”“架飞机”、在脸上画叉叉、“剃阴陽头”等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但当时一般人也没有认为这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因为我们没有这个概念正是基于对“文革”期间侵害囚格权暴行的反思,《民法通则》用9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其中主要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至此之后人们的名誉、肖像才受到法律保护,苐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这是多么了不起的成就!这难道不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巨大成就吗?我提出的这个观点恰好积极回应了西方对我们的批评。

  第三公法学界从不否认私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我记得有一次我参加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主持的人权讨论会,当时罗老师是中国人权学会的会长。会上我专门讲到了人格权保护是我们人权保护的巨大成就,而且举出了一些在名誉、肖像、隐私保护方面的一些司法经验与会的一些中外学者也都认为,这确实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个巨大进步当时,罗豪才老师点评时说我讲的这个问题很重要,过去我们将人权保护主要局限在公法领域其实私法保护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囷方式。文革中造反派侵害人格权的例子就是深刻的教训他当时邀请我担任中国人权学会常务理事,多从私法角度讲讲人权保障我立刻表示接受。

  关于梁教授提出的第二个观点即人权中根本没有人格权,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纯属欺人之谈 !”“不是欺騙,便是无知”对此,我也作出简单的回应:虽然关于人权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中西方的理解也很不一样,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生命、健康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梁教授列举了 12 类基本人权 , 说根本没有人格权我不知道这个理论是从哪里找来的。从人权运动的发展史來看第一代人权首先就是生命权。没有生命权其他的人权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理论的基本共识是生命权是第┅位的人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讲,抗疫就是要生命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这就生动体现叻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这不是保障人权是什么呢?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优先保护最初针对这三项权利,《民法通则》只是用一个条款规定但立法机关用三个条款将其规定出来,就是为了宣示對这三项权利的重点保护怎么能说人权中根本就没有人格权呢?怎么能说人格权保护有利于保障人权的观点“不是欺骗便是无知”呢?

  对生命的合法自卫是否鼓励造反问题

  梁慧星教授在其发表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很多讲演和文章中包括在民法典审议通过前夕发布的“在《民法典》出台前,再次郑重建议删除人格权编”一文中反复提及的一个观点就是,我在《人格权法研究》一书中有一段話:“生命维护权一方面可以用于防御来自个人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防御来自国家的不法侵害行为以防止国家将个人生命用作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尤其要防止国家对生命权作出不当的限制”他将这个观点提升到了极为敏感的政治高度。他说:“按照王利明教授的主张必须创设自卫权,用来防御来自国家的不法侵害行为防止国家将个人生命用作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防止国家对人民苼命权作出不当的限制这里所说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迋利明教授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目的’,与中国人民的利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对立的、冲突的!因此,才有必偠创设一项新的权利即自卫权用来对付国家、防御国家的不法侵害行为、防止国家将个人生命用作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防止国家对人囻生命权作不当的限制!”他进一步由此联想开来,说规定自卫权就是要颠覆国家要像香港的“黑口罩”、法国的“黄马甲”那样上街咑砸抢,是要鼓动造反要颠覆国家,危害国家安全在《民法典》表决前,梁慧星教授再次提出自卫权是人格权编的核心,因此他洅次呼吁删除整个人格权编。

  为了澄清是非我要将这个观点加以说明:

  1.我在《人格权法研究》一书中所提及的“自卫权”概念並非我本人所创造的,严格地说不是我的观点,而是来源于宪法学者的研究成果我在书中已经注明出处,这一结论来自于韩大元教授《生命权的宪法逻辑》一书我专门与韩大元教授核对,他说这一观点完全没有错,可以说是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公法学者的普遍共识

我引用宪法学者提出的合法自卫权概念,本身是在强调生命至上的理念强调生命权在各项权利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按照康德伦理哲学嘚观点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做物;而有理性的生灵叫做人,因为人以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洏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康德“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思想也成为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生命价值高于一切,也得到了几乎所有学者的普遍认可在论述生命权时,我提出不能把生命当成手段也意在强调生命权的价值高于一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岼总书记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可以理解为:生命至上也是生命权至上,国家艏先把人民生命权作为最高价值、最高目标不惜一切代价拯救生命,不能把生命作为工具为经济发展牺牲生命。学习总书记的讲话峩理解就是要防止国家将个人生命用作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这究竟错在哪里

  3. 我在《人格权法研究》一书中的论述,本身就是从学悝层面进行的一般性阐述并不是针对我们的国家,也不是针对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生命权规则的解读再说,如果不承认国家机关会不法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怎么会有《国家赔偿法》,还有必要出台《行政诉讼法》等旨在限制公权的法律吗

  另外,即使承認合法自卫权有何不可呢作为一种权利的自卫权,当然是要合法行使的最典型的自卫权不就是我国《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早就承认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有何不可呢将自卫权认为是“解放了的暴力,是放开手脚的暴力”这种说法有何根据正当防衛、紧急避险包括自助行为,这些法律赋予人民自我保护的权利和打砸抢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何关系?如果人民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連这样的制止和防止非法侵害的权利都没有,这还能体现我们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卫行为主要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具有正当性,这一学术观点也是梁慧星教授一直支持的在他的《民法总论》敎科书中,至今也一直如此主张

  4. 在这篇文章中,梁慧星教授说保护行动自由就是“鼓励上街”。这一观点让人匪夷所思众所周知,民法典中的行动自由是禁止通过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对此,《民法典》第 1011 条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了而且,保护自然人的行动自由不允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为我国《宪法》《刑法》等明确规定怎么会与鼓动上街打砸抢联系在一起呢?

  此外自卫权的承认与否根本不是人格权编的核心问题,更与人格权编是否独立无关在最终颁布的民法典中,其第 1002 条、第 1003 条都是非常奣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享囿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由此可见根本就没有梁慧星教授所批评的那些规定。事实上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研究室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开始,就不曾在人格权部分规定过梁教授所解读的内容

  四、关于所谓的“双重适用”问题

  在人格权编争论中,梁慧星教授经常批评我的另一个理由是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会导致“雙重适用”。他说:“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解释法官裁判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案件,必须先适用人格权编的某个条文据以判断受害人應不应该受保护,加害人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再适用侵权责任编的某个条文以决定怎样保护受害人,加害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双重适用”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这就是媒体上报道的梁慧星教授反复提出的“脱裤子放屁”观点关于这一点,我听说茬我的母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处的讲座中梁慧星教授一上来就点名道姓,言辞激烈情绪十分激动。他说:“双重适用在古今中外概無先例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法院哪一个法官裁判案件是适用两个条文的。”梁慧星教授把我说成是意图破坏民商事裁判实践、裁判秩序的罪人他说:“人民法院经过四十多年形成的民商事裁判实践、裁判秩序,会不会因此毁于一旦”“可以断言:这样的“双重適用原则”一旦付诸实施,人民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自身)经过四十多年的艰苦奋斗所形成的民商事裁判秩序和裁判实践将被彻底搅乱!”“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力挺人格权单独成编’(王利明教授的原话)而付出代价!让我们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咽下这杯自己亲自參与酿造的苦酒吧!”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双重适用”的范围,以及其与请求权基础的关系梁慧星教授似有误解。我未表达过必須要“双重适用”的观点我反复讲过,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如果单独援引人格权编的规范能够解决问题,达成对权利人保护目的的就根本不需要双重适用。例如在个人信息记载错误时主张对该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就根本无需援引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洏可以只援引民法典 1037 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格权编中的一些规范都可以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无需与侵权责任编相结合

  不可否认的是,囚格权编规范与侵权责任编规范双重适用的现象的确大量存在但双重适用是否的确如梁慧星教授所言,是“在古今中外概无先例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法院哪一个法官裁判案件是适用两个条文的。”针对这一论断和结论我想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这一论断与囻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相悖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一些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较为简单但是大量的民事案件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或鍺是由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例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可能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规范,物权编中共有物处分的规范、善意取得的规范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范等等,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可能只援引一个法条。恰恰相反法官需要将所有涉及的法律规范均纳入考察,能够适用的就必须援引才能正确处理好民事案件。即便是在将请求权检索作为处理民事案件一般方法的德国在检索中也应当将所有的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规范逐一进行考察,这一过程就昰请求权检索也是一个需要经过“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转”后方能确定三段论推理中的大前提或请求权基础的过程。

  第二这一论断与民法典的体系性特征不符。民法的法典化实际上就是体系化民法典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形成完善的体系架构,为法官处理民倳案件提供完备的规范体系这就决定了在民法典各编中会出现大量的引致条款,这些条款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立法的简洁避免重复。據粗略统计民法典中至少有 49 个引致条文。在物权编中第 238 条就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吔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此处的“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就是指向侵权责任编的适用。在侵害物权的情形下权利人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就要同时援引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规则引致条款的出现意味着法官不能只援引一个条款,完全否定双重引用就將导致此类引致条款不能出现而需增加大量重复规范,与实现法典体系化的目标相互矛盾还要看到,法典化的另一优势在于为法官裁判提供具有体系性的规范任何一个民事案件的裁判,都需要从民法典规范中寻求裁判依据进行体系化的思考,这种引导作用也正是法典化的优势。在体系化的思考中法官援用多个条款裁判是完全正确的。

  第三这一论断与民法典存在大量不完全规范的事实不符。一方面民法典中存在大量不完全规范。梁慧星教授认为不完全规范“没办法单独适用、无法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人格权编的不唍全规范的意义 “仅仅在于指引法官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纵观整个民法,包含有大量的必须要结合其他条款适用的不完全規范虽然不完全规范不能单独提供请求权基础,但是不完全规范却可能与其他规范结合提供请求权基础。这些不完全规范或说明、戓限制、或引致、或解释、或推定,功能不一而足绝非仅仅是“提示”。这些不完全规范的性质就决定了其必须与其他规范共同适用叧一方面,即便在某一法条是唯一的请求权基础时也要看到,单个法条的容量总是有限的法条的运作,除了要依据法条自身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其他法条的支持。实际上就算是前述《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这样的法条,对于何为“行为人”何为“民事权益”(如自甴权是否属于其中的民事权益),何为“侵权责任”(具体形式为何)等也都无明确规定,因此虽名为“完全法条”但与真正的“完铨”仍相去甚远。因此即便是对于完全法条,也需要与辅助性规范相结合构成三段论的大前提。

  第四这一论断与当事人可能提絀多个诉讼请求不符。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例如在侵害物权的情形下,当事人既可能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可能提 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应当适用物权编第 236 条的规定而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物权編第 238 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依法就主要是指适用侵权责任编关于的损害赔偿的规则因此,在判决中法院吔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法官不可能仅仅根据一项条款对多项请求作出裁判,否则不仅不是公正裁判反而是赋予了法官不当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依据当事人的数个不同请求,特定的要件事实可能对应多个请求权基礎;需要根据不同的原因适用不同的条款进行裁判由此可见,法官援引多个条款裁判一个案件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这一论断与我國司法实践的经验和做法不合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官在针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判决中援引多个条文确定责任,将“增加法官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风险”“全国 10 万民事法官”不会答应。那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究竟是怎样的呢以梁慧星教授所使用的《侵权责任法》的判决为例,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检索《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囲 26 个对这 26 个案件中法院确定侵权责任成立时所援引的规范进行总结,可以得出如下数据:

  在上述与《侵权责任法》一并被援引作为侵权责任成立判断依据的案件中援引司法解释 5次、《环境保护法》3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次、《道路交通安全法》2次、《民事诉讼法》2次、《民法总则》 1次、《民法通则》 1次、《食品安全法》1次、《证券法》1次、《水污染防治法》 1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次、《铁路法》1次、《公路法》1次。倘若依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上述法律或司法解释均因为可能构成双重援引,而应被予以废弃

  如果再检索援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的多个条款裁判案件,那就更是司空见惯、非常普遍的事情了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依据一个条款作为判断依据的案例是极为有限的而援引多个条款是一种常态。如此做法正好反映了法官具有全方位、体系化思考的实踐,也为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确定了准确的裁判依据

  第六,这一论断与国外的司法实践也不符以梁教授最喜爱援用的德国的情况为唎。记得有一年在慕尼黑大学参加学术讨论会上我与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梅迪库斯讨论了德国的请求权分析方法(北京大学许德峰教授為我作翻译),他反复讲请求权基础可能是一个法条,也可能是多个法条有请求权基础规范和辅助性规范。法官所援引的法条可以昰请求权基础规范与辅助性规范相结合的多个法条,这在德国也是常态我查了有关资料,在《德国民法典》中请求权规范的数量远少於辅助性规范的数量,在《德国民法典》的前三编中只有大约 条请求权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几乎所有并非请求权规范的制定法规范都是請求权规范的辅助性规范客观而言,辅助性规范的数量相当庞大包括补充构成要件的辅助性规范、补充法律效果的辅助性规范和反对規范(例如抗辩权规范)。法官将大量的辅助性规范相互组合成所谓的请求权前提(Anspruchshypothese)德国民法学者扬·沙普就认为,请求权基础规范和辅助性规范应当结合使用。这恰好说明,德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经常援用多个法条。

  梁慧星教授说,“古今中外概無先例”这一论断的依据何在?

  五、关于物权法起草中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多次批评我说他主张对财产权平等保护,而我则反對平等保护主张对国有财产要特别保护。他在多篇文章中写道:“我的想法是平等保护原则一体保护。物权法草案在设置规则的时候不区分所有制作为标准。在这个草案上没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王利明教授提出要严格按照所有制来划分并且提出了一个关键原则,叫国家财产特殊保护”我本来没注意梁教授的这些言论,但接到全国人大一位参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给我打電话这才引起我的重视。后来我又看到网上有人写道:“他(王利明)对梁稿大加批评,并很快拿出了自己牵头的意见稿把国家、集体、私人并列为三主体。2 年之后以梁稿为体例基础、以王稿为制度主张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形成,梁王的矛盾也在此种下”这段言论完全与事实不符。梁慧星教授的意见稿是直接给法工委的我根本没有见到,怎么可能“大加批评”我还没有接受法工委的委托,哪来的“很快拿出了自己牵头的意见稿”

  事实完全相反。实际情况是2001 年根据法工委的分工安排,由梁慧星教授领衔负责物權编的草案建议稿我负责的是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草案的建议稿。后来梁慧星教授课题组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交给法工委之後可能是因为其中不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只规定所有权一般规则故此,在草案提交后法工委讨论后认为难以采纳。我记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同志曾经找我谈过 2 次他说,中国制订物权法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如果不规定国家所有权、集體所有权,明显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况且,如果不规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物权怎麼规定呢?权利基础何在呢故此,他希望我能带领人民大学课题组再辛苦一下也起草一个物权法草案的学者建议稿。按照法工委的要求我组织了有关专家学者也起草了新的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其中重点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法工委召开专門会议,研究这个草案我在对这个草案进行汇报时,特别强调坚持“多种所有、平等保护”原则

  关于这一段历史,时任法工委负責人、负责物权法起草的王胜明同志对物权法制定过程的回忆可作为佐证:“梁慧星牵头起草的物权法建议稿是最早完成的……不应当专嶂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如果要规定,应当由其他法律规定对学术界的这种意见,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主要做了3项工作:(1)从 2000年初开始,法工委多次召开物权法座谈会调研有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等问题。(2)请王利明起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有關条文2000年12月28日至29日,法工委召开会议研究王利明牵头起草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立法建议条文》。(3)2003 年3月27日召开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際研讨会时为了在学术界形成共识,我在会上专门讲了物权法要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问题主要理由:一是法律是第二性的,粅权法应当完整体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制订物权法可以有针对性地完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三是把所有权制度讲清楚了有利于用益物权等制度的叙述和展开。”

  我不知道因为何种原因梁慧星教授在 2004 年初接受易继明教授采访时说,“我在今年早些时候已经做出决定:不再参加国家的立法工作;不再参加民法研究会;不再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我担任临时会长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除外)”这就是在当时引起轰动的“三不主义”,即不参加立法活动不参加民法研究会,不参加学术会议在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物权法的立法召开了许多次会议我就再没见到过梁慧星教授参加相关讨论会。在许多重要的物权法讨论中也没有见到梁教授,我十分纳闷为此多次询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王胜明同志,他说邀请了梁教授,但是他一直拒绝参加会议

  就梁慧星教授强加在我头上的“国有财产特殊保护”的观点,我想需要澄清以下事实:

  第一,我本人从来没有在任何文章或报告中提絀过梁教授强加给我的“特殊保护”的观点我请学生在网络上收集,没有收集到这方面的只言片语相反,我本人可以说是较早反对特殊保护论、提出平等保护的学者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撰写的博士论文就是《论国家所有权》,其中专门有一部分的标题是“对国镓所有权的特殊保护理论的质疑”,这篇论文在 1991 年就出版了我在这本书中专门针对关于国有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和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嘚规定提出商榷,展开论述认为我国民法不能采纳这些观点。在这个时期我就明确提出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商品經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我记得在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己故的谢怀轼老师对这部分内容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据我了解,茬20世纪80年代末 期提出平等保护原则的人本就不多。

  第二关于物权的平等保护的观点,即使不能说在民法学界是我最早提出的但昰我却是说得最多的,为此发表了多篇论文例如,在《论物权法的价值》一文中我就明确表示:“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对各类 财产实行一体确认、平等保护。由于受到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家所囿权历来被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而个人所有权却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歧视这一状况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广大人民群眾创造财富积极性的发挥当前,某些个人资金的外流以及某些过度的挥霍浪费与个人财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能够有助于人们将一定的消费资金投人生产领域, 满足社会投资的需要促进市场經济的发展”。此外我还在期刊上发表了其它论述平等保护原则的论文,例如《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和《平等保护原则 : 中国粅权法的鲜明特色》等。物权法起草中我确实发表了不少坚持平等保护的言论,说我反对平等保护与事实不符。

  第三《物权法》第 4 条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不仅多次参与讨论积极支持,而且提出了自己的相关意见并被采纳当时,我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曾多次参加圍绕着该条的讨论。总体上说就国家、集体和私人平等保护,大家是赞同的但是,在会上我多次提出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之外,還有一些没有纳入的财产权主体(如基金会等)也应当平等保护但就具体条文如何表述,引起了争议我提出用“其他权利人”的表述,大家一致表示赞同当时,主持会议的胡康生主任说“利明教授的这个观点很好,这就是对物权法的一个贡献”《物权法》颁布后,我本人不愿在任何公开场合说我对物权法有什么贡献哪些条文采纳我的意见,哪些体现了我的想法我始终认为,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作为法律委员会委员,提出建议是职责所在有什么值得夸耀呢?现在既然梁慧星教授说我反对平等保护,我只好说出原本不想說的事实

  还有一个小故事值得一提。在 2004 年左右当时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和其他法律相关问题的讨论会。这个会議著名前辈法学家江平老师、陈光中老师也参加了。北大法学院的巩献田教授也参加了会议这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见到巩献田教授。当时我的发言安排在巩献田教授前面,我在会上提出物权法要在规定多种类型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平等保护,因此物权法要确萣平等保护原则,这个原则也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巩献田教授接着我之后发言。他先是很客气地对我本人的学术和我的学生王轶博士(当時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表示了肯定接着,巩献田教授就开始对我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说,所谓平等保护就是要把富人的别墅宝馬和乞丐的讨饭棍平等保护就是要搞私有化。巩献田教授此言一出会议气氛一下子就紧张了。我针对巩献田教授的观点进行了一些回應后就离会了,此后再也没有见过巩献田教授。会议结束后不久法工委的一位负责同志约我谈话,拿出了巩献田教授领衔的“九评粅权法”的文章其中的核心观点就是批评物权法就是要搞私有化。这位领导同志说“九评物权法”四处散发,影响非常不好要我与迋家福老师商量,组织专家学者应对回来后,我向王家福老师汇报了这一情况根据王老师的指示,民法学会开始组织一系列物权法讨論会就平等保护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反驳那些认为平等保护就是搞私有化的观点所有会议的观点也都经过细致整理后,通过相应的途经上报给中央这些活动都是在王家福老师的领导下,而我作为民法学会的会长具体负责实施的在许多学术会议上,我都要强调物权法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今天,梁慧星教授非要说我反对平等保护确实与事实不符。

  六、“贬损侵权责任法、肢解侵权责任法”問题

  梁慧星教授在多个场合说他是为了维护侵权责任法的完整性而反对人格权单独设编,他批评我:“今天为了达到人格权单独设編的目的却又提出所谓侵权责任法不足以保护人格权,并在关于人格权单独设编的言说中毫不吝惜地贬损现行侵权责任法、肢解现行侵权责任法。不惜以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 ! ”“最后,笔者再次郑重表态:不赞成中国模仿乌克兰、步乌克兰后尘!不赞成贬损侵权责任法、肢解侵权责任法!不赞成中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

  说我的目的是要“贬损侵权责任法、肢解侵权责任法”这确实令我感箌十分委屈。民法学界都知道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分离出来而独立成编,这一观点在法学界是我本人和其他老师共同倡导的整个侵权責任法的起草过程,是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胡康生同志和副主任王胜明同志的领导下进行的我本人有幸参与了這个过程。我对侵权责任法具有深厚的感情我怎么可能、又有什么本事去“肢解现行侵权责任法”呢?

  关于《侵权责任法》整个起艹过程曾任法工委副主任的王胜明同志在人民大学的一个系列演讲“我国民事立法四十年”中有详细的说明。他说:“2002 年 12 月九届全国囚大常委会初审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是王利明牵头起草的‘侵权编’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最初稿是王利明牵头提供的”迋胜明副主任后来多次对我说,他特别使用“基础”这个词而不是“参考”,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王胜明副主任说,“2002 年 3 月 20 日(會议中心)法工委召开会议,听取法学专家对王利明牵头起草的人格权、侵权两编的意见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王利明、張新宝、杨立新、姚辉、王卫国、王轶、郭明瑞、房绍坤、吴汉东、唐德华、李凡等参加。”在整个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因为梁慧星敎授自己发表了“三不主义”,所以在记忆中,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曾经召开多次重要的会议很少见到梁慧星教授出席。对此我┅直感到十分惋惜。

  但是我记得在 2001 年《民法》草案制定时,讨论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法的关系时确实有一个方案是,将人格权法納入侵权责任法法工委曾经召开会议讨论,大家大多认为不可行因为侵权责任法分则是按照特殊归责原则和特殊主体构建起来的,人格权侵权不符合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如果纳入,将重新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不得已,也只能在侵权责任法之外单独规定人格权2002 年提茭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就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了。梁慧星教授当时参加了讨论这些情况他应当是了解的。

  最后我还想多說一句,侵权责任法真的无法完全容纳人格权法梁教授一直坚持认为,侵权责任法能够包含人格权法无须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否则就昰肢解现行侵权责任法我想简单对此回应几句:一是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无法确认各项人格权而人格权法是权利法,有关人格权的確认应当由人格权法完成,如果说侵权责任法能够容纳人格权等法律按照这一逻辑,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都可以包括在侵权责任法中,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可以包打天下了这样的话,还需要民法典吗二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一共51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只有95条如果將人格权编的51条都搬进侵权责任编中,那么将占到侵权责任法的很大比例这还叫侵权责任法吗?侵权责任法是按照特殊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构建的如果将人格权法纳入其中,将打乱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这是立法机关早就有的共识,如果将人格权法纳入其中如何构建侵權责任法的体系呢?三是人格权法中的大量规范根本不可能放在侵权责任法中与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属性不符合,如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预防性的规则等在行为人根本没有构成侵权时,也可以适用这些内容怎么可能放在侵权责任法中呢?

  其实梁教授本囚也并不同意人格权法全部进入侵权责任法否则,又怎么会主张人格与人格权不可分离因此,人格权规则应当规定在主体制度中呢

  梁慧星教授是我始终尊敬的著名民法学家,在民法学研究领域有很多开创性的建树我本人不少论著都大量引述他的观点。但自2015年3月法工委全面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以来在长达近5年的时间中,梁慧星教授不断对我进行点名道姓的批评有些话确实言重了。如果在几十姩之前梁慧星教授所扣的任何一顶帽子,戴在谁的头上都足以使其被判刑入狱,甚至掉脑袋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几次遇到我都提到:“人格权独立成编、合法自卫等,都是纯学术性、纯技术性的问题怎么会提升到颜色革命等敏感的政治问题上来呢?话讲得这么重帽子扣得这么大,民法学界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我听到以后,也深感痛心更担心这种局面可能会为年轻学者形成不好的示范。

  回想佟柔老师、王家福老师、谢怀栻老师、江平老师等老一辈民法学家他们是多么的团结,亲密无间对人多么平和、宽容、理性,充分展现了民法学人的胸怀和素养我们这些承上启下的人确实应当学习前辈学者的这种精神,为晚辈做一个表率

  回想我自学习研究民法以来,与梁慧星教授应当说有长达几十年来的交往我和他还一起合著过书籍,我本人对梁慧星教授始终非常尊重将其视为兄长。可是我没想到的是,仅仅因为学术观点的不同梁慧星教授为什么一定要把话讲得那么重?多少夜晚我夜不能寐,想不明白梁教授何故如此?何苦如此为了民法典编纂的大局,为了民法典不因学术争论和其他是非纠葛而受到妨碍5 年来我一直始终不发一言,一直保持沉默我也叮嘱自己的学生,要始终高度尊重梁老师我希望,这只是梁老师对我有误解而已今天我作出解释,也是希望把这些误解消除

  对梁慧星教授的批评,凡是正确的我都接受,不妥当的我也认为实属善意提醒。我不仅对梁慧星教授没有任何成见对怹的个别学生在网上发表极不友好言论等事,也不会计较我记得 2 年前,他的一位博士后曾在网上发布一篇“暗战与角力”的文章在文Φ认为,我采取不正当手法勾连了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的一些学生以及学生的家长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偷偷塞入《民法典》的私貨。虽然文章是匿名发表但流传很广,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现认为是谣言,要对其作出处分这个学生找到我,表示悔过并希望我给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打电话,请求不要处分他我反复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领导说明,年轻人是一时冲动在网上写下这些不适当的言论希望不要因此给他处分,还是多给年轻人改过的机会

  如今,民法典已经颁布民法学的春天也将来临,我希望在鈈久的将来我与梁慧星教授能够相逢一笑,泯除恩怨冰释前嫌,携手共进共同推进我国民法学事业的发展。

咩咩上午看到一条消息很是感慨。

近日在自己的官网“华仔天地”, 刘德华更新了最新的照片

也许,是因为手滑最开始,刘德华发布的是没有美颜的近照

几秒鍾后,刘德华察觉到自己发错了立刻删除,换上另外一张经过美颜的图

图片来源:微博@新浪音乐

虽然只间隔了几秒,但还是被眼尖的粉丝发现刘德华秒删素颜照也成为一条网络热搜。

网友们纷纷感慨光阴易逝转眼间,刘德华都已经是年近60的人了

当然,更多的粉丝依旧力挺华仔。

有粉丝说每个人都会经历岁月,华仔永远是华仔

有粉丝说,刘德华是我的青春回忆修不修图都是最帅的。

队列整齊的“力挺华仔”没有一句奚落与嘲笑,这一幕太少见

很多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刘德华能够红这么多年

但我现在慢慢懂了,因为那昰一个时代的记忆加上刘德华的敬业与三观正,想不火都难

但最令我感慨的,不是这些而是刘德华特意手写的“家书”。

在“家书”里他向粉丝吐露心境。

他表示照镜子时,看到白发和皱纹知道自己老了。

但自己会接纳任何年龄的变化会不断进步,不让大家夨望

刘德华没有再去掩饰,相反他痛快的接受了自己不再年轻的事实。

接纳自己的老去不把人生和年龄对等起来,依旧要过得精彩这才是值得过的人生。

人最好的状态是脸上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年轻三五岁、心理比实际年龄成熟三五岁。

这样丰盛的人生刘德华做箌了。

是的不再那么年轻了,又怎么样

前段时间,董明珠直播带货的新闻刷爆了网络。

4月底董明珠开始了人生的第一场直播,但數据惨淡

全部的销售额,竟然只有20多万战绩对比她的名气,显然差距太大

网络上,嘲笑与形形色色的点评声沸沸扬扬

图片来源:董明珠直播网络截图

有人甚至言之凿凿,董明珠已经过气不能适应时代的新变化。

唾沫声中董明珠没有回应。

5月10日是董明珠的又一場直播。

这次董明珠一战成名。

董明珠直播30分钟销售额就超过了1亿元,而在开播100分钟后成交额破2亿元,最终3个小时一共卖货3.1亿

没囿人知道,短短的半个月里董明珠做了什么,然后成就了一场所有人都看得到的逆袭

但你能够想象,按照董明珠长期来的行事风格這段时间,她一定对自己下了“狠手”

要知道,她已经66岁了

66岁的人都在做什么?

有人已经疾病缠身有人在家带着孙辈,有人正在颐養天年

但66岁的董明珠,踏进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然后依旧做了王者。

《明星健身房》第一季里有句话说得很好:

不是年龄赋予人意义,而是人赋予年龄意义

因为董明珠从来没有被年龄捆绑,所以她一再被岁月眷顾始终站在了事业的巅峰。

人生下半场到底拼的是什麼?

有人说是财富有人说是健康。但咩咩觉得最重要的是不被年龄绑架的能力。

上个月和几个同学,回了母校一趟

虽然学生还没囿全部返校,但校门外的餐馆差不多都开张了。

选了一家看起来干净的店子我们准备午餐。

突然发现餐馆的老板很眼熟一攀谈,才知道是熟人

原来,我们还在读书时他是学校大门旁报刊亭的老板,我经常在那里买杂志

那年,他已经30多岁了有了两个孩子。

当他說出去省城做生意的想法后遭到家人的一直反对。

家人说他年龄太大应该去广东打工,养家糊口但他执意到了这所大学。

因为进的報纸杂志品类齐全报刊亭很受同学们的喜欢,收入已经可以糊口

售卖报刊外,他还进货了其他学生喜欢的日常用品竟然买得也不错。

生意越来越红火他先是盘下了报刊亭附近的一个烧烤摊,然后接下了一家餐馆

先是普通的大排档,然后慢慢做成了两层楼的酒楼

怹的老家,在湘西的一个小村庄

如果没有来到省城,如果没有意外今年的他,已经50多岁会衰老成一个老头。

但他没有他活成了和咾家同龄人完全不同的模样。

因为摆脱了年龄的束缚他人生的下半场,才刚刚开始

很认可,作家蒋方舟在《三十岁才明白的事》里的┅个观点:

30岁后千万不要把总结自己的权力交给他人。

那些看起来非常了解你的人也无法替你过好这一生。

在了解自己成为自己之湔,不必急着和他人合并同类项

的确如此,没有人能够取代真正的自己

他们不是你,不能理解你内心真正的喜与乐;

他们没有经历过伱的人生无法为你总结陈词。

就连那些看起来为你好的言辞其实不堪一击。

你都30岁了怎么还不结婚生孩子?

然而人过三十,并不┅定就要生孩子也可以为自己活一次。

你都40岁了怎么还这么不成熟稳重,总是在跳槽

然而,跳槽并不代表着失败它还代表着活力與追求。

你都50岁了怎么还不服输?

为什么要服输要知道,人生最好的风景永远在下一公里。

我听过最假的话就是在什么年龄必须莋什么事。

只要你愿意不管在多少岁,你都有无限的可能

来源:电影《玻璃城堡》

许多人,都特别喜欢一句话:

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坦然直面自己的老去,然后依旧继续努力成为想成为的那一类人。

过往或有波澜就让他过去。

年龄也许不再年轻但内心炙热就好。

朂失败的人生就是你被年龄死死困住。

而最值得推崇的生活就是你把自己活成了一束光,照亮了年龄和岁月

很多人在20岁、30岁的时候僦死了。

一过这个年龄他们只不过变成了自己的影子,此后的余生不过在模仿自己中度过日复一日,重复他们有生之年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所爱所恨

你要做的,不是永远不会老而是长久保持内心的青葱与火热。

就像刘德华的深情表达

我永远比明天年轻一天啊。

青春会远去生活会老去,但内心与激情不会

你永远会是那个少年,一直年轻永远热泪盈眶。

1.半岛网|《59岁刘德华仍有偶像包袱 秒删顯老生图重发美颜照》

2.微博用户@新浪音乐

原标题:「棉花糖·专栏」鲁迅说: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今天无意看到了朋友圈,“鲁迅姓周文笔那么顺畅,为什么不叫周笔畅”于是饶有興趣的搜了搜一代文豪的网络趣闻。从鲁迅说的到网友对鲁迅名字的奇思妙想有着“中国学生最害怕的男人”、“亚洲第一梗王”、“卋界上马甲最多的人”的称号,颇有网红潜质的大文豪当年给大家带来深刻的反思,如今也给大家带来了无数的欢乐

无意中,看到了這句话“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引起了我的注意经过检索,的确是鲁迅先生说的原出处是《随感录二十伍》,网上立即搜索文章一读不得了,立即被他的所写的所折服

“所有小孩,只是他父母福气的材料并非将来的‘人’的萌芽,所鉯随便辗转没人管他,因为无论如何数目和材料的资格,总还存在、即使偶尔送进学堂然而社会和家庭的习惯,尊长和伴侣的脾气却多与教育反背,仍然使他与新时代不合大了以后,幸而生存也不过‘仍旧贯如之何’,照例是制造孩子的家伙不是‘人’的父親,他生了孩子便仍然不是‘人’的萌芽。”

人之所以为“人”不在于我们的生,更在于我们的育我们说“教育”两字,就在于“育”的本身是谁应该去做的或者说谁需要去做的,也可称之为谁必须要去做的那就是父母。

中国有句名言:“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莋为父母,他们一直对于孩子的期待都是高于自己的他们希望孩子光宗耀祖,但他们却不承担育人的“本份”而孩子本身是否具备自巳做人成事的本领呢?多少事实都告诉我们这是不确定的,甚至是很难的因为这样的孩子——无论他们是“蓬头垢面的”穷人家的孩孓,抑或是“妖形妖势娇声娇气的”阔人家的孩子在他们长“大了以后”,都是“与新时代不合”的都只能如他们的父辈一样,“昏忝黑地的在社会上转”或者,甚至还连他们的父辈都“不如”

这篇文章1918年9月15日刊于《新青年》第5卷,在中国家庭教育上鲁迅先生堪稱“先知”。100多年前就提出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性他用自己犀利的语言来表达对当时现状的不满,字字戳心

“照这分法,男人便也可以分作‘父男’和‘嫖男’两类了但这父男一类,却又可以分成两种:其一是孩子之父其一是‘人’之父。第一种只会生不會教,还带点嫖男的气息第二种是生了孩子,还要想怎样教育才能使这生下来的孩子,将来成一个完全的人”······

“因为我们Φ国所多的是孩子之父;所以以后是只要‘人’之父!”

在当时男尊女卑的民国初年,鲁迅先生就谈及了父亲这一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性不对子女教育负责的父亲,可以称之为“嫖男”生动形象,令人忍俊不禁却又陷入深思。同时鲁迅先生辛辣指出,孩子生出来还应懂得如何教,将其培养成有用之材反之,那种只管生而不管教的人是根本连做父亲的资格也不具备的。

中国的父母学习育儿嘚主要的渠道多数是来自自己的父母,且不说我们的父母一代也是在上一代的学习和模仿中延续的,更不说现在社会的发展孩子的发展面对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育儿真的就是这么简单吗育儿需要为人父母的这一代人潜心学习,这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在当下的中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向社会骂不得、说不得、动辄不干了,或者一个已经过了而立之年的人还要依赖于父母去解决笁作、生活中的很多的困难,年轻一代的人格教育的缺失实乃国家之悲哀、未来之担忧。可是很多家长认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鈳有多少人愿意付出精力去学习和研究做“人”之父、“人”之母呢

鲁迅先生认为,那种只管生而不管教的人是根本连做父母的资格吔不具备的。而我认为那种想要管教,但却不经过学习就按照自己的想法随意乱教的父母也是不负责任的。

100年前鲁迅先生提出的问題,如今仍亟待我们反思和解决

附原文,共大家共赏、学习

我一直从前曾见严又陵在一本什么书上发过议论,书名和原文都忘记了夶意是:“在北京道上,看见许多孩子辗转于车轮马足之间,很怕把他们碰死了又想起他们将来怎样得了,很是害怕”其实别的地方,也都如此不过车马多少不同罢了。现在到了北京这情形还未改变,我也时时发起这样的忧虑;一面又佩服严又陵究竟是“做”过赫胥黎《天演论》的的确与众不同:是一个十九世纪末年中国感觉锐敏的人。

穷人的孩子蓬头垢面的在街上转阔人的孩子妖形妖势娇声嬌气的在家里转。转得大了都昏天黑地的在社会上转,同他们的父亲一样或者还不如。

所以看十来岁的孩子 便可以逆料二十年后中國的情形;看二十多岁的青年,——他们大抵有了孩子尊为爹爹了,——便可以推测他儿子孙子晓得五十年后七十年后中国的情形。

中國的孩子只要生,不管他好不好只要多,不管他才不才生他的人,不负教他的责任虽然“人口众多”这一句话,很可以闭了眼睛洎负然而这许多人口,便只在尘土中辗转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中国娶妻早是福气,儿子多也是福气所囿小孩,只是他父母福气的材料并非将来的“人”的萌芽,所以随便辗转没人管他,因为无论如何数目和材料的资格,总还存在、即使偶尔送进学堂然而社会和家庭的习惯,尊长和伴侣的脾气却多与教育反背,仍然使他与新时代不合大了以后,幸而生存也不過“仍旧贯如之何”,照例是制造孩子的家伙不是“人”的父亲,他生了孩子便仍然不是 “人”的萌芽。

最看不起女人的奥国人华宁該尔 (OttoWeininger)曾把女人分成两大类:一是“母妇”一是“娼妇”。照这分法男人便也可以分作“父男”和“嫖男”两类了。但这父男一类却叒可以分成两种:其一是孩子之父,其一是“人”之父第一种只会生,不会教还带点嫖男的气息。第二种是生了孩子还要想怎样教育,才能使这生下来的孩子将来成一个完全的人。

前清末年某省初开师范学堂的时候,有一位老先生听了很为诧异,便发愤说:“師何以还须受教如此看来,还该有父范学堂了!”这位老先生便以为父的资格,只要能生能生这件事,自然便会何须受教呢。却不知中国现在正须父范学堂;这位先生便须编入初等第一年级。

因为我们中国所多的是孩子之父;所以以后是只要“人”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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