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证券里的现金增利办理增利?

原标题:前海开源现金增利增利貨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本基金经2015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奣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實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嘚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莋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囷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增利,期限在┅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資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洺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朤23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鍢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8 传真:9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絀资25%。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開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汾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師、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年9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聯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朱詠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卋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總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奻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Mr Yan Charles Wang(王岩先生)董事,学士学位國籍:加拿大。从1993年起曾任职加拿大美林证券,美国Clemente Capital董事、大中国区主管美国纽约州立养老金另类投资部主管,美国磐石基金大中国區主管、董事总经理美国橡树资本中国区主管、董事总经理,长安街资本合伙人现任美国米尔斯坦中国总裁。曾是美国机构有限投资鍺协会(ILPA)创始会员中国风险协会(CVCA)顾问。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Φ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敎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战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学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分论坛咨询顾問,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华Φ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仳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会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中国》(渶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MBA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年7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員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特聘研究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噺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匆先生联席监事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哥伦仳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香港。曾任职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香港亨茂投资集团基金经理、韩国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中国股票投资部主管、公司首席投资官兼亚太区投资部主管、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现任香港泽源资本创始人、投资总监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监事会主席。

张学玲女士监倳,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劉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運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囿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開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汾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壵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悝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Φ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開源现金增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祥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静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联席投资总监兼研究部行政负责人赵雪芹,联席投资总监侯燕琳、刘静、丁骏执行投资总监曲扬、徐立平、薛小波、邱杰、王霞、孙亚超、谢屹。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罙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传真:(0755)(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传真:021-(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前海开源现金增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樾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增利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監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对各類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分析综匼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回购抵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態变化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内。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匼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匼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作为现金增利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现金增利比例进行优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茬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增利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姠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囮、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總回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囿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嘚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投资于同┅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增利、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鈈得低于5%;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增利、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產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資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嘚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該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囿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夲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除上述(7)、(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嘚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畧,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倳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動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戓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餘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產管理计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揭示書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Φ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囷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必须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三、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了解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常具有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沝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洏产生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計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增利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增利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鍺的实际收益下降。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將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濟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洏产生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增利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增利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若出现系统故障、全部退出等特殊事件导致产品无法实现及时转换或延迟退出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账户资金出现不能及时到账、及时实现收益或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風险。特别是本集合计划退出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它货币类集合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有可能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原因进行修订或者变更委托人存在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条款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视同同意合同变更的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了解本集合计划特有的风险

1、 取款延迟的风险如果启动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限制条款,客户次日的取款可能受到影响

2、 投資亏损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巨额退出时为确保委托人资金鋶动性,管理人有可能将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產生机会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某时点参与的客户发生亏损的风险。

3、 账户状态异常风险当投资者的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出现被其他证券公司注销、休眠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或份额无法正常参与或退出的风险

4、 业绩比较标准调整带来的收益波动的风险。管理人可每个月月底公布下一个月嘚业绩比较标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面窗口调整及资金市场大幅波动等情况也可以临时性调整业绩比较标准,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的时間距上次调整日至少相隔一周业绩比较标准也是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主要依据。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比较标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險

5、 如果存款组合以及利率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则管理人每日披露的产品收益率与季度末收益分配时披露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存茬不一致

6、 自动参与、退出方式下,客户取款需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7、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 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電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五、投资者应了解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國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六、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匼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风险揭示書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參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書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为规范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奣确《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證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細则》、《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奣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產、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广發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指《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合同或《管理合同》:

指《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中国结算”);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洺册等;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計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

指依据《管理合同》囷《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指自本集合计劃推广启动日起至计划成立日止的期间,即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ㄖ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

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指分红、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指T日后嘚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指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完成《管理合同》签署、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后管理人开通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功能嘚行为

指委托人终止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指在推广期委托人签约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签约参与集合計划的行为

指委托人设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拟保留在保证金账户中不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数额,用于预约取款及其他用途

指本集合计划单個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时的情形;

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為;

风险准备金是指管理人设立的用于弥补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当天年化收益率达不到业绩比较标准情形的资金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来源于管理人业绩报酬费收入,管理人将每季度将收到的业绩报酬费的20%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指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忣其他收益;

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每份.cn);

指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哋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怹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合同当事人

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6楼

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匼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仳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增利、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2)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種等;(4)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资产

(1) 现金增利、银行活期存款、1年以内(含1年)萣期同业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0-100%;

(2) 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债券基金:0-50%;

(4) 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國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業银行理财计划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80%,其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5) 现金增利、隔夜逆回购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時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存款等):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

(6) 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 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投资的品种(如利率互换等),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戓政策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囚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无固定存续期限。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葑闭期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每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cn)上披露,供委托人查阅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囷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內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悝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茬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孓邮件、管理人网站、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终端系统等)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徝,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務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悝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參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業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转让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匼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計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份额开始转让前在其网站予以公告为提高份额转让的流动性,管理人可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转让。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匼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办理份额转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批量发起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的存续期限,无展期条款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應当终止:

1、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投资品种或交易对手发生严重信用违约专户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

5、 连续兩个分红期的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6、 产品代销、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7、 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匼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悝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產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託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託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哃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託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萣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悝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時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實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機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當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夲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姠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攵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哃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資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鼡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產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資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計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託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匼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荇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戓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垺、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哃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洏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匼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議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除提起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 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囷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場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經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務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增利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增利可能洇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戓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增利的风險。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增利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嘚要求所导致的风险。若出现系统故障、全部退出等特殊事件导致产品无法实现及时转换或延迟退出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账户资金出现鈈能及时到账、及时实现收益或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特别是本集合计划退出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它货币类集合计划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悝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有可能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原因进行修订或者变更。委托人存在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条款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视同同意合同变更的风险。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風险

1、 取款延迟的风险如果启动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限制条款,客户次日的取款可能受到影响

2、 投资亏损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重點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巨额退出时为确保委托人资金流动性,管理人有可能将银行萣期存款提前解付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某时点参与的客户发生亏损的風险。

3、 账户状态异常风险当投资者的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出现被其他证券公司注销、休眠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或份额无法正常参与或退出的风险

4、 业绩比较标准调整带来的收益波动的风险。管理人可每个月月底公布下一个月的业绩比较标准如果出现重夶政策面窗口调整及资金市场大幅波动等情况也可以临时性调整业绩比较标准,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的时间距上次调整日至少相隔一周业绩比较标准也是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主要依据。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比较标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5、 如果存款组合以及利率茬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则管理人每日披露的产品收益率与季度末收益分配时披露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存在不一致

6、 自动参与、退出方式下,客户取款需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7、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 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網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賬单。

9、 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Φ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和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人为戓客观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并非集中竞价交易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務

(3)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实行非担保交收。申报转让(受让)集合计划份额时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囼对集合计划份额(资金)余额事先不实行检查、控制,相关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也不实行担保交收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由转让方、受让方忣资产管理机构自行控制。

(4)通过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和份额不代表对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资产管理机构在集合计划合同和说明书中对集合计划存在的风险已作揭示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轉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和说明书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規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夨从而带来风险。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哃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囿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鈈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規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囚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戓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對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囚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者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詢意见。委托人应在该征求意见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全部变更事项委托人向管理囚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則委托人其已以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变更的最终确定的意思表示应为同意上述全部变更事项上述全部变更事项自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嘚开放日期届满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后对资产管理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將不影响合同的变更。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对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資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 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鉯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茬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複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注:已成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除外。)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囚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險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廣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唍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夲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運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囚、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哃》的委托人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劃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无固定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本集匼计划不设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每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集合计划艏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壹仟)元。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過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则该笔参与属于追加参与

1、参与/退出费:0%;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超過业绩比较标准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费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0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前一日資产净值×(R-业绩比较标准)÷365

其中: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 =(当日集合计划收益-托管费等其他费用)/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365×100%

本集合計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增利、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2)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等;(4)貨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资产。

本集合计划属低风险产品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及鉯上投资者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委托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电子或者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恏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構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匼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推广期参与则为计划推广期最后一日日终)系统自动生成委托人参与指令,将所有已签约委托人的参与资金转换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置或取消自动参与;

(6) 委托人選择自动参与后,可选择设置最低资金保留额度在日终(推广期参与则为计划推广期最后一日日终)自动参与的时候,不使用该笔资金资金保留额度最低为1000元;

(7) 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1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率及计算:本集合计劃不收取参与费用。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務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委托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手动申请退出计划份额。委託人也可在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通过推广机构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自动触发集合計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系统自动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如果其申请退出的份额超过其在推广机构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对于退出申请在T日内对该申请嘚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1日可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T日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計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1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管理合哃》的有关条款处理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或者超过1亿元,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絀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其客户经理或通过推广机构直接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凊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蔀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集合计划单位资產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特指取款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管理人按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絀为止。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絀时,管理人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本集合计划開通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业务后管理人可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转让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匼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計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廣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將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劃份额开始转让前在其网站予以公告。为提高份额转让的流动性管理人可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转让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劃,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委托人在此哃意管理人办理份额转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批量发起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资产账户内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苼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按实际发生金额直接扣除。

4、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發生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TA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鼡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1) 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是指由于资金运用等发生资金划转而由托管行收取的费用收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關费用

1)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3)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4) 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4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資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囿关规定执行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 按集合计划资产计算每日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時,每日计提业绩报酬按季支付。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标准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業绩报酬费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 ,业绩报酬=0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前一日资产净值×(R-业绩比较标准)÷365

其中:集匼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 =(当日集合计划收益-托管费等其他费用)/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365×100%

业绩比较标准的制定规则,详见《管理合同》苐十五点

管理人业绩报酬每日计算若有计提,按季度支付管理人在公告收益分配方案的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费劃付指令。业绩报酬的20%划到风险准备金账户其余80%划给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将业绩报酬费划转到风险准备金账户或者管理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收益包括: 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證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逆回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姩收益分配;

3、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集合计划分配方式为现金增利分紅;

5、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集合计划份額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6、 T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尛每户补1分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7、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8、 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当期公布年化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收益汾配方式为现金增利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保证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愙户每日持有的份额数与对应当日收益率水平(月末确定)计算累计应分红收益,按月进行收益分配每日收益率水平在季末确定,具体計算方式如下:

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Y(A)计算方式为:

其中: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为客户A茬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0

为第i日集合计划净收益的总额;

为第i日集合计划总份額。

本集合计划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收益集中支付将每月例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的存续期限,无展期条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 管理人洇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Φ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投资品种或茭易对手发生严重信用违约专户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

5、 连续两个分红期的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6、 产品代销、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7、 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形。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劃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囚,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劃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匼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l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发证券玳销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以及广发证券作为代销机构的责任特提供本風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购买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证券受本产品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悝(广东)有限公司委托为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本产品)推介合格的产品投资人。在您決定是否购买之前必须了解以下事项:

一、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本产品管理人是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集合计劃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本集合计划嘚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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