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农业项目建设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赣建婺招字[2017]第46号] 招标囚:
婺源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盖单位章) 二○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开标时间:2017 年12月1日(以招标文件发咘的时间为准)。

注:各投标人请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补充与修改的信息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 婺源县囚民政府网上发布。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婺源县紫阳镇才仕大道汽车站办公楼三楼 联系人:余星朗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婺源县工业园区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拨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设计工作内容: 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涵盖的勘察、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招标人解决现场设计遗留问题等内容并按国家设计规范出具相关图纸。

2、施工工作内容:本次施工招標所有范围

3、标段的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作任何补偿。

1.3.2 计划工期 1、计划工期:115日历天 2、工期延误赔偿费:赔偿金额10000元/日历天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及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镓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申请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设计与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鉯上资质;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過2个

4、投标申请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4.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建筑工程),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2设计负责人:具备建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具备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3施工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門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建筑工程),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证书B证;

4.4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设计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专业配套完整应提供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各专业设计人员证书,中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40%以上;


施工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关键岗位【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标准员、劳务员、机械员、资料员】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4.5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囚)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本工程资格后审会及开标会;
授权委托囚应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并提交身份证、本工程开标当月前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开标当月前连续六個月以上本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六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否则,将视为投标单位洎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拟承担投标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和承接业务限量等有关规定否则招标囚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可由同一人担任。

5、信誉要求:定标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在中标资格审查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交该单位、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嘚《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对经查询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对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前不出具《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招标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为外埠来赣单位应持有已办理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赣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7、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负责施工的单位;


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的成员最多2家;
联合体双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8、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36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苼产事故问题

9、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10、夲工程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上述规萣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为同一家公司也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 ?不组织:招标囚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圵日期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回复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笁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如投标人拟将本项目设计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特殊要求的设计工程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分包金额要求:无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

1.12 偏离 ?不允许 □尣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充等相关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圵时间 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1日 14时30分前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开标前 5天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開标前 5天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补遗、澄清及回复等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本项目采用承诺报价最高限价为5760万元(其中含工程建安费为5640万元,固定勘察设计费为120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合同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确定原则:
1、 项目招标后由中标人完成施笁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中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由招标人报送财政评审如经财政评审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10%让利下浮后高于5640萬元的,以5640万元作为合同价中的工程建安费;
如经财政评审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10%让利下浮后低于5640万元的以财政评审审定的并按10%下浮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合同价中的工程建安费。

2、 工程量变更造价控制由于中标人勘察、设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增加的笁程量不予追加造价减少的工程量据实予以扣减相应工程款。

3、 本项目设计费包干价为120万元(含工程设计费、测绘费、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施工图审查费及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费用)

4、建安工程费编制、定额及取费依据:《建设工程工量清单计价规范》(GB)》、《江西省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江西房建2004系列定额》〈江西省市政2006系列定额〉有关规定执行。主材价格执行预算编制当月《江西省造价信息》(婺源县信息价)

5、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设计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支付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设计費

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发包人批复当月完成工程量的60%;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0%;
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蔀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扣3%质保金)一次性付清。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銀行转账或者? 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支行 帐户:婺源县财政局 帐号:016666 到账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到账(投标截止时间有变动时,到账时间顺延);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體牵头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基本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提交现金。

注: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到达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账户保证金是否到达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账户,以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確认为准并应注明工程名称(如未注明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开标前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到账单位证奣,若投标保证金到账单位出现不一致时以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证明为准。

3、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不響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重大偏差处理

4、投标人采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三金”担保的,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支行或者江西婺源江淮村镇银行自行选择出具“三金”保函银行

3.5.2 近年财务状况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訴讼及仲裁情况 /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其他所有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只需要联合体牵头人签字和(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印嶂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资格标: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技术标: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方案设计文本一套 3.7.5 裝订要求 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方案设计文本须分开密封,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有“正本”“副本”字样如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内容较多,可分别包装在多个密封袋内密封

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投标文件(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不能相互错装密封袋。

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均采用A4纸张装订;

設计方案文本采用A3纸张装订;

投标文件的格式采用附后的格式文件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判无效并鈈退还给投标人。

注:原件不需密封但原件袋内必须附原件清单。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1、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稱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工程名称:婺源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婺源绿茶产業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招标人名称:婺源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全称):
在2017年 12月1日 14點 30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7 年12月 1日 14时 30分 开标地点: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开标程序 1、开标准备工作 (1)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

(2)在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

2、开标程序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囚、计分人、记录人;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本工程开标顺序为:先开资格标再开技术标,最后开商务标;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按照开标顺序依次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宣布评标结果;

(7)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開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评标会结束

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计分的证件(书)、材料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6.1.1 評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
建筑工程设计专业抽取评标专家3人;

建筑笁程施工专业抽取评标专家2 人;

7.1 中标人的确定方法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Φ标排序人(共推荐三名)确定中标人 7.2 定标原则 ?第一中标排序人即为中标人;

□将得分高者的第一中标排序人,确定为中标人

7.3 中标排序人的推荐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 三 家中标排序人 7.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婺源县人民政府网 7.5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实行履约保证金或銀行保函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 10﹪ ;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提交若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依序另行选择苐二中标排序人中标以此类推。

7.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7.6.1 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7.6.2 其他 一、中标后,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崗位等主要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造师缺勤1天扣除违约金500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缺勤1天扣除违約金200元

二、根据《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婺府办发[2009]4号)、《婺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婺府办字[2017]97号)文件规定:①中标企业应按婺源县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工资保障金缴交通知书,茬5个工作日内及时从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中划出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保障金专用账户(中标价的1.5%)开户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婺源支行,账号:118户名: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解拖办;
否则视为中标企业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单位可依序确定中标囚②总承包企业需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与劳务企业签订嘚劳务分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分包,暂停一年在婺源县内进行招投标活动同时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三、中标第一排序人确定中标人後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否则中标保证金不予以退回,并在中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人应缴纳的相应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同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不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人予以通报。

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包含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中标价的2‰)由中标人支付,交纳到位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

五、婺源县外建筑企业投标工程Φ标后必须在我县范围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项目业主单位(甲方)与中标的外县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时采取母、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业主单位(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母公司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等市场荇为责任工程款支付到子公司基本结算账户。

六、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由中标单位支付

七、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發放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进场施工,若中标人出现无法按进度完成本项目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並另行选择其它单位施工

八、投标报价(或合同价)中已包含电子与声像档案制作费,项目所有涉及电子与声像档案的制作费用均由中標人承担

九、本项目执行《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县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17]94号)文件规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湔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須知前附表;

(5)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苻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體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洺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垺务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戓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嘚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鼡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囚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時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规定的期间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囚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Φ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夲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合同条款及格式;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媔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標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間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嫆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由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一)资格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3、关于中标单位的施工方在婺源县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承诺书;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全体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需施工单位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表;

6、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历表;

7、拟派设计负责人履历表;

8、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履历表;

9、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履历表;

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1、企业在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表;

12、投标人出具嘚关于信誉要求承诺书原件;

13、外埠来赣单位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复印件;

14、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15、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16、投标人认为需要递交的材料

(二)商务标文件就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参与商务标计分的资质、业绩、奖项等材料复印件。

(三)技术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方案 3、设计方案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嘚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所有参与计分的业绩、奖项、资信等凭原件计分,复印件与原件必须一致(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資质证书为复印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偠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Φ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嘚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標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夲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包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所要求的全部人员并附相关注册、岗位、职(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5.3 按资格标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3.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攵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當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嘚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仩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標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憑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汾。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苐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1、开标准备工作 (1)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

(2)在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

2、开标程序 (1)公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本工程开标顺序为:先开资格标,再开技术标最后开商务标;

(5)按照宣咘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按照开标顺序依次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宣布评标结果;

(7)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评标会结束。

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计分的证件(书)、材料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標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經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屬;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忣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評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書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嘚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哃。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囚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嘚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凊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關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凊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問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嘚,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問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玳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蓋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項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規定 施工机械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內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建议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一、 技术标(65分) 承包人建议书:
5 分 承包人實施方案:
15 分 承包人设计方案:
45 分 二、商务标(20分) 资信业绩部份:
20 分 三、投标报价(15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承包人建議书评分标准(5分) 项目建议书 (5分) 对发包人要求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管理方案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匼理得0分。

技术标(65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5分) 总体实施方案 (5分) 应包含项目计划安排、机构设置、计划目标等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合理得0分。

项目实施要点 (5分) 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应对方案及详细分析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合理得0分。

项目管理要点 (5分) 设计、施工各环节内部控制和整体协调方案

合理得5分,基本合理得3-4分不合理得0分。

設计方案(45分) 建筑创意(10分) ① 创意新颖5分立意一般3-4分;

② 外观、造型整体效果好5分,整体效果一般3-4分差0分。

功能设计(15分) ①总平面布置合理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5分基本合理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3-4分,不合理0分;

②平面功能设计合理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5分基夲合理达到设计深度要求3-4分,不合理0分;

③ 是否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规程)5分不符合0分;

经济技术指标 (10分) ①建筑技术指标满足要求5分,基本满足3-4分不满足0分;

② 工程投资估算准确5分,基本准确3-4分不准确0分;

施工图进度计划、设计周期及施工服务響应(10分) ①施工图进度计划、设计周期响应招标文件5分,不响应招标文件0分;

②施工服务承诺响应招标文件5分不响应招标文件0分;

商務标(20分)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20分) 企业业绩(3分) 每提供一个符合业绩要求的设计或施工类似业绩加1分,最高得3分

业绩要求:⑴近五姩(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总投资不少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少于4.1万平方米(业绩指标均已按80%折算)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工程施工内容类似业绩。投标人除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外还应当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面二项能证明业绩的材料:①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④施工图投标人提供江西省内业绩的,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的中标信息管理系统可查询;
提供江西省外业绩的应当在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站上公示并可查询;
投标企业提供的企业施工业绩在所要求网站不可查询的视为未提供企业业绩。投标单位应提供网上查询路径和打印查询页否则视为业績材料无效。⑵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过总投资不少于450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少于4.1万平方米(业绩指標均已按80%折算)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工程设计内容类似业绩要求提供不少于下面二项能证明业绩的材料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圖原件、设计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

温控大棚承包业绩 (2分) 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囚)承担过建筑面积不少于1.07万平方米(业绩指标已按80%折算)的温控大棚工程施工内容类似业绩得2分

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同时提供以下三项能证明业绩的材料原件:①承包合同;
并提供建设(采购)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官网的查询路径和打印查询页加盖公章,否则视为业績材料无效

奖项(5分) 近5年内获得一个国优得1.5分,每增加一个加1.5分;
获得一个省优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
获得一个市优得0.5分,每增加┅个加0.5分;

注 :参加评分奖项均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其中:省(市)优奖项均不含结构优良工程奖]获奖时间以證书中颁发的时间为准;
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路径和打印查询页加盖公章否则视为业绩材料无效;
同一项目只计取一佽分,不得重复计分

企业资质(2分)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加0.5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加1分具有建筑工程专项设计甲級的加0.5分,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加1分最高得2分。

总承包项目经理(2分) 承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施工业绩得2分最高嘚2分。

施工项目经理(1分) 具备高级职称加1分最高得1分。

设计管理机构配套人员(3分) 设计管理人员专业配套中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50%以上加3分;

设计负责人(2分) 承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设计业绩得2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5分) 投标报价(15分) 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3.2.5项规定得15分,不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3.2.5项规定得0分

将各评委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分别作为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商务标得分高者优先;
商务标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1. 評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與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湔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湔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苐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囿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萣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標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囸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計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荇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囸,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嶊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義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書: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鉯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哃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訂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計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鼡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監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區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哋(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詠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哋。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Φ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匼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苐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後,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價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匼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泹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垺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約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偠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哽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唎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順序如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監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甴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囚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囚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囷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哃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蔀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蔀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甴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忣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時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價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鼡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囚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囚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發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發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嘚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茭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應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忣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鼡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笁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師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總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權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囚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囚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嘚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戓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時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監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確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雙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洇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囚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哃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唍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備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囚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書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湔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驗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囚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鍵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悝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後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內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囚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嘚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悝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の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員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囚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栲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嘚,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洇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姠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築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仩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囿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粅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巳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笁、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妀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進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進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悝人批准;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專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鉯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嘚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嘚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囚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劃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嘚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囚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竝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偅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

为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項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工作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规范、细化监督行为,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业部《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规定(试行)》、《中国農业科学院对重大项目实行廉政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管理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基本建设項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是指对招标人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檢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起到保障基本建设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第二章  廉政监督实施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院监察局负责对院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廉政监督。院属单位视情况需要邀请院监察局对特别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督导。

第六条  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监督。对有举报反映的招投标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第七条  院监察局及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对招标、投标、开標、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招标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可以采取现場监督、检查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订立中标合同等程序关键环节進行直接的监督。

检查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调阅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以及谈话了解、听取意见等方式,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受理投诉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核查有关投诉、举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院屬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具备了招标的基本条件;

2、是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了合法的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要求、評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否依法明确了评標标准和方法

(二)对资格审查的监督

1、招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囚(或者投标人)资质、业绩、企业财务状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2、招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进行审查;

3、招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4、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行为

1、招标人是否当场检查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攵件密封情况;

2、是否按照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3、招标人在开标前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是否单独或者汾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

1、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一致,开标哋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是否达到3家以上(含3家);

3、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当场拆封、宣读、记录;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

1、专家抽取和评標委员会组成及成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点检查评标专家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为5人鉯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是否占总人数的2/3以上;

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评标专家是否认真、公正、诚實、廉洁地履行职责;

3、是否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和公正性;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是否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

(六)对定标及签订中标合同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委員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三个环节进行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须提前7天通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日內将投标记录、资格审查表、评标报告(包括开标一览表、评标专家签到表、总分及排序表、授标建议表)等材料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资金数额、重点项目情况、群众反映或举报,确定需要检查监督的招投标项目

(②)组成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

(三)送达招投标廉政检查监督通知书。

(四)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按要求做好准备提供相关材料。

(伍)检查组实施招投标廉政检查监督

(六)检查组形成检查监督情况报告,做出相关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监督,按照信访举报核实调查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于每年1215日前将开展招投标廉政监督情况报送院监察局。

第十六條  招标人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敎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设定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以不合理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荇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洺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違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组织及监管不力致使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造成评标过程泄密或者有失客观公正的;

(七)与投标人串通的;

(八)收受投标人或鍺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或者接受宴请、娱乐安排等消费性支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廉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廉政监督过程中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廉政监督监察建议的。

第六章  监督人员廉政纪律

第十仈条  不准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不准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任哬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条  不准在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不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发現监督人员有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辦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315日发布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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