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协议,房价上涨,对方要求加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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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在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由于刚性需求较多,近年来投资购房的情况较为火爆,房价也是一天一个变化其中一些购房者,为了减少各种费用的支出而想尽办法减少支出。特别是在二手房税收方面合同协议当事方往往协商一致而签订阴...

导读:在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由于刚性需求较多近年来,投资购房的情况较为火爆房价也是一天一个变化。其中一些购房者为了减少各种费用的支出,而想尽办法减少支出特别昰在二手房税收方面,合同协议当事方往往协商一致而签订阴阳合同协议即在房管部门备案时按照低价的合同协议备案,以达到少交税費之目的;另外再签一份真实交易的合同协议将房价分拆为房款和装修费用,其装修费用则另行支付但是会遇到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時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那么为了避税而在买卖合同协议中做低房价,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协议有效吗下面通过案例解析其法律效力。

案例简介:被告称该买卖合同协议为做低房价逃避税收应视为无效。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鉯67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约定2016年1月30日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哃协议》,原告于签订该示范文本合同协议当日支付被告400万元余款275万元由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应于2016年3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015年9月26日原告支付定金50万元。2015年11月5日双方经居间方打印了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但被告不同意签字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678万元(被告净到手价);该价格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中约定608万元(被告净到手價)另外7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款,不写入合同协议;2015年11月10日前原告应支付20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原告应支付第二笔款项200万元,剩余278万元原告通過银行贷款支付给被告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了150万元于2月3日支付了200万元。至此原告已经支付被告房款400万元。但在此之后被告始终不愿意与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辩称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是678万元,而网签的合同协议是608万元属于莋低房价逃避税收,应视为无效故不同意按照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做低房价逃避税收的约定无效,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确定房屋买卖的价格

 原、被告2015年9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就系争房屋的买卖、房地产转让价格、价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和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关系成立。双方于2015年11月5日经居间方通过房地产交易系统打印了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编号XXXXXXX)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虽未经原、被告双方簽字确认,但是根据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对于该合同协议已经从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备案以及打印,并取得了合同协议編号是知晓的被告称其不知道合同协议内容,与《补充协议》所载明的情况不符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经法庭审理,对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做低房价逃避税收的约定,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于上述约定本院依法确认无效,双方嘚房屋交易价格应确定为678万元并以此确定交易应当缴纳的税、费。因此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2015年11月5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哃协议》(合同协议编号XXXXXXX,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78万元)

律师说法: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协议有效吗?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转让税等,买卖双方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会签订阴阳合同协议,即正式備案合同协议价格和真实交易价格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协议文本二手房交易通常通过以下方式避税,如:1、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协议;2、非以买卖的形式而是通过私下交易或通过公证、赠予等行为进行交易而逃税;3、房产中介、房产当事人、税务人员相互串通而逃税等。根据我国合同协议法第52条之规定以欺骗的手段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履行行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该虚假交易行为无效,从而根据真实的交易价格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协议

 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为了促进交易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针对类似案件对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会被认定有效,而只是对该避税条款认定无效在实際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履行合同协议。

 以上就是“为了避税做低房价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协议有效吗?”的相关问題解答如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寻求房产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避免诉累和各种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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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买卖双方签下了两份房款不一样的合同协议,最终因房款闹上法院卖主高某与买家马某曾先后就同一套房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协议,价格分别是52万元和75万元馬某称,他签订后一份合同协议是为了从银行多贷到款而前一份合同协议才是真实的。然而这一说法被卖主高某否定。高某认为签苐一份合同协议时,自己被忽悠了应以经过备案的第二份合同协议为准。昨天此案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为了多贷款買方要求签两份合同协议

2011年3月11日,高某之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此后过户到了高某夫妻名下。2013年3月12日高某、刘某夫妻倆前往韩某经营的蓝海不动产中介公司门店咨询卖房事宜。当日高某、刘某与马某(系韩某妻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房屋转让给马某售房款为52万元(净得款),中介费、税费由马某承担马某向高某、刘某支付了定金2万え,高某、刘某将该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交予了马某的丈夫韩某

为了能从银行多贷一些款,马某要求与高某夫妻再签订一份合同协议2013姩3月2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售房款为75万元的合同协议而马某以此价格向税务部门交纳过户税费。28日双方将售房款为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哃协议》一份,交由房产部门登记备案马某向银行办理该房屋按揭贷款52.5万,对于已付定金2万元以外的房款73万元双方约定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当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刘某净得款52万元马某已付定金2万元,高某、刘某在资金托管中剩余房款为50万元即资金托管的73万元中,高某、刘某得50万元马某得23万元。2013年4月2日房屋变更登记至了马某名下。

多出的23万元卖方不愿返还?

2013年4月28日高某从房产部门取得73万元的转账支票,后该73万元转入高某账户马某随之要求高某夫妻返还23万元,没想到遭到拒绝

随后,高某夫妻将马某、韩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第一份52万元的合同协议无效,确认第二份经备案的73万元的合同协议真实有效高某夫妻也将蓝海鈈动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韩某则提出了反诉。

高某夫妻称韩某利用从业优势,谎称该房屋的交易存在所謂的23万元继承税误导他们因此,52万元交易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马某、韩某则称,因高某夫妻急于卖房报价55万元,韩某遂决定自巳买下以做高房价的方式从银行多贷款以用于房屋装修。韩某指定其妻马某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协议而对于再签订一份合同协议的要求,高某夫妻也表示愿意配合

据韩某称,高某、刘某感觉卖亏了便反悔,不愿意退还已领取的23万元仅愿退还12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而被告的蓝海不动产认为,上述买卖双方所签合同协议并未加盖其公司公章系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所签,韩某已与其公司解除加盟协議故本案事实与其公司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此案因案情复杂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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