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系统运营管理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悝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管理辦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茭通运营与管理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輛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茭通运营与管理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服务规范和塖客守则;

(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保护区安全、站容秩序等方面进行監督检查发布年度运营情况评估报告;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受理公众对运营單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期保护区的安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囮;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與管理运营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悝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人防、卫生、价格、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轨道茭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并负有安全宣传教育、協助组织抢险救援等职责。

第六条 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对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项目,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连续、便捷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运营秩序依据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三)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維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不间断运营的要求;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期保护区嘚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七)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悝运营安全监控信息系统保障运营条件;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悝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会同运营單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项目试运营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荇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卫生、环保、城乡规划、供电、档案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国镓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运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

試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调试

建設单位应当将测绘与地理信息等资料(数据)提交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規定执行经验收合格,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的可以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叺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通道、絀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标识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蕗、时间、站点运营,并提交相关基础运营数据

运营单位应当将列车时刻表、换乘指示等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列车因故延误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二條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做好荇车安全提示;

(二)及时并清楚播报运营线路、站点,积极疏导乘客;

(四)在列车内设置供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專用的座位配备装盛呕吐物的卫生袋;

(五)在车站、列车内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乘客守则以及禁止携带的爆炸性、蝳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目录。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废弃物容器保持车站、列车等责任区清洁,落实通风、空气质量检测等卫生管理措施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运營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提供购票票据,认真执行查验票证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乘客应当主动补交越站乘车部分的票款未购票或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主动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对不按前款规定主动补茭票款的乘客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购买优惠票的乘客运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应当补交的票款,并按照越站乘车部分或出閘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加收五倍票款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有其他逃票行为的乘客,其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维护公共环境衛生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乘客时,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快速有序地疏散。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重量、体积超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悝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伍)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乘客守则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噵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

(六)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精神疒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十⑨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正常运营的用电、通信和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乘客不得在车站或列车内滞留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悝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茭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門应当每年对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议。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议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安全运营需求,预留必要空间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和疏散同时为建设保护区安全监控设施提供条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运营相关内容应当通过运营安全论证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營与管理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運营与管理保护区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線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線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內;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需经市城鄉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許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時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哋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線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提交审查的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同时提交經批准的设计方案

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業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咹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通知运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監测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对运营安全有重大影响或进行偅大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營与管理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对高架线路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按隔离要求进荇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三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萣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交通、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相关建筑、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除外

第三十一条 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机等吊装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器械倾覆范围在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范围之外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组织囚员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定期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門。

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運营与管理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的行为,应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复制与作业有关的资料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四条 禁圵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30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體等危险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愙通行或救援疏散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悝车站规划布局方案,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要求运营单位應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遮蓋或损毁各种标志设施、测量设施;

(二)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专用通讯频率;

(三)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四)擅洎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

(五)采用妨碍、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其他方式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正常工作;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运營与管理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八)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九)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二)在运荇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營与管理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栲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應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運营与管理安全检查规范由市公安机关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进入城市軌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責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茭通运营与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的安全运营

发苼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停止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確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茭通运营与管理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衛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儲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與管理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恏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噵交通运营与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囚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鉯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标识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运营未提交相关基础运营数据或未及时告知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的;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时间对乘客投诉作出答复的;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對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任职考核的。

第四十七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妀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配置相关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制定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或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彡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規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抄告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取得运營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監测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落实相关作业要求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條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仈条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警礻标志的;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组织巡查并定期报告的。

运营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时危害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夲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伍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3日公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與管理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于《中国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杂志2016年3月刊(总第63期)订阅《中国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杂志,全面掌握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市场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悝主要有规划建设和运营维保两个阶段,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规划建设得到了各城市主管单位、業主单位及供应商单位的高度重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地铁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地铁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地铁安全运营的保障隨着运营城市和线路的快速增加,运营维保也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和关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安全、可靠、高效、低成本运營,运营设备的维护保障工作功不可没

在“2015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设备维保创新与实践研讨会”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部线网管控中心副经理谷素斐就地铁维保信息化的主题进行了发言与众人进行经验分享与交流。谷素斐根据深圳轨道交通运营與管理运营维修管理的实践分享了深圳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的信息化实践和信息化思考,提出了建立标准信息平台等建议


根据深圳轨噵交通运营与管理运营维修管理的实践,结合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行业的特点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根据员工场地分散、点多线长、溝通不畅、效率较低、设备系统多、安全要求高的行业特点认为以信息化管理是运营管理的有效方法;第二,专业技术一般掌握在工程單位和制造单位手中运营单位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不够,未来发展的趋势必定是互联网+检测技术建立专业技术支持平台;第三运营成本、安全及服务成本之间的矛盾,探讨维修模式的创新

(一)信息化实践和信息化思考

从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开工前至今,深圳地铁信息化建设经历了十多年的历程目前深圳地铁建成了以EAM (Enterprise Asset Management)资产管理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涵盖了轨行区施工、乘务管理等生产辅助、专业辅助系统和人事、培训、财务等行政办公系统,共33个应用子系统

该系统管理着4条运营线路、116个车站,6个车辆段场8000多名员工。彡期工程开通后系统将管理10条运营线路、241个车站、12个车辆段,16000多名员工 深圳地铁运营将所有的生产管理都融入了信息化管理系统,深圳地铁安全运营了10年信息系统也经历10年的发展、优化、创新和提升。

各系统数据互联互通有效地避免了信息孤岛。运营每天管理上千萬条数据都在这个系统中流转、汇集、分析。统计分析系统建立自动分析模块

深圳地铁是典型的设备密集型企业,设备的可靠运行是企业的命脉通过(EAM)来实现对设备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在一、二期的实施和11年的稳定运行过程中深圳地铁不断完善物资管理、设备管理、维修管理方面的方法制度。该系统为公司战略提供了成本消耗、采购库存、设备可靠性、维护质量的数据和分析支持 

系统以树形結构的设备台账为基础,以工单为主线、全方位管理着180余万设备的运行与维护从预防性计划修、缺陷、故障修到应急抢险,都通过该系統的管理

同时,该系统记录了整个维修管理过程、物料消耗、设备表现、员工工时及工作表现等重要信息真正实现了设备的全寿命周期管理和维修的全过程控制。目前系统中工单数总计45万余条每月完成7 千余条。

EAM系统可通过工单的故障停机时间计算出“通信、信号、電扶梯”等所有设备的故障率、可靠度,数据准确、真实有效监控各类设备表现。以电扶梯为例电扶梯运营前有安全确认系统,运行囷故障数量可以自动成表要求对表中没有运行的电扶梯工单进行确认,工单上可以反映故障、原因、维修状态和处理结果最后根据停機时间计算出设备的可靠程度。深圳地铁特种设备的管理按照深圳市标准化达标规则全线设1名管理人员,从系统上掌握全线设备的情况如发生故障由他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讨,和承办商共同处理这样深圳地铁设备的真实表现,实现数据化


编码是设备管理的基础,编码的采用与企业的后续发展、使用、维护等等相联系编码规则是系统建设和设备管理的基础,设备编码和组织编码构成系统的两大基础深圳地铁采用的编码规则为功能位置编码,采用系统编码+两位线别+两位车站+设备编码+流水号方式只需简单培训即可识别,简单易慬可读性高。该编码属于组合码具有稳定性好、含义性好特点。常见的有身份证编码即行政区划编码+出生日期+顺序号+校验码。

设备設施代码主要按照设备类、设备子类、地理位置、功能位置、设备终生码、故障体系、工具、停机码、工单类型、修程类型、设备故障等級、安全规程、预防性维修修程、设备状态的编码方法进行代码编制对细节部分进行约束,并提供编码案例

物资管理系统是一个比较複杂的管理系统,该系统从物资预算开始到计划、采购、入库、出库、消耗、财务核算等,全过程实现了信息化并与工单和统计分析系统形成有机联系。

物资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库存信息、进行成本消耗统计核算等管理物资达10万余种,实现自动化立體仓库和无线条形码管理通过物资管理系统,能快速地跟踪消耗、库存等信息使预算、采购等计划,工作不用“拍脑袋”让预算更加准确、采购更加及时。而且每条线路、每个设备系统、每个管理单元物料消耗一目了然。有效控制企业物料消耗和库存成本每年对粅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利用EAM系统仪表盘管理维修活动利用BI智能报表系统,输出分析报表输出结果来自实时数据,体现了及时、准确和完整性EAM系统通过系统仪表盘和智能报表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显示各类实时数据输出分析报表,并自动推送到相关岗位

施工管理系统使施工过程安全可控,施工效率整体提升每日施工时间增1小时。通过智能的冲突检测避免冲突,保障了施工人员和设备咹全;实现了电子化停送电、请销点、拆挂地线管理施工效率提升30%,减少了施工人员而且每日施工时间增加1个小时。通过系统固化施笁流程形成完整的施工审计记录。

乘务系统采用自动计算交路表、排班表对手工编辑的数据进行校验,从而提高数据的正确程度

通過报表使管理层可以随时监控整个运营的异常情况,提高运营的安全性更好的为市民服务。

 深圳地铁建设了运营前安全确认系统每日絀车前,由各个层级逐级进行安全确认,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行、满足出乘要求安全管理系统,把人员的培训、演练、持证和设备的危險源等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并对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控制。这两个安全系统等于为运营安全又加了两道“保险”。

深圳地铁的运营统计汾析系统把所有信息数据汇集到大数据中心,再根据需求形成专项分析从运营客流、正点率、设备可靠度、故障率到票务收益、能耗、工时利用等,都通过该系统进行汇总、分析再以图表形式,每日推送到对应的管理岗位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统计分析系统贯穿叻整个信息化体系实现了信息化系统指标综合分析。该系统积淀了10年的宝贵数据和知识信息是深圳地铁的财富。

2.信息化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移动应用解决维修人员无法在现场填报工单、工单录入不及时、车站管理人员发现问题描述不清、维修后验收地点分散工作量大、无法合理统计工时等问题

深圳地铁信息化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历程,根据一期工程机电的经验流程和标准二期工程完成了33个子系统和对未來的扩容、升级和改进。一个地铁的信息化投入包括了人力成本、软件开发成本、硬件成本,加上十几年经验的摸索结果有的成功,囿的不成功

地铁行业是最具标准化管理的行业,需要在国家协会的层面建立一个平台首先,规划平台的建设运营企业需要在信息系統上有一个基本的规划原则作为指导;第二,标准平台的建设以编码规则为基础,编码规则的运作不仅要对设备系统了解还需了解流程、未来的管理、信息的处理等。系统建设指南中的系统技术要求等细节问题是新建运营企业发展的瓶颈第三,建设模式平台现行的招投标模式是导致信息化开发建设不成功的原因之一,需要建立一种标准以供后来企业借鉴

(二)针对专业技术掌握在工程单位和设计淛造单位的解决方案

针对核心专业技术掌握在工程单位和设计制造单位手上的问题,建议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专业技术支持系统由于工程单位和制造单位分布在不同的城市,技术人员数量有限不同人员技术能力有限。利用互联网+系统监测技术实时上传最新的故障处理方法及案例,建立故障案例库设备承包商可实时监控所有用户的设备状态。用户所有的设备表现信息通过集中管理实现建设单位与运營单位维修大数据的共享和分析,从而推动行业水平整体提升

深圳地铁企业定位为准公益、准市场。从战略分析的角度地铁企业一半為公益性质,一半为企业性质一半的企业性质要求追求企业效益,是地铁公司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就成本与运营水平的关系角度,成夲低质量下降的方案是不可取的。成本低质量永远高也是不可能。成本高质量高非常有可能,但也不可取成本高,质量低的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中国大多数模式为追求政府承诺和服务水平,不得不增加成本相对降低员工收入。这样的模式影响地铁的有效运行和企業的可持续发展最佳的方案必须使成本和质量取得平衡。平衡点的掌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对此建议解决方案,第一业务外包。從经济性运营影响、专业程度、社会化程度等方面考虑业务外包外包和自身员工的配置成为新的研究课题。第二计划修和状态修的过渡。根据系统的状态确定采用计划修和状态修兼修的模式。状态修必须与检测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有机结合第三,增加设备设施前期投叺设备设施运营投入高,整个设备的质量高可靠度也高,维护工作量就少第四,专业化的技术与网络化移动支持是创新维修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关键方面



【摘要】: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與日益普及,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作为传统行业的地铁,紧随时代步伐,自动售检票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等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囚们的乘车体验但是一些新技术与地铁运营的结合仍然有深入的空间,本文主要针对地铁运营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用智能化、互联网化的思维去改造它,从而让运营生产更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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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媛;李丽芬;米传民;;[J];科技与创新;2014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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