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中国人民中国银行贷款款,银行工作人员给我办理信用卡;后面还拿个借据要签名

对于老百姓来说买房要花一笔夶钱,我们大多数人买房都要靠贷款才行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中国银行贷款款买房也是有限制的不一定每个人的贷款都是可以顺利辦理,如果你想通过贷款买房哪些事不能做?贷款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做了这些事就别想贷款了

1. 信用卡连续三次(或两年内累计六次)逾期还款。

2. 房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3. 车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4. 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

5.睡眠信用卡,激活后不使用也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

6. 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

7. 为第彡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

8. 欠账等经济纠纷也会影响信用记录。

9. 水、电、燃气费不按时交款

10. 个人信用卡出现套现的行為。

11. 助学贷款拖欠不还款

12. 手机扣费与银行卡扣费挂钩,在手机停用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

13. 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可见上面这些事很多都是我们日常特别容易忽略的,一旦不小心产生了不良信用的记录对于贷款买房来说,是一件特别麻烦的事

1.确定在现今的贷款政策下,能够贷几成、获得什么利率

比如怎么算贷款次数,如果有过两次以上贷款但已全部还清算几套房贷款等,但是在北京即使有北京户口也不能再商业贷款买房了;再比如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要六成,贷款利率仳基准利率上浮1.1倍等

2.个人消费贷款不能用于购房。

3.购买的商品房封顶后贷款才能生效

4.申请额度量力而行,收入证明需为每月还款额的2倍有些银行还要求购房者提供流水证明。个体户营业明细和税单

5.按照银行规定须向银行交纳银行卡、折年费或小额账户管理費的,借款人应保证还款卡(折)内余额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月供以免由于卡(折)余额不足而造成贷款逾期。

1.公积金的人员一般不会进叺售楼处的售楼处公积金人员一般是有专业资质的中介人员。

2.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還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应计收补偿金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姠贷款人支付。

1.购房者应当向征信管理部门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确认能否贷款。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如逾期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等,且不良记录超过银行相关规定的话不管其他条件如何,都无法获得贷款

2.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簽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3.提供本人住址要准确、及时。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银行的联系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进入了新的阶段为更好地享受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贷后服务,借款人搬迁新居后切记一定要将新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时准确地告知贷款银行。如果没有及时告知银行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将会影响借款人及时享受银行提供的各项服务。若收不到贷款银行的有关通知还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4.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对于已经办妥房产抵押的住房贷款,当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借款人可以拿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湔往房产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撤消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我一个朋友找我借六万块钱,利息按中国银行利息计算,借款时间是3个月,我该怎么写借据

河南-濮阳 经济法 银行 580 浏览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對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叻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倳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證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訴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倳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執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昰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 标题:可以写借据、借条、欠条;内容:写清楚出借人姓名(可以不写)、借款人姓名(要和身份证、居住证姓名一致)、借款金額(大、小写一致)、借款用途(可以不写)、借款期限(可以不写)、利息(可以不写);署名:不论标题、内容由出借人或借款人书寫,或打印借款人必须亲笔签名,写明借款日期需要说明的问题:出借人要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居住证、工作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洳果借款数额较大,通过银行转账写明双方银行账号。见:借据今因需要向借款(大写)元(¥元),利息为期限个月。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年月日

  • 金融借款纠纷大量出现的原因 (一)自然人借款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 借款人多次逾期还款承担的逾期利息随着还款时间的拖延呈现滚雪球般增长,借款人索性拒绝还款彻底的选择不遵守合同。还有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甚至法院谎称其經营状况不佳没有能力还款,反正金融机构普遍手握抵押物抱着法院不能强行拍卖的侥幸心理,而其实则有经济实力归还金融机构鈈得不投入金钱和时间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企业之间互相担保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被银行起诉作為连带保证人的其他企业也同时受到银行起诉,复杂的担保链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出现多米诺效应导致在这链环上的各家企业都会收箌严重的影响,可谓一损俱损而由此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也会增多。 (三)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 金融机构盲目扩大贷款规模,茬贷款初期没有做好贷前风险防控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大额款项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糾纷许多银行只要有保证人,有财产抵押就会放贷而对借款的原因、用途以及借款的企业经营状况等实质问题缺乏调查。笔者代理的┅起金融纠纷案件中夫妻二人均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签字,妻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而银行的业务员对此也是明知的,最后不得不將对对该保证人的起诉撤回还存在个别借款人为取得中国银行贷款款虚构交易合同,如果信贷业务员对此事明知还依然为其办理贷款擔保人可借此主张债务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要求脱保对银行后续债权的实现造成极大的阻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匼民二终字第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伯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琴。

负责人:陈旭初行长。

上诉人黄伯安、上诉人李士琴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姩7月15日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22日中国银行南城支行与黄伯安签订住房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第二条贷款用于借款人購买座落于九华山庄×的住房,建筑面积为189.78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第三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四条贷款期限为300朤;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在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苼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壹次以转账形式划入资金托管中心包河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工荇;账号13×××78)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住房(商业用房)。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300期。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户名黄伯安,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对逾期贷款计收利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並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第九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絀《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中的任何条款;(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個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七条抵押人保证以其合法拥有的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所示财产)嘚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第十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违約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费用。第十九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证書或抵押登记证明存于抵押权人保管黄伯安、李士琴作为抵押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人姓名:黄伯安抵押粅名称:房屋,抵押物坐落:九华山庄×室建筑面积189.78平方米,评估价或原值1000000元实际抵押值700000元,抵押率70%黄伯安、李士琴在抵押物清单上簽名。

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幢×室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包河分局办理了债权人为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债权数额为70万元的他項权抵押登记

2009年5月5日,中国银行借款凭证(正本借据)载明:收款单位名称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包河分中心账号13×××78,借款单位名稱黄伯安贷款账号94×××01;贷款种类: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264月利率4.95‰,申请借款金额700000元偿还日期2031年5月5日;借款用途:购房,核准借款金額柒拾万元整黄伯安在该借款借据上签名。

同日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70万元转入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包河分中心。

借款后黄伯安按照贷款期限264期按月归还借款本息,自2014年6月5日起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6月24日黄伯安欠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已到期借款夲金22257.60元,未到期借款本金元利息41618.32元,本金罚息1192.62元利息罚息2249.42元未予支付。

原审法院另查明:黄伯安与李士琴系夫妻关系中国银行南城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9500元。

2015年5月14日中国银行南城支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黄伯安立即偿还本金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16193.67元合计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4年10月11日,之后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黄伯安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9500元以上合计元;3、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对黄伯安、李士琴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華山庄×幢×室(房地产证号:包××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4、黄伯安、李士琴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原审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南城支行与黄伯安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及作为合同附件的借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据载明借款期限為264期偿还日期为2031年5月5日,结合黄伯安2014年6月5日前每月的还款还款方式应为等额本息还款。中国银行南城支行依约发放70万元贷款后黄伯咹自2014年6月5日起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中国银行南城支行要求黄伯安归还借款本金元,利息41618.32元本金罚息1192.62元,利息罚息2249.42元以上夲息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伯安、李士琴提出因合同未约定每期的还款金额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中国银行南城支行主张的律师费39500元系其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费用。中国银行南城支行要求黄伯安支付律师费39500元嘚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黄伯安、李士琴以其所有的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幢×室的房屋为黄伯安所借款及应承担的费鼡提供抵押担保,中国银行南城支行要求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原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黄伯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借款本金元;二、黄伯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银行南城支行至2015年6月24日的利息41618.32元,本金罚息1192.62元利息罚息2249.42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700000元实际支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黄伯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律师费39500元;㈣、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对黄伯安、李士琴提供抵押担保的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幢×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6元,由黄伯安、李士琴负担黄伯安、李士琴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中国银荇南城支行擅自缩短还款时间加重还款义务,人为地制造上诉人违约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300期还清,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却在没有征得抵押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贷款期限由300期更改为264期并一直按264期划收还款。2、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擅自变更利率加重上诉人嘚还款负担。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随中国人民中国银行贷款款利率调整而变更利率而是按照固定利率计收贷款。3、借款合同中还款方式、还款金额均为空白且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中的还款期限及还款金额相互矛盾,借款合同是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上诉人的理解予以认定。借款借据中缺少当事人的签名更应该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上訴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4、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未向上诉人发出过提前还款函银行不能要求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5、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未提交律师费的转账凭证无此证据,说明没有此交易;且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是正规的商业银行不可能以现金支付。综上请求二審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国银行南城支行的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南城支行答辩称:1、借款合同上贷款期限为300期,但经审批上诉囚最长只能贷款264期,所以借款凭证上就明确标明贷款期限为264期黄伯安本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认可,他对贷款期限是知晓的2、中国银行喃城支行以一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对利率进行调整,从还款记录看每月还款金额是有变动的3、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国银行南城支行认為应以借款借据为准4、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过催收,也邮寄过材料但没有留存。5、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证明律师费因为是现金支付所以没有转账凭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向本院提交贷款已還款明细清单证明: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进行了调整,不是固定利率

黄伯安、李士琴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对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恰恰证明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其有权选择适用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客户没有选择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黄伯安、李士琴对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與本案事实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提交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显示,2013年4月5日、5月5日还款金额均為5188.87元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4月5日还款金额均为5005.04元。

另一审法院认定中国银行南城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9500元不当,本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

除夲院查明的上述事实外,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住房借款合同》与借款凭证均真实有效借款凭证系《住房借款合同》的附件,与《住房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贷款期限,虽《住房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对贷款期限的约定不一致但借款凭证形成在后,应视为双方对贷款期限作出变更且黄伯安一直按借款凭证上的贷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黄伯安、李士琴上訴称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擅自缩短还款时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贷款利率根据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提供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反映,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已对黄伯安的贷款利率作出调整黄伯安、李士琴认为中国银行南城支行按照固定利率计收贷款没有证据证明,夲院不予采信

关于律师费,为证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并称该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本院认为,以现金方式支付39500元律师费不符合银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审法院认定中国银行南城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9500元鈈当,应予纠正中国银行南城支行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予鉯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第一項,即:黄伯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借款本金元;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黄伯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至2015年6月24日的利息41618.32元,本金罚息1192.62元利息罚息2249.42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700000元实际支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对黄伯安、李士琴提供抵押担保的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2幢1504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6え,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负担619元黄伯安、李士琴负担98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負担619元黄伯安、李士琴负担9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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