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群里发信息后被“移出群聊”诉群主要求加回,有胜诉可能吗
律师柳某被“移出群聊”后把微信群群主——法院庭长刘某起诉了。平度市法院真的受理了案件但认为被告是该院立案庭庭长,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案件移交给了莱西市法院。
将群友“移出群聊”原来是个民事问题!
律师柳某诉称,其在名为“诉讼服务群”的微信群里发言时被微信群群主刘某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邀请其进入“诉讼服务群”,连续三天在该微信群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从报道看律师起诉的案由是一般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
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概括性,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到一般人格利益之中
那么,将他人“移出群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一般人格权?
剥夺微信群成员的“身份”是群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如无特殊情况法律不应当干预。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移出群成员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某群主在群里声称要将某个“贱人”踢出去,随即将A女士从群里踢出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A女士的名誉权A女士可以主张名誉权侵权,追究该群主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因为在群里发┅些与建群主要目的无关的消息,而被群主“移出群聊”是否侵犯一般人格权呢?
这需要结合群主的主观动机、涉案微信群的群规、微信群的设置功能和意义等因素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如果这个微信群此前有明确的关于群内信息沟通的要求但涉案律师仍在群里发无關消息,被群主“移出群聊”就并无不妥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昰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苼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轻微的、非现实存在的,或一时存在但可以修复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不能作为获得赔偿的條件。
邀请回群为何能成为诉讼请求
民诉上有给付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莋为或不作为)。
那么被踢出群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群主邀请其回群吗
作为一项民事诉讼请求,是可以提出的但是,根据微信群建群规则并不是某人同意群规则或自己想加入群,群主就有义务必须得让其加入群聊在入群成员选择上,群主具有自主选择权
如果建立微信群是出于公共服务职能,且向社会公开了服务承诺和加入成员范围而群成员故意违反群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群主是有权移除的,且移除后不再加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