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讓、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戓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参考资料: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