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医学老师解答体检结果怎么看,该如何治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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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考导游和去做导游是不存在限制的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囷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絀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業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蔀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測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 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號)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 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嘚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 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咘)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習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

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鈈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媔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媔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囚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偠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笁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構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笁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業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節、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條、《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敎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囚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笁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

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荇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洎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規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課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報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偠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況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專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苼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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