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您好县经贸局聘用冯某為法人成立(县外贸基地)公司,冯某串通市工商银行,亲笔填写了一张市工商银行便函:“证明,兹有(冯某)同志在我分行存款人民币三十萬元本人原作‘县外...
李律师您好?县经贸局聘用冯某为法人成立(县外贸基地)公司,冯某串通市工商银行,亲笔填写了一张市工商银行便函:“证明兹有(冯某)同志在我分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人原作‘县外贸基地公司’作流动资金使用特此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信息咨询部加盖了公章(1993年3月25日存档县财政局)实际冯某并无存款县财政局据此证明填写了〈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信用证明〉(工商局统一表格)并提交给县工商局,表中注明注册资金:“流动资金三十万元注册资金来源:自筹,资金證明单位(财政局)意见:情况属实县现财政局章1993年3月29日)。本表下方明确注明:资金证明单位对企业填报的资金款额要负责核实,企业如有瞒报虚报现象的证明单位要负经济连带责任。资金注册不包括银行存款”县工商局依据以上两资金证明发放了营业执照。但法院仅判了经贸局的虚假资金注册赔偿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为什么明显偏袒政府的财政部门和银行,我们认为如判银行和财政是十分好执行的而判其他部门根本执行不了,本案已十二年了判决了两次都没能执行法律就是这样随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