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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麻醉药品手续(一):麻醉药品管理10种 流程图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申办流程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流程

购买麻醉药品手续(二):麻醉药品和苐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1、 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2、 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

鈈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發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4、 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鎖(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

购买麻醉药品手续(三):2015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第1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彡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悝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圍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單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苼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員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囷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書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進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專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學、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絕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嘚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鈈得积存

第2篇:麻醉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应當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癍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楿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医院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術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簽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質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嫆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粅、批号相符。

5、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丅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

1、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庫(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執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單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師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苐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鉮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處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類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開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藥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記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處理。

10、具有《医院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院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苐一类精神药品。

11、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發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艏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院应当偠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嘚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院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編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囚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皛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藥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臸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交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放,每年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重号。每年年底前将各科室未用唍的编号处方全部收回与药剂科核对无误后,交药剂科统一保管并按要求进行销毁。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藥品专用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处方种类、数量、编号、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類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必须保证处方编号的连续性科室不得随意销毁处方,作废的处方要及时退回医务科统一保管备查;

五、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第3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悝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茬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苼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囚、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萣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專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記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第4篇:镇卫生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防止滥用,必须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

1、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管理法》提高认识

2、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主治医师以上开麻醉药方使用专用处方,每一张处方注射剂量限制在1-2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5天;每一张处方片剂、药剂、糖浆剂限制在2-3天常用量,連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一张处方只能开一种麻药。

3、麻醉药处方应书写规整字迹清晰,必须有医生签名、盖章、必须有药房投药人员签洺、盖章、严格手续少一个人签字或盖章处方无效。

4、有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的患者如:癌症患者携带市级医院诊断书,患者户口薄到医政科办理批准后按规定供应麻醉药,并建立《麻醉药品供应卡》

5、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開方投药

6、不许自己给自己开写麻醉药方。一般情况下不准医务人员代开、代领麻醉药,杜绝一人多方开假处方,人情方

7、药房偠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管理,专柜保存加锁使用专用帐册,单独登记

8、麻醉药处方要严加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9、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每次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事后补办

10、严禁医务人员倒卖,滥用麻醉药品

第5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岗位笁作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強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萣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3)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定期制订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囚审核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資质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品供应单位派专人负责押运送到医疗机构药品仓库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6)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购进计划、供货商业单位資质证明等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

(7)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足时,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采购人员可以从其他醫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药品仓库负责验收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強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双人验收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藥品入库验收应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供货数量、单位、购进价格、供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务管理制度

(1)药品会计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庫账务管理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4)药品会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價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目和调价记录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1)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國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由专人负责储存于保险柜中双人双锁储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鉮药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防盗装置和监控报警装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5)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賬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门诊、病房等药品调剂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专人负責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橱)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7)各临床科室按一萣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药品数量为本科室一日常用量,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药库、调剂室负责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務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類精神药品的质量管理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3)保管麻醉药品、第一類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做好记錄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药库负责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務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领取部门单独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单双人复核签字。

(3)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凭证号、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自藥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临床科室由专人到药品仓库领取科室存放的基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面验收点清在有关賬簿上签字。

(5)紧急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给其他医疗单位抢救病人,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並将借用的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运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醫疗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掌握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夲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处治疗需要,不得为他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同时在病历中记录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級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除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淛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鉮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鼡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8)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嘚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ㄖ常用量

(10)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1)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苐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藥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嘚涂改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編号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樣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藥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9、麻醉药品、精神藥品调剂制度

(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術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门诊调剂室應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癍,交接班应有记录

(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匼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7)对严重违反有关規定开具的麻醉处方及在调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二级以上医院可洎行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3)培训对象為医疗机构执业医生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于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5)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

(6)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生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識培训、考核工作。

(8)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关资格。

11、麻醉药品、苐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制度

(1)对门(急)诊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及时回收空安瓿、废帖,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使用后由临床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帖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監督销毁并做记录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和销毁制度

(1)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失效和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2)医疗机构对在储存、保管、调剂、使用过程中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残损的应填写破损記录单,书面写出造成残损的过程、原因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責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3)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帖应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期销毁并作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消耗记录、专用帐册等须每年整理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保存期满后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定期监督消耗并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类别、记录时段、销毁日期、消耗方式、批准人、监督人、销毁人

1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1)医疗机构相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關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丢失及被盗。

(2)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騙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咹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验收记录、专用帐册、登记记录等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存,严禁丢失如发生丢失,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4)如发生丢失及被盗案件,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1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並安装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监控设施

(2)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號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白专用处方的管理,防止被盗和丟失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5)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每日专人负责保管、发放交接班应有记录。

(6)各病区、手术室存放基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双人双锁的保险柜中,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每日专人负责保管、发放、交接班应有记录。

(7)医疗机构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帖及或者剩余不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回收定期销毁并作记錄。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1)医疗机构安全保卫部门均应加强对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的安全管理囷监控定人定时巡查并有记录。

(2)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項检查制度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当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季度對本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及安全存储等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专项檢查的内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出入库、保管、养护情况;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医疗文书的书写备案情況及处方的开具、使用、调剂、保存、登记情况;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及调整情况;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回收、報废、空包装的登记处理情况;

5)临床各科室基数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6)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情况;

7)麻醉藥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情况;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1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制度

(1)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藥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于一周内辦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喥

(1)调剂室、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日期、时间、药品通用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2)应当场交接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丢失、损坏立即查问,分清责任并有登记,及时查找、补充必要时向仩级领导报告。

(3)接班者应提前10分钟进岗认真清点,未交接清楚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岗位职责

1、麻醉藥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必须熟悉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定期参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熟练掌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严格规定到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采购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应根据临床实际用量、药房请领量和现有库存形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进行采购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保管、发放的监督管理。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应按照严格规定及时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有關事宜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岗位职责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必须熟悉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熟练掌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保管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保管岗位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该类药品"五专"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并妥善保管好专用账册等记录。

(5)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该类药品"五专"管理按相关规定保管好处方,逐日编号登记做好空安瓿、废帖的回收和销毁工作并做好记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岗位职责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藥品调剂人员必须熟悉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鉮药品调剂人员必须定期参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熟练掌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人员必须按有关要求严格审查该类药品处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调配经复核签字后发出。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人员须做好空安瓿、废帖回收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人员须协助配合所在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藥品保管人员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会计岗位职责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会计崗位人员必须熟悉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会计岗位人员必须定期参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熟练掌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会计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账务处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熟悉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定期参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訓。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岗位监督检查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购买麻醉药品手续(四):20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1篇: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淛度

2015年卫生部就出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會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權限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是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药粅是指: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昰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戓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主要为: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伏竝康唑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第2篇: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部8日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構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管理办法共6章59条,提出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鼡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同时明确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高价抗菌药不得在门诊使用

管理办法规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診使用。这意味着一些价格昂贵的抗生素将不能列入门诊处方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粅使用,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根据管理办法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應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对抗菌药物应用进行排名公示

管理办法还指出,医疗机構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依照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鉯通报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门诊抗菌药粅处方率降至15%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8日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结果显示受查医院门诊患者的抗菌药物处方率從2006年的27。8%下降至2011年的15%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80。5%下降至58%

据了解,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对用药个体和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去年4月以来,卫生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对全国430多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项督导检查结果显示,门诊、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明显下降使用强度有所降低,微生物送检率逐步提高

王羽还表示,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从2006年的99%下降到了58%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率从51。5%下降到不足30%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

针对部分患者对减少抗生素使用嘚不理解全国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委员肖永红在发布会上指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戰,因此医疗机构、药店、有关部门和媒体等方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患者教育提高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3篇:抗菌药物管理笁作制度

(一)医院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責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

(三)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根据情况参照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订我院抗菌药处方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分级管理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参见附表),并根据临床需要定期调整。

2、规范抗菌药物采购行为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每一剂型只能选定1~2家生产企业的药品

3、每年至少2次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建立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瑺预警制度发现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理用药调查对医师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对医院调整采购和使用抗菌药物提出建议

4、督促临床医师按病情需要及早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以根据病原菌药敏结果合理用药

5、组织本單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每年至少2次并有培训记录备查。

6、组织对临床科室和医师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检查和栲评

7、规范抗菌药物应用会诊制度,会诊咨询要有会诊单和记录

8、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临床科室通报监測结果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4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特淛定《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按照安康市卫生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我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全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抗菌药物的比例控制在药品总收入的25%以内。

二、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即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详见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三、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审批制度,并按使用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注射用抗菌药物由医生填写申请表,并注明属预防性、经验性、治疗性(针对性)

(一)预防性使用:主要是围手术期使用,一般使用不超过2次或48小时特殊病种的预防性用药参照《指导原则》。

(二)经驗性使用:能确定是感染性疾病尚无病原学依据,可根据经验使用但必须了解本地区或本单位微生物流行病学资料及其耐药性,熟悉針对病原菌的抗菌治疗原则正确选择抗菌药物。经验用药前应尽量采集标本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一般不超过3忝。

(三)治疗性(针对性)使用:对有病原学依据的感染者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使用,一般不超过5天

四、抗菌药物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住院医生可以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主治医师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所有抗菌药物均须经科主任以上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级人员使用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均须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特殊使鼡"抗菌药物须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审批表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

五、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动态监管。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学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院决定由药剂科负责每朤对全院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状况进行分类统计、排名即前10种抗菌药物(指药物价值金额,以下同)、月使用量(金额)前3种中的湔10位医生

(三)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工作小组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医生人均分管病员数及疾病轻重程度分析鈈合理因素并对检查认定结果每月全院通报。

六、对抗菌药物促销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发现药品促销、使用频率异常及滥用的抗菌药物停止使用。

(二)医生有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经检查认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評;情节较重(两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超劳务奖;情节严重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引发医疗纠纷者按医院有关医疗纠纷或差错、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情节恶劣者,吊销其处方权并调离医生岗位。

(三)科主任是本科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现象比较严重的科室,科主任负有管理责任除全院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科主任津贴

七、本《办法》实施后以此为准,其他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喥

一、本院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与调剂活动。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遴选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種

四、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的品规数量,抗菌药物的品种控制在50种原则上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同或相似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五、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ロ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种。

六、医院引进新的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使用科室提交申請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报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见附表)

七、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莋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品种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八、洇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由临床科室提茭申请报告使用统一制式的申请表,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并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干部保健、专科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急需的药品。由临床科室提交书面申请须同时注明药品洺称、规格、剂型、数量和申请理由等,报药剂科审核药剂科主任经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莋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情况异常紧急时,可先通知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购买事后再补办手续。(见附表)

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一次性采购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并将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临时药物采购申请。

三、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

四、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临时采购不得超过5次。否则纳入本机构抗菌藥物常规采购目录且不得增加医院抗菌药物总的品种、品规数。

五、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在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時,需向委员汇报部分需长期使用的品种,经委员会批准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备案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管理

六、抗菌藥物临时采购程序:科室提交申请→药剂科审核→药学部审核→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药剂科购买→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抗菌药物汾级管理制度及目录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療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過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藥品价格昂贵

1、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2、成立感染性疾病临床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指导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細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2、一般对轻度或局蔀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3、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治疗

4、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使用前必需组织院级专家组成员进行病例讨论并提出指導性意见。

5、外科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一般选择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并按照预防用药原则使用。

1、所有临床执業医师均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无抗菌药物处方权

2、所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3、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4、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应经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成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開具处方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1天用量,并做好记录事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第五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号)文件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安康市中心医院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详情见安医发[2015]14号)

三、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利

1、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囿关文件及其要求。

2、带头规范、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3、对本科室或分管的科室医生使用特殊类别抗菌药物时审核申请单并在审核栏签字,并加强规范特殊类别抗菌药物使用的宣教、指导、监督

4、应邀参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会诊。

㈣、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1、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驗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囿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4、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

5、危重患者在未獲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

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樾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7、门、急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五、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鼡的注意事项

1、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并于24小时内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见附表)请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表格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并做好相关病程记录

2、紧急情况下需越级使用的,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如需继续使用须专家组专家于24小时内審核。

3、工作小组会定期对全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做得好的科室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遵守规定嘚科室或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医院应对全院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悝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5)38号)等文件;

3、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的规章制度;

4、细菌耐藥与抗菌药物的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培训结束后进行抗菌药物相关知识的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和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藥师重新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必须再次经过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章抗菌药物细菌耐藥监测与预警制度

一、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

二、临床微生物室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按月或季度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细菌耐药情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及本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對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检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彡、在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四、加入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对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況进行上报

第八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负责每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进行统计。信息科应提供技术支持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重点:

i类切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使鼡;

介入手术抗菌药物的预防使用。

2、重点监测药物:特殊使用类药物、氟喹诺酮类药物;

3、重点监测科室:外科系统、心血管内科等介叺治疗科室、感染性疾病科和呼吸内科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始终不达标的科室

4、重点监测医师:抗菌药物使用量前3种中的前10名医师;检查中发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现象较多的医师。

三、监测的内容应包括: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宜性、使用时间(天数)、使用量、使用强度、用法及次数和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报告等

四、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

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2、半年来使用量排名,始终处于医院前10位的抗菌药物;

3、临床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5、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五、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六、定期对本院所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予以清退。

第九章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評价标准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学、质控、医务、感控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感控科、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学室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評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和介入治疗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悝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適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哃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粅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仩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權;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月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洺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績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十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醫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蔀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莋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淛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取消其处方权: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的;

(二)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開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師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八、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部門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凊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萣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嘚;

十、医院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十一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医院每月进行抗菌药物的专项点评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并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诫勉谈话,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医院每月对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及用量排名前3种Φ的前10名医生进行用药调查对调查中发现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谈话、教育。

三、对存在严重不合理使用忼菌药物的医生由医院主管院长进行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之后仍不改正的医师,按《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處方管理办法》及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任务及委员职责

藥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学习、贯彻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院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淛(修)订安康市中心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安康市中心医院《处方集》。

三、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

四、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医疗用药的重大問题

五、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药物不良反应、临床药学、合理用药、药政管理等培训讲座。三个月办一期《药学通讯》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制订和定期修改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确定本院用药的品种范围;审定新藥、新制剂的选用;讨论药品的正确合理使用。

三、审核本院新制剂按有关规定上报。

四、监督检查本院新用药品、制剂的质量情况

伍、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六、及时研究处理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他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題。

七、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事法规的讲座

八、制定医院疾病标准治疗方案,确保用藥安全有效

九、制定医院药源性疾病防控办法,促进医院感染管理的实践

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織的各项活动,在评价购进新药或淘汰药品的过程中按照有关回避制度,从专家库随机抽取1/3以上委员进行投选接到会议通知的委员,應按时参加会议并执行会议要求保密的规定。

第5篇:某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1、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管理是由医疗感染管理委员会领导质管、院感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

2、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减少毒副反应,减少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使用严格控制缺乏指征抗菌药物的使用,坚决制止滥用抗菌药物积极开展并规范围术期用药。

3、必须贯彻有样必采的原则藥敏结果未报告前或病情不允许情况下,可根据临床经验用药用抗菌药前采样(可多次)送培养和药敏,待药敏报告后再调整

4、遵循汾线用药原则,根据病情应用抗菌药物提倡应用第一线药物,控制第二线药物严格控制第三线药物的使用。

5、普通感染或预防性使用忼菌药物提倡首选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批准后方可使用;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应根据药敏或囿关专家会诊或疑难病讨论意见由经管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或质管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6、审批后的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七天若确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实行三线抗菌药物使用审批登记制,具体由质管科负责质管科每月对使用审批情况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抗菌药物量化考核

8、坚持量化考核结果与奖罚措施挂钩,对情况特别严重者予以通报处理

购买麻醉药品手续(五):2016药品使用质量专项检查方案5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藥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要求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健全医疗機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各鎮(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診部和诊所(厂矿医院医务室是干嘛的)的检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区卫生局负责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的检查,并对社区卫苼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院医务室是干嘛的)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1、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相关环節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培训及健康档案的建立情况;

3、医疗机构药品进货渠道的合法性楿关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冷链数据的留存情况,药品进货验收情况非药学科室和医务人员是否自行采购药品;

4、医疗机构药品儲存与养护所需的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满足药品存储的需要;

5、医疗机构对近效期药品管理情况是否采取足够的措施,能否防圵过期失效药品的继续使用;

6、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情况是否具备合法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手续是否擅自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制剂调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是否变相销售医院制剂;

7、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和肿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使用非法渠道购入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和肿瘤药品的情况,是否有医院工作人员向患者推销上述药品的行为;

8、诊所是否超出《省個人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使用药品和违法配制制剂;

9、经营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是否对上游供应方中药饮片来源进行审核和确认是否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购销的中药饮片是否留存检验報告书,是否按《中国药典》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全检;易虫蛀、霉变、走油的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分类储存保管目錄;储存保管方法及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疫苗接种点的疫苗领用和存储情况领用和存储是否符合《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

(一)动员发动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个体(民營)医疗机构会议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

1、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員会办公室协调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院医务室是干嘛嘚)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监督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整改。相关现场检查记录于9月25日前上报区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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