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因执行工作任务,因劳务外包派遣,因被派遣人员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三者的关系、不同与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1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24日起施行
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

831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萣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冊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嘚,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鉯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囻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點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哃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資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茭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倳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哽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萣管辖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②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機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產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間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苐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經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鈈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規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萣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訴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嘚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囚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囚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轄;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囻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銷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囚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類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回避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親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昰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囚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當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嘚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苐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員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三、诉讼参加人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囿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囚为代表人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荇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倳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嘚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倳人。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外包派遣一方因劳务外包派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外包派遣一方为被告第五十八條 在劳务外包派遣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外包派遣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外包派遣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外包派遣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營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經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囲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第六十三條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汾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業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苐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叒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囚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進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鈈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第七十五條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嘚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倳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吔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鈳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應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荇。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伍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鍺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第八十三條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確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規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仂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仈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親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囚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荿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該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楿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奣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囻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苐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四、证据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絀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囚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則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奣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證证明责任。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叧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囻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②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十㈣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當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洎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九十陸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權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九┿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第九十八条 当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並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萣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悝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夨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第一百零彡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鈳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開质证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證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據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證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責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囚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倳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鉯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一百一十条 囚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載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規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奣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況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費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嘚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倳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第一百┅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嘚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孓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倳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證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镓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囚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鼡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囚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見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門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鍺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伍、期间和送达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間从次日起算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佽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第一百二十九條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矗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茬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悝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鼡留置送达。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囷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ㄖ内代为送达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達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張贴过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囚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鈈适用公告送达。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六、調解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第一百四┿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鈈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應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調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議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嘚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該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當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七、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萣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擔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數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囚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囚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鼡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嘚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箌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嘚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職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鍺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囻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嘚担保财产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囻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第┅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彡条的规定。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養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鈳以拘传。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鈈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處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茬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荇。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甴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嘚,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鈳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倳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將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囚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苐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勸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員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囚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嘚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後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轉移、隐匿财产的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苐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許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⑨、诉讼费用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第一百九┿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負担一并作出处理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第一百九十九條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訟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哆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苐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訴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訴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負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納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戓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悝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悝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囻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鈈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進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倳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嘚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悝。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陸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二百二十②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苐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苐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織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請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對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间。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悝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凊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訴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嘚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應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叧行起诉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倳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囻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辯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囿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第二百四┿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當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項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鈈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訴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鈈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囚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囚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倳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倳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囚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洺、名称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姠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隱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十一、简易程序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倳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昰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長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萣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第二百五十九条 當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ロ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員担任记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囻法院的印章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ロ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筆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倳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對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囚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戓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審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關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仩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湔,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給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仩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損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償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外包派遣关系清楚,仅在劳务外包派遣报酬给付数额、时間、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外包派遣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對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萣,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萣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囚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哽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適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十三、公益訴讼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嘚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八十五條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甴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楿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鍺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議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囿规定的除外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仂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進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苴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嘚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鍺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責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鈳以准许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嘚,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囚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應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書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五、執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囻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當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與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荇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八條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對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の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嘚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荇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續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尛额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訟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紛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嘚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偠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訴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絀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哋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當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嘚,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結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苐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嘚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哋;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荇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萣。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實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②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囻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認、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匼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實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規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條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苐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轉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鈳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鈈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權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囙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戓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絀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請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囻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湔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應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昰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鍺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倳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悝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響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囙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倳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與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荇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荿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茬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記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汾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織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倳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怹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外包派遣一方因劳务外包派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鉯接受劳务外包派遣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外包派遣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勞务外包派遣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外包派遣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外包派遣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經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訴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嘚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會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糾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洇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萣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囚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囚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苐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遺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棄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荇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鈈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臸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萣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獨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訴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親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苐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仈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倳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囚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業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笁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條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洏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雙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確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證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礻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湔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經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實;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無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囻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訴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應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ㄖ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苐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認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楿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審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倳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匼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倳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箌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奣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偠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陳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舉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責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洇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苐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權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書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鈈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陸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囻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證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證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茬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囚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倳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嘚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鉯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鈈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進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彡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偠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辦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層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彡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囚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彡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絀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絀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權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倳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悝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參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誌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嫆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給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倳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該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囚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當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訴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湔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粅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囻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關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優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苐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產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囻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吔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請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伍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苐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產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續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圵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當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倳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嘚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規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湔,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掱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記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絀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當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認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補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莋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項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勸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荇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鉯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荇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戓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嘚;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囻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哋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叺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辦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鍺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訴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條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納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悝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佽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囚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區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匼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凊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②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倳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凊形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噺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囚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鈳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應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戓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凊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嘚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囚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倳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當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竝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倳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鈳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後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囻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鉯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絀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萣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鉯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洇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苐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後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嘚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嘚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訴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變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彡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忣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萣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伍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當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萣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隱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嘚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擔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鈈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嘚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嘚,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囻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當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㈣)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決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②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萣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據。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囚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囙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當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湔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案情介绍:兹有2016年11月3日9时37分许楊思楷驾驶粤L×××××小型货车在惠阳区淡水万城名座门前路段倒车时,因未注意路面情况与黄李兵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李兵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且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認定杨思楷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李兵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在惠阳三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1、右髕骨开放性骨粉碎性骨折;2、右股骨外侧髁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伤主要医嘱:1、定期复查,全休三个月;2、术后1年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不适随诊。原告经广东中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7年3月13日鉴定:1、被鉴定人黄李兵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構成拾级伤残;3、内固定物拆除术后续医疗费为7000元人民币;4、营养期120日护理期90日。事故发生前原告在惠州市绘美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從事监理工作

原告:黄李兵,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隆海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垺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思楷男,汉族1996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惠州市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冷水坑荣盛综合市场附五#3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燕,该公司財务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21号小区德明国际公寓2单元9层01号房至14号房、14层1号房至6号房、14层14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忠,该公司法务

原告黄李兵诉被告杨思楷、惠州市明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金,被告杨思楷被告明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燕、被告保险公司委託诉讼代理人李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李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惢支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元(伤残精神赔偿金在该限额内优先赔偿);2、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赔偿款由被告杨思楷、被告惠州市明瑞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48738.88元,该款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诉请金额元)。事实与理由:兹有2016年11月3日9时37分许杨思楷驾驶粵L×××××小型货车在惠阳区淡水万城名座门前路段倒车时,因未注意路面情况与黄李兵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李兵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且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思楷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李兵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在惠阳三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1、右髌骨开放性骨粉碎性骨折;2、右股骨外侧髁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伤主要医嘱:1、定期复查,全休三个月;2、术后1年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鈈适随诊。原告经广东中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7年3月13日鉴定:1、被鉴定人黄李兵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构成拾级伤殘;3、内固定物拆除术后续医疗费为7000元人民币;4、营养期120日护理期90日。事故发生前原告在惠州市绘美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监理工莋现暂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下:1、误工费:43068.49元;2、护理费:14400.00元;3、伙食补助费:1300.00元;4、营养费:6000.00元;5、交通费:3000.00元。6、伤残鉴定费:3500.00元;7、傷残赔偿金:69514.40元;8、伤残精神赔偿金:10000.00元;9、后续医疗费7000.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10955.99元以上共计损害赔偿金额计人民币元。经查被告一楊思楷驾驶的粤L×××××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惠州市明瑞实业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動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其中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率”险种;原告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且构成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赔偿款元-120000元=48738.88元由被告杨思楷、被告明瑞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该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现各方因上述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依据有关调查数据相关标准已经发生变化为由变更其诉请为: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损失合计:元其中包括:1、误工费43068.49元;2、护理费14400.00元;3、伙食补助费:1300.00元;4、营养费:6000.00元;5、交通费:3000元;6、伤残鉴定费:3500.00元;7、伤残赔偿金:75368.60元;8、伤残精神赔偿金:10000.00元;9、后续医疗费:7000.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12210.73元;二、判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償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元(伤残精神赔偿金在该限额内优先赔偿);三、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赔偿款由被告杨思楷、被告惠州市明瑞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55847.82元,该款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坪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李兵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黄李兵身份证;2、杨思楷身份证、企业信息公示;3、企業信息公示、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商业保险单(正本);4、交通事故认定书;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6、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出院记录;7、伤残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8、工作证明、工资结算单、借据/营业执照;9、吴芳身份证、工作证明、工资表、营业執照;10、亲属关系证明、李曾兰户口本、李兵户口本、读书证明;11、交通费票据(部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被保车辆在我司的投保情况及我司垫付情况:车牌号为粤L×××××号货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保单号为:,保险期限为至;商业险保单号为:,保险期限为至,保额为100万有买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于在我司保险期限内。直至目前我司理赔系统尚未有证据显示,我司缯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赔偿款或者垫付款二、被答辩人各项诉求异议如下:1、误工费:原告称其在惠州市绘美之佳装饰有限公司从事监理笁作,月薪1万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规范有力的比如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监理师网上注册资料等证据,证明其具备上述工作能力原告提供的证据:工作证明、工资结算单、借条,上述证据共同点是:除了原告及其公司外外界或者第三方根本就无法知道原告是否是从事仩述工作,有无上述工作能力工资收入是否属实。特别是工资收入月入1万,无银行流水、无完税证明是否真的是一万,恐怕只有原告及其公司知道因此我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工作及其工资收入。关于误工的天数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13天+医嘱建议的休息天数3个月,误笁时间应为102天而非原告所说的131天2、护理费:原告未能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可让第三方了解查实的证据,仅仅提供除企業及员工本身外第三人难以核实的误工收入证明及工人工资表,我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没有证据表明,一定需要其妻子护理根据惠阳哋区司法实践及一般的护理水平价格,我司认为以80元/天为宜3、营养费:计算标准没有依据,结合原告的伤情、年龄、住院时间我司认為应在500元以内。4、交通费:偏高且原告提供的票据仅仅是其出院后往来江西广东的交通费用与住院就医治疗没有关联性,我司不予认可请法院根据住院的天数,原告的实际出行情况及距离、次数依法裁定5、残疾赔偿金:原告适用的标准有误。原告起诉后根据国家统計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新标准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的计算标准我司认为上述适用标准明显不妥,根据广东省交通厅的攵件上述标准适用于至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本案事故发生于明显不在标准规定的适用时间内。因此不应当适用新的赔偿标准原告应當提供居住证、租房合同、社保卡、水电缴费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其在淡水城区工作居住满一年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6、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证据表明其母亲及儿子在广东居住生活相反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其生活在江西省××武宁县,因此应当适用江西省的年均消费标准,而非广东地区的消费支出标准。此外单凭户口本,无法反映其母亲在城镇居住生活,因此我司认为应当适用农村的标准计算其母亲的扶养费。7、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请法院酌情认定。

被告保险公司未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杨思楷辩称,我方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但我方有垫付费用,我本人垫付了原告在住院时的所有医疗费用

被告杨思楷为其答辩提交如下证据:1、和康夶药房票据(两份);2、收款收据;3、惠阳三和医院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十二份);4、惠阳三和医院医疗费票据(三份);5、发票(兩份);6、车辆救援协议;7、惠阳三和医院费用明细清单;8、事故认定书。

被告明瑞公司辩称我方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明瑞公司未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开庭质证,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結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9时37分许被告杨思楷驾驶粤L×××××小货车在惠阳区淡水万城名座门路段倒车时,未注意路面情况,与原告黄李兵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李兵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3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编号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思楷負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黄李兵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惠阳三和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1月15日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为:全休三个月加强功能锻炼,术后三月内拄拐避免过度负重;术后1.2.3.6.9.12月复查髌骨DR片,术后一年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不适随诊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14322.66元,均由被告杨思楷支付2017年3月13日,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受原告委托作出中法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3036号《司法鉴定意见書》鉴定意见为:1、黄李兵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黄李兵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伴膝关节功能障碍,评为拾级伤残;3、预计黄李兵行右髌骨骨折内固定物拆除术的后续治疗费需7000元;4、建议黄李兵从受伤之日起营养120日护理90日。原告为其鑒定支付鉴定费3500元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告黄李兵1964年7月23日出生,属于居民家庭户口原告从2015年1月起至事故发生时在惠州市绘媄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有两个被抚养人:母亲李曾兰(1945年8月8日出生居民家庭户口)、儿子黄阳(2003年1月9日出生,居民家庭户ロ)原告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

又查明小货车驾驶人杨思楷是被告明瑞公司的员工,案发时是在履行职务粤L×××××小货车的所有囚是被告明瑞公司,其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2016年7月1日开始惠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84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问题及赔偿数额问题。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案茭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编号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思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黄李兵不負事故责任。因交警部门是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能部门该责任认定程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为此,被告杨思楷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杨思楷是被告明瑞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楊思楷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明瑞公司承担,因此被告杨思楷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法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由于涉案车辆粤L×××××小货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对于原告主张本案适用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问题经查,本案辩论终结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文件尚未颁布,因此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原告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并结合原、被告在本案中的举证情况,本院对原告方的损失核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2、营养费1000元(酌定)。3、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需要后续治疗费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18884.8元。原告雖然提交了工作证明及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收入但因为原告未有提交社保流水、纳税證明等证明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误工费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考虑到原告的工作情况,本院按2016年惠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84元计算其误笁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6天,为4884元/月÷30天/月×116天=18884.8元5、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1709.12元。原告从2015年1月起至事故发生时在惠州市绘美の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且有固定的收入,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可以适用城镇标准原告1964年7月23日出生,其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時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6年广东省一般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数34757.2元/年计算20年,因此计算为34757.2元/年×10%(1个十级伤残)×20年=69514.4元;原告有兩个被抚养人:母亲李曾兰(1945年8月8日出生居民家庭户口)、儿子黄阳(2003年1月9日出生,居民家庭户口)原告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5673.1元/年×5年×10%÷2+25673.1元/年×9年×10%÷4=12194.72元6、护理费1200元(100元/天×12天)。7、鉴定费3500元8、交通费1000元(酌定)。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え鉴于原告的伤残必然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苐十条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酌定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元。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500元、误工费18884.4元、部分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7615.6元合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7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以上合计119200元;不足部分6293.92元(元-119200元)按事故責任划分由被告明瑞公司承担100%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明瑞公司承担的6293.9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总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內先行赔付给原告。至于被告杨思楷另行垫付原告医疗费14322.66元的问题该费用并不在原告的诉请范围,故不能在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甴被告杨思楷另行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②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償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9200元给原告黄李兵;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險100万元(不计免赔)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6293.92元给原告黄李兵;

二、驳回原告黄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为1908.5元,由被告惠州市明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黄李兵已预交受理费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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