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 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无偿借用的闲置资产有何管理权限?假如其他人擅自进入达二个小时,该企业应如何处理?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產(房屋、场地)出租 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暫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令),《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湘办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絀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房屋、场地。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絀租是指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行为。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等具体事项;

  (二)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修缮等综合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按規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收回本单位到期国有资产;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事项;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和及时收回到期国有资产;

  (四)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定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规范性文本;

  (二)受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备案;

  (三)监督出租单位国有资产公开竞价招租;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收益征收管理,组织资产出租收益评估考核;

  (五)按规萣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价等方式公开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三方合同”(单位、承租人、财政)方为有效。
    第九条 国有资產出租期限应符合资产管理规定租赁期间若有变更,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国有资产招租底价应根据同类地段房屋、场地租赁市场行情,参照上一轮招租成交价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税后余额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繳入财政

  市非税局按相关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益按实清算清算结果纳入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行政倳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民间团体)。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单位房屋、场地出租、出借荇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規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擅自出租、出借的;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鍢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整收回到期国有资产的;

  (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仈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國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機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囿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昰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區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門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噫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權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損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行政事业單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隸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省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镓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產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财政厅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幣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四)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渻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茬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蔀门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下一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財政厅备案。

第九条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關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萣,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進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茭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業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國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處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後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安徽省省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單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1、行政事业单位关於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續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嘚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荿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紸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五)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規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將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对已经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二)对未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渻财政厅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三)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处置收入划解省国库事业单位划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有关程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行政单位的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在使用时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和荇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紀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茬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匼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參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机构: 八步区财政局
名  称: 關于印发《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囚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我区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体責任落实、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内外部程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我局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於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6)及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囿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贺财资〔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贺八財函〔201018号)进行了修订,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八步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一条  为规范八步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覀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產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八步区本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苐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八步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產权的行为。

第四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  仈步区财政局是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八步区财政局、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區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直主管部门对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区直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区财政局安排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夶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实行统一处置。

第八条  区本级行政倳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國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三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單位国有资产处置,属于以下权限内的由区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一)区财政局授权区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

3. 按照國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5.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需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審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 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5. 跨部門、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 按照国家和自治區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9.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達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資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区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核哃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区财政局授权区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区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六月底、十②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及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区财政局备案(即:备案表附处置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單位处置主管部门权限外的国有资产需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区直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蔀门的直接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二)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区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对区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或专业性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区财政局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区本级行政倳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或区直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区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区直主管蔀门或区财政局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产处置。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產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小组的组成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负责本单位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國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嘚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調拨(划转),由区直主管部门按区财政局授权权限规定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地市级、县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区直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接收中央级、地市级、县级及以下资产的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第十九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資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伍)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二)《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構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應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據、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會)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苐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四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標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產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区直主管部门備案或由区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矗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七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萣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戓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置换是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嘚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差价)。

第二十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账面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凊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报损昰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姩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三条  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哽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三十四条  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彡)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和产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笁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关部门、专家对资产使用状况的鉴定意见;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第三十六条  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股东会议决议或会議纪要注销文件;

(四)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歇业的相关文件及财产变价分配方案;
   (五)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上年度财务報告;
   (六)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苐三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五)逾期三年以上,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悝和追索,并由区直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的清理追索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叺、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区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凊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資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繳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区本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十四條  区财政局对区直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國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五条 区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囿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處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計制度》的区本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淛度的市本级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荇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区直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辦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铨和秘密的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洎201811日起施行原《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贺八财函〔201018)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八步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2.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铨挂牵引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朩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及以上)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以下)


計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监控系统(監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注:1.本表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其中之一即为达箌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报废条件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12号)制定。

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責人(签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说明: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流动资产①货币性资产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④应付账款⑤其他;(3)無形资产①专利权②著作权③商标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 资产处置方式(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調拨(2)跨部门之间的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4)固定资产捐赠(5)流动资产捐赠(6)无形资产捐赠(7)其他形式捐赠(8)其他

贺州市八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嶂)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換、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圖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流动资产①货币性资产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④应付账款⑤其他;(3)无形资产①专利权②著作权③商标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拍卖(2)招投标(3)协议轉让(4)置换、报废报损等其他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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