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顾传飞交罚钱的银行在什么地方兴化法院顾传飞交罚款的地方在兴化哪个银行

(以下简称农商行张郭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小芹、何增凡、何义勇、朱增军、徐开龙、徐爱明、何忠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泰興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何小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二、被執行人朱增军、何增凡、何义勇、徐开龙、徐爱明、何忠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何小芹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6元,由七被执荇人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400元,由七被执行人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查询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于8月29日查询被執行人房产、车辆登记情况,于10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何忠华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张郭镇刘纪村张广路东侧的

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余未发现被執行人其他房产、车辆登记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金泉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請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產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何忠华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张郭镇刘紀村张广路东侧的

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外,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线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无法进行评估程序,故被执行人何忠华被查封的厂房暂无法处置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兴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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